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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教育政策法规培训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3699409
  • 上传时间:2022-10-05
  • 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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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教育 政策法规 培训 课件
    资源描述:

    1、教育政策法规教育政策法规1.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2.2.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关系: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关系: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式,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但有时也会发生不一致、甚至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但有时也会发生不一致、甚至想抵触现象。应及时总结经验,按照政策要求,对法律依照法想抵触现象。应及时总结经验,按照政策要求,对法律依照法律程序,适时进行律程序,适时进行“废废”、“改改”、“立立”,使法律和政

    2、策保,使法律和政策保持一致。持一致。政策和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定的优势。既要发政策和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定的优势。既要发挥政策对法律和实践的指导作用,又要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挥政策对法律和实践的指导作用,又要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发挥法律的规范性作用。依法办事,发挥法律的规范性作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1.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及特点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及特点涵义: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特点:a.a.依教育法形成的

    3、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b.b.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是一种思想、意志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是一种思想、意志的社会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的社会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c.c.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d.d.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教育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教育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主体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客体教育法律关系教

    4、育法律关系内容内容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概念:概念: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利和承担义务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范围:范围: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受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资格:资格: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教育法上的权利和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5、,必须具有教育法上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包括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力能力。能力。包括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力能力。教育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起始于依法成立或注册登记之日,终止教育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起始于依法成立或注册登记之日,终止于于建制撤销,其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不受法定代表人的限制。建制撤销,其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不受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向的对象。教育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教育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

    6、富(精神产品和其它智力成果)等。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它智力成果)等。a.a.物物:包括动产(资金、教学仪器设备)与不动产(场地、房屋和包括动产(资金、教学仪器设备)与不动产(场地、房屋和 其它建筑设施、场馆等);其它建筑设施、场馆等);b.b.行为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c.c.精神产品与其他智力成果精神产品与其他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主要包括各种教:属于非物质财富,主要包括各种教材、著作以及各种具有创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等发明。材、著作以及各种具有创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等发明。5.5.教育法律关

    7、系内容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 涵义:涵义:教育法律内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教育法律内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权权 能能 法所规定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表现为权利主法所规定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表现为权利主体可以作为的行为。权利主体有权在法定范围内根据个人的主观愿望行体可以作为的行为

    8、。权利主体有权在法定范围内根据个人的主观愿望行使权利或放弃权利。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的行为,使权利或放弃权利。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的行为,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或至少不影响自己权利的实现。权利的行使是以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或至少不影响自己权利的实现。权利的行使是以其他人履行义务作为保障的。其他人履行义务作为保障的。责责 任任 教育法律规范对其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教育法律规范对其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章,又称法定义务,它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不履行者将受到国家强制的约章,又称法定义务,它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不履行者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力的

    9、制裁。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 1 1、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只有在发生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之后才会出现的一种法律后果。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涵义及特点:(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涵义及特点: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法

    10、律责任-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经济法律责任-行为人由于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2.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3.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制裁(惩罚)补救强制迫使违法者履行原有的教育法定义务或新追加的作为惩戒的义务。对人身的制裁对行为的限制剥夺财产申诫罚财产上的补救精神上的补救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A、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B、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11、法律责任C、违法办学、招生、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D、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责任E、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责任F、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G、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H、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I、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常见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常见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 涵义:涵义: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主管教育事务的的国家行政机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主管教育事务的的国家行政机关,具体名称为教育部、教育厅、教育局或者教育委员会等。关,具体名称为教育部、教育厅、教育局或者教育委员会等。行政主体地位:行政主体地位:a

    12、.a.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资格:教育行政机关是教育行政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独立的行政主体,具有,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是政府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地位,是政府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行政主体。b.b.教育行政外部法律关系特点:教育行政外部法律关系特点:不对称性、单方意志性、教育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不对称性、单方意志性、教育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 创制权创制权 决定权决定权 执法权执法权 监督权监督权 奖励权奖励权 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中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中的职责1 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职责;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

    13、义务教育的职责;2教育行政部门合理设置义务教育学校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合理设置义务教育学校的职责;3 教育行政部门保证义务教育学校安全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保证义务教育学校安全的职责;4 教育行政部门保证义务教育学校的均衡发展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保证义务教育学校的均衡发展的职责;5 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特殊义务教育机构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特殊义务教育机构的职责;6 教育行政部门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职责;7 教育行政部门保障义务教育教科书编写、选用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保障义务教育教科书编写、选用的职责;8 教育行政部门保障公办学校性质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保障公办学

    14、校性质的职责。学学 校校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主要包括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业、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主要包括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业、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办学资格的成人学校以及其他专门实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办学资格的成人学校以及其他专门实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学校是法律、法规

    15、的授权组织 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依据法律成立;依据法律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学校的权利与义务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的权利:学校的权利:a.a.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按照章程自主管理(自主管理权自主管理权););b.b.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组织教学权组织教学权););c.c.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招收学生权招收学生权););d.d.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

    16、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管理学生权管理学生权););e.e.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颁发证书权颁发证书权););f.f.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聘任教师权聘任教师权););g.g.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管理设施权管理设施权););h.h.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拒绝干涉权拒绝干涉权););i.i.法定其他权法定其他权。1.1.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教师”的法律涵义:的法律涵义:履行教育教学

    17、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以及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建设者和接班人以及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职业特征)的专业人员(身份特征)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职业特征)的专业人员(身份特征)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形式特征)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形式特征)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权利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有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权利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有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教

    18、师的权利义务始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教师的权利义务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机构任职,终于解聘;教师的权利义务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教师的权利义务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予以保证的。)教师的权利义务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予以保证的。)教师主要通过其权利和义务,来体现自己的法律地位教师主要通过其权利和义务,来体现自己的法律地位 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经济地位经济地位 职业声望职业声望 2、教师的权利、教师的权利 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享有者能够做出或不

    19、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一利享有者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定行为的资格。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平等权平等权 政治权利政治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利 文化教育权文化教育权 监督权等监督权等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a.a.教育教学权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b.b.科学研究权科学研究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c.c.管理学生权管理学生权 指导学

    20、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并就学生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d.d.获取报酬待遇权获取报酬待遇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e.e.民主管理权民主管理权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f.f.培训进修权培训进修权 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g.g.申诉权申诉权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属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并要求作出相应的处理。3.教师的义务教师的义务 a.a.遵纪守法义务遵纪守法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

    21、师表;b.b.教育教学义务教育教学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c.c.思想教育义务思想教育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品德、文化、科学知识教育、组织带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品德、文化、科学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参加和开展各项有益的社会活动;领学生参加和开展各项有益的社会活动;d.d.尊重学生人格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关心爱护学生

    22、,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体等方面全面发展;e.e.保护学生权益义务保护学生权益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行为,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f.f.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学生学生 1.学生的学生的涵义涵义: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注册并由其记录学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注册并由其记录学业档

    23、案的受教育者。业档案的受教育者。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a.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b.学校与学生之间也存在着平等的权利主体关系。即学校与学学校与学生之间也存在着平等的权利主体关系。即学校与学生之间或平权型民事法律关系,它强调双方地位平等、自愿、生之间或平权型民事法律关系,它强调双方地位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价有偿。A.A.学生的基本权利学生的基本权利 a、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参加教育权);b、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

    24、(获得经济资助权);c、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获得学业证书权);d、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申诉起诉权);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人身权利(法定其他权)。2、学生的权利:学生的权利:B.特殊学生群体特殊教育权利特殊学生群体特殊教育权利女生女生经济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残疾人学生残疾人学生3、学生的义务学生的义务:a、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法律义务);b、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养成良习义务);c、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

    25、学习任务(努力学习义务);d、遵守所在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遵守校规义务).n(十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n(十一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

    26、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护而发生伤害的;n(十二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所谓所谓“归责归责”,指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指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归责原则,指依据法律规定确定的标准来确。归责原则,指依据法律规定确定的标准来确定和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原则,是确定行定和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错责任原则、公平责

    27、任原则。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一、现场紧急处置一、现场紧急处置二、向有关部门报告二、向有关部门报告三、调查取证三、调查取证四、受伤学生的安抚工作四、受伤学生的安抚工作五、协商五、协商六、调解六、调解七、诉讼七、诉讼八、仲裁八、仲裁九、保险九、保险十、处分十、处分语言责备语言责备书面检查书面检查点名批评点名批评增加作业增加作业剥夺特权剥夺特权隔离措施隔离措施留置学校留置学校没收没收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处分处分移送工读学校移送工读学校其他其他非法罚款非法罚款非法收费非法收费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救济1 1、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救济: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教学活动中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教学

    28、活动中 的纠纷,维护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其法律上的补救。的纠纷,维护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其法律上的补救。2 2、教育法律救济的特、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征权利受到伤害权利受到伤害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具有补偿性具有补偿性对受损害的权力的弥补对受损害的权力的弥补实施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实施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与特征(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与特征3.3.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权利保障权利保障依法保障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依法保障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9、依法行政。法行政。推进教育法制建设推进教育法制建设4.4.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诉讼渠道、行政渠道、其他渠道诉讼渠道、行政渠道、其他渠道(二)教师申诉制度(二)教师申诉制度: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并请求处理的制度。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并请求处理的制度。1.1.诉讼上的申诉制度诉讼上的申诉制度-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诉。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诉。2.2.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纪检部门、监察机关、政府部门和权力纪检部门、监察机关、政府部门和权力机关受理的申诉。教师申诉

    30、制度一般为非诉讼申诉。机关受理的申诉。教师申诉制度一般为非诉讼申诉。a、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 益时,可以提出申诉;b、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提出申诉;C、教师认为当地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 法权益时,可以提出申诉。3 3、教师申诉范围:4 4、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因被申诉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因被申诉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5 5、教师申诉的主要环节和程序、教师申诉的主要环节和程序a、提出申诉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要求(具体要求)申诉理由(事实)附项b、对申诉的受理受理不予受理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31、c、对申诉的处理(30日内进行处理)维持原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重新处理撤销原处理决定(三三)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1、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涵义、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涵义-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规及其他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诉,请求处理的法律救济制度。照教育法规及其他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诉,请求处理的法律救济制度。是受教育法保证的法定的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的权利救济制度。是受教育法保证的法定的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的权利救济制度。2、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6项)项)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的;对学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

    32、的;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对教师侵犯其合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法财产权的;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权的。3、受教育者申诉的申诉人(监护人)、被申诉人(单位)、受教育者申诉的申诉人(监护人)、被申诉人(单位)4、受教育者申诉的程序:、受教育者申诉的程序:提出申诉、受理、处理提出申诉、受理、处理教育行政复议: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

    33、受理的教育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三)教育行政复议:(三)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对教育行政强制的措施不服的对不作为违法的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对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校办企业)对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3、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申申 请请(1515日内)日内)受受 理理(1010日内)日内)审审 理理 (7 7日内)日内)决决 定定执执 行行应予受理应予受理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重新申请重新申请(四)教育行政诉讼(四)教育行政诉讼1.教育行政诉讼涵义:

    34、教育行政诉讼涵义: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的法律救济活动。具有主管恒定、诉权专属、标底确定、被告举法律补救的法律救济活动。具有主管恒定、诉权专属、标底确定、被告举证和不得调节等特点。证和不得调节等特点。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9项)项)3.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4.教育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讼诉过程:教育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35、和讼诉过程:条件: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案范围;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过程:过程: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五)教育行政赔偿(五)教育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1、教育行政赔偿的涵义和特征:、教育行政赔偿的涵义和特征:2、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因果关系3 3、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的范围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侵犯财产的违法行政行为侵犯财产的违法行政行为4、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的组织法律、法规授予行政的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5、教育行政赔偿的程序、教育行政赔偿的程序行政赔偿提起行政赔偿提起受理及赔偿受理及赔偿拒绝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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