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课件((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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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学习 解读 2022 修订 动物 诊疗 机构 管理办法 课件 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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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学习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讲义)9月7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修订后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新制定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四个办法”)。其中,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办法的出台背景动物诊疗、检疫、防疫条件审查及兽医管理等工作都是动物防疫的重要环节。现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分别制定于2008年、2010年,对规范动物防疫活动管理、维护养
2、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动物检疫工作量大幅增长,动物诊疗新业态发展迅速,执业兽医考试、相关场所选址评估等改革加快实施,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需要予以修改完善。2020年6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通过推动修法改革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方式,允许兽医相关专业高校学生在校期间报考、考试合格的毕业时即取得执业资格。同时,取消执业兽医注册和乡村兽医登记许可,降低了就业门槛,只要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备案即可执业,具有兽医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的人员备案即可担任乡村兽医。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调整并强化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检疫等制
3、度规定,设立官方兽医任命制度,调整执业兽医报考规定,鼓励乡村兽医向执业兽医转变。为适应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和改革要求,并与上位法的规定相衔接,农业农村部成立起草组,对五个原有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将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两个规章合并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形成了新公布的四个办法。第二部分:办法的修订内容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了动物诊疗包括动物的健康检查、采样、剖检、配药、给药、针灸、手术、填写诊断书和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进一步明确界定了动物诊疗活动范围。针对三种类型的动物诊疗机构,即动物诊所、动物医院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分类设置了许可条件。一是规定了动物诊疗机构
4、在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二是规定动物诊所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并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三是规定动物医院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具有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以及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四是规定动物诊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不得使用“动物诊所”或者“动物医院”名称。同时,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在强化诊疗管理方面也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主要包括明确建立健全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推行许可网上办理,优化办事流程;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增加了互联网诊疗活动、学生实习和实践教学活动相关规定;规范了病历类型
5、、记载内容和处方笺的格式、保存要求。第三部分:办法的贯彻落实为了确保新办法有效贯彻实施,我们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对四个办法的宣传解读。做好四个办法主要条款的细化解读,详细解答行业内较为关注的问题,推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持续提高监督管理、行业指导、依法行政等能力。二是继续完善各项配套制度。主要包括修改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完善动物诊疗病历管理制度,制定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计划;修改有关动物检疫规程,完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格式及填写要求;指导各地制定完善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评估办法,规范开展选址评估。三是做好新旧办法的过渡工作。对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现
6、有的相关场所需要对布局、设施设备以及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调整完善。新办法设置了一年左右的整改过渡期,我部将组织各地指导从业主体平稳做好过渡工作。四是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通过自评估、实地调查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四个办法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及时了解各地对新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总结成效,查找不足,提出完善制度的措施建议。第四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
7、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包括动物的健康检查、采样、剖检、配药、给药、针灸、手术、填写诊断书和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优化许可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加强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第二章 诊疗许可第五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
8、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第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不少于二百米;(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隔离室、药房等功能区;(五)具有诊断、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六)具有诊疗废弃物暂存处理设施,并委托专业处理机构处理;(七)具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隔离控制措施及设施设
9、备;(八)具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九)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暂存、兽医器械、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第七条动物诊所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二)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第八条动物医院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二)具有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三)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除前款规定的动物医院外,其他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第九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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