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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环境保护法概述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3693866
  • 上传时间:202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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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环境 护法 概述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二章第二章环境保护法概述环境保护法概述F一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F二、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F三、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F四、环境保护法体系F五、环境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F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 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理解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定义需把握三点:F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环境保护中的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环境保护中的社会关社会关系系的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 不能把环境保护法说成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律。F环境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特定的范围环境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特定的范围 只

    2、调整环境保护关系。F环境保护法是指一切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环境保护法是指一切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范的总称环境法律关系F由环境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环境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环境法律关系的产生 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环境法律关系的特征环境法律关系的产生F以现行的环境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F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法律事实的出现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F主体(权利主体或权义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F客体: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包括行为和物:行为:作为;不作为 物:主要指具有环境功能的表现为自然物的

    3、各种环境要素;如:水、大气、土地、森林(一般指物)F内容:权利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环境法律关系的特征F1、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F2、是非物质的思想社会关系,由社会物质生产关系决定;但更主要的是受人与自然关系中的自然规律的制约F3、具有综合性和广泛性 主体: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 法律依据:行政法、民法、刑法等 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平等、不平等二、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二、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F1、环境保护法的任务任务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利用自然资源 防治环境污

    4、染和其他公害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F2、环境保护法的目的目的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代化建设的发展”。“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是辩证的关系。把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的观点是不正确的。3、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F环境保护法是环境管理中较为有效的手段 环境保护实质上就是环境管理。其主要手段是行政、经济、科学技术、宣传教育和法律手段等。而法律手段较为有效。这是因为,法律具有强制性特点。F具有较好的宣传教育的作用。三、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F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和什么时间对哪些人有效

    5、力的问题 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空间的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法对人人的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法在时间时间上的适用范围1、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F在空间的适用范围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力。地方、区域有效力。可分为可分为“域内效力域内效力”原则原则 和 “域外效力域外效力”原则原则 “域内效力域内效力”原则原则 F指法律的效力及于国家主权所管辖的领域的规定法律的效力及于国家主权所管辖的领域的规定 我国不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有区别的,但一般都在所辖区内有效。“域内效力域内效力”原则原则F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环

    6、境保护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环境保护条例、决定、命令环境保护条例、决定、命令等,一般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但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单行法律、法规,虽然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但其效力只在特定的范围有效。F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只在该辖区内有效。F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效力也不及于香港、澳门特区 一国两制F我国签订和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与国内环境保护法具有同等效力,但国际环境保护法有不同规定时,适用国际环境保护法的规定。F对跨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纠纷案件,除遵循在全国生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之外,原则上应以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域外效力域外效力”原则原则F 即可

    7、在本国领域以外生效的原则即可在本国领域以外生效的原则 “域外效力”一般都以有关国家缔结的国际条约为依据,才得以顺利贯彻实施。2、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F对人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 是指环境保护法对哪些人是指环境保护法对哪些人(包括自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然人和法人)发生效力发生效力。属人主义属人主义 属地主义属地主义 保护主义保护主义 综合型的原则综合型的原则。属人主义属人主义F指凡是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不论在国内或国外,均适用本国的法律,但对在该国领域内的外国人不适用。属地主义属地主义F指一国的法律对其管辖领域内的一切人,不论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以至无国籍人

    8、都具有同样的效力,但在国外的本国人则不受该国法律的约束保护主义保护主义F指本国法律对任何损害该国利益的人都有约束力,而不问此人的国籍或所在国。综合型的原则综合型的原则F即以属地主义为基础,把属地主义、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三者结合起来的原则。F这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比较普遍的做法,F我国也是如此。根据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如下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如下:F对本国人的效力对本国人的效力 一律适用于在本国境内的我国公民和法人。对于在我国领域外的我国公民和法人,原则上仍受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同时也有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义务。F对外国人的效力对外国人的效力 在我国领域内的外

    9、国人、外资企业、与外国合资、合作企业等,都必须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3、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F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是指环境保护法在什么时间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在环境保护法颁布以前对破坏或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生效时间生效时间 一般有三种形式:F立即生效立即生效 即自颁布之日起生效。F公布之日至一定期限后才生效公布之日至一定期限后才生效 之所以公布之后不立即生效,而另行规定生效时间,是因为这些法律的贯彻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进行准备。思想准备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业务准备包括由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制订实施条例、细则和标准,建立各种必要的

    10、监督管理手段等;组织准备包括设立执法机构,组织监督管理队伍,以适应执法、司法的要求,等等。F公布之后经过试行再正式生效公布之后经过试行再正式生效 在试行阶段该法是具有约束力的。之所以采用试行的形式公布,主要是针对技术性比较强,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的立法环境保护法的失效时间环境保护法的失效时间 一般也有以下三种形式F经修订的法律明文规定该法施行之后相应的原法律同时废止经修订的法律明文规定该法施行之后相应的原法律同时废止 例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时废止。”F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范失效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范失效 有两种情况:

    11、一一是采用该法实施之日起与该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立即失效的形式;二二是采用与该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范,必须在该法公布之日起依据该法的规定予以修订,超过一定限期则自行失效的失效形式。F 随着新法的施行原有同类法律自动失效随着新法的施行原有同类法律自动失效F 上述三种失效形式中,前两种是属于“明示废止明示废止”的情况,是“以法废法以法废法”的做法,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后一种是“默示废止默示废止”。注意:注意: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未生效或已失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没有法律约束力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解决环境保护纠纷的依据不能作为解决环境保护纠纷的依据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问题环境保护法的溯

    12、及力问题F指指环境保护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有效力的问题环境保护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有效力的问题。F从旧原则从旧原则 指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没有溯及力F从新原则从新原则 指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溯及力F从轻原则从轻原则 指新法与旧法比较,以对行为人惩罚较轻的法作为处罚的依据F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指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惩罚较轻时,从新法F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指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惩罚较轻时,从旧法F 我国法律一般是无溯及既往的效力我国法律一般是无溯及既往的效力。但也有例外,有的法律明确规定有溯及力,如环境保护法中的野

    13、生动物保护法的个别法律规范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四、环境保护法体系四、环境保护法体系1、法律体系的概念概念F法律体系的定义法律体系的定义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指由本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组合为不同的部门法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F部门法的定义部门法的定义 是指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体,也称法律部门。每一个法律部门又是一个子体系。划分部门法的标准划分部门法的标准F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是根据所调整的不同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或主要的社会关系)来划分。一般地说,同一类型的法律规范调整着同一类社会关系。F其次,根据其调整方法调整方法来划分。所谓调整方法,是指调整社会关系时,用以影响

    14、社会关系的手段 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调整方法在划分部门法中是次要和派生的标准2、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 F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F(1)宪法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F(2)(2)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F(3)(3)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F(4)(4)防治环境污染单行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防治环境污染单行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F(5)(5)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章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章F(6)(6)环境

    15、保护标准中的环境保护规范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环境保护规范F(7)(7)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中的环境保护规范F(8)(8)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F(9)(9)我国参加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我国参加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F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适用环境法律规范的解释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适用环境法律规范的解释(1)宪法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F宪法明确规定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是国家的根本政策,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和每个公民的义务。F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1982年12月0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6、第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

    17、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F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F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

    18、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F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F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2)(2)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F环境保护法体系中这一层次的法律规范,是适应环境要素的相关性、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环境保护对策

    19、的综合性而出现的,F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原则、制度和措施所作的基本规定,其特点是原则性和综合性的法律规范。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国家基本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是制订自然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单行法、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的基本依据。F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79.9.13;1989.12.261979.9.13;1989.12.26(3)(3)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律、法规中的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环境保护规范F出现得比较早环境法律规范,其特点是以保护某一环境要素为该法律文件的基本内容之一同时包含对某自然资源管理(如对该资源的权属、经营管理)的法律规范甚至

    20、还含有防治污染的法律规范(这部分法律规范在该法律文件中的占极少数);F其立法目的具有双重性既是为了保护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资源,也是为了经营管理作为财富的自然资源。F可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既属于环境保护法中的自然资源保护法,也属于经济法中的资源管理法。F如土地管理法(4)(4)防治环境污染单行法律、法规中的防治环境污染单行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环境保护规范F其特点是以防治某一污染源为主,同时含有一些自然资源保护的规范,体现了污染防治为主、污染防治与资源保护相结合的立法思想。F如水污染防治法(5)(5)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环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章境与资源保

    21、护规章F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F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6)(6)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适用环境法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适用环境法律规范的解释律规范的解释(7)(7)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中的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中的环境保护规范环境保护规范F全国各地依据宪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颁布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F作用 弥补了国家环境保护法的不足,对保护和改善地方环境正在起着积极的作用。F如:2000年12月7日发布施行湖北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8)(8)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F如民法通则关于使用自然资源者有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的规定;F刑法关于破

    22、坏环境罪的规定;F经济法中关于防止污染转嫁的规定等。(9)(9)我国参加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我国参加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F包括我国参加并已对我国生效的一般性国际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和专门性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范。一般性国际条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规范;专门性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如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议定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等。F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之外,其效力优于国内法,任何单位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环境保护规范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环境保护规范F环境保护标准是环境保护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F

    23、如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五、五、环境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 即资产阶级产业革命以前第二阶段 即从资产阶级产业革命 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的阶段第三阶段 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阶段第一阶段第一阶段即资产阶级产业革命以前F人类对环境的影响的能力不大,具有保护环境作用的法律规范,往往是夹杂在其他法律文件中,谈不上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法。F如:西周时期(公元前11世纪)颁布的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第二阶段第二阶段即从资产阶级产业革命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的阶段F随着大工业的出现,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人类对环境的影响也越

    24、来越大。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来,环境污染和破坏日益严重,为了对付这些环境问题,一些国家先后颁布了环境保护单行法。单行法单行法的出现是这个阶段的环境保护法个特点如:1864年美国制定了煤烟法以控制煤烟污染,1896年日本在河川法中首次提出“公害”一词第三阶段第三阶段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阶段F现代工业生产迅猛发展,人口膨胀,大城市急剧增多,人类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大大超过自然的净化能力,大规模的开发活动消耗了地球上有限的淡水、耕地、森林和矿藏。F环境问题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形成了大区域以至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也成为许多国家双边或者多边有争议的问题。F总之,环境问题已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

    25、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突出的社会问题。第三阶段第三阶段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阶段F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环境科学应运而生。反映到法律上,不但各种环境保护单行法大量出现,还制定了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这是环境保护法第三个发展阶段的最大特点。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中,也产生了一些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一些国际环境保护组织还制定了各种环境保护标准F一些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已成为该国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表明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手段的地位已为人们所公认。F随着环境保护法的出现,也诞生了一门生机勃勃的环境保护法学。F从零散的夹杂在其他法律中的环境保护规范,F到侧重某一方面的环境保护单行法,F再到一个自成体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保护法发展史的简要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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