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概述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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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 护法 概述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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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第二章环境保护法概述环境保护法概述F一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F二、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F三、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F四、环境保护法体系F五、环境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F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 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理解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定义需把握三点:F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环境保护中的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环境保护中的社会关社会关系系的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 不能把环境保护法说成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律。F环境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特定的范围环境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特定的范围 只
2、调整环境保护关系。F环境保护法是指一切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环境保护法是指一切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范的总称环境法律关系F由环境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环境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环境法律关系的产生 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环境法律关系的特征环境法律关系的产生F以现行的环境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F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法律事实的出现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F主体(权利主体或权义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F客体: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包括行为和物:行为:作为;不作为 物:主要指具有环境功能的表现为自然物的
3、各种环境要素;如:水、大气、土地、森林(一般指物)F内容:权利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环境法律关系的特征F1、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F2、是非物质的思想社会关系,由社会物质生产关系决定;但更主要的是受人与自然关系中的自然规律的制约F3、具有综合性和广泛性 主体: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 法律依据:行政法、民法、刑法等 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平等、不平等二、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二、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F1、环境保护法的任务任务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利用自然资源 防治环境污
4、染和其他公害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F2、环境保护法的目的目的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代化建设的发展”。“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是辩证的关系。把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的观点是不正确的。3、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F环境保护法是环境管理中较为有效的手段 环境保护实质上就是环境管理。其主要手段是行政、经济、科学技术、宣传教育和法律手段等。而法律手段较为有效。这是因为,法律具有强制性特点。F具有较好的宣传教育的作用。三、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F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和什么时间对哪些人有效
5、力的问题 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空间的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法对人人的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法在时间时间上的适用范围1、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F在空间的适用范围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力。地方、区域有效力。可分为可分为“域内效力域内效力”原则原则 和 “域外效力域外效力”原则原则 “域内效力域内效力”原则原则 F指法律的效力及于国家主权所管辖的领域的规定法律的效力及于国家主权所管辖的领域的规定 我国不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有区别的,但一般都在所辖区内有效。“域内效力域内效力”原则原则F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环
6、境保护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环境保护条例、决定、命令环境保护条例、决定、命令等,一般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但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单行法律、法规,虽然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但其效力只在特定的范围有效。F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只在该辖区内有效。F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效力也不及于香港、澳门特区 一国两制F我国签订和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与国内环境保护法具有同等效力,但国际环境保护法有不同规定时,适用国际环境保护法的规定。F对跨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纠纷案件,除遵循在全国生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之外,原则上应以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域外效力域外效力”原则原则F 即可
7、在本国领域以外生效的原则即可在本国领域以外生效的原则 “域外效力”一般都以有关国家缔结的国际条约为依据,才得以顺利贯彻实施。2、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F对人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 是指环境保护法对哪些人是指环境保护法对哪些人(包括自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然人和法人)发生效力发生效力。属人主义属人主义 属地主义属地主义 保护主义保护主义 综合型的原则综合型的原则。属人主义属人主义F指凡是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不论在国内或国外,均适用本国的法律,但对在该国领域内的外国人不适用。属地主义属地主义F指一国的法律对其管辖领域内的一切人,不论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以至无国籍人
8、都具有同样的效力,但在国外的本国人则不受该国法律的约束保护主义保护主义F指本国法律对任何损害该国利益的人都有约束力,而不问此人的国籍或所在国。综合型的原则综合型的原则F即以属地主义为基础,把属地主义、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三者结合起来的原则。F这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比较普遍的做法,F我国也是如此。根据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如下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如下:F对本国人的效力对本国人的效力 一律适用于在本国境内的我国公民和法人。对于在我国领域外的我国公民和法人,原则上仍受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同时也有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义务。F对外国人的效力对外国人的效力 在我国领域内的外
9、国人、外资企业、与外国合资、合作企业等,都必须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3、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F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是指环境保护法在什么时间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在环境保护法颁布以前对破坏或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生效时间生效时间 一般有三种形式:F立即生效立即生效 即自颁布之日起生效。F公布之日至一定期限后才生效公布之日至一定期限后才生效 之所以公布之后不立即生效,而另行规定生效时间,是因为这些法律的贯彻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进行准备。思想准备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业务准备包括由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制订实施条例、细则和标准,建立各种必要的
10、监督管理手段等;组织准备包括设立执法机构,组织监督管理队伍,以适应执法、司法的要求,等等。F公布之后经过试行再正式生效公布之后经过试行再正式生效 在试行阶段该法是具有约束力的。之所以采用试行的形式公布,主要是针对技术性比较强,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的立法环境保护法的失效时间环境保护法的失效时间 一般也有以下三种形式F经修订的法律明文规定该法施行之后相应的原法律同时废止经修订的法律明文规定该法施行之后相应的原法律同时废止 例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时废止。”F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范失效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范失效 有两种情况:
11、一一是采用该法实施之日起与该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立即失效的形式;二二是采用与该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范,必须在该法公布之日起依据该法的规定予以修订,超过一定限期则自行失效的失效形式。F 随着新法的施行原有同类法律自动失效随着新法的施行原有同类法律自动失效F 上述三种失效形式中,前两种是属于“明示废止明示废止”的情况,是“以法废法以法废法”的做法,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后一种是“默示废止默示废止”。注意:注意: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未生效或已失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没有法律约束力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解决环境保护纠纷的依据不能作为解决环境保护纠纷的依据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问题环境保护法的溯
12、及力问题F指指环境保护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有效力的问题环境保护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有效力的问题。F从旧原则从旧原则 指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没有溯及力F从新原则从新原则 指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溯及力F从轻原则从轻原则 指新法与旧法比较,以对行为人惩罚较轻的法作为处罚的依据F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指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惩罚较轻时,从新法F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指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惩罚较轻时,从旧法F 我国法律一般是无溯及既往的效力我国法律一般是无溯及既往的效力。但也有例外,有的法律明确规定有溯及力,如环境保护法中的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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