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阳明的致良知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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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阳明 良知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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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第九章 第二节第二节王阳明的“良知说”二、王阳明的“良知说”王守仁(1472-1529),余姚人。个人气质近于“豪雄”,在平定南赣及以后的政治生涯中体现出军事谋略与政治技巧。他的精神上和气质上的另一面是浪漫主义与神秘主义,这影响了他思想发展的方向。他富于创造精神,充满活力,盈溢着生存体验与生命智慧。程朱以性为体,性又与理合而为一;与性体建构相应的,则是以性说心、化心为性;由此建立的是一套以性体为第一原理的形而上学。与性体至上的形而上学系统相对,陆九渊将心提到突出地位,并以此为第一原理。不过陆九渊对心体的理解本身具有二重倾向,而其中的个体性规定则在陆的后学中逐渐开始向唯我论衍化。个体意义上
2、的心与形而上学之性的对峙,表现了理学的内在紧张。王阳明为化解其中的矛盾,扬弃了性体的超验性质与超越心的个体之维。以心即理为内在规定,心体成为心学的第一原理。尽管心即理命题并非王氏首次提出,但只是在王氏的心学中,它才与良知及致良知说相融合而获得了具体内涵及多重理论意义。心性之辩在狭义上首先涉及主体的意识结构。性作为超越经验的规定,颈多地体现了理性的品格,正统理学以性体为第一原理,以为着赋予理性以至上的性质;与之相联系的化心为性、融情于性等要求,则使主体意识中的非理性之维难以落实。性体之说这种于在理性的曾面将人与其他存在区分开来,相对而言,心体的内涵较为复杂:作为精神本体,心体以理为内容,但从本体
3、论的曾面看,心与身又具有难以割断的联系,后者首先表现为感性的存在,心作为与身相联系的意识结构,同时又内含情、意等非理性的规定。这样,心体在总体上便表现为理性与非理性、先天形式与经验内容、普遍向度与个体之维的交融。对心体的如上规定,逻辑地关联着如何成圣的问题。如果说,理作为心体的如上规定,逻辑地引向化人格境界为人的存在。正统理学以性体区分人与其他存在,同学以为着凸出人的普遍本质。儒家要求在田人关系上超越人的自然存在,在理欲之辩上抑制人的感性欲求,在群急关系上认同“大我”,这些都是以不同的方式确认了类的本质对个体存在的优先。正统理学继承了这一传统,基本立场是本质压倒存在。而陆王所说的心体,以理为其
4、普遍的规定,又与身及经验活动相联系,前者逻辑地对应于本质之域,后者则使存在的关注成为题中之义。后者包括人所具有的感性生命及情意等的规定。心外无理年青时代的王守仁曾在朱熹的影响下,尝试从事格物致知的功。一次他想到朱熹说过一草一木都有理,都应格过,由此逐步做到圣人,便与一个朋友以庭前竹子为对象,面对翠竹,冥思苦想地格了七天,结果不但没有穷到理,反而因此累倒。从此,他开始寻找理的所在。后他被贬到龙场,忽大悟“始知圣人之道,吾性自足,向之求理于事物者,误也。”(年谱戊辰条,阳明全书卷32)意思是:理本来不是存在于外部事物,而完全地内在于我们的心中。龙场之后,他提出了心即是理和心外无理的思想。王阳明反对
5、朱熹的格物穷理说,首先是基于他把“理”基本上理解为道德原理。与之相对的心则是内在于主体的个体意识。这样,心与理首先呈现为外在的普遍规范与个体的内在意识之间的关系。所以当学生提出朱熹关于“事事物物皆有定理”的命题与王守仁心即是理思想的区别时,他说:“于事事物物上求至善,却是义外也。至善者心之本体。”(传习录,阳明全书卷1)事事物物皆有定理的理只是“至善”的“义”,而他认为至善著作为道德原理不可能存在于外部事物,道德法则是纯粹内在的,事物的道德秩序只是来自行动者赋予它的道德法则,如果把道德原理看成源于外部事物,就犯了孟子所批判的“义外说”即把“义”代表的道德原则看作外在性的错误。所以人之穷理求至善
6、,只须在自己心上去发掘、去寻找。传习录载王守仁与弟子徐爱的对话:“爱问:至善只求诸心,恐于天下事理有不能尽。先生曰:心即理也,天下又有心外之事、心外之理乎?爱曰:如事父之孝、事君之忠、交友之信、治民之仁,其间有许多道理在,恐亦不可不察。先生叹曰:此说之蔽久矣,岂一语所能悟!今姑就所问者言之,且如事父,不成去父上求个孝的理;事君不成去君上求个忠的理?交友治民不成去友上民上求个信与仁的理?都只在此心。此即理也。”如果就“理”作为道德法则而言,格物穷理的哲学以为这道德法则存在于心外的事物,而实际上道德法则并不存在于道德行为的对象上,如孝的法则并不存在于父母身上,忠的法则也不存在于君主身上。这些孝忠之
7、理只是人的意识通过实践所赋予行为与事物的。“理”的问题不仅涉及到道德法则,也联系着礼仪规范,在儒家传统中一直认为礼是理的观念的基本意义之一。礼即社会生活中具体的礼仪规定与节文准则。由于其更少先验性,更多地依赖于社会和人为,所以把它说成是心的产物,就难免遇到困难。传习录载王守仁与弟子徐爱的对话:“爱问:至善只求诸心,恐于天下事理有不能尽。先生曰:心即理也,天下又有心外之事、心外之理乎?爱曰:如事父之孝、事君之忠、交友之信、治民之仁,其间有许多道理在,恐亦不可不察。先生叹曰:此说之蔽久矣,岂一语所能悟!今姑就所问者言之,且如事父,不成去父上求个孝的理;事君不成去君上求个忠的理?交友治民不成去友上民
8、上求个信与仁的理?都只在此心。此即理也。”如果就“理”作为道德法则而言,格物穷理的哲学以为这道德法则存在于心外的事物,而实际上道德法则并不存在于道德行为的对象上,如孝的法则并不存在于父母身上,忠的法则也不存在于君主身上。这些孝忠之理只是人的意识通过实践所赋予行为与事物的。“理”的问题不仅涉及到道德法则,也联系着礼仪规范,在儒家传统中一直认为礼是理的观念的基本意义之一。礼即社会生活中具体的礼仪规定与节文准则。由于其更少先验性,更多地依赖于社会和人为,所以把它说成是心的产物,就难免遇到困难。传习录:“爱问:闻先生如此说,爱已决有省悟处,但旧说缠于胸中,尚有未晓然者,如事父一事,其间温清定省之类有许
9、多节目,不须讲求否?先生曰:如何不求?只是有个头脑,只是就此心去人欲存天理上讲求。此心若无人欲,纯是天理,是个诚于孝亲的心,冬时自然思量父母的寒,便自要去求个温的道理。夏时自然思量父母的热,便要去求个清的道理。”王阳明认为,礼所代表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和规定,其意义本来是使伦理精神的表现规范化,而如果这些仪节本身被异化为目的,忘了它首先必须是真实的道德情感的表现方式,那就是本末倒置了。他认为,人们只要能真正保有真实的道德意识和情感,他们就自然能选择对应具体情况的适宜的行为方式,因此仪节应当是道德本心的作用和表现。从而在根源上,仪节构成的礼也是来自人心的。仪节的周全并非至善的完成,动机(心)的善才是
10、真正的善。王守仁说:“理也者,心之条理也。是理也,发之于亲则为孝,发之于君则为忠,发之于朋友则为信,千变万化至不可穷竭,而莫非发于吾之一心。”(书诸阳卷,阳明全书卷8)这里指出,人的知觉活动的展开有其自然的条理,这些条理也就是人的行为的道德准则。如依人的知觉的自然条理,事亲自然是孝,交友自然是信。因而,是人的知觉的自然条理在实践活动中赋予了事物以条理,是事物呈现出道德秩序。所以,事物之“理”论其根源不在心外。把道德原则看成人心固有的条理,认为这个条理是事物的道德秩序的根源,这是伦理准则上的主观主义。根据这些思想,王阳明提出:“心外无物、心外无事、心外无理、心外无义、心外无善。吾心之处事物纯乎天
11、理而无人伪之杂谓之善,非在事物之有定所之可求也。处物为义,是吾心之得其宜也。义非在外可袭而取也。格者格此也,致这致此也。”(与王纯甫,阳明全书卷4)善的动机意识使行为具备道德意义的根源,因而善只能来自主体而不是外物,格物与致知都必须围绕着挖掘、呈现这一至善的根源入手。王阳明的心即理或心外无理说只提出对当然的一种解释,而对事物中是否村有必然之理,这一类物理能否归结为内心的条理,格此心能否穷尽此类物理,都没有给以回答。从而在一般宋明理学的理解脉络中,“心”通常包含的知觉意义及“理”通常包涵的规律意义,使得“心外无理”说在令人接受方面遇到很大的困难。心外无物心外无物王守仁根据大学里“正心”“诚意”“
12、致知”“格物”的排列,对心、意、知、物作了一个定义:身之主宰便是心,心之所发便是意,意之本体便是知,意之所在便是物。(传习录上,阳明全书卷1)前两句受到朱子哲学的影响,朱熹曾反复指出心者身之主宰,又说过意是心之运用。王阳明接过这两个命题并赋予了自己的理解,即心是一个纯粹自我的范畴,而意是一个经验意识的范畴。在此四句话中,“意之所在便是物”具有重要的地位。它给物下的定义是“事”,即构成人类社会实践的政治活动、道德活动、教育活动等。具体而言,其包括两种内容:1,意所指向的实在之物或意识已投入其中的现实活动;2,仅作为意识之汇总的对象。这个命题表示,意识必然有其对象,意识是对对象的意识,而事物只有在
13、与意识、意向相关的结构中才能被定义,所以这个定义本质上是“从心上说物”。他认为。事物作为人的意向结构的一个极,是不能脱离主体的,正如我们日常生活中看到的,一切活动都是意识参与下的活动,在这个意义下,离开主体的事物是没有的。由于王阳明未在下定义时规定物(事)一定是客观的、外在的、现成的,所以这个意之所在可以是存在的,也可以是非存在的即仅仅是观念的;可以是实物,也可以仅仅是意识之流中的对象。王阳明只是强调“意”一定有其对象,有其内容,至于对象是否实在并不重要,因为他要强调的是意向行为本身。王阳明认为,“意”具有一种对对象的指向性质,物只是作为意的对象才有意义,是意构成了事物的意义(理),事物的秩序
14、来自构成它的意,因而物不能脱离意识结构来定义。由于意念是决定事物道德性的根源、事物的理必须由善的“意”赋予它,因而意是决定事物的要素,无不过是意的结果。在这里,意向对象是否实在,意向是否已对象化都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意向行为本身,因为意向行为本身决定着作为对象的物质的性质。“意在于孝亲即孝亲便为一物”,孝亲这个“物”既可以指正在实现的活动或已经实现的活动,也可以仅指意念内容。对于王阳明来说,“物”主要不是指现实的东西,而是指意向之物,即呈现在意识中的东西。“心外无物”的意义就是要人在心上做格物功夫。至于如何面对通常意义上的“物”,他回避了正面的回答,只是从意向作用与意向对象的不可分离来说明问题
15、。所以并不是在说个体意识之外什么都不存在,至少对于一个儒家学者,决不可能认为父母在逻辑上后于我的意识而存在,也不可能人我的“意之所在”不在父母时父母便不存在。这一命题的形式本身超出了阳明应用这一命题的特殊意旨,他本来不是面对这一问题的。意之所在即为物,并不是意识在外部时空中构造一个物质世界,而是通过心体的外化(意向活动),赋予存在以某种意义,并由此建构主体的意义世界;而所谓心外无物,亦非指本然之物(自在之物)不能离开心体而存在,而是指意义世界作为进入意识之域的存在,总是相对于主体才具有现实意义。不难发现,这种意义世界不同于形而上的本题世界:它不是超验的存在,而是首先形成并展开于主体的意识活动之
16、中,并与人自身的存在息息相关。王阳明将存在的考察限定于意义世界,与程朱从宇宙论的角度及理气的逻辑关系上对存在作思辩的构造,确乎表现了不同的思路: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一种本体论的转向。就意义世界的构建而言,精神是体,而意义世界则是用:主体正是通过意向活动而使对象进入意识之域,亦即化本然之物为意义世界中的存在。此处之意义世界乃是相对于个体而言,对象的存在并不因个体而转移,但它对个体所呈现的意义却与主体及其意识活动相关。于是,在王守仁那里,事与物已被打通:物常常被理解为事,意指向本然之物,诚然化本然的存在为意义世界中的对象,但此时意义世界还主要是意识中的存在。惟有通过切实而行的过程,意义世界才能
17、进一步获得现实性的品格。这样,意之所向与实际践履便有了一种内在的联系:“意未有悬空的,必着事物,故欲诚意则随意所在某物格之。”(传习录,阳明全集第91页)所谓“格之”,在此即是一种身体力行的实践。意指向对象,使本然的存在获得了人化的意义(如自然的血缘关系上的亲子成为伦理意义上的对象),而事亲、事君的道德践履,则现实地建构起亲子、君臣之间的伦理关系。物与事的沟通,使心学的侧重点由超验的自在之物转向实践中的对象;意向活动与道德践履的相融,则使意义世界的建构超越了化对象为意识的向度。意义世界不仅是一个伦理世界,还有着更广的内涵,在谈到良知与天地万物的关系时,王氏认为:“良知是造化的精灵。这些精灵,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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