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济学新版课件第12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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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 经济学 新版 课件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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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中国台湾地区土地制度中国台湾地区土地制度中国香港地区土地制度中国香港地区土地制度中国澳门地区土地制度中国澳门地区土地制度中国台湾地区土地制度中国台湾地区土地制度12.1.1 台湾地区的土地基本制度 台湾地区包括台湾本岛和周围属岛以及澎湖列岛等岛屿,总面积约3.6万平方千米,其中台湾本岛面积35798平方千米,是中国最大的岛屿。台湾地区现行土地制度比较特别,有自己的一套理论体系和法律规定。台湾当局宣 称,台湾现行土地制度是“平均地权”的土地制度。这种制度既非单一的土地公有制,更 非纯粹的土地私有制,而是二者之综合发展。实行农地农有,市地市有,富源地国有。所 谓农地农有,是指农地归农民所有、所
2、耕,耕作所获的成果归农民所享,即“耕者有其 田”。所谓市地市有,是指市地属于市民公有,而由“公法人”之市政府管理。所谓富源 地国有,是指“富源地属于全体国民所公有”,而由政府管理。12.1.2 台湾地区的土地权利设定 台湾地区的土地权利分为物权和债权两类,以物权为主,并采取“法定主义”。台 湾地区“土地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以外设定他项权利之种类,依民法之规 定。”其“民法”第七百五十七条规定:“物权除依法律或习惯外,不得创设。”目前,台 湾地区“民法”规定的土地物权有土地所有权、地上权、农育权、不动产役权、抵押权和 典权。土地所有权,根据台湾地区“民法”第七百六十五条,是土地所有人于
3、法令限制的范 围内,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土地,并排除他人干涉之权。该法第七百七十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除法令有限制外,于其行使有利益之范围内,及于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 干涉,无碍其所有权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12.1.3 台湾地区的地权限制 私有土地面积的限制私有土地面积的限制 矿产不得私有矿产不得私有私有农地所有权的移转私有农地所有权的移转私有土地所有权行使的限制私有土地所有权行使的限制 土地细分的禁止土地细分的禁止禁止私有的土地禁止私有的土地公有土地的管理公有土地的管理12.1.4 台湾地区的土地使用管制都市土地使用管制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台湾地区台湾地区“都市计划法”第六条规定:“直
4、辖市及县(市)(局)政府对于都市计划范 围内之土地,得限制其使用人为妨碍都市计划之使用。”都市计划对土地使用的管理,主 要是采用土地使用分区管制,即对都市土地依现有特性及未来期望发展的模式,划分为不 同的使用分区,再对分区内的土地及建筑物予以使用性质及使用强度的管制。对土地使用 性质的管制,主要是规定土地的用途,以排除妨碍主要用途的其他使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台湾地区对非都市土地,视当局的经济政策、地方需要及土地所能提供使用的性质,划定为特定农业、一般农业、工业、乡村、森林等使用分区,并依其使用分区的性质编定 为甲种建筑、乙种建筑、丙种建筑、丁种建筑、农牧、林业、养殖等使用
5、地。台湾地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第五条规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区划定及使用地编定后,由 直辖市或县(市)政府管制其使用,对违反土地使用管制者予以处理。12.1.5 台湾地区的土地征收制度 土地征收的目的与范围土地征收的目的与范围 台湾地区“土地征收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因公益需要,兴办下列各款事业,得征 收私有土地;征收之范围,应以其事业所必须者为限:(1)国防事业;(2)交通事业;(3)公用事业;(4)水利事业;(5)公共卫生及环境保护事业;(6)政府机关、地方自治 机关及其他公共建筑;(7)教育、学术及文化事业;(8)社会福利事业;(9)国营事业;(10)其他依法得征收土地之事业。土地
6、征收程序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征收补偿土地征收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补偿费、征收导致营业停止或营业规模 缩小的损失以及迁移费。12.1.6 台湾地区的土地税收制度 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工程受益费空地税荒地税不在地主税12.1.7 台湾地区的土地管理机构“中央”地政机关台湾地区现行“中央”地政机关是“内政部地政司”,为“内政部”下属机关。其下 设地籍科、地价科、地权科、地用科、测量科、方域科、土地登记科、不动产交易科。县(市)地政机关各县(市)的地政机关是地政局或地政处,均为县(市)政府所属的一级机关,办理 全县(市)地政事宜;并分区设置地政事务所,办理区内地政事务。每一地政事
7、务所管辖 25个乡镇。“直辖市”地政机关“直辖市”的地政机关是地政局,均为市政府所属的一级机关。例如,目前台北市的 地政机关是台北市政府地政局,下设“五科一室”,即地籍及测量科、地价科、地权及不 动产交易科、地用科、土地开发科和资讯室;并下辖六个地政事务所,办理经常业务。另 外,设有台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开发总队,办理区段征收、市地重划及测量业务。中国香港地区土地制度中国香港地区土地制度12.2.1 香港地区的土地所有制 香港地区由香港岛、大屿山、九龙半岛以及新界(包括262个离岛)组成,目前陆地 总面积1106平方千米。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842年通过不平等条约被割让给英国之前,是中
8、国 南部边陲的一个海岛型渔农社会,土地制度沿袭中国传统,实行私有制。香港自1842年开始至1997年受英国殖民统治,在此期间仿照英国土地制度,把香港 土地视为英王所有,称为“Crown Land”,俗称“官地”,只可批租而不准售卖。因此,香港在1997年回归中国之前,全部土地实际上归代表英王的港英当局所有。1984年12月19日,中国和英国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国 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1997年7月1日香港如期回归,成为中国 首个特别行政区,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简称“一国两制”)的方针,在 中华人 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香港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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