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事故管理及常见事故预防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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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9章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及常见事故预防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第二节 压力容器常见事故预防与应急预案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一)压力容器事故分类和事故分级(一)压力容器事故分类和事故分级1、事故与故障的概念 事故系指故障引起的人身伤亡和物质财富的毁损;故障系指设备或系统丧失其功能的事件和现象 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2、压力容器事故的种类(1)爆炸事故:指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压力试压时,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2)严重损坏事故:指压力容器在使用时,由于受压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灵或损坏或者操作
2、不当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修理的事故,以及压力容器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设备遭到破坏的事故。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3)一般损坏事故:指压力容器在使用事受压部件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的事故。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3、压力容器事故的分级(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2)特大事故 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的以下的设备事故
3、。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3)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2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的以下。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4)严重事故 是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的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5)一般事故 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二)(二)事故的报告事故的报告1、事故的报告方式 逐级上报、直接上报、异地上报、统计上报和举报等方
4、式。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和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直接报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全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得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事故发生单位和业主还应报告公安(110)、消防(119)、医院(120),当地人民政府等,以求得紧急救助。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2、事故报告的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
5、、联系人、联系电话;(2)事故发生地点;(3)事故发生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4)发生事故设备名称;(5)事故类别;(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3、事故现场的应急措施(1)值班人员应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采取工艺措施、技术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蔓延。(2)通知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立即到达现场,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职工到岗。(3)组织专门队伍抢救专门队伍抢救伤员,通知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做好救治准备。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4)调集车辆、通讯工具、抢险器材。(5)组织人员
6、成立抢险救灾专业队。(6)加强现场警戒和保卫工作。(7)存在火灾、中毒等危险时,做好本单位职工的疏散工作,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并积极协助做好事故现场周围居民的疏散工作。(8)采取妥善措施,保护好文件档案、技术资料、操作记录和数据、计算机数据和资料、仪器仪表记录数据、控制室的记录,其他声像记录资料等。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4、事故的现场保护(1)加强现场警戒保卫,防止故意破坏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进入现场人员应履行有关登记等手续。(2)为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改变现场状况时,必须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
7、者拍照。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3)消防、救灾时做好路线、方位、位置的选择,尽量保持好现场原始状态。(4)不得随意改变事故现场的地形、地貌,不得移动或取走现场的任何物品,不得改变现场设备、管子、管件、阀门、控制或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的位置、状态以及显示数字或指针的位置等。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三)、(三)、事故调查事故调查1、事故调查组工作的原则 事故调查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总局令第2号)进行,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重科学的原则。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1)实事求
8、是的原则。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必须从实际出发,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客观、真实地查清事故真相,明确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不得从主观出发,凭空想象,不得感情用事,不得夸大或缩小事实,不得弄虚作假。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2)尊重科学的原则。调查特种设备事故,需要做很多技术上的分析和研究,要尊重科学,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专家和技术人员的作用,把事故原因的查明、事故责任的人分析与认定等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防止人上意识主导,杜绝心里偏听偏好,力求客观、公正。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2、成立事故调查组(1)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 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
9、或者国务院援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参加。(2)特大事故调查组 特大事故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3)重大事故调查组 重大事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市(地、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重大事故调查组,市(地、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4)严重事故调查组 严重事故由市(地、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10、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5)一般事故调查组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上一级质量监督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注意:移动式压力容器异地发生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并通知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协助调取设备档案资料,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 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时,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专家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相关专业
11、知识;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益或者利害关系。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的状况;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不、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3、事故调查组的权力 (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收集有关证据。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2)事故
12、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及事故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3)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接受委托的单位完成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报告书,并对其负责。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四四)、事故责任划分、事故责任划分 事故调查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和当事人行为,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在事故报告书中提出事故处理意见。事故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202
13、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 全部责任全部责任,是指一方违反法律、法规、标准造成事故,其他方没有任何责任,则违法方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 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是指由两方或多方违反法律、法规、标准共同造成事故,责任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责任小的一方或多方应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同等责任,是指由两方或多方违反法律、法规、标准共同造成事故,所负责任基本相当,两方或多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五
14、五)、事故调查费用与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批复、事故调查费用与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批复1事故调查费用 事故调查以及为了认定事故原因所进行的检测、试验等费用,一般由事故发生单位垫付,记入事故赔偿总额之中,由事故责任方承担。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2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批复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报告书是事故调查组工作的成果,是事故处理执行的依据,必须严肃、认真、准确的填写。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调查组内取得一致同意,不遗留问题。对于不一致的问题和意见,应采取依据事实、实事求是、科学分析、充分讨论的方法解决,不得压制
15、意见,掩盖问题。事故调查报告书应附上调查组成员及签字。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事故调查组负责人签字后报送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并由其进行批复。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批复的时限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完成。特殊情况,经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批复期限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180日。事故调查报告书正本一份,存入组织事故调查单位的永久性档案,副本若干份,分发有关部门和单位。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六六)、事故处理事故处理 事故批复后,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检查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部门,根据经认定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处理建议实施处理。2022
16、-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1、事故处理(1)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和决定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告知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2)以经济损失巨大,实施处理较为复杂的,可以委托建师事务所具体承办。经济赔偿项目和数额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确定。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3)对事故责任单位,除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外,由组织该起事故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17、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的方式为警告及罚款或者警告、暂停相应资格或者取消资格和罚款。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4)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有关证据;隐匿有关事故发生的情况;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干涉对事故性质的认定或者事故责任的确定;干涉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等的单位和个人,将由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5)事故处理应认真执行事故处理应认真执行“四不放过四不放过”的原则,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即事故原因没有
18、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2、事故处理依据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国务院302号令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4)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总局令第2号);(5)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总局令第14号);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七)、有关责任追究(七)、有关
19、责任追究1、压力容器生产、使用单位的作业人员(含相关作业人员(含相关管理人员)管理人员)(1)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违反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而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2)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行政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工资级别、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刑事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追究型事责任。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2、压力容器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1)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
20、行为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2)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单位负责人负有组织抢救的领导责任,在事故调查处理期应当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并随时应其要求提供资料、数据和其他必要的帮助,不得擅离职守。违反这些职责
21、的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已经不适于担任领导工作,应当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 对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逃匿的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处15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逃匿,必然阻碍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 在主要负责人可能对事故发生负责有重大责任的情况下,其在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意义更为重要。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定对逃匿的负责人应当处15日以下拘留。拘留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自由罚”,是对自然人实施的最严厉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并负责实施。对按照有关规定处以拘留的生产、使
22、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并处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 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和,区分情节轻重,分别按照前述规定给予降级、撤职或者15日以下拘留。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刑法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的规定。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
23、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有公司、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失职犯罪也属于渎职罪的范畴。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管理职责部门及其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管理职责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关人员(1)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违法行为有: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职责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接
24、到事故报告或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对涉及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事项负责许可、核准、登记等行政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单位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其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2)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或者任命的其他人员作出的法律制裁,主要是对被处处分人违反行政纪律或者社会公德的行为作出的制裁。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A、地主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
25、备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B、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规定和程序,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批准的、或发现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许可的、或发现其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2022-10-3第一节 压力容器事故管理刑事责任 前述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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