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下册)课件第21章侵犯财产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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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 法 学(下册(下册各论)各论)第二十一章 侵犯财产罪目录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第二节 抢劫罪第三节 盗窃罪第四节 诈骗罪 抢夺罪第五节第六节 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挪用资金罪第七节第八节第九节思考题 侵犯财产罪概述第一节 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特征是: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各种法定的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非法挪用公私财物的行为,非法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大部分侵犯财产罪
2、只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但是,少数侵犯财产罪属于不作为犯罪。3.本类犯罪的主体,大多数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少数是特殊主体。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侵犯财产罪的犯罪目的不同,具体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挪用为目的、以毁坏财物为目的。二、侵犯财产罪的种类侵犯财产罪包括13个具体罪名,依故意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3类:1.占有型。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2.挪用型。即以挪用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3.毁损型。即以毁损财物为故意内容的侵犯财产罪。侵犯财产罪概述第一节 一、抢劫罪的概念与构
3、成特征 (一)基本规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属于复行为犯,实行行为由手段(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构成。(1)暴力方法 第一,含义:是指对被害人人身实施的打击或强制,意在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使得被害人不敢反抗或者失去反抗能力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等。抢劫罪第二节 第二,对象:财物的所有者或保管者本人;也可以针对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密切关系的人。第三,时间:当场实施。第四
4、,程度:主要涉及的是暴力的下限与上限问题。关于下限:一般认为,暴力没有程度的限制,只要行为在事实上抑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即可认定为本罪中的暴力。关于上限,即是否包括故意杀人的行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指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抢劫罪第二节 (2)胁迫方法 第一,含义:是指对被害人(财物的占有人、持有者、保管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精神上感到恐惧而不敢反抗,不得不当场交出财物
5、或不敢阻止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第二,胁迫对象:财物的占有人、持有者、保管者。第三,胁迫内容: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第四,胁迫方式:可以是语言,也可以是动作。抢劫罪第二节 (3)其他方法 第一,是指为了当场非法占有财物,而采用的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不知或不能反抗的方法。第二,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人身强制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等。第三,其他方法同样要求使得被害人处于不知或不能反抗的状态。即其他方法与被害人的不知或不能反抗的状态之间要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抢劫罪第二节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
6、事责任。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特别规定 1.关于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认定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第二节 (1)概念与性质:理论上一般称其为“转化抢劫”。(2)认定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
7、;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第二节 2.关于 刑法第269条的理解 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1)概念与性质:理论和实践中一般称其为“转化抢劫”。(2)构成特征 第一,前提条件:行为人实施了 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第二,客观条件:行为人当场使用暴
8、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第三,主观条件: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抢劫罪第二节 二、抢劫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第263条未规定本罪入罪的数额或情节标准,但是,数额和情节依然具有区别抢劫罪与非罪的功能。(二)本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2.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抢劫罪第二节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
9、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2)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4.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抢劫罪第二节 5.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6.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第一,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
10、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第二,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第三,个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劫罪第二节 (三)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
11、果的,构成抢劫未遂。抢劫罪第二节三、抢劫罪的处罚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具体认定如下:抢劫罪第二节 1.入户抢劫的认定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
12、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罪第二节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认定 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
13、金融机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 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参照各地认定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抢劫罪第二节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认定 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因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不应视为“抢劫致人死亡”。抢劫后出于灭口或报复等其他动机又故意杀死被害人的,也不属于“抢劫致人死亡”。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 是指行为人不是军警,但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者
14、口头宣称等假冒军警人员实施抢劫的情况。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7.持枪抢劫的认定 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8.抢劫军用物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认定抢劫罪第二节 一、盗窃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公私财物。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1)关于盗窃的含义 盗窃,即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
15、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视,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简单地说,秘密具有”主观性“和”相对性“。盗窃罪第三节 (2)盗窃的具体行为类型 第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第二,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三,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第四,携带凶器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盗窃罪第三节 第五,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
16、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第三节二、盗窃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要确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以及界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含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17、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盗窃公私财物,具有司法解释规定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盗窃罪第三节 (二)盗窃财物的数额计算方法 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5条作了详细的规定。(三)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1.理论上不同的观点:(1)失控说;(2)控制说;(3)失控加控制说等。2.
18、本书的观点: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失去对被盗财物的控制作为既遂的标准(失控说)。盗窃罪第三节 3.司法实践的观点。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4.盗窃未遂的处理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2)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
19、盗窃罪既遂处罚。盗窃罪第三节 (四)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1.偷开他人机动车的处理 第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第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第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盗窃罪第三节 2.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处理 第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第
20、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第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3.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处理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4.单位盗窃的处理 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盗窃罪第三节三、盗窃罪的处罚刑法第26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21、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罪第三节 一、诈骗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公私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1)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2)被害人陷入错误;且被害人陷入错误与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3)被害人自愿处分财物: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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