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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刑法学(下册)课件第21章侵犯财产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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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学 下册 课件 21 侵犯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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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 法 学(下册(下册各论)各论)第二十一章 侵犯财产罪目录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第二节 抢劫罪第三节 盗窃罪第四节 诈骗罪 抢夺罪第五节第六节 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挪用资金罪第七节第八节第九节思考题 侵犯财产罪概述第一节 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特征是: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各种法定的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非法挪用公私财物的行为,非法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大部分侵犯财产罪

    2、只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但是,少数侵犯财产罪属于不作为犯罪。3.本类犯罪的主体,大多数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少数是特殊主体。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侵犯财产罪的犯罪目的不同,具体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挪用为目的、以毁坏财物为目的。二、侵犯财产罪的种类侵犯财产罪包括13个具体罪名,依故意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3类:1.占有型。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2.挪用型。即以挪用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3.毁损型。即以毁损财物为故意内容的侵犯财产罪。侵犯财产罪概述第一节 一、抢劫罪的概念与构

    3、成特征 (一)基本规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属于复行为犯,实行行为由手段(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构成。(1)暴力方法 第一,含义:是指对被害人人身实施的打击或强制,意在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使得被害人不敢反抗或者失去反抗能力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等。抢劫罪第二节 第二,对象:财物的所有者或保管者本人;也可以针对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密切关系的人。第三,时间:当场实施。第四

    4、,程度:主要涉及的是暴力的下限与上限问题。关于下限:一般认为,暴力没有程度的限制,只要行为在事实上抑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即可认定为本罪中的暴力。关于上限,即是否包括故意杀人的行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指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抢劫罪第二节 (2)胁迫方法 第一,含义:是指对被害人(财物的占有人、持有者、保管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精神上感到恐惧而不敢反抗,不得不当场交出财物

    5、或不敢阻止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第二,胁迫对象:财物的占有人、持有者、保管者。第三,胁迫内容: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第四,胁迫方式:可以是语言,也可以是动作。抢劫罪第二节 (3)其他方法 第一,是指为了当场非法占有财物,而采用的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不知或不能反抗的方法。第二,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人身强制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等。第三,其他方法同样要求使得被害人处于不知或不能反抗的状态。即其他方法与被害人的不知或不能反抗的状态之间要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抢劫罪第二节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

    6、事责任。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特别规定 1.关于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认定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第二节 (1)概念与性质:理论上一般称其为“转化抢劫”。(2)认定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

    7、;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第二节 2.关于 刑法第269条的理解 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1)概念与性质:理论和实践中一般称其为“转化抢劫”。(2)构成特征 第一,前提条件:行为人实施了 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第二,客观条件:行为人当场使用暴

    8、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第三,主观条件: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抢劫罪第二节 二、抢劫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第263条未规定本罪入罪的数额或情节标准,但是,数额和情节依然具有区别抢劫罪与非罪的功能。(二)本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2.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抢劫罪第二节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

    9、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2)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4.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抢劫罪第二节 5.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6.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第一,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

    10、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第二,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第三,个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劫罪第二节 (三)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

    11、果的,构成抢劫未遂。抢劫罪第二节三、抢劫罪的处罚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具体认定如下:抢劫罪第二节 1.入户抢劫的认定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

    12、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罪第二节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认定 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

    13、金融机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 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参照各地认定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抢劫罪第二节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认定 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因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不应视为“抢劫致人死亡”。抢劫后出于灭口或报复等其他动机又故意杀死被害人的,也不属于“抢劫致人死亡”。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 是指行为人不是军警,但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者

    14、口头宣称等假冒军警人员实施抢劫的情况。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7.持枪抢劫的认定 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8.抢劫军用物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认定抢劫罪第二节 一、盗窃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公私财物。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1)关于盗窃的含义 盗窃,即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

    15、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视,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简单地说,秘密具有”主观性“和”相对性“。盗窃罪第三节 (2)盗窃的具体行为类型 第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第二,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三,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第四,携带凶器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盗窃罪第三节 第五,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

    16、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第三节二、盗窃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要确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以及界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含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17、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盗窃公私财物,具有司法解释规定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盗窃罪第三节 (二)盗窃财物的数额计算方法 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5条作了详细的规定。(三)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1.理论上不同的观点:(1)失控说;(2)控制说;(3)失控加控制说等。2.

    18、本书的观点: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失去对被盗财物的控制作为既遂的标准(失控说)。盗窃罪第三节 3.司法实践的观点。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4.盗窃未遂的处理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2)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

    19、盗窃罪既遂处罚。盗窃罪第三节 (四)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1.偷开他人机动车的处理 第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第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第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盗窃罪第三节 2.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处理 第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第

    20、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第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3.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处理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4.单位盗窃的处理 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盗窃罪第三节三、盗窃罪的处罚刑法第26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21、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罪第三节 一、诈骗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公私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1)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2)被害人陷入错误;且被害人陷入错误与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3)被害人自愿处分财物:被害

    22、人自愿交付财物或放弃(积极或者消极)财物。诈骗罪第四节 第一,自愿处分财物,包括自愿“交付”和“放弃”财物。第二,被害人要有处分意识,即财物的交付或放弃,不违背被害人意志;此外,处分意识须以处分认识为前提。第三,被害人须具有处分能力,否则属于盗窃行为。第四,注意三角诈骗的构造与理解。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罪第四节 二、诈骗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诈骗数额与本罪认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

    23、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2.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借贷纠纷,是指因借用他人财物不能按时归还,在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产生的纠纷。一般借贷纠纷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诈骗罪第四节 (二)本罪与其他特殊诈骗犯罪的界限 刑法第266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普通诈骗罪与特殊诈骗罪存在法条竞合

    24、关系,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普通诈骗罪与特殊诈骗犯罪的区别在于:(1)客体不同;(2)客观方面不同;(3)犯罪主体不尽相同。(三)诈骗的未遂与处理 第一,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第二,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诈骗罪第四节 三、诈骗罪的处罚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

    2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诈骗罪第四节 一、抢夺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第一,抢夺,即公然夺取,系指采用可以使被害人立即发觉的方式,公开夺取其持有或者管理下的财物。第二,抢夺多是乘人不备,但不以此为限。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取走财物的,也可以成立抢夺。抢夺罪第五节 第三,数额较大。具体参见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

    26、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2)多次抢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抢夺罪第五节 二、抢夺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数额与抢夺罪认定。具体参见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第二,多次与抢夺罪的认定。多次抢夺一般是指2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情况。(二)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抢劫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抢夺罪的

    27、暴力对象是物而不是人,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抢夺罪第五节 三、抢夺罪的处罚 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抢夺罪第五节 一、侵占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1.本

    28、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体物;还可以是公共财物。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1)行为人合法持有他人财物,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侵占罪第六节 本罪的突出特点是“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合法持有”是指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他人财物暂时的占有权,但无处分权。一是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代为保管”是指基于委托关系(委托、租赁、担保、借用等)将他人的财物代为收受管理,不应过于狭隘地理

    29、解为仅指受他人委托暂时代为保管或看护财物。二是拾得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第一,所谓遗忘物,通常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自己持有的财物放置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第二,是否有必要区分遗忘物和遗失物,理论上有争议。我们倾向于对遗忘物作广义理解,包括遗失物。第三,所谓埋藏物,一般指埋藏于地下而由国家所有的财物。侵占罪第六节 (2)行为人将合法持有的财物变为非法占有,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第一,拒不退还,是指经权利人要求退还而拒绝退还。第二,拒不交出,是指对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在明确权利人之后,经有关机关要求交出而拒绝交出。(3)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3.本罪

    30、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合法持有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侵占罪第六节 二、侵占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借贷纠纷与侵占罪的界限。应注意区分借用关系中借用特定物拒不退还与借用种类物拒不退还两类不同情况。前者可以构成侵占罪,后者则纯属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第二,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与本罪的关系。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对于侵占罪的成立并不要求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要件,只要行为人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即构成本罪。与其不同,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

    31、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才成立本罪。所以,行为人在经他人要求而退还或交出财物的,不成立本罪。侵占罪第六节 (二)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侵占罪的形态有一定特殊性,应以行为人拒绝退还或者拒绝交出为本罪既遂的标准。对于侵占的财物,行为人交出或者退还的,不构成本罪。(三)本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1)前提不同。侵占罪是行为人在侵占他人财物之前,已实际持有或控制(占有)他人财物。盗窃行为发生前,被盗财物仍处于物主的实际占有控制下。(2)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同。(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为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侵占罪第六节 三、

    32、侵占罪的处罚 刑法第27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侵占罪第六节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本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在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财物,属于本罪的对象。职务侵占罪第七节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一,“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本人

    33、的职权范围内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其不同于“工作上的便利”。第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占的手段多种多样;非法占为己有并不限于侵占者本人所有。第三,侵占的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具体参见司法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第七节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职务侵占罪第七节 二

    34、、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都侵犯公私财产权利。其主要区别在于:(1)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诈骗罪侵犯的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2)职务侵占罪只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行为方式包括窃取、骗取、侵吞等多种;盗窃、诈骗罪的实施与职务无关,行为方式分别是窃取或骗取。(3)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盗窃罪、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第七节 (二)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两罪中行为人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要区别在于:(1)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

    35、财物,而侵占罪侵犯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2)职务侵占罪只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行为方式包括窃取、骗取、侵吞等多种多样;侵占罪的实施与职务无关,行为方式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3)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第七节 三、职务侵占罪的处罚 刑法第27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第七节 一、挪用资金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

    36、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位对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挪用资金罪第八节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归个人使用“,包括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3)关于挪用的形式

    37、,符合刑法规定三种情形之一即可。第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此项是指将资金用于生活开支等其他方面,如购买生活资料、旅游观光、偿还私人债务等。只要挪用数额较大的资金超过三个月,即可成立本罪,案发时资金是否归还,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挪用资金罪第八节 第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营利活动,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经营或者其他谋取利润的行为,如经商、投资、炒股等。这里的营利活动必须是合法的,行为人实际是否获得利益,不影响犯罪的成立。第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非法活动,是指国家法律禁止的一切活动,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如走私、贩毒、赌博等。根据司法

    38、解释规定,该行为构成本罪,对挪用资金数额还是有限制。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中单纯的劳务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具有的是使用单位资金的目的,不能是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挪用资金罪第八节 二、挪用资金罪的认定 (一)本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本罪侵犯了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以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控制为既遂标准。(二)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职务侵占罪侵犯单位财产的所有权。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资金;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包括资金在内的本单位财物。(2)犯罪的

    39、客观方面不同。刑法对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行为类型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不同挪用行为有不同的入罪标准;职务侵占罪中侵占行为的类型多样,刑法只是作了概括性规定。(3)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前者中行为人只是具有使用本单位资金的目的;职务侵占罪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挪用资金罪第八节 三、挪用资金罪的处罚 刑法第27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资金罪第八节 一、敲诈勒索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

    40、: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第一,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威胁和要挟,是引起他人心理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两者没有本质区别。敲诈勒索罪第九节 第二,关于 威胁或要挟的内容,既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非暴力;既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既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通过第三人转达;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既可以当场实施,也可以事后实施。第三,被害人产生内心恐惧,被迫交出或者处分财物或财产性利

    41、益。被害人产生内心恐惧和交付处分财物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从取得财物的时间看,可以当场取得财物,也可以事后取得财物。(2)多次敲诈勒索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多次敲诈勒索,是指2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的。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敲诈勒索罪第九节 二、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只有敲诈勒索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才构成敲诈勒索罪。否则,不构成本罪。(二)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1.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要挟方法与抢劫罪的胁迫方法,都属

    42、于精神强制方法。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敲诈勒索罪可以当面威胁,也可以不当面威胁,可以由自己发出威胁,也可以由第三者转达威胁;抢劫罪一般是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发出威胁。(2)敲诈勒索罪则可以当场实现或日后实现威胁内容相恐吓;抢劫罪一般是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敲诈勒索罪第九节 (3)敲诈勒索罪则可以是胁迫被害人当场或者日后交付财物;抢劫罪是当场夺取财物或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2.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在犯罪客体上,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诈骗罪

    43、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2)在犯罪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地”交付财物。敲诈勒索罪第九节 三、敲诈勒索罪的处罚 刑法第27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罪第九节1.如何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2.如何区分抢劫罪与抢夺罪?3.如何理解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4.如何理解诈骗罪的客观方面?5.如何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6.如何区分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7.如何区分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思考题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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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题:刑法学(下册)课件第21章侵犯财产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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