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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案例教学-一起复杂的船舶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docx

  • 上传人(卖家):德鲁克管理课堂
  • 文档编号:3683535
  • 上传时间:2022-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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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案例 教学 一起 复杂 船舶 保险合同 纠纷 诉讼案
    资源描述:

    1、安徽省港航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吕淮波代理原告)。 (一)基本案情: 2006年1月27日原告与第二被告订立险种为一切险的船舶保险合同,保险期一年。2006年3月27日保险船舶在鄱阳湖水域停靠中铁大桥局为建设九江大桥而临时搭建用于倒运建桥材料的14、15号栈桥码头做卸货作业时,撞毁该码头设施。事发后原告即时向第二被告报案,第二被告在勘查了事故现场后,即以此事故系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事故为由,拒绝原告的理赔请求。原告只得自行与受损单位达成赔偿协

    2、议,并按协议赔偿了200000元。此后,原告于2007年6月3日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向两被告(第二被告是第一被告开办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在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向原告支付保险船舶碰撞事故产生的损失款170000元,并赔偿因其违约拒赔至原告蒙受的行息损失11781元。 (二)本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 1、管辖权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通海水域发生的船舶碰撞事故属海事纠纷,如涉讼应由海事法院管辖。两被告以鄱阳湖是通海水域为由,就蜀山区法院对本案的受理提起管辖异议,在异议被该院驳回后又向合肥市中院提起上诉。针对两被告的异议,原告代理律师抗辩的理由:通海水域系指与通海口直接相连

    3、的水域,如长江。鄱阳湖虽通海,但却是经长江通海的,并不直接与通海口相接,非司法解释中所称的通海水域,被告的异议不能成立。这一观点为一二审法院采纳。 2、受损设施的性质问题。 (1)受损设施是不是九江大桥的组成部分? 保险合同约定因保险船舶碰撞桥和桥的附属设施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两被告认为保险船舶碰撞致损的设施是为建九江大桥的设施,是大桥组成部分的附属设施,造成这一设施损失依约其得以免责。原告代理人的抗辩理由是,该设施是为建九江大桥而建的临时作业设施,九江大桥建成后,此设施即会被拆除,因此其并不是大桥的附属设施和组成部分。这就如同建大楼需要搭脚手架而脚手架并不是楼房组成部分的道理

    4、一样。 (2)受损设施是桥还是码头? 两被告不仅认为受损设施是九江大桥的组成部分,还认为栈桥是桥的一种,受损设施本身就是桥,碰撞致其受损同样不属被告的理赔范围。对此原告代理律师运用权威辞典对“桥梁”、“栈桥”、“码头”、“栈桥码头”分别所作的解释,论证了栈桥属于桥,而栈桥码头则属于码头,只不过是栈桥结构的码头,从其功能用途上看本质上不是供人、车辆通行的桥而是供停靠船舶装卸货物用的码头。 3、如何认定保险船舶不适航的问题。 保险船舶不适航而发生的事故属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被告得以免责的另一事由。本案保险船舶的航行日志记载事故发生的原因为停靠码头时“舵机失灵”。据此被告认为保险船舶是在不适航状态下发生事故的,其同样可获得免责。原告代理律师抗辩指出:不适航显然指的是在事故发生前即发现存在不适航的问题,而本案保险船舶出险的地点是本次航运的终点,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船员在事故发生前已发现船舶处于不适航的状态,却违规航行致事故发生。因此被告此免责主张不能成立。 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涉及的专业性、学理性强,具有较大的疑难性,是律师代理此类诉讼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原告代理律师运用船舶、航运专业知识和受损设施定性的权威学理知识,站在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较好地回答了这些问题。 (三)判决结果: 原告代理律师就本案涉及的争议问题发表的代理意见基本上为受案法院采纳,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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