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合同书)-制药公司与某生物技术公司合同纠纷案例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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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集团九方制药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XX)合民三初字第87号原告安徽省*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物医药园。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委托代理人 ,安徽省*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合肥市海关大道园景天下11幢502室。委托代理人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集团九方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委托代理人 ,安徽*集团九方制药有限公司行政总监。委托代理人 ,安徽金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年10月22日,安徽*集团九方制药有限公司(简称*
2、制药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案外人安徽省泰科医药化工研究所(泰科研究所)订立合作研究四类新药菊蓝抗流感胶囊合同书,该合同的具体内容为:一、合作基本形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认定四类新药菊蓝抗流感胶囊由乙方负责研制、申报,甲方协助乙方进行申报,直到获得新药证书及生产批文。二、双方职责:甲方提供乙方该项目研究、申报、技术转让经费共计人民币35万元整,甲方协助乙方在省级药审中心进行申报,自负车旅宿费,甲方协助乙方在甲方进行工艺放大,甲方承担本新药临床前与生产前检验费用,甲方承担本新药临床验证用药的试制。乙方负担该新药的实验研究及申报材料的整理,乙方负责该新药的申报工作,直到获得新药证书及生产批文,
3、乙方负责该新药的制备工艺、质量控制等技术交底,乙方负责在本协议第一次付款到位起一年内拿到新药证书,乙方负责该新药临床验证对照药与报检样品的提供。三、付款方式:本协议签字生效两周内,甲方付给乙方研制费用人民币10万元整,该新药通过省级临床前评审后两周内,甲方付给乙方研制费用人民币10万元整,该新药通过省级生产前评审后两周内,甲方付给乙方研制费用人民币5万元整,乙方获得新药证书与生产批文后两周内甲方付给乙方费用人民币10万元。四、承诺与违约:甲方资金应及时到位,保证研制工作如期完成,若甲方资金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内不到位,乙方按超过时间的2-3倍顺延研制周期,若甲方资金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将视作甲方
4、自动放弃,乙方不归还甲方到位资金。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拿到该新药证书及生产批文。若因乙方技术因素拿不到新药证书,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或向甲方提供一个同类新药作为补偿,若因国家新药审批政策变化及不可抗拒因素而导致本项目中途废止,其损失双方各负担50%。甲方独家拥有该产品的生产权,乙方不得擅自转让第二家。五、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所列甲乙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订立后的1998年11月19日和1999年2月2日,*制药公司分别向泰科研究所支付产品开发费用5万元和10万元。1998年12月16日安徽省卫生厅药政管理局给安徽中医学院附院、安徽医科大学附院、安徽省立医院发出药函1998第17
5、2号文,称泰科研究所与九方制药公司联合申报的中药四类新药“菊蓝抗流感胶囊”已通过安徽省卫生厅审评,经研究同意安排在你院进行临床验证,安徽中医学院附院为临床研究负责单位。1999年8月8日,上述合同的甲乙双方订立一份关于进一步合作研究菊蓝抗流感胶囊的备忘录,该备忘录商定:在乙方的努力下,四类新药“菊蓝抗流感胶囊”于1998年12月10日通过临床前评审,12月18日报国家新药评审中心备案,目前临床验证工作已近尾声。鉴于甲方已违反原合同第三条第1、2款,至今未按时支付研制费用,按合同第四条第一款,应视为甲方已自动放弃该新药的合作研制权,但考虑到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经双方商议,特订立如下备忘条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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