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合同书)-表见代理构成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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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伍某系青禾制药公司业务员。曾代表青禾制药公司(以下称青禾公司)与新特药品贸易公司(以下称新特公司)发生过多次业务联系。2006年7月,伍某与青禾制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遂离开青禾公司。后青禾公司与新特公司在对账时出现1万元的差额。经核对发现:2006年6月15日,伍某持盖有青禾公司公章的证明,结款1万元。该证明内容系要求新特公司将1万元货款支付到一私人户头上,新特公司遂照此办理。经青禾公司辨认,证明上所盖公章系伪造。而转款账户是伍某以他人名义所开设。货款1万元,已被伍某占有。案例二:经纬公司在某银行办事处开设基本账户。2005年3月21日,经纬公司职工李某使用假的银行预留印鉴购买经纬公司
2、转帐支票一本,第二天用买来的支票加盖假的印鉴转款100万元至另一公司账户。后李某分次将款提出,并挥霍一空。案发后,银行工作人员在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承认,事后看,假印鉴经折角比对应可以看出明显与预留印鉴不同,但由于自身责任心不强,加之李某曾为经纬公司财务人员,也来办理过支票业务,故而当时疏忽,未能识别出假印章。上述两则案例均为笔者律师业务遇到的实例。两案相同之处,是行为人均采用假印章骗取款项,已构成刑事犯罪。然而,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并不因为案件以刑事犯罪定性则迎刃而解。在青禾公司与新特公司、经纬公司与银行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尚需厘清,甚至可说他们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何界定,直接关乎犯罪嫌疑人
3、的罪名确定。申言之,在案例一中,如认定伍某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是青禾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即青禾公司无权向新特公司索要这1万元的货款,只能通过司法机关向伍某追赃,则伍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认定伍某犯罪行为侵害的是新特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也就是说伍某提款的行为不能由青禾公司承担后果,则伍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在案例二中,如果认定李某侵害的是银行财产,即认为李某从银行的支款行为不能产生从经纬公司账户减少相应数额的法律效果,则李某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如果认定李某侵害的是经纬公司的财产权利,即认这转款的民事法律后果由经纬公司承担,则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其间的关键是,伍某、李某的行为是否成就表见代理。
4、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是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项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法律制度。表见代理的法律依据,见之于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但由于法律规定较为概括和简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表见代理的认定,也就成为一个难点,法官的自由裁量余地颇大。为此,有必要对其构成作一番探究。二、表见代理的法律价值表见代理制度始见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后为日本、意大利、我国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接受,在其民事立法中均规
5、定了表见代理。(1)在英美法中,虽无表见代理的概念,但其“不容否认代理”制度与表见代理深具异曲同工之妙。(2)一般认为,民事法律维护财产的安全,包括两种,一为“静”的安全,即确认产权归属;二是“动”的安全,也就是交易的安全,财产流转的安全。表见代理在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因之一般被归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的是,这种无权代理,却要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设计,就是为了维护交易“动”的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鼓励交易和增进社会财富。在没有本人授权的代理关系当中,一方面,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可能会损害本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第三人可能因为善意无过失地相信代理人的代
6、理行为有效,而丧失交易中的信赖利益。法律必须在两者利益衡量中作出取舍。法律所保护的交易秩序,应当使交易者对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交易行为的确定性具有合理的信赖和预期,否则,交易活动便会因为过分的危险和不确定而使交易者谨小慎危,从而抑制其从事交易的积极性。所以,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以“牺牲”本人利益的代价来维护善意无过失第三人的利益,从而维护交易安全。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之分。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其一般要件就是无权代理的一般表面要件。包括:1.代理人并未获得本人授权,但以本人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2.代理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
7、为本身是合法有效的行为;4.代理人所为的行为是向相对人独立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而特殊要件则是表见代理所具备的使之区别于狭义无权代理的独特要件。(一)客观要件客观上有使相对人足以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见事实相对人有充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通常这一要件也被称为权利外观,就是说无权代理人因与本人存有事实或法律上的联系,导致无权代理人具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同时这种假象达到了一定程度,即令任何善意和合理的第三人处于同样的环境下,都会合理信赖代理权的存在。依表见事实产生的原因,表见事实可分为因本人的行为所生的表见事实以及因特定环境和特定关系所生的表见事实
8、。【1】1.因本人的行为所生的表见事实因本人的行为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两种:(1)本人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积极作为的授权意思表示,因而产生表见事实。如本人向他人声称自己授权无权代理人为某种法律行为,而事实上并未授权;本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交予他人,使他人得以凭借代理人身份实施民事行为;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允许他人挂靠经营;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营业执照、银行账户、业务介绍信、盖章的空白合同书;在柜台租赁关系中承租方未表明租赁关系、出租方亦不表示异议的等等。(2)本人对授权表面持消极不作为的态度,即明知他人以其名义为法律行为而不予否认,以及未尽告知义务等。如本
9、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代理权终止或被限缩后,本人未及时告知相对人或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证书;本人对代理人的授权进行了限制但未在授权委托书中予以说明或委托授权不明,依文义可对代理权限作可大可小的解释,以致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为民事行为;由于本人的管理不善,致使行为人以不正常方式获得授权委托书或其它具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从而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等。2.因特定环境和特定关系所生的表见事实许多情况下,本人并未为明示的或默示的表示,但由于行为人处在与本人有联系的特定环境或者由于代理人与本人之间客观上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或代理人居于特殊的法律地位,善意相对人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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