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讲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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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 物业管理 条例 讲座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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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石家庄市物业管理 条例讲座 一、简介一、简介1、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 的法律地位的法律地位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属于石家庄市人大常属于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制订的地方法规,其上位法是委会制订的地方法规,其上位法是物权法物权法国务院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2 2、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制订与修编制订与修编v原原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20032003年年9 9月月5 5日石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次会议通过,20042004年年5 5月月2828日河
2、北省第十届人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实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实施。v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即:即:新新石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20092009年年1111月月2828日河北省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议通过),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102010年年3 3月月1 1日开日开始实施。始实施。二、逐条解析二、逐条解析l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l第一条第一条
3、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使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和国务院物业管物业管理条例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际,制定本条例。第一条释义:第一条释义:v本条指出了新本条指出了新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适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
4、例。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性服务企业,由业主聘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性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秩序的活动。第二条释义第二条释义v依据国务院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将将“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变更为变更为“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将;将“业主公约业主公约”变更为变更为“管理规
5、约管理规约”。v增加了:专业性服务企业也属物业管理的范畴。增加了:专业性服务企业也属物业管理的范畴。v物业企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依据是物业企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依据是物业服务合物业服务合同同。第三条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住宅类物业和非住宅类物条件,逐步推行住宅类物业和非住宅类物业实行物业管理,提倡和保障业主通过公业实行物业管理,提倡和保障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企业。第三条释义第三条释义v逐步推行住宅类物业和非住宅类物业实行物业逐步推行住宅类物业和非住宅类物业实行物业管理,不再是
6、一句口号。为实现这个目的,各管理,不再是一句口号。为实现这个目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v保障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保障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择物业服务企业,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义务。第四条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房产行政主
7、管部门委托范围内,负责对辖区内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范围内,负责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价格、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建设、价格、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人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物业管理活人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所在区域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助所在区域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调解物业管理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组织
8、、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纠纷,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依法调解社区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依法调解社区内物业管理纠纷;可以列席业主大会、业内物业管理纠纷;可以列席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设置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设置公益性工作岗位,加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公益性工作岗位,加强物业管理
9、相关工作。第五条释义第五条释义v我个人认为本条制定有瑕疵:我个人认为本条制定有瑕疵:v突出了居委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特殊地位,涉嫌凌突出了居委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特殊地位,涉嫌凌驾于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上,容易导驾于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上,容易导致身居居委会要职的小区业主成为小区的特殊主体。致身居居委会要职的小区业主成为小区的特殊主体。v依依“法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居委会应当受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居委会应当受居民自居民自治组织法治组织法的调整,而非的调整,而非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也就是,也就是说:居委会不具备这个职能。这是市物业处借鉴裕华说:居委会不具备这个职能。
10、这是市物业处借鉴裕华区的经验,在全国物业管理方面搞的创新,值得商榷。区的经验,在全国物业管理方面搞的创新,值得商榷。第二章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七条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并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并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
11、建设、城市道路规划等因素,由县(市)、区房模、社区建设、城市道路规划等因素,由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分别划定物业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分别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区域。第八条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只有单一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会,只有单一业主的或者业主人
12、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人数较多不便于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经业主人数较多不便于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经多数业主同意的,可以以单元、幢或一定建筑面多数业主同意的,可以以单元、幢或一定建筑面积、业主人数为选举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积、业主人数为选举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主大会。第九条第九条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已交付使用的物业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和入住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物业所在地以上和入住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
13、十以上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成立业主大会。业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成立可以首先组成业主大会筹备机构,负责业主主大会的成立可以首先组成业主大会筹备机构,负责业主大会成立的具体工作。业主大会筹备机构,由业主代表、大会成立的具体工作。业主大会筹备机构,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一人组成。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一人组成。筹备机构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组成人员的二分筹备机构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由业主自愿报名,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之一。业主代表由业主自愿报名,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
14、民政府确定。业主代表应当由热心为业主服务、责任心强、民政府确定。业主代表应当由热心为业主服务、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第九条释义第九条释义v本条规定了成立业主大会的时机:主入住率达到本条规定了成立业主大会的时机: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和入住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五十以上和入住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以上 。v本条还规定了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成立本条还规定了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成立业主大会工作上的职责仅仅是业主大会工作上的职责仅仅是“指导指导”。第十条第十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
15、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四)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的,责成其恢复履行(四)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的,责成其恢复履行职责;职责;(五)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六)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六)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七)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
16、)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基本上是国务院(基本上是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十一条)的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应当选举产生业主委员首次业主大会应当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三名委员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会由五至十三名委员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
17、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增补;(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增补;(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企业损坏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企业损坏业主权益的行为;业主权益的行为;(五)监督业主管理规约的实施,
18、督促业主交(五)监督业主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业主交纳物业管理等依照合同应当缴纳的费用;纳物业管理等依照合同应当缴纳的费用;(六)接受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投(六)接受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诉;(七)配合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居民(七)配合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本住宅区的社区管理工作;委员会做好本住宅区的社区管理工作;(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释义第十一条释义v本条规定业委会不仅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同时业本条规定业委会不仅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同时业监督业主监督业主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业主交纳物业管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业
19、主交纳物业管理等依照合同应当缴纳的费用;注意:这里用理等依照合同应当缴纳的费用;注意:这里用“缴纳缴纳”而不是而不是“交纳交纳”。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业主大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的,会召集。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的,十分之一以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的,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上的业主可以联
20、名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受理申请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召开。受理申请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召开。召开业主大会时,应当于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时,应当于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纪录。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纪录。第十二条释义第十二条释义v本条规定了召开业主大会的时机和临时召开的条本条规定了召开业主大会的时机和临时召开的条件,以及救济渠道。件,以及救济渠道。v时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时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定期”召开召开 。v条件:五分之一
21、以上业主提议条件: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 。v救济渠道: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房产行救济渠道: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和选举情况起三十日内持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和选举情况报告、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到县(市)报告、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到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业主委员会选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在物业举结果、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委员会备案和公示事项管
22、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委员会备案和公示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并公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并公示。示。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决定对全体业主、使业主大会决定对全体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用人、业主委员会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议、决定,不得从事与物物业管理无关的决议、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23、,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由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应当事先征求和如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愿。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释义第十五条释义v本条规定了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形式:本条规定了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形式:1 1、集体讨论;、集体讨论;2 2、书面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v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前提条件: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前提条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业
24、主大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或改选业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或改选业主委员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共主委员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5、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第十六条释义第十六条释义v本条规定了重大事项的决策条件:本条规定了重大事项的决策条件:1 1、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专有部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业主同意 ;2 2、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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