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与电气装置安全操作规程(全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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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力与电气装置安全操作规程一般规定1.内燃机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雨措施,周围应有1m以上的通道,排气管应引出室外,并不得与可燃物接触。室外使用动力机械应搭设防护棚。2.冷却系统的水质应保持洁净,硬水应经软化处理后使用,并按要求定期检查更换。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4.在同一供电系统中,严禁将一部分电气设备作保护接地,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作保护接零。不得将暖气管、煤气管、自来水管作为工作零线或接地线使用。5.在保护接零的零线上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保护零线应采用黄/绿双色线。6.不得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线,不
2、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7.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点应采用单独的接地(零)线与接地干线(或保护零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 (零) 线中串接几个接地 (零)点。大型设备必须设置独立的保护接零,对高度超过30m的垂直运输设备应设置防雷接地保护装置。8.电气设备的额定工作电压必须与电源电压等级相符。9.电气装置遇跳闸时,不得强行合闸,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再行合闸。10.各种配电箱、开关箱应配锁,电箱门上应有编号和责任人标牌,电箱门内侧应有线路图,箱内不得存放任何其他物件并应保持清洁。非本岗位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开箱合闸。每班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锁好箱门。11.发生人身触电
3、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后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不得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12.电气设备或线路发生火警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人员不得接触导线或电气设备,不得用水或泡沫灭火器机进行灭火。十二、发电机1.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发电机,其内燃机部分应执行本章第二节的规定。2.新装、大修或停用10d以上的发电机,使用前应测量定子和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及吸收比,转子绕组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5M,吸收比不得小于1.3,并应做好测量记录。3.作业前应检查内燃机与发电机传动部分,并应确保连接可靠,输出线路的导线绝缘应良好,各仪表齐全、有效。4.启动前应先将励磁变阻器的电阻值放在最大位置上,应断开
4、供电输出总开关,并应接合中性点接地开关,有离合器的发电机组应脱开离合器。内燃机启动后应空载运转,并应待运转正常后再接合发电机。5.启动后应检查并确认发电机无异响,滑环及整流子上电刷应接触良好,不得有跳动及产生火花现象。应在运转稳定,频率、电压达到额定值后,再向外供电。用电负荷应逐步加大,三相应保持平衡。6.不得对旋转着的发电机进行维修、清理。运转中的发电机不得使用帆布等物体遮盖。7.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不得与外电并联运行。8.发电机组并联运行应满足频率、电压、相位、相序相同的条件。9.并联线路两组以上时,应在全部进入空载状态后逐一供电。准备并联运行的发电机应在全部已进入正常稳定运
5、转,接到“准备并联”的信号后,调整柴油机转速,并应在同步瞬间合闸。10.并联运行的发电机组如因负荷下降而需停车一台时,应先将需停车的一台发电机的负荷全部转移到继续运转的发电机上,然后按单台发电机停车的方法进行停机。如需全部停机则应先将负荷逐步切断,然后停机。11.移动式发电机使用前应将底架停放在平稳的基础上,不得在运转时移动发电机。12.发电机连续运行的允许电压值不得超过额定值的10%。正常运行的电压变动范围应在额定值的5%以内,功率因数为额定值时,发电机额定容量应恒定不变。13.发电机在额定频率值运行时,发电机频率变动范围不得超过0.5Hz。14.发电机功率因数不得超过迟相0.95。有自动励
6、磁调节装置的,可允许短时间内在迟相0.951的范围内运行。15.发电机运行中应经常检查仪表及运转部件,发现问题应及时调整。定子、转子电流不得超过允许值。16.停机前应先切断各供电分路开关,然后切断发电机供电主开关,逐步减少载荷,将励磁变阻器复回到电阻最大值位置,使电压降至最低值,再切断励磁开关和中性点接地开关,最后停止内燃机运转。17.发电机经检修后应进行检查,转子及定子槽间不得留有工具、材料及其他杂物。十三、变压器1.运行电力变压器必须符合变压器运行规程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2.新装或检修后的变压器投入运行前应作下列检查:(1)核对铭牌,查看铭牌电压等级与线路电压等级是否相符;(2)变压器绝
7、缘是否合格,检查时用1000或2500伏摇表,测定时间不少于1分钟,表针稳定为止。绝缘电阻每千伏不低于1兆欧,测定顺序为高压对地,低压对地;(3)分接头开关位置是否正确,接触是否良好;(4)瓷套管应清洁,无松动。3.电力变压器应定期进行外部检查。经常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内的变压器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每周应有一次夜间检查。4.无人值班的变压器,其容量在3200千伏安以上者每10天至少检查一次,并在每次投入使用前和停用后进行检查。容量大于320千伏安,但小于3200千伏安者,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应在每次投入使用前和停用后进行检查。5.大修后或所装变压器开始运行的48小时内,每班要进行两次检查。6.变压器
8、在异常情况下运行时(如温度过高、声音不正常等)应加强监视,增加检查次数。7.运行变压器应巡视和检查如下项目:(1)声音是否正常,正常运行有均匀的“嗡嗡”声;(2)气温不宜超过100,气压在0.6kg/c以上;(3)套管是否清洁,有无破损、裂纹、放电痕迹及其它现象。8.变压器的允许动作方式(1)加在电压分接头上的电压不得超过额定值的5%;(2)变压器可以在正常过负荷和事故过负荷情况下运行,正常过负荷可以经常使用,其允许值根据变压器的负荷曲线、冷却介质的温度以及过负荷前变压器所带的负荷,由单位主管技术人员确定。在事故情况下,许可过负荷30%运行两小时。9.变压器可以并列运行,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9、1)线圈接线组别相同;(2)电压比相等,误差不超过0.5%;(3)短路电压相等,误差不超出10%;(4)变压器容量比不大于3:1;(5)相序相同。10.变压器第一次并联前必须作好相序校验。11.不带有载调压装置的变压器不允许带电倒分接头。320千伏安以上的变压器在分接头倒换前后,应测量直流电阻,检查回路的完整性和三相电阻的均一性。12.变压器投入或退出运行须遵守以下程序:变压器投入运行时,应先投入变压器两侧的所有隔离开关,然后投入高压侧的断路器,向变压器充电,再投入低压侧断路器向低压母线充电,停电时顺序相反。13.变压器运行中发现下列异常现象后,立即报告领导,并准备投入备用变压器。(1)气温超
10、过106;(2)气压低于0.6kg/c;(3)套管发生裂纹,有放电现象。14.变压器有下列情况时,应立即联系停电处理:(1)变压器内部响声很大,有放电声;(2)变压器的温度剧烈上升;(3)漏气严重,气压下降很快。15.变压器发生下列严重事故,应立即停电处理。(1)变压器套管爆裂;(2)变压器本体铁壳破裂,大量向外漏气。16.变压器着火时,用二氧化碳、四氯化碳灭火器进行灭火。变压器及周围电源全部切断后用泡沫灭火机灭火,禁止用水灭火。17.备用变压器必须保持良好,准备随时投入运行。十四、10KV以下配电装置1.施工电源及高低压配电装置应设专职值班人员负责运行与维护,高压巡视检查工作不得少于2人,每
11、半年应进行一次停电检修和清扫。2.高压油开关的瓷套管应保证完好,油箱不得有渗漏,油位、油质应正常,合闸指示器位置应正确,传动机构应灵活可靠。应定期对触头的接触情况、油质、三相合闸的同期性进行检查。3.停用或经修理后的高压油开关,在投入运行前应全面检查,应在额定电压下作合闸、跳闸操作各3次,其动作应正确可靠。4.隔离开关应每季度检查一次,瓷件应无裂纹及放电现象;接线柱和螺栓不应松动;刀型开关不应变形、损伤,应接触严密。三相隔离开关各相动触头与静触头应同时接触,前后相差不得大于3mm,打开角不得小于60。5.避雷装置在雷雨季节之前应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并应测量接地电阻。雷电后应检查阀型避雷器的瓷瓶
12、、连接线和地线,应确保完好无损。6.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5M。7.在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采用防爆型低压电器;在多尘和潮湿或易触及人体的场所应采用封闭性低压电器。8.电箱及配电线路的布置应执行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十五、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一般规定1.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应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自检合格证明。2.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出租和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品种、型号;(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规定的使用年限;(3)经检验达
13、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3.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购销合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积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4.建筑起重机械拆装方案的编制、审批和建筑起重机械首次使用、升节、附墙等验收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5.建筑起重机械的拆装应由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操作和维修人员应持证上岗。6.施工现场应提供
14、符合起重机械作业要求的通道和电源等工作场地和作业环境。基础与地基承载能力应满足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要求。7.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应对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构)筑物等现场环境以及起吊重物进行全面了解。8.建筑起重机械应装有音响清晰的信号装置。在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体上应有鲜明的色彩标志。9.建筑起重机械的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10.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司机、信号司索工作业时应密切配合,按规定的指挥信号执行。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
15、应拒绝执行。11.施工现场应采用旗语、口哨、对讲机等有效的联络措施确保通信畅通。12.在风速达到9.0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13.在风速达到12.0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的起重吊装作业。重新作业前,应先试吊,并应确认各种安全装置灵敏可靠后进行作业。14.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15.建筑起重机械作业时,应在臂长的水平投影覆盖范围外设置警戒区,并应有监护措施;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不得用吊车、物料提升机载运人员。16.不得使用建筑起重机械
16、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埋设在地下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17.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吊运。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起吊。吊索的水平夹角宜为4560,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保护垫料。18.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不大于200mm,检查起重机械的稳定性和制动器的可靠性,并应在确认重物绑扎牢固平稳后再继续起吊。对大体积或易晃动的重物应拴好拉绳。19.重物吊运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回转未停稳前,不得反向操作。20.建筑起重机械作业时,在遇突发故障或突然
17、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制动器拨到零位,并及时关闭发动机或断开电源总开关,然后进行检修。起吊物不得长时间悬挂在空中,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位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21.建筑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产品质量证明文件。2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强度、规格等应符合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损坏、扭结、弯折和乱绳。24.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
18、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其编结部分应用细钢丝捆扎。当采用绳卡固接时,绳卡间距应是6倍7倍钢丝绳直径,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型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次紧固,并宜拧紧到使尾端钢丝绳受压处直径高度压扁13。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情况。25.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钢丝绳报废标准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26.在转动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拉或脚踩引导钢丝绳,不得给正在运转的钢丝绳涂抹润滑脂。27.建筑起重机械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
19、更换:(1)表面有裂纹、破口;(2)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3)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4)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5)销轴磨损超过其直径的5%。28.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时,每班都应对制动器进行检查。当制动器的零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报废处理:(1)裂纹;(2)制动器摩擦片厚度磨损达原厚度50%;(3)弹簧出现塑性变形;(4)小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5%。29.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表面磨损达1.5mm2.0mm(小直径取小值,大直径取大值)时,应更换制动鼓。同样,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带磨损超过原厚度50%时,应更换制动带。30.建筑起重机械制动轮的制动摩擦面不应有妨
20、碍制动性能的缺陷或沾染油污。制动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报废处理:(1)裂纹;(2)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大于原厚度的40%;(3)其他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大于原厚度的50%;(4)轮面凹凸不平度达1.5mm2.0mm(小直径取小值,大直径取大值)。十六、汽车式起重机1.起重设备司机必须经过专业训练,并经公安和安全部门考核获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严禁无证人员动用起重设备。2.通管理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严禁酒后开车,驾驶时,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3.出车前,检查各部件是否正常,特别是操纵系统、信号、刹车机构以及起重系统的吊杆、吊钩、钢丝绳等,一定要可靠,否则禁止出车
21、。4.在起吊前,必须选好地形,支好千斤,了解起重物件重量、形状结构后,方可开始工作。5.车、履带起重机不得在斜坡上横向运行,更不允许朝坡的下方转动起重臂。如果必须运行或转动时,应将机身先垫平。6.吊车作业时,禁止同时进行两种动作(起钩、起杆或回转等),液压吊除外。7.吊车作业时,应使钢丝绳呈垂直状态。严禁歪拉斜吊以及牵引物件。8.严禁吊埋在地里,固定在地上或冻住的物件,需要吊出时,必须完全挖出或采取措施后方可起吊。9.吊车在作业时严禁在吊件下面站人。10.吊车起重量不准超过额定负荷,对辨不清重量的物件,应向有关人员查明,确认无误后再行操作。吊起重物离地面20 公分时,按顺序检查轮胎、千斤的稳固
22、性、制动性能是否良好,确认安全后,方可起吊。11.吊车司机在起吊过程中,要听从起重工的指挥,做到慢起轻放。起重工发出的信号与规定不符时,司机有权停止操作。12.在起重作业中,无论任何人发出停车信号或危险指令时,司机都应该立即停止作业,待问明情况后再行工作。13.吊车起杆时,其角度不准超过750。吊车吊物件行驶时(解放吊车禁止作业 ),吊杆角度不准超过500。被吊物重量不得超过吊车最大负荷四分之一。严禁在有坡路面、凹凸不平及泥泞路面进行吊物行驶。14.不准利用吊车吊人。严禁用人当配重,用吊杆当梯子使用。15.吊车操纵室内,严禁无关人员入内或超吊,并禁止放置妨碍作业的物件、物品。16.六级以上的大
23、风或大雨、大雾天气,禁止在室外作业。17.起重机在带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与带电线路保持一定距离。在最大回转半径范围内,其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见下表。在雨、雾天工作时,其安全距离还应适当放大。起重机在输电线下面通过时,应先将起重臂放下。严禁在输电线下作业。18.如用两台起重机同时吊一重物时,必须由专人指挥,两车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两车允许的起重量总和的75%;绑扎吊索时注意负荷的分配,每车分担的负荷不能超过所允许的最大起重量的80%。19.吊钩落到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小于三圈。20.起重机在工作时,不准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及用手触摸钢丝绳和滑轮。21.无论在停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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