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前培训: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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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岗前 培训 保险机构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办法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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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分公司培训部2020年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培养一支具备合规经营理念、风险防范意识、科学发展能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应遵循以
2、下原则:(一)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培训内容紧扣保险业发展的形势和特点,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分类分级,按需施教。在做好综合性培训的基础上,根据培训对象工作性质和职务的不同,分类分级地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三)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对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进行统一规划部署,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侧重点,形成整体推进合力。(四)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积极适应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推进培训内容、形式、方法、制度等方面的创新。第四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统
3、一指导、监督,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与保险机构分工合作、共同组织完成。第二章 培训对象第五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须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满足相关要求;根据履职需要,积极参加所在保险机构、保险业社团组织和其他社会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审计责任人和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
4、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第七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培训:(一)在职期间更新知识、提升能力的各类岗位培训;(二)首次担任董事、监事和相应层级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培训;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三)应对解决行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的专门业务培训;(四)其它培训。第八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每年不少于100学时,其中董事,监事,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办培训每年不少于10学时。第九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
5、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培训纪律要求,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中国保监会对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个人及所在机构视情况采取通报、监管谈话、发监管函等相应措施。第三章 培训内容第十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形势政策、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与职业规范等方面:(一)形势政策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保险业改革发展形势与政策、保险业发展理论、国际保险业发展趋势与经验等;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二)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三)专业知识培
6、训主要包括保险机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创新发展等;(四)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机构的社会责任、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等。第十一条 董事的培训内容应突出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保险业发展形势、依法合规与公司治理、资本运作与战略管理、投资决策分析、董事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第十二条 监事的培训内容应突出依法合规与公司治理、保险机构发展战略、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保险机构财务报表解读、监事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第十三条 总经理的培训内容应突出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保险业发展形势、依法
7、合规与公司治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资本运作与战略管理、投资决策分析等。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培训内容应突出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保险业发展形势、依法合规经营、国内外保险市场发展的现状与趋势、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资本运作与战略管理、投资决策分析、所分管领域专业知识等。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应突出依法合规与公司治理、保险机构规范化运作、财务报表分析、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第十六条 合规负责人的培训内容应突出保险机构运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定、保险机构内部规
8、范运作、合规报告的编制、合规风险的识别和规范、合规负责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第十七条 总精算师的培训内容应突出保险机构风险管理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精算财务制度、产品开发定价原则、偿付能力管理、总精算师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的培训内容应突出保险机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财务报告编制、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与会计政策选择、偿付能力管理、财务负责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第十九条 审计责任人的培训内容应突出依法合规与公司治理、保险机构财务管理、保险机构审计原则与要求、审计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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