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析共31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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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 房屋 征收 补偿 条例 解析 31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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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目录 一、法规历史沿革 二、新法规解析及与原拆迁条例的比较法规历史沿革法规历史沿革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v第一阶段: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房屋拆迁制度v第二阶段:过渡时期的房屋拆迁制度v第三阶段: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房屋拆迁制度v第四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 v第一阶段: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房屋拆迁制度第一阶段: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房屋拆迁制度 1990年以前,我国没有对房屋拆迁出台相关的法规及政策。由于当时的投资主体是国家,而且往往是由于土地征用引起的,所以对房屋的补偿的规定都散见于土地征用的法规中。如:1
2、953年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规定“因国家建设的需要,在城市市区征用土地时,应按公平合理的代价给予补偿”1958年国务院国家征用土地办法中规定“遇有因征用土地必须拆除房屋的情况,应当在保证原来住户有房屋居住的情况下,给房屋所有人相当的房屋,或者按照公平的原则发给补偿费”。v第二阶段:过渡时期的房屋拆迁制度第二阶段:过渡时期的房屋拆迁制度 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改革模式,突出了市场机制的重要作用,房屋拆迁也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1991年6月国务院颁布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体制、审批权限和程序、补偿安置原则、法律责任都作出了规
3、定。由于当时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对于拆迁补偿还是采取“拆一还一”的方式,也就是以实物补偿为主。补偿价格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v第三阶段: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房屋拆迁制度第三阶段: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房屋拆迁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不断完善,原拆迁条例已不适应形势的要求。2019年6月国务院通过了新修改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这次修改的明确了可以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补偿价格考虑区位因素,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全国各地和建设部也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法规、规章,形成了较全面的现行城市房屋拆迁制度。v第四阶段:第四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的出台的出台 随着我
4、国经济发展,尤其物权法的出台,现行拆迁制度在立法和实践层面严重不适应社会的进步。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2019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于并于 2019年1月21日起正式实施。二、新法规解析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v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解读:本条是对立法宗旨的规定。“维护公共利益”的规定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说明只有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才能进行征收。
5、将拆迁条例第一条中的“拆迁当事人”修改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不再被列为征收当事人。v第二条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给予公平补偿。解读:本条讲的是适用范围及补偿的基本要求。1、进一步强调了为公共利益需要方可征收,即非公共利益需要,不得征收单位及个人的房屋。2、将适用的区域范围明确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而拆迁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对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是参照拆迁条例
6、执行的,这就导致了同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制度存在较大差异。此次将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一并纳入了新条例的范围,从制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3、包括单位和个人的房屋。v第四条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
7、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解读:该条讲的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1、征收补偿的工作主体工作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将拆迁条例中赋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权上收到市、县级人民政府。2、征收补偿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为房屋征收部门。条例授权市、县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承担该职责的部门。3、不在沿用原拆迁条例规定的“拆迁人”。v第五条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
8、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责任。解读:本条讲的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法律责任。不以营利为目的单位除了国家机关外主要表现为事业单位,目前的拆迁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不符合新条例所规定的条件。v第二章第二章 征收决定征收决定 v 第八条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
9、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决定: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由政府组织实施的
10、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共利益的需要。解读:本条主要讲了两个问题,一是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二是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关于征收主体问题,新条例明确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职权法定的原则,省级人民政府是无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这与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享有土地征收决定权是有区别的。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是条例的主要亮点。物权法仅是
11、对公共利益作出原则性规定。在本条中,首先对公共利益作了总体限制,即只能是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其次,在具体表述形式上了采用了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表述方式,即列举了五种情形。在兜底条款上明确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规定公共利益的情形。v第九条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
12、度计划。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学论证。解读:本条讲的是征收与规划的关系及规划的制定方式。尤其是保障性住房及旧城改造项目,必须纳入年度发展计划。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13、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
14、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解读:上述相关条是房屋征收的决定程序,可以归纳出作出征收决定的五个要件:一是属于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的项目;(第八条)二是符合各项规划;(第九条)三是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的征收补偿方案;(第十条、十一条)
15、四是有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二条)五是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足额到位的补偿资金证明。(第十二条)即只有当征收项目同时具备上述五个条件时,才能进入审查决定程序,缺少其中任何一项的,均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决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二是集体讨论决定。v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16、宣传、解释工作。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解读:本条讲的是征收决定的公告、宣传解释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土地使用权收回,是否补偿并未规定。原拆迁条例在实施阶段也存在此问题,国务院法制局对复函国法函【2019】65号“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应当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按照规定对拆迁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17、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v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v解读
18、:本条讲的是被征收人的救济权。原拆迁条例未对此约定,拆迁当事人是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提 出对“拆迁许可证”不符的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主体不同,原拆迁协议作出拆迁许可的机关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即建委,现为市县人民政府,从而加大了政府的责任。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房屋承租人是否可以对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即承租人是否享有诉权的问题。征收的对象是物权,而租赁权不属于物权范围,结合新条例的立法宗旨,故承租人不享有此项诉权。v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19、,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v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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