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全套精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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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全套精品课件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二国家竞争力与国际经济法三国际经济法体系1.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 电子商务、生物技术、基因工程、金融危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2.促进国际经济法的趋同性和多元化的发展 全球多边经济贸易体制下法律和政策的协调和统一、WTO框架下法律多元化和区域化发展趋势Michael E.Porter“钻石理论”Michael E.Porter“钻石理论”一国的国家竞争力是由其人民的生活水平决定的,国家经济的基本目标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赖于企业不断提升和创造符合时代需求的生产力。因此,归根结底是企业,而不是国家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力量。产业是研
2、究国家竞争力的基本单位,一个国家的成功并非来自某一项产业的成功,而是来自纵横交织的产业聚群。在这个过程中,国家起什么作用?“钻石理论”给国际经济法研究带来的启发:1.国际经济法应进一步加强对国际市场主体跨国公司及其行为规范的研究2.在国内法中,公司法研究本国企业的内部关系,合同法研究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3.加强对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法理和利弊研究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解决法律制度第一编 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经济组织第二编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支付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国际贸易管理法第三编 国际投
3、资法国际投资法概述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制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保护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第四编 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货币法原理国际金融法制度 第五编 国际税法国际税收法律制度概述国际税法的特有法律问题中国所得税法律制度第六编 国际税法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解决法律制度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解决法律制度概述国际商事仲裁世界贸易组织的争议解决机制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经济贸易争议的解决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国际经济法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之间、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包括:不同国家的平等当事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主权国家对此项交往进行管
4、理和管制的关系,以及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就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进行相互协调的关系。表现为一国范围内的涉外经济立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自然人和个体企业2.法人、公司和其他经济实体3.跨国公司4.国家跨国公司“跨国公司系指一种企业,构成这种企业的实体分布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其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彼此有着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决策。由于所有权关系或其他因素,各个实体相互联系,其中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相当大的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资源,并为他们分担责任。”跨国公司行为
5、守则(草案),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1983年制定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到一战之前 开拓世界市场,国家实行自由资本主义政策,很少干预商事交易。一战之后到二战之前 高度垄断的资本主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数量有明显增长二战至今 经济全球化,市场全球化国际经济组织概论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1.概念: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民间团体、自然人或者法人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发展目标,通过一定的程序设立的具有特定经济贸易或者相关职能的跨国组织。2.种类:国际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同国际经济组织覆盖地区不同政府间非政府间全球性区域性3.
6、主要职能:制定和协调政策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则行政与执行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端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2.世界银行集团(World Bank Groups)3.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5.国际统一私法协会(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UNIDROIT)6.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
7、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UNCITRAL)1.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EU)2.安第斯条约组织(Andean Pact Organization)1.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2.国际海事委员会(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mmission,IMC)3.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FIDIC)4.其他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8、法国际支付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国际贸易管理法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国际贸易法vs.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主要表现为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立法、规章。1.贸易自由化 “我们也怀有一个梦想,这个梦想就是东方和西方都可以利用市场的显著效率,服务于人道社会的目的。”Martin Luther King,Jr2.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既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贸易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私法关系。贸易法和商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所
9、谓贸易法是指传统的商法内容加上国家干预商业贸易活动的全部法律的总称。所以,传统的商法只是贸易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说传统的商法属于私法范畴的话,那么,贸易法就既包括有私法的内容,也包含有公法的内容,因为国家干预商业活动的法律都具有公法的性质。(一)有关涉外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模式l1.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大陆法系民商合一的国家,买卖法通常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在债篇中加以规定英美法系没有专门的民法典,除了以法院判例形成的普通法原则外,通过颁布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了货物买卖法l2.中国的立法模式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商法典,目前,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体现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二)调整国际货
10、物买卖的国际公约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ULIS)lThe Uniform Law on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l公约宗旨: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一)概念l是具有国际因素的买卖合同(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l对“国际”的理解:大多采营业地标准,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1.合同当事人2.合同形式3.要约与承诺(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l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l2.数量条款l3.包装条款l4.价格
11、条款l5.装运条款l6.保险条款l7.支付条款l8.检验条款l9.不可抗力条款l10.仲裁条款l11.法律适用条款l电子单证对于传统英美法系证据原则提出的挑战l我国合同法涉及电子单证的条文:“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l国际立法方面:数据电传交换的统一行为守则、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一)买卖双方共同义务l通知义务、保全货物(二)卖方应承担的义务l1.交货、交单义务l2.担保义务(三)买方应承担的义务l1.支付货物价款l2.收取货物(一)违约类型l1
12、.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l2.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二)双方共同的救济措施l损害赔偿、实际履行、分批交付货物(三)卖方违约的救济l1.要求实际履行l2.要求交付替代物l3.修理货物l4.给予宽限期l5.解除合同l6.减低价格l7.损害赔偿(四)买方违约的救济l1.实际履行l2.给予宽限期l3.解除合同l4.损害赔偿(五)违约免责(六)对先期违约的救济中止履行合同l1.采取中止履行合同措施的前提条件先期违约l2.先期违约下的解除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制度(一)提单运输 提单(B/L,bill of lading)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
13、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主要适用于班轮运输。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是指船舶按事先制定的船期表在特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挂靠港口顺序,经常地从事航线上各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班轮运输的费率也相对固定。(一)提单运输l1.提单的种类已装船提单&收货备运提单(根据签发时货物是否已装船)不可转让提单&可转让提单(提单是否可以流通转让)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承运人是否在提单上进行批注)运费预付提单&运费到付提单(运费支付的时间)租船提单(租船项下的提单)(一)提单运输l2.提单的内容 正面条款:对货物、运输情况的描述 背面条款:承运人引就的权利、义务条款(一)提单运输l
14、3.提单的性质和作用(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据(2)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装船向托运人出具的收据(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一)提单运输l4.承运人义务与责任经营船舶、管理货物不同的国际条约有不同的规定(一)提单运输l5.承运人责任期间“接到交”:对于集装箱装运的货物,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出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钩到钩”: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二)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二)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三)租船运输1.航次租船合同2.定期租船
15、合同(一)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两大公约体系1.以华沙公约为核心的华沙公约体系2.蒙特利尔公约体系(二)蒙特利尔公约体系下的运输规则1.公约的适用范围和优先适用性 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也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当国际航空运输在蒙特利尔公约的一个当时国内履行,且该当事国是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危地马拉城议定书、各个蒙特利尔议定书所指一个或几个文件的当事国时,蒙特利尔公约优先于国际航空运输所适用的任何规则。(二)蒙特利尔公约体系下的运输规则2.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单证3.承运人的责任及免责 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由于下列
16、原因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1)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或瑕疵;(2)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3)战争行为或者武装冲突;(4)公共当局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过境有关的行为(二)蒙特利尔公约体系下的运输规则4.托运人和收货人处置货物的权利5.索赔 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只能依照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提起,无论其根据如何,是根据该公约、合同,还是侵权。(三)华沙公约体系下的运输规则1.航空货运单 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货运单一式三份,一份经托运人签字后交承运人;第二份附在货物上,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后交收货人;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收
17、货后签字交托运人2.承运人的责任和免责(1)承运人对航空期间发生的货损、货物灭失、延误承担责任(2)承运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为每公斤250法郎(三)华沙公约体系下的运输规则3.托运人责任4.索赔与诉讼时效 收货人在发现货损时,最迟应在收货后7天内提出异议;如发生延误,最迟应在收货后14天内提出异议。(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及其法律问题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指的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及其法律问题 主要法律问题:1.货物风险的划分2.法律适用问题3.运输单据的性质问题4.承运人和货主的关系问题(二)联合国
18、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80年5月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主持下,制定并通过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1980)。一、贸易术语l贸易术语是指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通过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表示货物的价格构成,用以确定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一套国际贸易惯例。l无论如何,贸易术语的性质仍然是惯例,而非成文法,经过编纂的惯例只有经过合同当事人同意选用,才具有法律约束力。l具有较大影响的有华沙-牛津规则、美国对外贸易定
19、义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一)INCOTERMS的宗旨l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二)INCOTERMS2000的适用l1.适用于销售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l2.只规范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部分问题,而不是全部问题l3.主要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但也可以适用于国内货物买卖(三)INCOTERMS 2000的特点l1.对国际贸易术语的分类E、F、C、D四组l2.权利义务的设置将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分为A项和B项l3.电子单证明确规定在卖方必须提供商业发票或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单证时,可以提供“相等的
20、电子单证”EXW工厂交货(指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定地点)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应注意:l1.三种贸易术语风险和费用划分是不同的;FAS以买方指定装货地点的指定船边作为界线FOB以装运港货物是否越过船舷作为界线FCA以货交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作为界线l2.FCA中,卖方交货义务包括装货义务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 成本、保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 运费、保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FR和CIF适用于海上或内河运输CPT和CIP可以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DAF 边境交货(
21、指定地点)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DU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P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DES和DEQ主要用于海上和内河运输DAF可用于任何方式运输,主要是公路和铁路DDU和DDP可用于任何方式运输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l“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INCOTERMS2000成本、保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l“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22、。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的费用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INCOTERMS2000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CFR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INCOTERMS2000共同点l1.交货
23、地点都是在装运港口l2.适合海上运输或内河航运l3.风险划分都是以装运港的船舷作为界线l4.交货性质都属于象征性交货区别l由于三者的价格构成不同而产生的与之相关的责任与其他附属费用不同原告R公司与被告A公司达成由原告向被告出售澳大利亚散装大麦的买卖合同,价格条件为FOB,买方租船并通知卖方,并且合同规定买方指定的船舶必须符合南澳大利亚和(或)维多利亚所有港口船舶装载限制方面的规定,并且买方在指定船舶之前必须事先征得卖方的同意。买方指定甲号轮船并请求卖方同意,卖方以该船吃水不符合约定而拒绝。问:卖方是否有权拒绝买方指定的轮船?中国A茶叶公司向美国B茶叶公司出口茶叶,合同规定价格条款为CIF纽约,
24、适用Incoterms2000,该批货物数量为50000箱,A茶叶公司根据合同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并办理了托运手续。当该批茶叶运到纽约港时,B公司对货物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显示因为货舱进水,使其中的2500箱茶叶因浸泡,已经没有商业价值。为此,B公司拒绝接收货物,并宣告合同无效,拒绝支付货款。问:B公司是否有权这样做?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及其订立l(一)保险合同的性质及其内容“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9条第1款l(二)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1.绝对诚信原则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披露重大事实 对重要事实的陈述必须真实 不得违反保证
25、2.保险利益原则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它也是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3.补偿责任原则 当发生了承包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需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给予被保险人以经济上的补偿。4.近因原则 保险法中的近因更加强调法律的公平合理性,而不拘泥于通常所谓的因果关系二、承保的风险与损失l(一)承保的风险1.自然灾害2.意外事故3.外来风险l(二)赔偿的损失1.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2.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的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单独海损:货物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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