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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国家税务局吉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纳税人学堂”暨“新时代传习所传政策进企业”辅导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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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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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描述:

    1、 国家税务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吉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纳税人学堂纳税人学堂”暨暨“新时代传习所新时代传习所-传政策进传政策进企业企业”辅导培训辅导培训 主讲人:杨永义主讲人:杨永义近期文件解读123专题-国务院最新减税措施纳税人咨询热点CONTENTS目录1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近期文件解读近期文件解读 一、两个重组改制一、两个重组改制税收政策延续文件税收政策延续文件二、四个企业所得二、四个企业所得税事项办理办法税事项办理办法三、两个增值税重三、两个增值税重要政策调整要政策调整 一、两个重组改制税收政策延续文件一、两个重组改制税收政策延续文件 一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2、事一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201817号)。号)。二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二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201857号)。号)。需要重点关注两个问题:一是财税201817号文件的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六)资产划转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二是财税201857号文件的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

    3、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二、四个企业所得税事项办理办法 一是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二是资产损失相关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三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28号)。四是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4、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1优惠事项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2留存备查资料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目录列示的清单归集和整理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其他留存备查资料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的情况自行归集。在本企业完成汇算清缴后,留存备查资料应当归集和整理完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3企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企业依法享有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也有依法按时如实申报、接受监督和检查的义

    5、务。在享受优惠事项后,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二)资产损失相关事项办理办法 1取消企业资产损失报送资料。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2资料留存备查要求。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要承担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1.办法主要内容。一是明确除发票外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二是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

    6、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三是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规定了补救措施。2税前扣除凭证与相关资料的关系。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在某些情形下,则为支出依据,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以上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3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办法将其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

    7、,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4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要求。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考虑到在某些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为此,办法规定了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5外部凭证的税务处理。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

    8、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2)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

    9、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6免税项目可以开票。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7办法第九条辨析 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

    10、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一)非营利组织的条件 符合免税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

    11、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二)资格申请的层级 1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 2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三)资格申请报送的资料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4项、第5

    12、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6项、第7项规定的材料。(四)资格取消情形 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五)其他规定 1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2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

    13、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三、两个增值税重要政策调整三、两个增值税重要政策调整 (一)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1关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

    14、件:一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2关于纳税人转登记的办理程序 转登记的程序由纳税人发起。纳税人应正确、完整填写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当即完成转登记;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不符合相关条件,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3关于转登记前后计税方法的衔接 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

    15、),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4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或留抵进项税额的处理 公告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暂挂账处理,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5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和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调整。因此,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的,应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6.关于转登记纳税人

    16、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 为了给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便利,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关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应按照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七条废止。总局公告2018年第

    17、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简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简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二)调整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为完善增值税制度,国家调整了增值税税率。具体规定及解读如下:1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

    18、0%。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4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2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国务院最新减税措施国务院最新减税措施47020104030605四是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四是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年延长至长至10年。年。一是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一是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

    19、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万元。五是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五是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统一,从2.5%提高至提高至8%。前述三。前述三项措施从今年项措施从今年1月月1日起实施。日起实施。二是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万元。三是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三是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六是从六是从5月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日起

    20、,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七是将目前在七是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一、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一、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 (一)政策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

    21、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例如:甲公司今年1月份购买了一台设备480万元,会计上按5年计提折旧,每年折旧额96万元;税法规定最低不少于10年计提折旧,每年折旧额48万元。行次项 目资产原值本年累计折旧(扣除)金额 账载折旧金额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金额纳税调减金额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123456(4-3)1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含一次性扣除,2+3)2

    22、(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3(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4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5第二个月 二、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范围二、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范围 (一)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范 围 的 通 知 (财 税2018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委托境外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三、委托境外开发费用税前加计

    23、扣除 (一)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四、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四、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转年限延长 (一)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统称资

    24、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五、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五、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一)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六、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六、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 (一)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为减轻企业负

    25、担,鼓励投资创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七、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七、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 (一)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税收政策内容如下: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26、(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3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

    27、抵扣。3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本期咨询热点本期咨询热点 1.办税(财务)人员与所属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及时办理实名信息变更,现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应如何解除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是否予以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实名办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846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涉及税务登记的实名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纳税人未及时变更办税人员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办税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个人声明(附件1)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2.纳税人发现自己的身份证件被虚假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或办税人员发现自己的身份证件被虚

    28、假登记为企业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的,应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实名办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846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税务机关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的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3.自然人转让股权时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转让价款,股权转让所自然人转让股权时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转让价款,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是一次性缴纳还是分期缴纳?得个人所得税是一次性缴纳还是分期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

    29、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7号)规定: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4.4.查实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一台机械设备查实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一台

    30、机械设备,是否按,是否按“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5管理局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了土地增值税,稽管理局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了土地增值税,稽查局在稽查时是否可以按查实方式重新计算并查补税查局在稽查时是否可以按查实方式重新计算并查补税款?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31、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八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6.6.总公司下属的两个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之间总公司下属的两个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之间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谢谢欣赏THANK YOU FOR WAT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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