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吉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纳税人学堂”暨“新时代传习所传政策进企业”辅导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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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税务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吉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纳税人学堂纳税人学堂”暨暨“新时代传习所新时代传习所-传政策进传政策进企业企业”辅导培训辅导培训 主讲人:杨永义主讲人:杨永义近期文件解读123专题-国务院最新减税措施纳税人咨询热点CONTENTS目录1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近期文件解读近期文件解读 一、两个重组改制一、两个重组改制税收政策延续文件税收政策延续文件二、四个企业所得二、四个企业所得税事项办理办法税事项办理办法三、两个增值税重三、两个增值税重要政策调整要政策调整 一、两个重组改制税收政策延续文件一、两个重组改制税收政策延续文件 一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2、事一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201817号)。号)。二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二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201857号)。号)。需要重点关注两个问题:一是财税201817号文件的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六)资产划转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二是财税201857号文件的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
3、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二、四个企业所得税事项办理办法 一是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二是资产损失相关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三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28号)。四是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4、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1优惠事项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2留存备查资料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目录列示的清单归集和整理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其他留存备查资料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的情况自行归集。在本企业完成汇算清缴后,留存备查资料应当归集和整理完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3企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企业依法享有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也有依法按时如实申报、接受监督和检查的义
5、务。在享受优惠事项后,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二)资产损失相关事项办理办法 1取消企业资产损失报送资料。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2资料留存备查要求。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要承担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1.办法主要内容。一是明确除发票外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二是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
6、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三是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规定了补救措施。2税前扣除凭证与相关资料的关系。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在某些情形下,则为支出依据,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以上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3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办法将其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
7、,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4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要求。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考虑到在某些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为此,办法规定了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5外部凭证的税务处理。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
8、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2)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
9、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6免税项目可以开票。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7办法第九条辨析 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
10、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一)非营利组织的条件 符合免税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
11、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二)资格申请的层级 1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 2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三)资格申请报送的资料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4项、第5
12、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6项、第7项规定的材料。(四)资格取消情形 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五)其他规定 1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2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
13、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三、两个增值税重要政策调整三、两个增值税重要政策调整 (一)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1关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
14、件:一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2关于纳税人转登记的办理程序 转登记的程序由纳税人发起。纳税人应正确、完整填写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当即完成转登记;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不符合相关条件,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3关于转登记前后计税方法的衔接 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
15、),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4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或留抵进项税额的处理 公告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暂挂账处理,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5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和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调整。因此,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的,应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6.关于转登记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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