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解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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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企业 国有产权 交易规则 解读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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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解析解析 国资发产权国资发产权【20092009】120120号号法律监管部潘熙法律监管部潘熙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
2、托代理关系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企业基本情况(1)转让方、转让标的及受托会员的名称;(2)转让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3)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其在转让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4)转让标的企业前十名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比例;(5)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
3、营业收入、净利润等;(6)转让标的(或者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的备案或者核准情况,资产评估报告中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的评估值和相对应的审计后账面值;(7)产权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主要交易条件(1)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2)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重大事项(1)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2)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
4、其目前持有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拟受让比例等;(3)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4)其他:标的企业的对外投资情况;本次转让是否涉及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情况;出让方应当对标的企业存在的权利限制、可能影响交易价格的相关情形等重要事项予以充分揭示;转让的产权是否存在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等情形;有无与出让产权有关的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和其他行政程序;资产评估后是否有重大的资产调整;是否有已签署和正在签署的重大合同或协议;是否存在重大的关联交易等。交易方式选择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
5、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保证金设置转让方可以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明示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进行公告。中央企业产权转让信息由相关产权交易机构在其共同选定的报刊以及各自网站联合公告,并在转让标的企业注册地或者转让标的企业重大资产所在地选择发行覆盖面较大的经济、金融类报刊进行公告。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公告的期限。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以省级以上报刊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信息公告期按工作日计
6、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信息的日期不应当晚于报刊公告的日期。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
7、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意向受让方可以到产权交易机构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在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A)转让方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的资格确认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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