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事业法规-2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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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 公用事业 法规 _2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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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目 录录市政公用事业概述市政公用事业概述1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2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城市公用事业管理3 3城市市容与绿化法规城市市容与绿化法规411.1 市政公用事业概述市政公用事业概述 11.1.1 市政公用事业的概念及分类市政公用事业的概念及分类 11.1.1.1 市政公用事业的概念 市政公用事业是指城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为城镇居民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服务的行业。主要包括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供气、供热,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以及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共事业,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
2、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1.1.1.2 市政公用事业的分类 市政公用事业按行业分: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防洪、路灯等城市公共项目;公用事业,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轻轨、轮渡、出租汽车及索道缆车)等;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置等。以上所列各项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统称为市政公用设施。11.1.1.3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特点 城市公用事业涵盖多个行业,尽管各个行业的差别比较大,但仍有共同的基本特征:即自然垄断性、网络性、基础性、公用性和地区性。1.自然垄断性 现代法学一般认为:自然垄断是指由于
3、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秩序的混乱。后来自然垄断主要指依赖独特的资源优势,由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显著,使得市场中由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经营要比多家企业经营效率更高的现象。比如涉及城市燃气的供应与管理,城市供水和排水管网、燃气管网的营运等具有鲜明的自然垄断性。2.网络性 市政公用事业覆盖面广,无论是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设,还是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市容环境卫生以及垃圾处理等,涵盖城市的每个角落,为整个城市居民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服务。3.基础性 基础性包括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基础设施所提供的服务。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包括城
4、市道路,轨道交通,城市桥梁,城市防洪,污水、垃圾处理,供气、供水、排水系统,园林建设等,它投资巨大。以武汉市为例,仅2006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达535亿元人民币。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一是为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基础性服务,二是为城市居民生活提供普遍性的服务。市政公用行业都不同程度地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一定的社会公益性,价格的形成和调整涉及到大多数居民的利益,不可能完全按照供求规律行事。同时由于涉及到大多数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以及消费群体的利益要求不同,收费价格一直由政府主导,价格作为政府对公用事业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政府在定价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4.公用性和地区性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提供的产品
5、和服务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公用性和公益性的特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是为本城市提供服务的,本市机构和居民享有城市公用事业提供的普遍性服务。11.1.2 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和管理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和管理 11.1.2.1 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与管理的现状 长期以来,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的是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直到现在,虽然经过改革开放30年,但市政公用事业的改革才刚刚起步。概括来说,市政公用事业的历史发展和现状是:市政工程建设投资是单一型;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是政企合一型;市政公用事业的营运是垄断型。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投资主体单一,目前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无论其可经营程度如何,都是以政府投资为主,由于政策环境或利益激励机
6、制不完善等原因,社会资本进入仍存在着一定的困难。相对于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投资总量仍然不足,人均享用的设施水平仍然不高,特别是与生态环境相关的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不足,管网建设不配套,仅靠政府筹集建设资金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市政公用设施的投资不足成为城市发展难以克服的障碍。政企合一型是市政公用事业长期的管理模式。政企不分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在只有市政公用事业还存在着政企不分的现象。经营的垄断性体现了市政公用事业的行业特点。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市政公用事业的经营垄断性仍然未打破,主要是与我国市政公用行业的特点和现状有关:一是该行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公
7、用性和公益性的特征;二是投资大、回收期长,再加上管网运营的自然垄断性,其市场化和竞争程度相应较低;市政公用事业产品需求相对稳定,受经济周期的波动影响很小,整个行业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和回报的稳定性,关系国计民生的市政公用产业一直保持较稳健的业绩和较高的回报率,公用事业是最稳定的行业之一。11.1.2.2 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是以市场为向导的改革。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应是一个由政府、民间投资者和外商投资者等多元投资主体共同参与的有序竞争格局,各类投资者凡是具备条件的,均可以通过竞争成为生产者、投资者或经营者。不再受其所有制形式和地域性的限制,其投资能力、经营业绩、信誉等级等成为进入市政公用
8、事业市场的首要条件。2002年12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以市场化的概念覆盖了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全部内容,提出了开放市政公用事业经营市场,允许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提出了把特许经营制度作为市场化条件下投资与经营市政公用事业的主要形式;明确提出了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要实现三个转变:即从直接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从管行业转变为管市场、从对企业负责转变为对公众负责。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投资主体的改革,开放资本市场。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事业中长期规划的条件下投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实现城市
9、市政公用事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二是开放经营市场,明确对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行业实行政府特许经营,开放作业市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城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设施养护的承包单位,签订作业合同,实现作业市场的开放。三是根本上改变以往市政公用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的状况,使市政公用企业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和市场主体,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脱钩改制步伐。城市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改制,与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脱钩,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11.1.2.3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是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
10、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机制,来选择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并明确其在一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依据是2004年2月24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特许经营的内容、意义及适用的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准入和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制度;项目运营中期评估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临时接管制度;公众监督制度和备案制度等。1.市政公用事业实施特许经营的范围 办法规定,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实施特许经营适用本办法。
11、这些行业,经营性比较强,一般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得到补偿;能够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达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提高运行效率的目的。2.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准入制度 办法规范了市政公用事业市场的准入条件。规定了企业参加特许经营权的竞标必须具备的条件。开放市政公用行业市场,鼓励外资、民营资本进入,允许跨行业、跨地区参与经营,但要防止单纯以资本运作为目的。办法对法人资格、资本金、设施与设备、关键岗位的人员以及银行资信、财务状况、业绩、经营方案等提出要求。3.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制度 办法规范了特许经营权的实施程序。对招投标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包括招标条件、评审、公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以及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保证有序
12、竞争,依法实施。办法规范了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特许经营协议是整个特许经营行为的载体,是界定协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的重要法律文书,约束着整个特许经营行为。协议的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范围、期限、价格形成、产品和服务标准、设施维护、履约担保、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方面。由于行业之间、地区之间、项目之间区别很大,只能作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内容在每个协议中体现。4.项目运营中期评估制度 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由主管部门组织对特许经营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目的是准确掌握经营的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5.临时接管制度 特殊情况下对特许经营项目临时接管,要求主管部门要有临时接管的应急预案;什么情况下
13、应该实行临时接管(非正常终止特许经营权);实施临时接管要依法、按程序实施。避免主管部门轻率地中止协议。6.信息披露制度 对违规企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或在特许经营期间严重违法,情节恶劣的,主管部门要取消其特许经营权,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媒体披露,3年之内不允许该违规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竞标。7.公众监督制度 公众对特许经营有知情权、建议权;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如价格听证、实施临时接管的听证、招标程序中的公示等。8.备案制度 备案制度属于一种行政监督,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主要是弥补社会监督机制的缺乏。办法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
14、营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有待各地通过地方法规和实施细则加以细化,并制定配套政策、标准规范,不断规范和完善这项制度,保证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11.1.2.4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政府的监管职责 市政公用事业具有公共性和自然垄断性的特点,消费者基本上没有选择权。即使竞争,也是有限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能够真正打破垄断、开放市场,既能引入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又能做到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不损害公众利益,不影响公共安全,这就需要政府必须承担起“公共责任人”的义务,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的有效监管。办法对获得特许经营的企业乃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较严格的规范。11.1.3
15、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法制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法制建设 在建设法律法规体系中,市政公用事业的立法相对滞后,从国家立法的角度,目前还没有一部市政公用事业法。1992年,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曾经拟了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公用事业法(送审稿),但这部法律送审稿至今并没有获得立法通过。有全国政协委员建议为市政公用事业立法。认为,虽然近年来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得到长足发展,但由于市政公用事业涉及范围广、专业多,长期以来,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法律来规范市政公用事业活动各方主体的行为,以致目前在市政公用事业管理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比如重建设,轻管理;重建设过程管理,轻运营和养护管理;还有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资金普遍紧缺等。
16、为改变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体制落后,管理缺乏法律依据的现状,有政协委员认为,制定一部“市政公用事业法”已迫在眉睫;同时,通过立法明确责任,也有利于开展研究,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明确界定市政公用事业的范畴及其含义;明确将市政公用事业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安排;明确国家鼓励国内外资本(含民间资本)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市政公用事业的有关政策;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职责,切实解决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的问题;明确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维护的职能单位及其职责,解决抢占资源、浪费资源和重复建设的问题。现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依据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部门规章及政
17、策文件,地方政府出台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和相关的政策文件。这些文件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法律地位偏低,缺乏权威性。11.2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市政工程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边沟、街头空地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设施及其附属构筑物;城市桥涵设施,包括河道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地下人行通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用的排水管道、明沟、暗渠、进水井、检查井、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防洪设施,包括河道、泄洪道、明渠、堤岸、河坝、闸门以及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的附属设
18、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公共道路、广场、桥涵、河道、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及其附属设施。规范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各地城市依据本市实际,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使其充分发挥效益,更好地为城市生产、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1.2.1 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 国务院1996年6月发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是规范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的最高法律规范。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城市
19、道路管理条例对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并规定了违规罚则。11.2.1.1 城市道路建设 城市道路设施是城市的骨架,是城市组织生产和安排生活所必需的交通设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分别纳入住宅小区、
20、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城市道路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体,并且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国家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11.2.1.2 城市道路养护
21、与管理 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主要包括城市道路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及防滑、排水等养护作业。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城市道路养护管理的职责、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施工管理以及资金保障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1.城市道路养护管理的职责 城市规划区的道路实行“谁的路权谁养护”的办法。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2.城市道路养护施工管理 由各级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养护管理的道
22、路,应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养护管理单位。参加城市道路养护投标的企业,应具有相应的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资质,并在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城市道路养护需要。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是必须遵守的技术标准。城市道路养护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1年。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养护单位负责保修。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有关法规和规范,对城市道路结构层厚度、施工质量、附属设施等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城市道路养护质量。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资金主要是政府财政投资,资金来源是城市建设维护税。3.城市道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在养护、维修工程施
23、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市政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在维护城市道路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给予配合,提供方便。11.2.1.3 城市道路路政管理 城市道路路政管理是指城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城市执法管理部门、法定委托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维护城市道路、城市道路附属设施以及城市道路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有组织的行政管理。城市路政管理,包括掘路管理、占用路面管理,以及对人为损坏道路的管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城市路政管理有详细的规定。1.城市道路挖掘管理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
24、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2.城市道路路面占用管理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
25、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禁止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11.2.2 城市防洪设施建设与管理城市防洪设施建设与管理 1城市防洪的立法情况 我国绝大多数城市,都是在江河湖海水域附近或依山傍水而建,承受着不同类型洪水的威胁。在目前的668座城市中,须承担防洪任务的城市有639座,占城市总数的95。城市是一个区域经济、政治、文化的中心,一遇水灾,往往损失惨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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