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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市政公用事业法规-2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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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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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市政 公用事业 法规 _2 课件
    资源描述:

    1、 目目 录录市政公用事业概述市政公用事业概述1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2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城市公用事业管理3 3城市市容与绿化法规城市市容与绿化法规411.1 市政公用事业概述市政公用事业概述 11.1.1 市政公用事业的概念及分类市政公用事业的概念及分类 11.1.1.1 市政公用事业的概念 市政公用事业是指城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为城镇居民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服务的行业。主要包括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供气、供热,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以及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共事业,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

    2、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1.1.1.2 市政公用事业的分类 市政公用事业按行业分: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防洪、路灯等城市公共项目;公用事业,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轻轨、轮渡、出租汽车及索道缆车)等;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置等。以上所列各项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统称为市政公用设施。11.1.1.3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特点 城市公用事业涵盖多个行业,尽管各个行业的差别比较大,但仍有共同的基本特征:即自然垄断性、网络性、基础性、公用性和地区性。1.自然垄断性 现代法学一般认为:自然垄断是指由于

    3、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秩序的混乱。后来自然垄断主要指依赖独特的资源优势,由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显著,使得市场中由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经营要比多家企业经营效率更高的现象。比如涉及城市燃气的供应与管理,城市供水和排水管网、燃气管网的营运等具有鲜明的自然垄断性。2.网络性 市政公用事业覆盖面广,无论是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设,还是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市容环境卫生以及垃圾处理等,涵盖城市的每个角落,为整个城市居民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服务。3.基础性 基础性包括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基础设施所提供的服务。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包括城

    4、市道路,轨道交通,城市桥梁,城市防洪,污水、垃圾处理,供气、供水、排水系统,园林建设等,它投资巨大。以武汉市为例,仅2006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达535亿元人民币。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一是为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基础性服务,二是为城市居民生活提供普遍性的服务。市政公用行业都不同程度地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一定的社会公益性,价格的形成和调整涉及到大多数居民的利益,不可能完全按照供求规律行事。同时由于涉及到大多数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以及消费群体的利益要求不同,收费价格一直由政府主导,价格作为政府对公用事业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政府在定价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4.公用性和地区性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提供的产品

    5、和服务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公用性和公益性的特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是为本城市提供服务的,本市机构和居民享有城市公用事业提供的普遍性服务。11.1.2 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和管理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和管理 11.1.2.1 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与管理的现状 长期以来,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的是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直到现在,虽然经过改革开放30年,但市政公用事业的改革才刚刚起步。概括来说,市政公用事业的历史发展和现状是:市政工程建设投资是单一型;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是政企合一型;市政公用事业的营运是垄断型。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投资主体单一,目前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无论其可经营程度如何,都是以政府投资为主,由于政策环境或利益激励机

    6、制不完善等原因,社会资本进入仍存在着一定的困难。相对于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投资总量仍然不足,人均享用的设施水平仍然不高,特别是与生态环境相关的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不足,管网建设不配套,仅靠政府筹集建设资金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市政公用设施的投资不足成为城市发展难以克服的障碍。政企合一型是市政公用事业长期的管理模式。政企不分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在只有市政公用事业还存在着政企不分的现象。经营的垄断性体现了市政公用事业的行业特点。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市政公用事业的经营垄断性仍然未打破,主要是与我国市政公用行业的特点和现状有关:一是该行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公

    7、用性和公益性的特征;二是投资大、回收期长,再加上管网运营的自然垄断性,其市场化和竞争程度相应较低;市政公用事业产品需求相对稳定,受经济周期的波动影响很小,整个行业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和回报的稳定性,关系国计民生的市政公用产业一直保持较稳健的业绩和较高的回报率,公用事业是最稳定的行业之一。11.1.2.2 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是以市场为向导的改革。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应是一个由政府、民间投资者和外商投资者等多元投资主体共同参与的有序竞争格局,各类投资者凡是具备条件的,均可以通过竞争成为生产者、投资者或经营者。不再受其所有制形式和地域性的限制,其投资能力、经营业绩、信誉等级等成为进入市政公用

    8、事业市场的首要条件。2002年12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以市场化的概念覆盖了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全部内容,提出了开放市政公用事业经营市场,允许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提出了把特许经营制度作为市场化条件下投资与经营市政公用事业的主要形式;明确提出了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要实现三个转变:即从直接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从管行业转变为管市场、从对企业负责转变为对公众负责。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投资主体的改革,开放资本市场。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事业中长期规划的条件下投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实现城市

    9、市政公用事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二是开放经营市场,明确对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行业实行政府特许经营,开放作业市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城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设施养护的承包单位,签订作业合同,实现作业市场的开放。三是根本上改变以往市政公用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的状况,使市政公用企业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和市场主体,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脱钩改制步伐。城市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改制,与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脱钩,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11.1.2.3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是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

    10、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机制,来选择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并明确其在一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依据是2004年2月24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特许经营的内容、意义及适用的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准入和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制度;项目运营中期评估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临时接管制度;公众监督制度和备案制度等。1.市政公用事业实施特许经营的范围 办法规定,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实施特许经营适用本办法。

    11、这些行业,经营性比较强,一般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得到补偿;能够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达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提高运行效率的目的。2.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准入制度 办法规范了市政公用事业市场的准入条件。规定了企业参加特许经营权的竞标必须具备的条件。开放市政公用行业市场,鼓励外资、民营资本进入,允许跨行业、跨地区参与经营,但要防止单纯以资本运作为目的。办法对法人资格、资本金、设施与设备、关键岗位的人员以及银行资信、财务状况、业绩、经营方案等提出要求。3.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制度 办法规范了特许经营权的实施程序。对招投标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包括招标条件、评审、公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以及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保证有序

    12、竞争,依法实施。办法规范了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特许经营协议是整个特许经营行为的载体,是界定协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的重要法律文书,约束着整个特许经营行为。协议的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范围、期限、价格形成、产品和服务标准、设施维护、履约担保、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方面。由于行业之间、地区之间、项目之间区别很大,只能作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内容在每个协议中体现。4.项目运营中期评估制度 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由主管部门组织对特许经营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目的是准确掌握经营的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5.临时接管制度 特殊情况下对特许经营项目临时接管,要求主管部门要有临时接管的应急预案;什么情况下

    13、应该实行临时接管(非正常终止特许经营权);实施临时接管要依法、按程序实施。避免主管部门轻率地中止协议。6.信息披露制度 对违规企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或在特许经营期间严重违法,情节恶劣的,主管部门要取消其特许经营权,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媒体披露,3年之内不允许该违规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竞标。7.公众监督制度 公众对特许经营有知情权、建议权;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如价格听证、实施临时接管的听证、招标程序中的公示等。8.备案制度 备案制度属于一种行政监督,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主要是弥补社会监督机制的缺乏。办法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

    14、营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有待各地通过地方法规和实施细则加以细化,并制定配套政策、标准规范,不断规范和完善这项制度,保证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11.1.2.4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政府的监管职责 市政公用事业具有公共性和自然垄断性的特点,消费者基本上没有选择权。即使竞争,也是有限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能够真正打破垄断、开放市场,既能引入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又能做到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不损害公众利益,不影响公共安全,这就需要政府必须承担起“公共责任人”的义务,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的有效监管。办法对获得特许经营的企业乃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较严格的规范。11.1.3

    15、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法制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法制建设 在建设法律法规体系中,市政公用事业的立法相对滞后,从国家立法的角度,目前还没有一部市政公用事业法。1992年,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曾经拟了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公用事业法(送审稿),但这部法律送审稿至今并没有获得立法通过。有全国政协委员建议为市政公用事业立法。认为,虽然近年来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得到长足发展,但由于市政公用事业涉及范围广、专业多,长期以来,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法律来规范市政公用事业活动各方主体的行为,以致目前在市政公用事业管理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比如重建设,轻管理;重建设过程管理,轻运营和养护管理;还有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资金普遍紧缺等。

    16、为改变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体制落后,管理缺乏法律依据的现状,有政协委员认为,制定一部“市政公用事业法”已迫在眉睫;同时,通过立法明确责任,也有利于开展研究,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明确界定市政公用事业的范畴及其含义;明确将市政公用事业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安排;明确国家鼓励国内外资本(含民间资本)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市政公用事业的有关政策;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职责,切实解决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的问题;明确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维护的职能单位及其职责,解决抢占资源、浪费资源和重复建设的问题。现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依据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部门规章及政

    17、策文件,地方政府出台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和相关的政策文件。这些文件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法律地位偏低,缺乏权威性。11.2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市政工程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边沟、街头空地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设施及其附属构筑物;城市桥涵设施,包括河道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地下人行通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用的排水管道、明沟、暗渠、进水井、检查井、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防洪设施,包括河道、泄洪道、明渠、堤岸、河坝、闸门以及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的附属设

    18、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公共道路、广场、桥涵、河道、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及其附属设施。规范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各地城市依据本市实际,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使其充分发挥效益,更好地为城市生产、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1.2.1 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 国务院1996年6月发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是规范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的最高法律规范。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城市

    19、道路管理条例对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并规定了违规罚则。11.2.1.1 城市道路建设 城市道路设施是城市的骨架,是城市组织生产和安排生活所必需的交通设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分别纳入住宅小区、

    20、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城市道路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体,并且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国家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11.2.1.2 城市道路养护

    21、与管理 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主要包括城市道路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及防滑、排水等养护作业。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城市道路养护管理的职责、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施工管理以及资金保障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1.城市道路养护管理的职责 城市规划区的道路实行“谁的路权谁养护”的办法。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2.城市道路养护施工管理 由各级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养护管理的道

    22、路,应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养护管理单位。参加城市道路养护投标的企业,应具有相应的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资质,并在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城市道路养护需要。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是必须遵守的技术标准。城市道路养护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1年。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养护单位负责保修。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有关法规和规范,对城市道路结构层厚度、施工质量、附属设施等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城市道路养护质量。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资金主要是政府财政投资,资金来源是城市建设维护税。3.城市道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在养护、维修工程施

    23、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市政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在维护城市道路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给予配合,提供方便。11.2.1.3 城市道路路政管理 城市道路路政管理是指城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城市执法管理部门、法定委托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维护城市道路、城市道路附属设施以及城市道路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有组织的行政管理。城市路政管理,包括掘路管理、占用路面管理,以及对人为损坏道路的管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城市路政管理有详细的规定。1.城市道路挖掘管理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

    24、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2.城市道路路面占用管理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

    25、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禁止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11.2.2 城市防洪设施建设与管理城市防洪设施建设与管理 1城市防洪的立法情况 我国绝大多数城市,都是在江河湖海水域附近或依山傍水而建,承受着不同类型洪水的威胁。在目前的668座城市中,须承担防洪任务的城市有639座,占城市总数的95。城市是一个区域经济、政治、文化的中心,一遇水灾,往往损失惨重。中

    26、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是我国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最高法律规范。与大江大河的防洪相比,城市防洪具有自身特点,防洪除涝的要求也高。防洪法对城市防洪虽有所规定,但基本上是“一带而过”,无法解决当下我国许多城市一遇暴雨便“水浸街”、“水进家”的问题。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2年8月颁发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是以文件的形式发布,不具备强制性法律特征,同时该条例关于城市防洪仅两条内容,对城市防洪的设施建设、管理以及城市防洪抢险救灾等没有法律规范。因此,有舆论呼吁城市防洪应当专门立法。2.城市防洪规划和建设 城市防洪规划是城市防灾规划的一个重要

    27、组成部分,列入城市总体规划中。城乡规划法规定:“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防洪规划作为特别重要和相对独立的专项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防洪保护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相协调,使防洪工程布局与城市发展总体格局协调一致。城市防洪规划要明确城市防洪标准。城市防洪标准,是以保障城市全局安全、防御城市主要外河洪水的防洪标准。就全国一般情况而言,沿大江、大河、大湖城市的防洪工程可与堤防建设相结合,其防洪标准应与干流相一致。中小

    28、支流上城市的防洪标准在与流域防洪标准相协调后,在确保城市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可采用略高于周边其他圩垸的相对标准,但在堤防断面和超高上要留有一定的安全余地。对特别重要的城市,经论证后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城市防洪设施建设的内容,一是按规划的设防标准建设防洪堤,防止外江河水对规划区造成威胁。城市防洪工程投入大,根据规划区建设时序的安排及经济承受能力,防洪堤的建设可按近远期分步实施。比如远期50年一遇的设防标准,近期可按20年一遇标准实施,远期按50年一遇标准改造。当然如条件许可能实现一步到位是最为理想而一劳永逸的方案。二是整治河道。河段行洪不畅,就会致使上游河段雍水,抬高洪水位。整治河道的目的是为了

    29、水流顺畅,增大流速,使江河的行洪能力得到提高,降低洪水位。3.城市防洪设施的管理 在城市防洪设施防护带内,禁止乱挖、乱填、搭盖、堆放物料,不准进行有损防洪设施的任何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堤坝进行与防洪无关的活动和修建作业,确有必要进行时,应征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防洪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对河道、湖泊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由城市防洪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城市防洪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30、。11.2.3 城市排水工程建设城市排水工程建设 城市排水是指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大气降水径流和其他弃水的收集、输送、净化、利用和排放。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城市污水和雨水输送管网的管道、暗渠、泵站、出水口、窨井及附属设施、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场和调蓄排水的湖塘、排污河道等。11.2.3.1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规划与设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规定: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和城市经济发展计划及经济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任务,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担设计和施工任务。城市排水设

    31、施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和标准,工程竣工经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城市排水设施资金的筹措可采用国家和地方投资、受益者集资、银行贷款、依法征收税以及实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等多种渠道筹措。11.2.3.2 排水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1)在排水设施防护区内,不得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设置有碍维护作业的设施,严禁拆动、破坏、堵、占压、窃取排水设施的行为。(2)严禁其他管道、电缆穿越城市排水管道和附属设施。(3)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交纳排水有偿使用费,专款专用于城市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11.2.3.3 使用城市排水设施单位的管理 (1)

    32、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其专用设施需要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的,应报经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排放污水许可证后,方可接通使用。(2)排水单位应采取有利于削减污水量和污染物质的技术措施,推行雨污分流排水体制,发展高效、低耗能源的污水处理技术,积极发展污水综合治理技术。(3)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应当遵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排放标准排水,严禁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腐蚀物质、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4)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排水单位的管理,设置污水监测站,负责城市排水单位水质、水量的监测工作。11.3 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城市公用事业管理 11.3.1 概述概述 城市公用事业包括城市供水、

    33、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轻轨、轮渡、出租汽车及索道缆车)、供电、电信等行业。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辅助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用途供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主,为本单位的生活、生产供水。城市供热是由集中热源厂所生产的蒸汽、热水,通过供热管网向城市供应生活和生产用热。城市煤气是由煤气厂所生产的煤气,通过供气管网向城市供应生活和生产用气。另外还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11.3.2 城市供水与节水管理城市供水与节水管理 11.3.2.1 城市供水管理组织

    34、机构 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供水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11.3.2.2 城市供水水源 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2)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

    35、各项建设用水;(3)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使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跨省、市、县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11.3.2.3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与设施维护 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应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要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供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资金

    36、;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用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设施的维护,应当由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负责。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制度,确保安全运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面以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因工程建设确需要改装、拆迁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采用相应的补救措施。11.3.2.4 城市节水管理 城市实行节约用水和计划用水。国家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技水平。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37、政府给予奖励。全国节约用水工作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单位自建的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严格执行取水

    38、许可证制度和维修管理制度,并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统计工作。对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建设配套的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水设施。11.3.3 城市供热与供气管理城市供热与供气管理 11.3.3.1 城市供热管理 1.发展城市集中供热的方针 城市集中供热的方针是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并且力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根据工业用热和生活用热的需要,采取热电联产、建设集中供热的锅炉房、充分利用工业余热和开发地热等多种形式,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凡是新建住宅、公用设施和工厂用热,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都应采取

    39、集中供热,一般不再建分散的供热锅炉房。2.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体制 2003年7月,由建设部等八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决定在东北、华北、西北及山东、河南等地区开展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其主要内容有四点:(1)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将采暖费用由单位统包,改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费采暖。(2)逐步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办法。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必须一步到位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控制功能的采暖系统,并执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的新办法。现有住房分步实施,对住宅采暖系统采用计量及温控装置技术。(3)实行采暖扶持政策,加快城镇现有住宅节能改造

    40、和供热采暖措施改造。(4)实行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制度,引入竞争机制,深化供热企业改革,积极培育和规范城镇供热市场。3.城市集中供热的建设资金城 市集中供热建设资金可采取多种渠道筹集,如地方自筹、向受益单位集资、从城市建设税金适当拿出部分资金补助等。城市民用集中供热网的建设,国家根据情况给予部分节能投资,以补助热力建设。4.城市集中供热的优惠政策及价格政策 城市集中供热是城市公用事业,利润甚微,因此国家要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热力价格要按照热源生产单位、热力公司和用户三兼顾的原则,根据实际成本和效益合理确定。11.3.3.2 城市供气管理 1.发展城市供气事业的原则 发展城市煤气,必须贯彻多种气源、

    41、多种途径、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的发展方针,优先使用天然气,大力发展煤制气,积极回收工矿煤气,合理利用液化石油气,适当发展油制气。城市煤气的发展应贯彻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转化率;要做到合理用气和节约用气;要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城市煤气供气的原则是优先发展城市居民用户,适当发展公共福利事业用户,合理发展高、精、尖工业和生产工艺必须使用煤气,且节能显著的中小型工业企业。2.城市煤气的基本建设 城市煤气建设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好城市煤气专业规划,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列入国家或地方基本建设规划。煤气厂的新建、扩建、改造工程的“三废”治理必须贯彻同时设计、同

    42、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工业“三废”排放标准。煤气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努力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程度。3.城市煤气的经营管理 企业的经营要以经济效益为基础,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目的,搞好优质服务。煤气企业要通过考核供应量、质量、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重大事故发生次数等指标,加强计划管理,搞好综合平衡,建立调度制度、安全制度、质量检验制度、服务水平考核制度等。4.城市燃气安全管理 为了确保燃气安全,要建立城市供气工程选地审查制度,供气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生产达标制度,供气设备使用登记、建档制度,动火作业分级审批制度,城市

    43、燃气用具生产许可证制度,城市燃气用具定点销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5.科研设计和队伍建设 建立燃气科学研究机构,开展技术研究,收集科技信息,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建立燃气设计规划机构,搞好城市煤气发展规划。各省、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城市煤气企业的领导。11.3.4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 11.3.4.1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一般按公共汽车、电车、地铁、出租汽车、轮渡等系统划分为专业公司分别进行管理,有的大城市将公共交通公司隶属公用事业局,

    44、归口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大城市、大城市和中小城市管理分级有所区别。11.3.4.2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 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05年3月1日发布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国务院正着手研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条例,通过立法,确立城市公共交通法律制度。城市公共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有序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国家鼓励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式,改进公共交通系统,推进智能化公共交通体系建设。国家实行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制度。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

    45、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的经营者。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对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按照线路经营许可证确定的运营车辆的数量核发车辆运营证。从事线路经营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符合线路经营要求的运营车辆、场站设施、运营资金;有合理、可行的线路经营方案;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取得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保证运营安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制定具体的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自然灾害

    46、、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后,经营者应当启动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恢复正常运行,并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11.3.5 城市供电、电信管理城市供电、电信管理 11.3.5.1 城市供电管理 1983年8月水利电力部发布了全国供用电规划,对城市供电做了具体规定。(1)按照国家标准,供电局供电频率为交流50Hz。供电额定电压:低压供电为单相220V、三相380V;高压供电为10kV、35(63)kV、110kV、220kV、330kV、500kV。(2)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要纳入城市建设与改造的统一规划。供电部门与城建部门密切配合,以便于城建部门统一安

    47、排供电设施的用地、线路走廊、电缆隧道,以及在城市大型建筑物内和建筑群中预留区域配电室和营业网点的建筑面积。(3)用户的用电申请报装接电工作,由供电局用电管理部门受理,统一对外。用户新装或增加、减少用电以及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口等均应向供电局办理用电申请手续。(4)用户或建设单位需要迁移供电局的供电设施时,如供电设施建设在先,由提出单位负担迁移所需的投资;如提出单位设施建设在先,由供电局投资备料;对不能确定先后者,由双方协商解决。供电部门需要迁移用户或单位的设施,按上述原则办理。(5)不再实行包灯供电,现有包灯用户应改为按实际用电量计算。供电局按照国家规定电价分类,对不同的受电点和不同用电类别的

    48、用电分别安装计费电度表。(6)居民用电应安装电度表,按实际用电量交费。临时用电的用户一般应装计费电度表计费。(7)供电局应按照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规定的周期校验和更换计费电度计量装置。11.3.5.2 城市电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是全国电信通讯管理的行政法规,该条例共七章八十一条,包括电信市场、电信服务、电信建设、电信安全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11.4 城市市容与绿化法规城市市容与绿化法规 11.4.1 城市市容管理城市市容管理 城市市容管理,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镇道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工具、临街景观等容貌的管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规

    49、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法律制度。该条例主要包括城市市容管理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以及违反该条例的法律责任。城市市容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临街建筑物容貌管理。具体要求是保持临街建筑物外形完好、整洁。包括:临街建筑物的房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杂物;依附临街房屋搭建雨棚、遮阳篷帐、突出的门廊和封闭阳台、平台、外走廊及其他构筑物,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临街建筑物需要与城市道路广场设置分界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不得采用实体围墙。道

    50、路容貌管理。具体要求是道路交通设施、公用设施、花坛等设置保持其完好、整洁;在市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车容整洁。户外广告和标志容貌管理。具体要求是在广场、立交桥及沿街门面设置标牌、灯饰、商业橱窗应符合容貌规划和标准;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符合户外广告容貌规划和标准;门面标牌、灯饰、商业橱窗、户外广告、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等面向社会公众的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文字。其他容貌管理。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盆)、草坪应保持整洁美观。城市中裸露黄土的沿街空地,按照规定进行绿化、硬化。11.4.2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是在城市政府领导下,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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