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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 上传人(卖家):gjxwyh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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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房屋建筑 市政 基础设施 工程 生产 安全事故 应急 预案
    资源描述:

    1、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事故分级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市级指挥机构2.2 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2.3 有关单位应急组织机构3 预防与预警3.1 生产安全风险防控3.2 预警行动4 应急处置4.1 先期处置4.2 事故报告4.3 应急响应4.4 信息发布4.5 响应升级或降级4.6 响应终止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事故调查评估5.3 有关责任6 应急保障6.1 队伍保障6.2 通信保障6.3 装备物资保障6.4 交通运输保障6.5 治安保障6.6 医

    2、疗卫生保障6.7 经费保障6.8 教育培训6.9 应急演练7 附则7.1 预案管理7.2 预案实施1 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的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进一步提升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3、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1.4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1.5 事故分级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个级别。1.5.1 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级)(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

    4、接经济损失的;(2)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的;(3)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4)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1.5.2 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级)(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3)省政府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1.5.3 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级)(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5、(3)市政府认定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1.5.4 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级)(1)造成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上述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市级指挥机构发生较大及以上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成立市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省指挥部做好重大、特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应急救援专家组。2.1.1 市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

    6、分管副市长。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及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成员: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电力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支队、市通发办负责人和事发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可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增加其他市级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2.1.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

    7、署。(2)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配合做好全市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3)启动和终止级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4)统一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物资、交通工具、装备器材及相关设施设备。(5)协调军分区、武警支队、中央和省驻嘉单位参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6)向市委、市政府、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助支援。2.1.3 成员单位职责军分区:根据市政府或市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民兵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协调驻嘉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8、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媒体接待和舆论引导工作。市委网信办:指导做好涉及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网络舆情应对工作,指导做好一般、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网络舆情应对工作,协调做好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处置不良信息,指导做好网上舆论引导。市发展改革委:与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支持事发县(市、区)做好灾后重建项目规划工作。市公安局:指导协调事发县(市、区)公安机关开展人员疏散撤离、事故区域警戒及治安管理,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通道畅通,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参与事故

    9、调查处理。市民政局:指导协调事发县(市、区)民政部门对遭受事故严重影响的困难群众进行临时救助。市财政局: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支持事发县(市、区)做好灾后重建项目规划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对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处置建议,协助组织污染物品清除和废弃物处置。市建设局:牵头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监控监测及预警,及时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建设行业救援队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做好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参与一般、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

    10、理;牵头组织评估修订全市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县(市、区)编制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组织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建设、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支持事发县(市、区)做好灾后重建项目规划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协调紧急运力运输事故现场的人员及应急物资设备,视情启动高速公路应急绿色通道。市水利局:提供事故区域相关水文资料,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市商务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统一调拨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协调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指导事发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对事故伤员的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统计工作;根据需要做好现场防

    11、疫和消毒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心理救助。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事故救援与处置,协调专业抢险队伍对事故中涉及的危险化学物品泄漏事故进行紧急处置;组织协调其他社会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遭受事故严重影响的群众进行转移安置,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协助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牵头或配合开展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车辆、设施设备等产品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开展设施质量调查评估。市气象局: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气象监测,提供事故区域相关气象资料。电力局:指导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保

    12、障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统筹调度社会救援力量和资源参与处置;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指导、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武警支队:根据市政府或市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所属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应急救援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事发地政府开展人员搜救、疏散转移等工作。市通发办:指导、监督和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事故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工作,尽快恢复在事故中被破坏的公用电信网通信设备。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第一时间组织先期处置,做好辖区内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安置、组织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参与事故调查、评估、处理。

    13、2.1.4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为市指挥部办事协调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分管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根据市指挥部授权,发布和解除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做好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组织事故起因及处置过程的调查评估;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召集市指挥部会议,起草与办理文件,负责信息传达、收集、分析、报送、发布等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1.5 应急救援专家组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岩土、结构、材料、建筑机械、建筑电气和卫生防疫等方面专家,组建应急

    14、救援专家组,为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重要信息研判和专业技术支持。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研究、处置等工作。2.2 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县(市、区)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指挥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2.3 有关单位应急组织机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事故即时处置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先期处置时

    15、,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做好现场疏散、人员搜救等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善后和原因分析、调查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3预防与预警3.1 生产安全风险防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进一步实施“防危大、防高坠、防死角盲区”安全提升工程,强化安全监管信息化手段运用;加强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实行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16、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整改;加强工程生产安全基础建设,推动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查检测力度,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等重大民生工程,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点部位和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定期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隐患排查,确保及时闭环整改到位,做好台账记录;建立健全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对生产安全重大风险源应进行动态监控、定期检查和监测

    17、评估;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3.2 预警行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召开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形势分析会,深入分析辖区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动态、薄弱环节和事故原因,形成生产安全形势分析报告。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迅速准确接报事故信息和生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生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分析研判事故发生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影响,指导监督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刻开展隐患排查整改,跟踪整改情况,并视情况报告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8、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根据职责,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重大风险点的监测和信息共享。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根据隐患排查整改和危险源监测情况,开展风险分析,明确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将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风险点信息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应急处置4.1 先期处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应当立即按照本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建设、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以及

    19、专业救援机构、社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抢救受害及受困人员,保护可能受到威胁的人群,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严防次生事故(灾害)发生。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政府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4.2 事故报告4.2.1 报告程序(1)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要立即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并于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事发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将事故情况报告市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2)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房屋市

    20、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按照伤亡和损失情况对事故分级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报告本级政府和市建设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4.2.2 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分析,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6)根据事态

    21、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4.3 应急响应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市级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级四个级别。县(市、区)政府可制定本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4.3.1 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采取以下响应措施:(1)密切关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进展,协助事发县(市、区)政府对事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2)加强与事发县(市、区)政府和市级、省级有关部门沟通,及时掌握次生事故(灾害)发生情况,必要时给予应急救援指导。(3)根据救援处置的需要,组织应急救援专家支

    22、援,并提供技术支持。4.3.2 级应急响应在发生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即时成立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市指挥部宣布启动级应急响应。在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1)根据本预案,市指挥部办公室紧急通知各成员集中办公,并立刻派人进驻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组,紧急组织应急救援专家组进驻现场。(2)市指挥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督促应急救援,听取事发地政府、现场指挥部相关救援情况汇报。(3)现场指挥部紧急制定救援方案,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现场抢险救援、伤员救治、秩序维护、群众转移等工作,及时抢修受破坏的道路和电信、供水、供气、供电等公共设施,开展环境监测

    23、,控制污染扩散。(4)市指挥部统一调配应急物资、各方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必要时,及时请求各方救援力量支援。(5)组织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救援信息。(6)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4.3.3 级、级应急响应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市指挥部在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立即组织现场救援,并在省指挥部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工作。4.4 信息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省指挥部和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或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一

    24、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或其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1)信息发布时限:对涉及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2)信息发布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失踪和伤亡、财产损失、救援进展、事故区域交通管制和临时交通措施等情况;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事故导致的次生事故(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等。(3)信息发布形式:通过互联网、新闻发布会、电视媒体采访、提供新闻稿等形式。4.5 响应升级或降级当事故或险情进一步扩大或达到更高级别时,各

    25、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向属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经研判,级应急响应升至级应急响应的,或级应急响应升至级应急响应的,立即上报省指挥部,由省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升级;级应急响应升至级应急响应的,由市政府或市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升级。当事故或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发生的次生事故(灾害)因素被有效遏制时,级、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降级;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或市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降级;级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降级。4.6 响应终止当事故或险情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事故(灾害)因素被消除时,级、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决定并宣

    26、布应急响应终止;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5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善后处置工作由各级政府牵头负责。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其家属按规定做好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依法依规给予补偿;对受伤人员做好救治、救助、心理干预工作;做好保险理赔、设施修复、环境修复治理、次生事故(灾害)预防监测工作。5.2 事故调查评估一般、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特别重

    27、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5.3 有关责任对玩忽职守、渎职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应急保障6.1 队伍保障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专业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市县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力量建设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组建工作。鼓励和动员专业救援力量、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事故应急处置。6.2 通信保障市建设局牵头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

    28、,并建立相应的网络通信保障制度。市通发办协调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6.3 装备物资保障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物资保障工作,配备专用救援装备器材,完善装备物资储备信息库,加强日常维修保障,确保用于抢险的工程车辆、机械设备状态良好、物资器材充足,确保抢险指令下达后,随时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6.4 交通运输保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制定公路、水路运输工具调用保障制度,参与人员疏散、物资运输保障,视情启动高速公路应急绿色通道。6.5 治安保障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保障,协助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做好相关工作。情况紧急时,市政府或市指挥部

    29、根据有关应急救援需要,商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6.6 医疗卫生保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医疗救治保障制度,组织调度医疗卫生力量,开展医疗救治、疫病防控、心理干预等工作。6.7 经费保障按照现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实行分级承担。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设立应急专项资金,用于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日常防范、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6.8 教育培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知识宣传、培训教育,提升从业人员和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技能。6.9 应急演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应每2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7附则7.1 预案管理市建设局负责本预案的修订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应当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并报市建设局备案;市建设局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7.2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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