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宣讲2022年新修订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专题讲座(讲义).docx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学习宣讲2022年新修订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专题讲座(讲义).docx》由用户(小溪河)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学习 宣讲 2022 修订 关于 取保候审 若干问题 规定 专题讲座 讲义
- 资源描述:
-
1、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学习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讲义)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了规范适用取保候审,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制定的规定。2022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2225号,以下简称规定)。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一部分规定的出台背景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依法规范适用取保候审,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节
2、约司法资源,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曾为此专门制定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1999年规定),以全面规范取保候审工作。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持续推进,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提出更高需求,我国刑事政策和对羁押制度的司法理念发生较大转变,刑事诉讼法以及公检法和国家安全机关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的配套规定相继就取保候审相关制度作出修改,司法实践中犯罪结构和刑罚逐渐轻缓化。鉴此,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工作,公安
3、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法律和有关规定,对1999年规定作出了全面修订。规定共计六章四十条,对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以便于司法机关理解和掌握,更好地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部分规定的修订内容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依法规范适用取保候审,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犯罪结构和刑罚结构逐渐轻缓化,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需求,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
4、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取保候审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深入剖析,经过反复研究论证与修改,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9月21日正式发布。规定共六章四十条,对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关于取保候审的对象,规定明确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明确了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的“严重疾病”和“生活不
5、能自理”,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二是进一步强化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执行监督。为进一步明确被取保人的活动范围,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特定的活动”的范围进行了细化,以便于实际操作。针对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向执行机关报到的期限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后果及处置措施,以确保异地取保候审有效执行。对被取保候审人申请离开居住地的,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条件、批准程序、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同时,为加大对被取保候审人的违规惩处力度,规定还对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逮捕等措施的条件、程序予以进一步明确,以保障取保候
6、审相关规定得到贯彻执行。三是解决取保候审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经常居住地,而又常年不在户籍地这一常见问题,规定明确,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被取保候审人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针对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后如何处理的问题,规定要求,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且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此外,为方便退还被取保候审人保证金,规定提出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转账退还保证金。四是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的工作衔接。为顺畅检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送交执行工作,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
7、将有关法律文书和其他材料送交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依照规定交付执行。同时,规定要求,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并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此外,规定还进一步规范了取保候审与其他强制措施、判决、决定等的衔接问题。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适用取保候审,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同时,充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8、。第三部分规定的要点解答一、规定是如何体现少捕慎诉慎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答: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也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少捕慎诉慎押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落实,要求办案机关依法、准确适用各类强制措施。规定主要在以下方面体现上述要求:一是进一步明确应当取保候审的对象。规定强调,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二是明确可以在被取保候审人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流动增多,外来人口犯罪现象,规定明确,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
9、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三是明确“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标准。针对实践中不规范适用、不敢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问题,规定明确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执行,便于实践掌握。四是简化被取保候审人申请离开居住地的审批程序。规定明确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有利于在对被取保候审人实施有效监管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其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影响。五是规定了保证金退还的便利途径。实践中时有出现取保候审解除后,被取保候审人由于种种原因
10、不便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的现象。为更加方便退还被取保候审人保证金,规定提出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转账退还保证金,以充分保障当事人财产权利。二、关于健全取保候审执行与监管制度,规定相较于1999年规定,作出了哪些优化?答:为加强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督管理,防止脱管、漏管问题发生,规定主要提出了以下措施:一是明确被取保候审人的活动范围。结合实际监管的需要,规定分别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特定的活动”的范围进行细化,有利于执行机关掌握和操作,也有利于被取保候审人明确知悉自己的活动范围。二是明确异地执行取保候审时被取保候审人的报到义务。规定要求,对于异
11、地执行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在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到,同时还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后果及处置措施,以确保被取保候审人按时报到并依法接受监管。三是细化对被取保候审人的违规惩处措施。规定第五章对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惩戒进行了规定,对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治安管理处罚、逮捕等措施的条件、程序予以进一步明确,保障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得到贯彻执行。三、规定为何专门针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执行问题作出规定?是如何规定的?答: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是,1999年规定没有对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作出规定,导致相
12、关工作衔接受到影响。针对这一问题,为进一步畅通文书送交、执行交付程序,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交付执行。同时,为提高司法效率,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采用电子方式向公安机关送交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此外,考虑到一些人民法院没有对应同级公安机关的问题,规定进一步明确,所在地没有同级公安机关的,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有关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并建立相关工作衔接机制。四、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规定得到准确贯彻执行?答:规定是对刑事诉讼法关
13、于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具体化,因其广泛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和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是公检法和国家安全机关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为切实贯彻执行好规定,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学习培训。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同堂培训等形式,把修订后的规定作为各类培训的重点内容切实抓好,确保各级公检法和国家安全机关能够全面掌握、准确理解、依法运用,提升依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能力。二是健全工作机制。指导各地公检法和国家安全机关不断健全、细化各项工作机制,强化执法指引,明确各部门职责权限,增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打通取保候审工作衔接的“最后一公里”。三是强化监督指导。规定下发后,我们将加强对各地公检法和国家安
14、全机关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监督和指导,进一步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发现应适用而不适用或者违规适用取保候审等问题,依法及时予以纠正,确保取保候审措施得到全面、准确实施。第四部分:规定的全文学习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适用取保候审,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
15、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第三条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第四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第五条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16、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第六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前款规定的被监视居住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第二章 决定第七条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下列“特定的场所”:(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二)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三)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四)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五)其他可能妨害取
17、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第八条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与下列“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二)同案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三)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滋扰的人员;(四)可能实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影响诉讼活动的人员。前款中的“通信”包括以信件、短信、电子邮件、通话,通过网络平台或者网络应用服务交流信息等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通信。第九条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从事下列“特定的活动”:(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活动;(二)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