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企业专利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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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专利培训赵娟 2019.2专利审查流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的概念专利三性的理解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专利保护专利挖掘受理分类实审请求发明实审公布初审复审授权公告无效权利维持权利终止受理初审授权公告权利维持评价报告复审无效发明新型和外观新型和外观权利终止分类 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而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需要较长的时间。有些申请人既希望获得较长的专利保护期限,又希望能够尽快地获得专利权,因此常常采取就同一发明创造同时或者先后申请一项发明专利和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作法。发明的概念及其理解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1.对产品提出的技术方案2.对方法提出的技术方案3.对产品的改进提出的技术方案4.对方法的改进提出的技术方案 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例如对机器、设备、部件、仪器、装置、用具、材料、组合物、化合物等作出的发明。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法,又可以分为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例如对加工方法、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或产品使用方法等所作出的发明。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绝大多数发明都是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例如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选择等,只要这种组合或选择产生了新的技术效果,就是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的概念及其理解 实
3、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1.对产品的形状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2.对产品的构造新的技术方案3.对产品的形状和构造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具有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内部构造,即产品的组成部分及其结构,它们具有确定的空间位置关系,以某种方式相互联系而构成一个整体。物质的微观结构,例如分子结构、原子结构等,不属于这里提及的“构造”。什么是技术方案?一般而言,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解决人类生产、生活中某一特定技术问题的具体构思,是利用自然规律、自然力使之产生一定效果的方案。技术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例如产
4、品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设备、装置的形状、结构、成分、尺寸等等;方法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工艺、步骤、过程,所涉及的时间、温度、压力以及所采用的设备和工具等等。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技术特征。建立实用新型保护制度是对专利权仅仅授予创造性较高的发明创造的专利保护制度的补充。例如,德国当时制订实用新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弥补“小而实用的改良被竞争者模仿而几乎得不到保护的状态”,是为了保护“介于专利发明和外观设计之间的发明”。外观设计的概念及其理解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1.对产品的形
5、状的设计2.对产品的图案的设计3.对产品的形状和图案的设计4.对产品的形状和色彩的设计5.对产品的图案和色彩的设计6.对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的设计 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都可以涉及产品的形状,但不同的是,实用新型是一种技术方案,它所涉及的形状是从产品的技术效果和功能的角度出发的;而外观设计是一种设计方案,它所涉及的形状是从产品美感的角度出发的。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目的主要是促进商品外观的改进,既增强竞争能力,又美化人民生活。专利法第22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实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6、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抵触申请)。避免申请日之前的公开1 1、概念: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修订后的审查指南增加了网络公开)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不等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出版物。2 2、标准:处于公众能得知的状态 (1 1)不受地理位置限制(2 2)不受发行多少限制(3 3)不受是否有人阅读及申请人是否知道的限制公开日: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
7、明其公开日的除外(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1、概念 由于使用而导致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导致技术方案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这种公开方式称为使用公开。即使所使用的产品或者装置需要经过破坏才能得知其结构和功能,也仍然属于使用公开。2、标准:处于公众可能得知的状态3、形式: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展出、演示等 4、公开日:公众能得知之日为公开日 未给出任何有关技术内容的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其结构和功能或材料成份的产品展示,不属于使用公开。1、概念主要是指口头公开等。例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电视
8、、电影等能够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2、形式:口头,报告,广播,展览等。3、时间:发生日或者播放日为准 所谓“为公众所知”,不是指有关技术内容已经为公众中所有的人实际得知,而是指有关技术内容已经处于向公众公开的状态,使想要了解其技术内容的人都有可能通过正当的途径了解,而不仅仅是为某些特定人所能了解。这种向公众公开的状态只要客观存在,有关技术就被认为已经公开,至于有没有人了解或者有多少人实际上已经了解该技术是无关紧要的。专利法第22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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