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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合同法学》电子教案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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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学 合同 法学 电子 教案 课件
    资源描述:

    1、合合 同同 法法 学学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 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概述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是合意(一)合同是合意 我国民法及其理论关于合同的概念继受于大陆法系我国民法及其理论关于合同的概念继受于大陆法系传统,大陆法系合同的概念源于罗马法。查士丁尼传统,大陆法系合同的概念源于罗马法。查士丁尼对合同的定义是:对合同的定义是:“合同是由双方意愿一致而产生合同是由双方意愿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合同是合意的思想在我国合同法中得到了彻底合同是合意的思想在我国合同法中得到了彻底的贯彻。的贯彻。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二)合同是债权合意(二)

    2、合同是债权合意 合同法将调整范围表述为合同法将调整范围表述为“民事权利义务民事权利义务”,从文义理解,似乎没有采狭义的合同概念,而是采从文义理解,似乎没有采狭义的合同概念,而是采纳了广义的合同概念。纳了广义的合同概念。合同作为债权协议,是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发生根据。合同作为债权协议,是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发生根据。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三)合同是财产性的债权合意(三)合同是财产性的债权合意 民法上的合同,主要包括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和调民法上的合同,主要包括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和调整身份关系的合同。整身份关系的合同。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尽管从法律调整划分的大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尽管从法律调整划分的

    3、大原则来看,身份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但在原则来看,身份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但在婚姻、收养、监护等合同关系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合同关系中,不可避免地涉及财产的约定,在我国司法裁判实务中,仍有适用财产的约定,在我国司法裁判实务中,仍有适用合同法的余地。合同法的余地。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 二、合同的分类二、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相对方享单务合同,是指合同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相对方享有受领权利,而不必承担对待给付义

    4、务的合同。典有受领权利,而不必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典型如赠与合同。型如赠与合同。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一方通过给付对方利益,对方为此也有偿合同,是一方通过给付对方利益,对方为此也要支付相应利益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要支付相应利益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型的法律形式,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有偿的。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利益,对方并不支付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利益,对方并不支付对待利益的合同。对待利益的合同。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

    5、同(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名称并有相应规则的合同。了一定名称并有相应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在法律上尚未规定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在法律上尚未规定的合同。的合同。区分二者的意义主要在于法律适用上的差异。有名区分二者的意义主要在于法律适用上的差异。有名合同须优先适用合同法分则或与其相关的特别法的合同须优先适用合同法分则或与其相关的特别法的规定,但无名合同在适用法律时,一般适用合同法规定,但无名合同在适用法律时,一般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如果是有偿合同,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则,

    6、如果是有偿合同,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或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的有关规定,或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要约一经受约人同意(承诺)即成诺成合同,是指要约一经受约人同意(承诺)即成立的合同,即立的合同,即“一诺即成一诺即成”的合同。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双方合意之外,尚须交付标的物实践合同,是指除双方合意之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典型如保管合同(合同法第才能成立的合同,典型如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67条)。条)。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

    7、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须具备特定形式才能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须具备特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的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依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并生效的不要式合同,是指依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形式。区别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意义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区别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意义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六)主合同与从合同(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无须依附其他合同即可独立存在的合主合同,是

    8、指无须依附其他合同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同。从合同,就是须依附其他合同存在而存在的合同,从合同,就是须依附其他合同存在而存在的合同,典型如担保合同。典型如担保合同。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 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之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是调整合同之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民事主体从事合同行为应遵循的行的总和,是民事主体从事合同行为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是司法机关裁判合同纠纷案件时的法为规范,是司法机关裁判合同纠纷案件时的法律依据。律依据。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 二、合同法的地位二、合同法的地位 在民法体系中,物权法确定了现实

    9、存在的合法在民法体系中,物权法确定了现实存在的合法财产的权利边界,侵权责任法力求保护权利人财产的权利边界,侵权责任法力求保护权利人免受越过财产边界者的侵害,也保护权利人免免受越过财产边界者的侵害,也保护权利人免于受到那些超过身体的自然边界的侵害;合同于受到那些超过身体的自然边界的侵害;合同法则认可并且保证权利人超过这些边界进行合法则认可并且保证权利人超过这些边界进行合作。作。在民法体系中,合同法与物权法是最基本的财在民法体系中,合同法与物权法是最基本的财产规范形式。产规范形式。在民法体系中,合同法是最具自治性的法律。在民法体系中,合同法是最具自治性的法律。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 三、合同法的体

    10、系三、合同法的体系(一)民法通则有关合同之债的制度、规则与相(一)民法通则有关合同之债的制度、规则与相关司法解释关司法解释(二)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二)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的特别规定(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的特别规定(四)我国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公约(四)我国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公约(五)国务院所属部门为规范合同关系发布的命令、(五)国务院所属部门为规范合同关系发布的命令、批示或规章批示或规章(六)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中关于合同(六)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中关于合同的规定的规定(七)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合同的规定(七)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合同

    11、的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 四、合同法的适用四、合同法的适用(一)合同法规范的效力位阶(一)合同法规范的效力位阶 1、具有绝对效力的法源。、具有绝对效力的法源。2、具有相对效力的法源。、具有相对效力的法源。3、间接法源。、间接法源。(二)合同法的适用逻辑(二)合同法的适用逻辑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三)合同法的溯及力(三)合同法的溯及力 与合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与合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12、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立法法第特别规定除外(立法法第84条)。条)。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有关合同的司法解释有溯及力的,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有关合同的司法解释有溯及力的,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遵照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遵照执行。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 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法的功能合同法的功能 一、保护合同自由一、保护合同自由(一)合同自由的价值(一)合同自由的价值 合同之所以成为现代社会进步的文明表征和基本工合同之所以成为现代社会进步的文明表征和基本工具,就在于合同具有自由的本质这一点上。通说认具,就在于合同具有自由的本质这一点上。通说认为,合同自由包括是否缔约的自由、与谁缔约的自为,合同自由包括是否缔约

    13、的自由、与谁缔约的自由以及决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的自由。由以及决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的自由。合同自由蕴涵着对于人类而言深刻而广泛的价值,合同自由蕴涵着对于人类而言深刻而广泛的价值,它是从根本上有益于型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效率它是从根本上有益于型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效率的根本性力量。的根本性力量。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二)合同法与合同自由(二)合同法与合同自由 合同法对合同自由的捍卫,其核心点,就是以制度合同法对合同自由的捍卫,其核心点,就是以制度的方式,保障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自由意志选择的产的方式,保障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自由意志选择的产物。物。一个合同是否是自由合意的产物,是无法从其内容一个合同是否是自

    14、由合意的产物,是无法从其内容本身得到证明的,而且合同法不应该也无能力决定本身得到证明的,而且合同法不应该也无能力决定一个具体的合同应当是什么样子,因为那是合同自一个具体的合同应当是什么样子,因为那是合同自由的领域,合同自由的本质决定了任何法律皆无以由的领域,合同自由的本质决定了任何法律皆无以预见交易人还会有什么样的创造,无以涵盖自由交预见交易人还会有什么样的创造,无以涵盖自由交易在扩展过程中不断呈现出来的广阔而复杂的样态。易在扩展过程中不断呈现出来的广阔而复杂的样态。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 二、保障交易效率二、保障交易效率(一)分配交易风险(一)分配交易风险(二)降低交易成本(二)降低交易成本

    15、(三)遏制机会主义(三)遏制机会主义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 三、维系道德信赖三、维系道德信赖(一)守护道德底线(一)守护道德底线 合同法维护的道德义务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社会上合同法维护的道德义务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陌生人之间的道德预期,这种道德预期普遍存在的陌生人之间的道德预期,这种道德预期以不作为为底线,可称之为消极的道德义务。以不作为为底线,可称之为消极的道德义务。(二)维系交易道德(二)维系交易道德 合同法设置的道德义务,由于超越了陌生人的界限,合同法设置的道德义务,由于超越了陌生人的界限,而进入缔约状态,故在特定合同关系中,除了存在而进入缔约状态,故在特定合同关系中,除了

    16、存在一般的消极的不作为的社会道德要求之外,还有着一般的消极的不作为的社会道德要求之外,还有着较不作为义务更高要求的作为的道德义务,可称之较不作为义务更高要求的作为的道德义务,可称之为积极的道德义务,例如通知、协助、保密、安全为积极的道德义务,例如通知、协助、保密、安全保障、催告等。保障、催告等。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 四、实现期待利益四、实现期待利益 从财产性的意义上讲,物权法以保护现实存在从财产性的意义上讲,物权法以保护现实存在的财产权利及其所在之现实利益为目标,侵权的财产权利及其所在之现实利益为目标,侵权法则以制裁侵权行为,并对受害人所遭受的现法则以制裁侵权行为,并对受害人所遭受的现实的人

    17、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予以补救为目的,二实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予以补救为目的,二者在功能上均以保护固有财产利益为取向。与者在功能上均以保护固有财产利益为取向。与此不同,合同法最基本的功能是保护合同追求此不同,合同法最基本的功能是保护合同追求的未来的期待利益的实现。的未来的期待利益的实现。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 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法的原则合同法的原则 合同法原则的功能如下:合同法原则的功能如下:(1)法律适用时要优先适用规则,但当具体规则在)法律适用时要优先适用规则,但当具体规则在适用于一个合同关系时若发生冲突,可运用合同法适用于一个合同关系时若发生冲突,可运用合同法原则去权衡得失,确定解决方案;原则

    18、去权衡得失,确定解决方案;(2)在合同内容不明或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异议时,)在合同内容不明或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异议时,合同法原则具有解释合同行为、说明合同内容的功合同法原则具有解释合同行为、说明合同内容的功能;能;(3)在合同法对个案欠缺明文时,合同法的基本原)在合同法对个案欠缺明文时,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填补空白、补充漏洞的功能。则具有填补空白、补充漏洞的功能。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 一、合同自由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内涵(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内涵 合同法没有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内涵下定义,但合同法没有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内涵下定义,但对合同自由的基本内容做了如下表述:对合同自由的基

    19、本内容做了如下表述:“当事人依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非法干预。”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二)合同自由原则下的规范群(二)合同自由原则下的规范群 1、合同神圣原则、合同神圣原则 2、约定优先原则、约定优先原则 3、效力待定制度、效力待定制度 4、可撤销可变更制度、可撤销可变更制度 5、严格责任、严格责任 6、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计算方式、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 二、平等原则二、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合同法第3条规定: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

    20、加给另一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方。”在合同法的规范世界里,平等原则是合同自由在合同法的规范世界里,平等原则是合同自由原则实现的法律前提,合同自由原则实现的效原则实现的法律前提,合同自由原则实现的效果,则表现为合同关系的普遍公平。反之,由果,则表现为合同关系的普遍公平。反之,由于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核心主旨,大多合同法于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核心主旨,大多合同法制度都是围绕保障合同自由而设置的,所以,制度都是围绕保障合同自由而设置的,所以,在合同法保障合同自由的功能得到良好实现的在合同法保障合同自由的功能得到良好实现的过程中,平等原则也同时获得了进一步实现的过程中,平等原则也同时

    21、获得了进一步实现的可能。可能。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 三、诚实信用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一)诚信原则的内涵(一)诚信原则的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履约,互相协助,不滥用权利,当诚实守信,善意履约,互相协助,不滥用权利,不规避法律,并维持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不规避法律,并维持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与协调。之间的利益平衡与协调。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二)诚信原则下的规范群(二)诚信原则下的规范群 1、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 2、附随义务、附随义务 3、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 4、抗辩、变

    22、更与解除、抗辩、变更与解除 5、合同解释、合同解释 6、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 四、公平原则四、公平原则(一)公平原则的内涵(一)公平原则的内涵 合同法上的公平原则包含两层含义:合同法上的公平原则包含两层含义:(1)除非有特约,否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除非有特约,否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均享有对等的程序性权利,以及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均享有对等的程序性权利,以及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理分配;(2)有效的合同无论其结果如何,原则上都是公平的;)有效的合同无论其结果如何,原则上都是公平的;但如果这种结果的发生与当事人缔约时依赖的交易基础没但如果这种

    23、结果的发生与当事人缔约时依赖的交易基础没有关系,且造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重失衡,则应加以调有关系,且造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重失衡,则应加以调整,以使双方利益趋于平衡。整,以使双方利益趋于平衡。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二)公平原则下的规范群(二)公平原则下的规范群 1、重大误解规则、重大误解规则 2、显失公平规则、显失公平规则 3、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 4、不可抗力规则、不可抗力规则 5、双务合同的抗辩制度、双务合同的抗辩制度 6、违约金增减规则、违约金增减规则 7、过失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 8、损益相抵规则、损益相抵规则 9、风险负担规则、风险负担规则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 五、合法原

    24、则五、合法原则 合同法第合同法第7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第第8条第条第1款规定: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律约束力。”第第52条第条第5项规定项规定“违反法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合同无效。合同与法律的关系,归根结底取决于法律对合合同与法律的关系,归根结底取决于法律对合同自由的立场,这是由国家与市民社会同自由的立场,这是由国家与市民社会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 六、公序良俗原则六、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法第合同法

    25、第7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益。”学说将其称为公序良俗原则。学说将其称为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共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共秩序,是指国家和社会在和平发展过程中呈现秩序,是指国家和社会在和平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来的稳定持续、安全有序的公共状态;善良出来的稳定持续、安全有序的公共状态;善良风俗,是指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普遍存在于社风俗,是指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普遍存在于社会、

    26、为公众所遵循的道德和习惯。会、为公众所遵循的道德和习惯。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 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1、什么是合同?为什么合同可作为法院强制、什么是合同?为什么合同可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执行的根据?2、合同分类的意义是什么?、合同分类的意义是什么?3、从民法体系的角度说明合同法的制度功能。、从民法体系的角度说明合同法的制度功能。4、合同法是如何体现合同自由原则的?、合同法是如何体现合同自由原则的?5、如何理解合同法上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自、如何理解合同法上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关系?由原则的关系?6、如何理解合同法上公平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如何理解合同法上公平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关系?

    27、则的关系?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基础理论合同订立的基础理论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是典型的双方法律行为,是实现当事人意合同是典型的双方法律行为,是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途径。思自治的重要途径。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85条规定: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二、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一)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的区别(一)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的区别 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概念,合同订立是合同订

    28、立与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概念,合同订立是当事人为达成协议进行的一个动态的协商过程,它当事人为达成协议进行的一个动态的协商过程,它的结果是合同成立或者合同不成立,合同成立是当的结果是合同成立或者合同不成立,合同成立是当事人达成协商的结果,是静态的。事人达成协商的结果,是静态的。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二)合同成立的要件(二)合同成立的要件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应当包括双方当事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通过要约承诺方式和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通过要约承诺方式和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形式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形式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只需

    29、当事人的意思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只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表示一致 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成立要件包括双方或多方当事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成立要件包括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和通过要约承诺的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和通过要约承诺的形式形式 第四种观点认为合同成立要件包括双方以上的当事第四种观点认为合同成立要件包括双方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缔约目的。人、意思表示一致和缔约目的。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三)合同成立的效果(三)合同成立的效果 合同成立是合同当事人就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是合合同成立是合同当事人就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是合同订立后的积极结果,一方主体承诺

    30、生效,合同即同订立后的积极结果,一方主体承诺生效,合同即成立。合同成立时当事人约定的主权利义务尚未发成立。合同成立时当事人约定的主权利义务尚未发生效力,因此仅产生形式上的拘束力。依法成立的生效力,因此仅产生形式上的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三、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程序包括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两种。合同订立程序包括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两种。一般程序是典型程序,体现为要约邀请一般程序是典型程序,体现为要约邀请要要约约新要约新要约承诺的过程。特殊程序表现为非承诺的过程。特殊程序表现为非典型的交易方式,例如交叉要

    31、约,意思实现,典型的交易方式,例如交叉要约,意思实现,依指令性计划订立合同,事实过程缔约等。依指令性计划订立合同,事实过程缔约等。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第二节 要约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一、要约的概念(一)要约的概念(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以缔结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二)要约的生效条件(二)要约的生效条件 1、要约必须包含要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包含要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要约

    32、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对人发出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二、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内容要具体明确,在合同主要条款并未明因此内容要具体明确,在合同主要条款并未明确,而是希望对方明确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确,而是希望对方明确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时,为要约邀请(表示时,为要约邀请(an“invitations to treat”)。)。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非订立合同的必经

    33、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非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要约和要约邀请相比较,区别在于:阶段,要约和要约邀请相比较,区别在于:1、效果不同。、效果不同。2、内容不同。、内容不同。3、表现形式不同。、表现形式不同。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 三、要约的效力三、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效力是指要约发出后对当事人的强制力要约的效力是指要约发出后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它具体体现为要约人、受要约人、和约束力。它具体体现为要约人、受要约人、第三人因要约发出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第三人因要约发出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要约效力取决于古典契约理论所坚持的要约效力取决于古典契约理论所坚持的“单方单方意思表示意

    34、思表示”的基本性质。同时,要约的效力也的基本性质。同时,要约的效力也是当代契约理论所强调的当事人诚实信用义务是当代契约理论所强调的当事人诚实信用义务的必然推论。的必然推论。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一)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一)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1、表达主义、表达主义 2、发信主义、发信主义 3、到达主义(受领主义)、到达主义(受领主义)4、了解主义、了解主义(二)要约的存续期间(二)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为要约可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要约的存续期间为要约可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要约存续期间一般由要约人自由决定,要约人力,要约存续期间一般由要约人自由决定,要约人没有确定的

    35、,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没有确定的,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三)要约的效力内容(三)要约的效力内容 1、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对受要约人的效力。2、对要约人的效力。、对要约人的效力。(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人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第二章第二章 合

    36、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五)要约失效(五)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第三节 承诺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一、承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一)承诺的概念(一)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对要约的完全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承诺是对要约的完全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无条件同意要约的内容,并决定以要约的内发出的无条件同意要约的内容,并决

    37、定以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容与要约人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二)承诺的条件(二)承诺的条件 1、作出承诺的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人必须是受要约人 2、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相吻合、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相吻合 二、承诺的方式二、承诺的方式(一)通知方式(一)通知方式 承诺的方式要符合要约的要求。根据承诺的方式要符合要约的要求。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2条的规定,承诺应当采取通知的方式,但根据交条的规定,承诺应当采取通知的方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

    38、的除外。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二)默示方式(二)默示方式 承诺一般应以明示方式作出,默示方式不构成承诺。承诺一般应以明示方式作出,默示方式不构成承诺。但如果基于双方约定或者交易惯例,默示可以作为但如果基于双方约定或者交易惯例,默示可以作为承诺方式。承诺方式。(三)行为方式(三)行为方式 以行为作出承诺又称意思实现,它与默示的意思表以行为作出承诺又称意思实现,它与默示的意思表示不同。默示的意思表示仍属于意思表示,合同在示不同。默示的意思表示仍属于意思表示,合同在默示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合同才成立。默示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时,

    39、合同才成立。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 三、承诺的生效三、承诺的生效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5条规定: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立。”因此,承诺生效直接决定着合同的成立,因此,承诺生效直接决定着合同的成立,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意义,承诺生效时间的确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意义,承诺生效时间的确定也就成为各国立法关注的问题。定也就成为各国立法关注的问题。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 四、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四、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一)承诺迟延(一)承诺迟延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承诺的期限通常是由要约规定的

    40、,要约中未规定承承诺的期限通常是由要约规定的,要约中未规定承诺的时间的,受要约人应在合理期限作出承诺。超诺的时间的,受要约人应在合理期限作出承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承诺,该承诺不产生效力。过承诺期限作出承诺,该承诺不产生效力。(二)承诺撤回(二)承诺撤回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承诺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第四节 其他成立合同的方式其他成立合同的方式 一、交叉要约一、交叉要约(一)交叉要约的概念(一)交叉要约的概念 交叉要约(交叉要约(crossoffers)又称为)又称

    41、为“交错要约交错要约”或者或者“要约之吻合要约之吻合”,是指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采取,是指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采取非对话式的方式,几乎同时向对方提出两个独立且非对话式的方式,几乎同时向对方提出两个独立且内容相同的要约的现象。交叉要约发生在依非对话内容相同的要约的现象。交叉要约发生在依非对话方式签订合同场合,如果在依对话方式签订合同的方式签订合同场合,如果在依对话方式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则为情况下,则为“同时表示同时表示”。同时表示是指对话人。同时表示是指对话人之间同时为同一内容的意思表示。之间同时为同一内容的意思表示。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 和普通要约相比,交叉要约具有以下特征:和普

    42、通要约相比,交叉要约具有以下特征:1、双方当事人的要约存在交叉,双方当事人均在收、双方当事人的要约存在交叉,双方当事人均在收到对方要约之前发出要约。到对方要约之前发出要约。2、双方要约的内容必须严格一致。、双方要约的内容必须严格一致。3、双方当事人在发出要约时均不知道对方向自己发、双方当事人在发出要约时均不知道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出要约。4、双方当事人均采用非对话方式向对方发出要约。、双方当事人均采用非对话方式向对方发出要约。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二)交叉要约的效力(二)交叉要约的效力 一种观点认为,交叉要约本身并不能成立合同,因一种观点认为,交叉要约本身并不能成立合同,因为双方

    43、都是向对方发出要约,只有当对方正式表示为双方都是向对方发出要约,只有当对方正式表示接受时,双方意思表示才达成一致,仅有要约而无接受时,双方意思表示才达成一致,仅有要约而无承诺若能构成合同,不但不合常理,而且会导致商承诺若能构成合同,不但不合常理,而且会导致商业上的诸多不便。业上的诸多不便。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双方已经有相同的意思表示,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双方已经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可推定双方已经作出了承诺。法律可推定双方已经作出了承诺。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 二、意思实现二、意思实现(一)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和特征 意思实现,是指根据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意思,实施意思实现,是指根据能

    44、产生法律效果的意思,实施具有推断其意思的价值的行为。具有推断其意思的价值的行为。意思实现的主要特征为,承诺无须通知,合同自出意思实现的主要特征为,承诺无须通知,合同自出现认定承诺意思的事实或行为时(承诺意思实现时)现认定承诺意思的事实或行为时(承诺意思实现时)成立。因此,意思实现的认定受到严格限制,很多成立。因此,意思实现的认定受到严格限制,很多国家要求要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人预先的声明确国家要求要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人预先的声明确定。定。(二)意思实现的本质(二)意思实现的本质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 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1、合同成立的要件是什么?、合同成立的要件是什么?2、思考

    45、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思考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3、什么是承诺的撤回?、什么是承诺的撤回?4、如何理解交叉要约的效力?、如何理解交叉要约的效力?5、如何理解意思实现与传统要约、如何理解意思实现与传统要约承诺缔承诺缔约方式的区别?约方式的区别?第三章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合同效力概述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即合同生效后所发生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即合同生效后所发生的法律效力。的法律效力。第三章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的生效要件二、

    46、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标准。(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缔约能力、自然人的缔约能力 2、法人的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 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第三章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其中表示行为是指表意人将其内心的效果意思表达其中表示行为是指表意人将其内心的效果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效果意思是指表意人内心

    47、所想要发于外部的行为,效果意思是指表意人内心所想要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从本质上,合同是当事人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从本质上,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只受之间的一种合意,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只受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约束,法律赋予这种真实的意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约束,法律赋予这种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及在此意思表示基础上形成的合意以法律思表示以及在此意思表示基础上形成的合意以法律效力。故,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重要构成要效力。故,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重要构成要件。件。第三章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8、这一要件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合同自由的限制。合这一要件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合同自由的限制。合同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力,是因为当事人的意思表同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力,是因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赋予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赋予其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不合法的合同法律不予保护,其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不合法的合同法律不予保护,也就无法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也就无法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第三章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 第二节第二节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

    49、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生效要件,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生效要件,使得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能被法律赋予法律效使得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能被法律赋予法律效力的一种状态。力的一种状态。第三章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 无效合同是法律对合同的否定评价,是国家意无效合同是法律对合同的否定评价,是国家意志对合同自由的一种限制,它具备以下几个特志对合同自由的一种限制,它具备以下几个特征:征: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2、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第三章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

    50、二、无效合同的类型二、无效合同的类型(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国家利益的合同 1、欺诈、欺诈 2、胁迫、胁迫(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合同益的合同 1、当事人出于恶意。、当事人出于恶意。2、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3、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第三章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又可称为隐匿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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