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最新小额贷款公司及融资担保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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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但经营的是金融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但经营的是金融业务,可以说是业务,可以说是“准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1.做金融之事,不享金融之权利做金融之事,不享金融之权利身份定位尴尬;身份定位尴尬;2.“小贷小贷”高息;高息;3.“大额大额”放贷;放贷;4.资金饥渴资金饥渴,变相,变相“揽储揽储”;5.村镇银行?村镇银行?“变身变身”还需观望;还需观望;6.监管问题;监管问题;7.高税收成本。高税收成本。8.无权威法律依据无权威法律依据9.非法从事金融业务非法从事金融业务10.从银行套取资金从银行套取资金
2、 六、小额贷款公司涉诉案件的特点六、小额贷款公司涉诉案件的特点 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为原告,被告则为规模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为原告,被告则为规模 较较小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缺席判决占有很大比小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缺席判决占有很大比例。例。二是涉案的法律关系均为借款关系,涉诉双方二是涉案的法律关系均为借款关系,涉诉双方对案件基础事实往往无争议,争议焦点集中在担对案件基础事实往往无争议,争议焦点集中在担保的效力上。保的效力上。三是被告往往无力还款而不愿调解三是被告往往无力还款而不愿调解。主要法律依据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3、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贷款申请贷款申请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贷款调查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后检查贷款收回和不良贷款的处置贷款收回和不良贷款的处置贷款资料整理
4、归档贷款资料整理归档(一)合同文本条款欠缺的法律风险(一)合同文本条款欠缺的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应为书面形式。借款合同应为书面形式。我国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97条第条第2款规定:款规定:“借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其他条款: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还款的资其他条款: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还款的资金来源及方式、担保方式、陈述和保证、违约金来源及方式、担保方式、陈述和保证、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通知和送达、其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通知和送达、其他条款等。他条款等。格式合
5、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不同意的合同。1.违反公平原则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违反公平原则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我国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第39条第条第1款规定: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对免责或限责条款不履行告知义务的风险。对免责或限责条款不履行告知义务的风险。合同
6、法合同法第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3.其他风险其他风险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合同文本滞后的风险。格式合同文本滞后的风险。1.要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要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遗漏重要信息。义务,不得遗漏重要信息。2.在制定借款合同格式文本时,要严格在制定借款合同格式文本时,要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去制定、修改借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去制定、修改借款合同文本,一方面参考立法对合同条款款合同文本,一方面参考立法对合同条款的规定,另一方面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的规定,另一方面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其他有利于信贷安全条款,并在签内作出其他有利于信贷安全条款,并在签约时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约时取得对
8、方当事人的同意。(1)合同签约手续应当齐全完备。)合同签约手续应当齐全完备。(2)主体填写清楚准确(合同上载明的)主体填写清楚准确(合同上载明的当事人名称与实际签章不符)。当事人名称与实际签章不符)。(3)合同上载明的当事人名称与实际签)合同上载明的当事人名称与实际签章不符。章不符。(4)合同编号;(确保唯一性)。)合同编号;(确保唯一性)。(5)法定代表人填写准确。)法定代表人填写准确。(6)日期一般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数量)日期一般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数量词用中文大写填写。词用中文大写填写。(7)合同金额一律使用中文大写。)合同金额一律使用中文大写。(8)备选空白栏如未被选上,应加横线以示删除
9、。备选空白栏如未被选上,应加横线以示删除。合同上有空白栏,但不准备填写,应加盖合同上有空白栏,但不准备填写,应加盖”此栏空白此栏空白“字样印章。字样印章。(9)合同骑缝章。)合同骑缝章。(10)合同签字和印章应当真实。)合同签字和印章应当真实。(11)合同未载明签订日期。)合同未载明签订日期。(12)擅自调整已审批合同的内容。)擅自调整已审批合同的内容。(13)履行法定提示义务)履行法定提示义务 a、在合同中对相关格式条款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在合同中对相关格式条款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进行特别标识。文字、符号、字体等进行特别标识。b、在合同正式条款的前面专门设置、在合同正
10、式条款的前面专门设置“敬请注意敬请注意”内容。内容。c、在合同写明:借款人、在合同写明:借款人*保证人保证人*已经充分理解合同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条款。1、方式:保证、抵押、质押。、方式:保证、抵押、质押。2、担保范围:、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一般包括诉讼费、鉴定实现债权的费用(一般包括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执行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执行费等费用)、保管费用等。费等费用)、保管费用等。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案例:案例:2007年年3月月20日,甲小贷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人民币
11、日,甲小贷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人民币1000万元的信用贷款,贷款到期日为万元的信用贷款,贷款到期日为2007年年6月月1日。在贷日。在贷款即将到期时,乙公司又与甲小贷公司协商再贷款即将到期时,乙公司又与甲小贷公司协商再贷1500万元,万元,用以归还上述借款。同年用以归还上述借款。同年5月月23日,甲小贷公司与乙公司、日,甲小贷公司与乙公司、丙营业部签订一份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甲小贷公司贷给丙营业部签订一份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甲小贷公司贷给乙公司人民币乙公司人民币1500万元,借款期限自万元,借款期限自2007年年6月月1日至日至2008年年5月月31日止;丙营业部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日止;丙营
12、业部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次日,甲小贷公司将保证。合同签订次日,甲小贷公司将500万元划入乙公司万元划入乙公司账户,账户,1000万元作为还款,清偿了第一笔借款,贷款到期万元作为还款,清偿了第一笔借款,贷款到期后,甲小贷公司多次向乙公司何并营业部发出催款通知书,后,甲小贷公司多次向乙公司何并营业部发出催款通知书,但均未获偿还(另查:丙营业部于但均未获偿还(另查:丙营业部于2004年年5月领取非企业月领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系隶属于丁公司的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法人营业执照,系隶属于丁公司的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甲小贷公司遂于甲小贷公司遂于2008年年8月月19日提出诉讼,请求乙
13、公司、日提出诉讼,请求乙公司、丙营业部、丁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丙营业部、丁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庭审中,丙营业部、丁公司抗辩称丙作为非企业法人分支庭审中,丙营业部、丁公司抗辩称丙作为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其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机构,不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其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问题:问题:丙营业部作为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是否具有保证人的主丙营业部作为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是否具有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保证合同的效力如何?体资格?保证合同的效力如何?1997年年10月月26日,某银行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借日,某银行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开发公司借
14、款款合同,开发公司借款1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到期日为个月,到期日为1998年年1月月26日。签约当日,银行与日。签约当日,银行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由某建筑程公司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由某建筑程公司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约定为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约定为“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贷款到期后,。贷款到期后,开发公司无力还款,银行于开发公司无力还款,银行于1998年年7月月22日向开发公日向开发公司发出了司发出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通知书表
15、述为:。通知书表述为:“某开发公司,你企业现在我行尚有贷款本金某开发公司,你企业现在我行尚有贷款本金100万元万元没有归还,利息没有归还,利息23 500元没有支付。元没有支付。”开发公司在贷开发公司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盖了公章,保证人建筑工程公司也在款催收通知书上盖了公章,保证人建筑工程公司也在同一份同一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盖了章。由于多次上盖了章。由于多次追索未果,银行于追索未果,银行于1999年年1月月10日,向法院起诉了开日,向法院起诉了开发公司和建筑工程公司。发公司和建筑工程公司。问题:本案中银行向法院主张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保问题:本案中银行向法院主张某建筑工程
16、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是否超过了保证期间?证责任,是否超过了保证期间?问题: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已满的情况下,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或其他书面文件上签字或者承诺是否有效?依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对这个问题应当明确以下几点:(1)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保证期间届满而消灭。债权人书面向保还人主张保证责任,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并无其他承诺性语言意思表示的,法院不能单凭其签字盖章行为认定是重新确认或者成立新的保证合同。(2)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或者保证人签字承诺“继续履行原合同担保责
17、任”或者“按原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应当依据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认定担保人承诺按原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成立了新的保证关系,保证人应当按照新的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对于新担保合同中未能明确的内容,应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3)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保证人仍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此时亦应认定新的保证合同成立。2006年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60万元的设备,约定分两期付款。第一期为30万元,其余30万元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范围。甲公司在付清第一笔货款后,在征得乙公司的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中的20万元转移给尚欠其2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至履
18、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按约付款,于是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20万元的货款及利息。但丁公司账户被冻结不能偿还。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丙公司称自己并不知晓甲公司已将部分债务转移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借贷关系中一旦发生债的变更,其间存在的法律风险点可能由于没有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或者虽取得了保证人的同意,但没有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进而导致保证人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因此,债权人在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条款后应及时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并取得其同意主合同条款变更的书面材料,以免保证人“脱保”。除此之外,在保证合同中可以预先以列举的方式说明哪些主合同条款变更无需经过保证人的同意,债权人与
19、债务人就可自由变动也不失为一个不错的选择。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第第39条规定: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新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1)保证人应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2)保证人应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3)保证方式的约定尽量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4)在合同中对保证期间约定的明确具体。(5)发生债的变更及时与保证人就保证签订新的协议。(6)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一定要有编号,并做好衔
20、接(7)注意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8)避免保证合同无效(9)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问题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问题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
21、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倍,最高不得超过倍。2011年4月20日,原告海宁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陆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陆某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4月21日至2011年8月23
22、日;月利率为16,逾期则利率上浮50%,按月结息;借款人发生未按期足额支付本金、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等情形,原告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同日,原告与被告海宁市某布艺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为陆某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逾期利息、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等。2011年4月21日,原告向陆某发放了贷款100万元。但借款人陆某仅支付了2011年6月16日前的利息,对该日之后的利息及借款本金100万元尚未支付。原告为此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发送通知督促被告履行担保责任。被告于2011年7月11日收到通知。因被告未履行
23、担保责任,原告遂提起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代为归还借款100万元;二、判令被告代为支付相应利息(以借款10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11年7月11日止按月利率16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1年7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23058元。原告因此提起本案诉讼,为此已支付律师23058元。被告辩称,原告与借款人陆某之间恶意串通来损害被告的利益,被告本次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合同签订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均无效,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
24、011年8月26日作出(2011)嘉海商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合同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了书面的保证合同,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定。因此,本案的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并自成立之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且公司内部决议程序
25、不得约束第三人,该条款亦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因此,本案中即使没有公司股东会同意担保的决议,也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被告辩称原告与借款人陆某之间恶意串通来损害被告利益,因此借款合同无效,缺乏证据证实,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同,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说,建议小额贷款公司等债权人在遇到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下,要注意审查其公司章程,并要求其按照公司章程提供有权机关做出的决议。胡某投资宝石加工生意急需一笔前期资金,胡某投资宝石加工生意急需一笔前期资金,遂向其朋友柳某借款。柳某同意借款,但要求胡遂向其朋友柳某借款。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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