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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会计法》培训讲义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3591752
  • 上传时间:2022-09-22
  • 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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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会计法 培训 讲义 课件
    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培训讲义李继楼第一讲会计法概述 第二讲会计法贯彻实施 第三讲 总则 第四讲 会计核算 第五讲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特 别规定 第六讲 会计监督 第八讲 法律责任 第一讲会计法概述 一、会计法沿革1、建国前:战国时期:法经;唐代:唐律疏议;明代:大明律;清代:大清律;北洋政府:会计法草案、会计法条例、会计法;国民政府:会计法2、新中国成立后:1985年5月1日会计法;1993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订会计法;1999年10月3日第二次修订会计法,于2000年7月1日起实施。二、制定会计法的原则:政策性普遍性针对性 规范性。三、近几年会计工作情况1、成就重要性认识普遍提高;初步建立

    2、了法规、制度体系;经济中的基础性约束作用(内当 家);会计人员数量、质量提高;会计改革顺利进行;会计理论、方法研究成果。2、问题(修订的必要性)(1)现象会计信息失真日益严重,成为普遍现象;单位负责人违法干预会计工作;会计监督弱化,会计人员执法环境差;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薄弱。违法、违纪手段隐蔽;有法不依、违法不究问题普遍。(2)危害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利益;税收、国有资产流失;会计信息信任危机,破坏投资环境;影响社会资源合理配置;滋生腐败;误导宏观决策、调控。四、我国会计法律构成1、我国法律规范层次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会计法属于法律层次中的专业法律。2、我国会计法律

    3、制度构成 会计法律(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规章五、修订会计法的指导思想1、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2、解决会计工作中突出问题;3、坚持会计法的科学性;4、总结经验,借鉴国际会计贯例。六、会计法的特点(与原会计法比较)1、内容重大变化:30条52条;原条文修改了21条,删去8条,只1条未动。2、立法思想基于: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政治地位;宏观、微观的预测、决策作用;3、明确了单位负责人:责任主体(第一责任人)4、完善了核算规则5、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作特别的规定:应该怎么做,禁 止怎么做。6、加强了会计监督,首次提出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7、规定国有大中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8、对会计从

    4、业资格证管理作出了规定。9、强调和加强法律责任:扩大了违法会计行为的惩罚范围和力度;加强了对会计人员的保护力度。第二讲会计法贯彻实施一、学习、培训、宣传:1、单位负责人;2、财会人员;3、员工、社会公众。二、各单位做好会计工作;1、单位负责人是关键;2、会计人员是基础;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内部控制是保障。三、加强对会计工作监管,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完善法规体系:1、政策研究 2、理论研究 第三讲 总则一、立法宗旨(第1条):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二、适用范围(第2条):1、对人的适用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其它组织 2、地域范围:按贯例,中国

    5、境内;3、未将“个体工商户”列入,而授权财政 部门另行规定会计规则。三、依法建帐(第3条)1、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2、不得私设帐簿;3、所设帐真实、完整。四、责任主体(第4条):单位负责人 1、含义:法人代表或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2、如何负责:制度、约定、授权、属管理问题,不是技术问题。五、会计机构、人员的基本职责和奖励 (第5、6条):1、基本职责:核算、监督 2、保护 3、奖励六、管理体制(第7、8条):1、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以上的财政部门 2、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3、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制度:实行;制定者:财政部;特殊要求的行业、系统;内容:核算制度、监督制度、机构人员制

    6、度、工作制度;是会计资料规范统一的保证。第四讲 会计核算一、核算内容(10条):七种二、核算要求(第9、13条):1、核算依据:实际发生业务事项,不能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2、对会计资料的要求: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3、电算化要求:软件;生成资料。二者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体现真实、完整、合法、准确。三、会计年度,记帐本位币、记录文字 (第11、12、13条):1、年度:公历年度,会计期间与生产经营周 期不一定一致;2、本位币:人民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可用外币,年报必须按人民币折算反映;3、文字:中文,外企、境外企业、少数民族 企业,可实行双重记录。四、会计凭证(第14条):1、

    7、种类;2、填制、取得;3、审核;4、错误更正;5、编制记帐凭证。五、会计帐簿(第15、16条):1、设置;2、种类、3、登记;4、错帐更正六、对帐(第17条):帐实、帐证、帐帐、帐表相符七、会计处理方法(第18条):在确认、计量、记录、报告中可供选择的方法:一致性原则;变更方法,在财务报告附注中说明。八、或有事项披露(第19条):1、或有事项:不确定性 商业承兑汇票、担保、未决诉讼 2、核算问题 3、在报告附注中披露;4、原则:谨慎性原则。九、财务会计报告(第20条、21条):1、概念;2、构成: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3、编制:依据;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编制给不同使用者的依

    8、据一致;4、注册会计师审计;5、签章和责任主体: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 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十、会计档案(第23条):1、概念;2、1998年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妥善保管;期限;销毁。第五讲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特别规定一、原因:1、经济活动在本质上与其它单位不同:盈利和 非盈利;2、核算有别;3、法律要求不同;4、会计工作管理重点。会计秩序混乱,资料信 息失真严重。二、应该怎么做(第25条):1、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2、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对会计六要素进行确 认、计量、记录、报告。三、禁止怎么做(第26条)1、歪曲财务状况;2、操纵收入;

    9、3、随意变更费用、成本的确认、计量;4、随意变更利润的计算的分配;5、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其它 行为。第六讲 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社会监督 国家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1、实质:内部控制 2、法定义务(第27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3、内容:(1)不相容职务分离: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相互联系、制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

    10、序应当明确;(4)内部审计: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4、相关人员职责(第28、29条)(1)单位负责人职责:应该怎么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禁止怎么做: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2)财会人员职责:拒纠权(违法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监督权(会计资料和资产):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

    11、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行使此二项权利的思路 1)前提: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2)应当制止和纠正;3)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4)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5)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承担责任。6)单位领导人单位领导人执意办理,按其意见办理,同时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二、社会监督(第第30、31条)1、对违法会计行为的

    12、检举 (1)检举人:任何单位和个人;(2)接受检举部门和人员的规定:保密姓名、材料: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及时处理: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2、会计中介机构:(1)法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2)单位提供会计资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3)独立、客观、公正、不得干扰;(4)财政部门监督注师

    13、: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 三、国家监督(第32、33、34、35条)(一)加强的原因:职责不清、多头、重复 (二)部门: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三)财政部门:1、监督内容:(1)依法建帐;(2)会计资料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合法(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会计人员从业资格。2、权利:(1)主管,普遍监督权;(2)查询权:在对前款第(2)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四)其它部

    14、门监督:1、在法定职责内实施监督、检查: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2、对国家监督部门、人员的要求:(1)保密: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不重复监督:a.出具检查结论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b.利用检查结论 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3、对被监督检查单位的要求:(1)依

    15、法接受: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七讲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设置(第36条)1、根据业务需要设置;2、不设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指定 会计主管人员;3、也可代理记帐,1994年6月23日代理 记帐暂行办法:代理记帐机构;业务范围;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设置总会计师(第36条)1、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其它单位不限制;2、1990

    16、年12月总会计师条例:地位、职责、权限、责任、奖惩。三、内部稽核和内部牵制制度(第37条)1、审核内容;2、钱帐分管;3、不同于内部审计,属会计工作制度。四、会计人员(第38、39、40、41条)1、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取得,不得取得和不得重新取得的规定;补办的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技术资格:会计师以上;工作经历:3年以上,其它。3、会计人员培训、教育:职业道德;继续教育,1998年1月23日会计人员继续暂行规定。4、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需办理交待的情况:调动、离职;监交:a.一般会计人员,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b.会计机构负责人,由单位负责人监交,或同时主管部

    17、门派人监交;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八讲 法律责任一、概述:1、概念;2、种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3、行政责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分 两者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4、刑事责任:犯罪,a.特征,b.四个基本要件,刑罚:主刑、附加刑、数罪并罚,非刑罚 处罚。5、“法律责任”中的责任主体: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在单位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起领导、组织、决策作用的单位负责人,可以是第一把手,也可能是其它负责人 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指在单位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直接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一般包括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其它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二、违法会计行为

    18、的界定和法律责任 1、违反会计制度的规定(第42条):(1)行为界定(十项)(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

    19、符合本法规定的。(2)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a.限期整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b.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 单位: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c.行政处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d.吊销会计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2)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追究,贪污、挪用公款、偷税等罪。2、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第43条):(1)行为:伪造、变造(2)行政责任:a.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b.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0、财政部门实施)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c.行政处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d.吊销会计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刑事责任:刑法,偷税罪、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3、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会计资料(第44条):(1)行为:隐匿或故意销毁(2)行政责任:a.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b.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1、;个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c.行政处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d.吊销会计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偷税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侵犯财产罪。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人员伪造、变造、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第45条):行为:共同犯罪 行政责任:a.罚款0.510万,b.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贪污、挪用公款、偷税、侵犯财产等罪。5、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职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第46条):行为 行政责任: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刑法第255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补救措施:恢复名誉、职务、待遇、级别。6、:国家监督部门、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泄露秘密(第47条):行为 行政责任: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刑法第397条,玩忽职守多罪,滥用职权罪,循私舞弊,第398条,泄露国家秘密罪。7、将检举人姓名和材料转给被检举人和单位的(第48条):行为 行政责任:行政处分。8、违反会计法的同时违反其它法律规定的(第49条):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处罚 罚款:一事不再罚。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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