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法规第3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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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法规第第3章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概述医疗机构管理概述3.1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3.2 个体和社区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个体和社区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3.3第第3章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学习目标学习目标了解医疗机构的定义和分类。了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和执业规则。了解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程序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了解个体、社区医疗机构的相应法律规定。医院非法出租科室案例某年6月,某县人民医院与社会人员签订合作协议,将本院的皮肤性病科出租,由合作人负责皮肤性病科的日常诊疗工作,并每月收取合
2、作人“发展基金”3 000元。后经省卫生监督所查实,该院皮肤性病科属于超出核准科目范围执业,且在执业过程中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该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该院立刻停止性病诊疗活动,立即停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此外,处罚款9 000元,没收非法所得16.5万元。案案 例例 引引 导导第第3章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3.1 医疗机构管理概述医疗机构管理概述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3.1 医疗机构管理概述医疗机
3、构管理概述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依据3.1.1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医疗质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发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同年9月1日 起施行。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发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0年5月,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此外,卫生部还颁布了美容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方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方法(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行政规章,为医疗机构的管理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3.1 医疗机构管理概
4、述医疗机构管理概述医疗机构的分类3.1.2 医院是人们最为熟悉的医疗机构,而除了医院之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卫生所、急救中心和临床检验中心等也属于医疗机构,分别承担着不同的卫生任务。3.1 医疗机构管理概述医疗机构管理概述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分类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分类1.根据2006年11月1日原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卫医发2006432号),医疗机构可分为:(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2)妇幼保健院。(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4)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
5、院。(5)疗养院。3.1 医疗机构管理概述医疗机构管理概述 (6)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7)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8)村卫生室(所)。(9)急救中心、急救站。(10)临床检验中心。(11)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12)护理院、护理站。(13)其他诊疗机构。3.1 医疗机构管理概述医疗机构管理概述按医疗机构的所有制分类按医疗机构的所有制分类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1)(2)(3)(4)私立(民办)医疗机构。股份制医疗机构和股份合作制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3.1 医疗机构管
6、理概述医疗机构管理概述按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投资主体分类按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投资主体分类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营利性医疗机构3.2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3.2.1 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是执业的前提条件,而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必须依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来进行。3.2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1.各省
7、、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3.2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区域卫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
8、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3.2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设置的原则医疗机构设置的原则2.医疗机构设置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3.2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1)公平性原则 医疗卫生服务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要从当地的医疗供需实际出发,面向城乡,以基层为重点,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适当调控城市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都能公平、公正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3.2 医疗机
9、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2)整体效益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卫生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互协调和有序竞争的医疗服务体系,局部要服从全局,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和效益,避免诱导以趋利为目的、争夺患者的无序甚至恶性竞争的发生。3.2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3)可及性原则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服务半径的规划、确定要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易于群众得到服务。3.2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4)分级医疗原则 落实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做到常见病、多
10、发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危重急症和疑难病在城市医院诊疗。3.2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5)公有制主导原则 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3.2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6)中西医并重原则 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3.2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程序医疗机构设置的
11、审批程序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属于卫生行政许可,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特殊规定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一般规定。3.2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1 1)医疗机构设置的申请)医疗机构设置的申请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是需要设置医疗机构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3.
12、2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或者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学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3.2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3.2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
13、(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2)、(3)、(4)、(5)、(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当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3.2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3.2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
14、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2 2)医疗机构设置申请的受理)医疗机构设置申请的受理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2)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审批。(3)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3.2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 (4)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
15、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5)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经申请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许可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凭此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向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不得设置分支机构。3.2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知识链接知识链接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立的条件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自,自20002000年年7 7月月1 1日起施行,为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日起施行,为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
16、和其他经济组织进入中国从事医疗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他经济组织进入中国从事医疗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独立的法人;投资总额不得低于必须是独立的法人;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2000万人民币;万人民币;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30%;合资、合作期限不超;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过2020年;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年;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3.2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
17、规定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设置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3.2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3 3)审批)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不予批准的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3.2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3)不能
18、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5)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3.2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4 4)撤销与变更)撤销与变更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2 医
19、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与校验3.2.2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3.2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1.1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
20、任。3.2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2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3.2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
21、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3.2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3 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受理 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自申请人提供规定的所有材料起45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
22、人。3.2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投资不到位。(4)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8)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3.2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4 4)医疗机构登记的变更与注销)医疗机构登记的变更与注销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
23、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2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校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校验2.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为3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30日内完成校验。3.2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
24、以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限期改正期间。(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2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的名称3.2.3医疗机构名称的组成医疗机构名称的组成1.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疗、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
25、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3.2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的命名原则医疗机构的命名原则2.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1)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面所列的名称为限。(2)前条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3)名称必须名副其实。(4)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5)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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