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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动植物检验检疫学-动植物检疫法规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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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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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动植物 检验 检疫 法规 课件
    资源描述:

    1、2022年8月1日星期一2-动植物检验检疫学动植物检验检疫学-动动植物检疫法规植物检疫法规内容提纲内容提纲 一、一、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 二、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 三、三、中国及有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中国及有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规 四、疫区四、疫区一、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一、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基础知识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基础知识立立法法的的一一般般程程序序 第一阶段:第一阶段:准备阶段准备阶段 提出立法的倡议 草拟法律文件的草案 报送法律文件的草案第二阶段:第二阶段:确认阶段确认阶段 讨论法律文件草案 通过法律 颁布法律 一、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一、动

    2、植物检疫法规概述相关名词的基本含义相关名词的基本含义1 1)动植物检疫法规)动植物检疫法规是为了防止检疫性动物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或)扩散而限制动植物、动植物产品以及其他物品的生产、流通或储存,或人员的正常活动,并建立检疫出证体系的官方规定。Official rules to prevent the introduction and/or spread of quarantine animal epidemic diseases and plant pests,by regulating the production,movement or existence of animals,p

    3、lants,and their products or other articles,or the normal activity of persons,and by establishing schemes for quarantine certification 一、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一、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2 2)动植物检疫法规主体与客体)动植物检疫法规主体与客体动植物检疫法规主体是指从事与动植物检疫相关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并依据法规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者。管理主体:主管我国动植物检疫工作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属于管理主体。经营主体:从事动植物、动植

    4、物产品以及相关物品生产、贸易的单 位等属于经营主体。动植物检疫法规客体是指动植物检疫法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行为、物质和非物质财富。主体一、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一、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3 3)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动植物检疫执法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包括5种类型,即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是对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价

    5、、对违反法规的行政行为予以惩处,并在此基础上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各方面工作加以正确的合法性指导的活动。在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的体系包括5个层次,即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以及党的监督。一、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一、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发展规律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发展规律 动植物检疫法规是在与动物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长期斗争中应运而生;动植物检疫法规由单项禁令向综合性法规方向发展;动植物检疫法规由个别国家法规向国际性法规方向发展;动植物检疫法规是不断地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一、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一、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与动植物检疫有关的国际组织一、动植

    6、物检疫法规概述一、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中国进境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录比较一、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一、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内容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内容(1)法规名称:法规的名称如有变动,必须指明新、旧法规各自的名称。(2)立法宗旨:法规中的立法宗旨应开门见山,简单明了。(3)执法的主管部门和各级执法机构:应说明这些部门和机构的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4)名词术语解释:对本法规所涉及的名词、术语应进行特别的说明。(5)检疫法规分项和检疫范围:分项具体说明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携带与邮寄物检疫、运输工具检疫等的检疫范围。(6)规定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物品:列明禁止进境物或需检疫的

    7、动植物及其产品。(7)检疫程序说明:检疫的步骤,一般包括许可、报检、检验与检测、处理和监管等。(8)奖惩和法律责任:应明确指出违反法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等级的惩处。(9)法规的公布日期和生效日期。(10)根据法规制订具体规章的办法。(11)其他规定:阐明法规中上述各部分尚没有包含的内容。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 WTOWTO与与SPSSPS协定协定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WTO的成员国己由最初的104个发展为目前的145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1年12月11日成为其正式

    8、成员。WTO被称为是当今世界的经济联合国,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共同组成世界经济的“三架马车”,其中又以WTO发挥的作用最大.WTO总部外观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 WTO的宗旨 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最优运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称的份额;通过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WTO的具体目标 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和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在内)

    9、、更有活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包括以往贸易自由化努力的所有成果,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 WTO的主要职能 管理职能:负责WTO多边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同时为诸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提供框架;谈判职能:为其成员就多边贸易关系进行的谈判和部长会议提供场所;争端解决职能:通过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成员间产生的贸易争端;政策评审职能: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促进所有成员遵守多边贸易协定;合作职能:处理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援助职能: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相关培训。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 WTO的基本组织结构

    10、 部长级会议(Ministerial Conference)是最高权力机构,部长级会议由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在部长级会议之间,其职能由总理事会(General Council)代为行使。WTO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总干事直接领导 WTO秘书处。WTO设立了3个理事会,即货物贸易理事会(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CTG)、服务贸易理事会(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s,CTS)和知识产权理事会(Council for Trade in TRIPs)。在WTO中,有3个比较重要的委员会,即贸易与发展委员会(Committ

    11、e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CTD)、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Committee on Balance of Payments Restrictions)以及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Committee on Budget,Finance and Administration)。在WTO的决策程序中,首先由各成员“一致同意”,若无一致意见,则进行投票表决,WTO每个成员各一票。决定通常由参加投票成员的简单多数作出,但是对于新成员加入的决定需经WTO成员的2/3多数同意;对于解释协定条款和免除成员义务的决定,需经WTO成员的3/4多数通过;对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必须由所有

    12、成员批准。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 SPSSPS协定简介协定简介 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协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SPS Agreement或SPS协定)SPS协定包括在附件1A中,是WTO针对动植物安全与检疫问题而专门制定和实施的一个国际准则,对世界动植物检疫具有深远的影响,掌握并运用SPS协定的相关规则对各国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GATT: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是一个

    13、政府间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规则的多边国际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 GATT第I条(最惠国条款)要求从各国进口的商品都实行无差别待遇,确立了无差别原则;考虑到进口商品的销售会受到国内相关法规的不利影响,第III条规定进口商品应与国内商品享受同等的待遇,即国民待遇原则。在GATT条款中包含例外条款,条款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不存在国家差别,意即不蓄意设计对贸易起限制作用,就可以采取保护国民及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措施。由上述规则可以看出,动植物检疫作为一种保护安全的措施是可以使用的,但其使用是受限制的。在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关于农业的谈判其焦点始终集中于削

    14、减用于保护国内市场的壁垒这一问题。一些国家担心处于削减中的贸易壁垒(如关税的降低等)或许会被伪装的保护主义措施以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SPS措施)的形式所取代。正是这一担心,促使谈判在讨论农业贸易问题的同时,考虑建立一个针对SPS措施的国际性协定。在SPS协定的谈判进行以前,许多涉及食品和动植物健康的措施属于TBT协定的管理范畴。TBT协定很有限地允许为保护人类、动植物健康,保护环境和国家安全等,而合法地采用一些对贸易有限制作用的技术或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但在如何具体实施这些措施方面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SPS协定的制订

    15、成为时代与贸易发展的一个必然要求。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 SPSSPS协定的总体目标协定的总体目标维护各成员政府所规定的其认为合适的健康水平的主权,但保证这种主权不得滥用于保护主义的目的,同时不对国际贸易形成不必要的壁垒。在SPS协定中,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但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SPS协定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类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并期望通过建立多边框架的规则和纪律以指导SPS措施的制订、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同时也

    16、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统一的SPS措施,这些措施是以有关的国际组织所制订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为基础的。另外,SPS协定承认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SPS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的特殊困难,以及在市场准入,制订和实施国内SPS措施方面遇到的困难,因此期望在这些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以帮助。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 SPSSPS协定的主要内容协定的主要内容 1)协调性问题(harmonization)2)等效性问题(equivalence)3)合理性问题(justification)4)透明性问题(transparency)5)特殊性问题(specialization)6)分

    17、歧性问题(dissension)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 OIE与国际动物卫生法典与国际动物卫生法典 国际兽医局(英文:World Organization for Animal Health,法文:Office International Des Epizooties,简称OIE)成立于1924年,总部设在法国巴黎。一般称国际兽医局为世界动物卫生组织。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第75届国际大会2007年5月25日在巴黎以压倒多数通过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该组织的合法权利。决议重申一个中国原则,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主权国家成员加入该组织,中国台湾作为非主权地区成员参加该组织活动

    18、。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 OIE的的主要任务主要任务 收集并向各国通报全世界动物疫病的发生、发展情况,以及相应的控制措施;促进并协调各成员加强对动物疫病监测和控制的研究;协调各成员之间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的规定。OIE的的主要目标主要目标(1)实现动物疫情的透明化;(2)实现国际贸易中的动物卫生安全;(3)提供动物卫生专业知识。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 国际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OIE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成员国代表组成,负责选举产生行政委员会和OIE主席,并对有关OIE的大政方针及运作方面的所有问题做出决策。

    19、行政委员会(The Administrative Commission):是OIE的重要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国际委员会工作的筹备工作。专业委员会(Specialist Commissions):是OIE为了解决某一特殊问题而设立的,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动物疾病的流行病学及控制方面的问题及统一的有关国际法规;目前由4个委员会组成,即口蹄疫委员会(成立于1946年)、标准委员会(成立于1949年)、鱼病委员会(成立于1960年)和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委员会(成立于1960年)。地区委员会(Regional Commissions):计5个,即亚洲、远东和大洋洲地区委员会(成立于1952年)、欧洲地区委员会(

    20、成立于1961年)、美洲地区委员会(成立于1962年)、非洲地区委员会(成立于1964年)和中东地区委员会(成立于1989年),其目的在于加强本地区各成员国的动物疾病控制技术,同时促进各成员国的合作。OIE中央局(Central Bureau):由国际委员会任命的总干事领导,下设科学与技术部等4个部门,主要负责实施和协调信息、技术合作和科学活动。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 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国际动物卫生法典规定了一些术语的定义,其意义在于为OIE成员在制订动物卫生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过程中,提供统一、科学的术语。法典;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医当局;检疫站法典;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

    21、医当局;检疫站 A A类疫病类疫病(List A)是指超越国界、具有非常严重而快速的传播潜力,引起严重社会经济或公共卫生后果,并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国际贸易具有重大影响的传染病。B B类疫病类疫病(List B)是指在国内对社会经济和公共卫生具有影响,并在动物和动物产品国际贸易中具有明显影响的传染病。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 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共分6部分,即总则、A类疫病、B类疫病、附则、国际动物检疫证书格式和通报疾病名录。(1)成员国的义务和责任:各成员国在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国际贸易中必须遵守本规则;各成员国应尽可能在其领域内建立口岸检疫机构和隔离检疫站;各成员国

    22、应及时报告其管辖区内流行性动物疾病的发生情况、诊断方法、控制措施及结果,并通报动物检疫等相关法规;OIE有责任提供和协调进出口双方的检疫和防疫标准。(2)检疫性疫病的种类(A、B类疫病):(3)疫情信息通报:OIE的所有成员必须承认OIE中央局有直接与该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联络的权利。(4)国际贸易出证:出口国应按要求向进口国提供下述信息资料:有关动物卫生状况和国家动物卫生信息系统的信息,以确定该成员是否为无A类或B类疫病国家或是否存在无A类或B类疫病的区域,信息还应包括保持无疫病状态所实施的条例及方法;传染病发生的常规信息及快报;国家控制和预防A类及B类疫病采取措施能力的详细情况;兽医服务机构

    23、和主管当局的信息;技术资料,特别是该国全部或部分地区应用的生物学试验和疫苗。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 FAO与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与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FAO)FAO成立于1945年10月16日。1946年,FAO与联合国签订协议,成为联合国系统内的一个专门组织,总部设在意大利的罗马。FAO既是一个国际粮农信息中心、一个国际粮农论坛,也是一个国际农业咨询与支持机构。目前FAO拥有184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组织(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Commu

    24、nity),各成员国通过大会、理事会行使权力。中国是FAO的创始成员国之一,197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席位得到恢复,并于同年召开的第17届大会上当选为理事国且连选连任至今。宗旨是提高人类的营养和生活水平,提高生产能力,使农村人口的生活条件得以改善。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 亚洲和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Asia and Pacific Plant Protection Commission,APPPC)为了通过一致的行动以防止危险性植物有害生物传入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并进行扩散,1956年签订了亚洲和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协定,随之成立了亚洲和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我国是

    25、其成员之一。APPPC制订地区植物卫生标准的程序主要包括下述6个步骤:(1)国家植物保护组织向APPPC秘书处提出制定、修订标准的建议;(2)APPPC秘书处将制定、修订标准的建议提交APPPC,由APPPC确定标准制定的优先顺序;(3)APPPC秘书处起草标准说明,提交APPPC标准委员会,并分发各成员国讨论(为期60 d),后经APPPC标准委员会讨论定稿;(4)APPPC标准委员指定工作组根据标准说明起草标准,并提交APPPC标准委员审查批准形成讨论稿;(5)APPPC秘书处将标准讨论稿分发给各成员国和IPPC秘书处评议(为期120 d),评议意见书面提交APPPC秘书处;(6)APPP

    26、C对标准讨论稿进行修改,定稿后交APPPC审议通过并实施。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IPPC)FAO于1950年通过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是植物保护领域中参加国家最多、影响最大的一个国际公约,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国际间植物保护的合作、更有效地防止有害生物及防止危险性植物有害生物的传播、统一国际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促进国际植物保护信息的交流。在动植物检疫的历史上,第一个国际公约当属1881年11月3日在瑞士伯尔尼签署的国际葡萄根瘤蚜防治公约,其主要目的是采取

    27、必要措施控制葡萄根瘤蚜在签约国之间的传入和传播。1889年4月15日,有关国家又签订了国际葡萄根瘤蚜防治补充公约。1929年4月16日,在意大利罗马,一些国家在国际葡萄根瘤蚜防治公约和国际葡萄根瘤蚜防治补充公约的基础上签署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51年FAO召开第6次大会,IPPC被正式通过。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 IPPC主要内容主要内容(1)宗旨和责任问题(2)国家植保组织和植物检疫证书问题(3)对进口物品的要求问题(4)国际合作问题(5)争议解决问题 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二、国际组织与相关法规 亚洲和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协定亚洲和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协定 1956年签

    28、订主要内容主要内容:(1)建立区域性事务委员会(2)植物进口及植物流动的办法(3)协定的管理 三、中国及有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三、中国及有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 主管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部级机关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涉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此外还有若干具体的办法和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中国进出境动

    29、植物检疫法规 三、中国及有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三、中国及有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于1991年10月30日由主席令公布,并于1992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于1996年12月2日以国务院命令形式发布,并于199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密切相关的其它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三、中国及有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三、中国及有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 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比较三、中国及有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三、中国及有关国家动植物

    30、检疫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阐述了下述3方面的重要问题:(1)检疫职权问题(2)检疫措施问题(3)法律责任问题 三、中国及有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三、中国及有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 中国国内动植物检疫主要法规中国国内动植物检疫主要法规 为了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在国内的传播和扩散,我国立法机构及其他政府机关出台了与国内动植物检疫直接相关的众多规范性文件。目前,对我国国内动物检疫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而对植物检疫影响最大的法规是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三、中国及有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三、中国及有关国

    31、家动植物检疫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要内容包括4个方面:1)动物疫病的预防 2)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3)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4)法律责任 植物检疫条例主要内容包括:1)调运检疫 2)产地检疫 3)引种检疫 4)紧急防治 三、中国及有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三、中国及有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 有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有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 l)澳大利亚的动植物检疫法规)澳大利亚的动植物检疫法规 澳大利亚早在1908年就颁布了第一部检疫法,该法共分7个部分,87条,内容包括动物检疫、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2)美国的动植物检疫法规)美国的动植物检疫法规 1912年通过植物检疫法;1930年

    32、通过动物检疫法规;1944年制定生物法典;1957年制定联邦植物保护法。美国农业部根据上述3个骨干法案,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单项检疫法规。所有这些法规均收录在美国法规总汇编的第七篇(农业)第三章的319目中。在动物检疫方面,美国动物检疫法规载入联邦法典第9卷。3)日本的动植物检疫法规)日本的动植物检疫法规 1950年,日本颁布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1978年修定为当前的检疫法。1951年颁布家畜传染病预防法及其实施细则。日本动物检疫和植物检疫法规的共同特征是以动植物恶性传染病和有害生物为由,采取以禁止进口为主体的检疫制度。日本动植物检疫的立法除了立法早、配套完善的特点外,还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

    33、执法严格。四、疫区四、疫区有关概念有关概念疫区疫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检疫对象发生的基地称为疫区。为防止检疫对象的扩散蔓延,保护广大地区的生产安全,应采取封锁、消灭措施,严防检疫对象的传出。疫疫区区动物传染病疫区动物传染病疫区植物疫区植物疫区人类传染病疫区人类传染病疫区四、疫区四、疫区保护区保护区: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公布的,禁止检疫性病虫草害传入的地区称为保护区。对保护区应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严防检疫对象的传入。疫点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销售单位。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向外顺延5公里范

    34、围内的区域。四、疫区四、疫区疫区的划定与撤消疫区的划定与撤消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只能由省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再由农业部(或林业部)对外公布;涉及两省(区、市)以上的,由有关省(市、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报农业(林业)部批准后划定。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有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来划定,不是所有发生检疫对象的地方都划为疫区。有检疫对象发生,而没有正式划定为疫区的地方,不能称为疫区,只能称为检疫对象发生区或病区。疫区、保护区的改变、撤销的程序,与划定时相同。四、疫区四、疫区疫区应采取的措施疫

    35、区应采取的措施疫区封锁:疫区封锁: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并对疫区进行封锁。疫点内措施:疫点内措施:出入口必须有消毒设施。严禁人、禽、车辆进出,严禁禽类产品及可能受到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疫区措施:疫区措施:交通要道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派专人监视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流动,对进出疫区人员、车辆须进行消毒。停止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水禽必须圈养,或在指定地点放养。四、疫区四、疫区来自疫区的货物的检疫与处理来自疫区的货物的

    36、检疫与处理 来自疫区的货物检疫来自疫区的货物检疫(1)当某个国家发生新的疫情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发出公告,禁止可能染疫的物品及其相关产品入境,直到疫情解除。(2)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不能入境。来自疫区的其他货物在报检要求上与非疫区相同,为防止疫情传入,进行严格的检疫处理。(3)来自疫区货物的检疫要根据疫区及货物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而言,与疫情有关的对应产品不能进口。四、疫区四、疫区来自疫区的货物处理来自疫区的货物处理(1)动物检疫处理 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所采取的强制性处理措施。方式:除害、扑杀、销毁、退回或封存、不准入境、不准过境。(2)植物检疫处理

    37、:与动物检疫处理要求基本一致,也有所不同,一旦发现有疫情的,作熏蒸、热处理、消毒等植物检疫除害处理,不能做除害处理的,不准入境或过境,已经入境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3)卫生处理:卫生处理是指隔离、留言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集装箱、尸体、骸骨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实施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四、疫区四、疫区 结果:结果: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对能够做除害处理达到要求的货物,做除害处理。不能做除害处理或除害处理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做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签

    38、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四、疫区四、疫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几个概念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几个概念 无规定疫病区无规定疫病区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过某种或几种疾病,同时在该区域及其边界和外围一定范围内,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源性饲料、动物遗传材料、动物病料、兽药(包括生物制品)的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并获得国家认可的特定地域。无规定疫病区包括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和免疫无规定疫病区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和免疫无规定疫病区两种。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 在规定期限内,某一划定的区域没有发生过某种或某几种动物疫病,且该区域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停止免疫的期限达到规定标准,并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及其流通实施官方有效

    39、控制。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免疫无规定疫病区 在规定期限内,某一划定的区域没有发生过某种或某几种疫病,对该区域及其周围一定范围能允许采取免疫措施,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及其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四、疫区四、疫区监测区监测区 环绕某疫病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依据自然环境、地理条件和疫病种类所划定的按非免疫无疫区标准进行建设的对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有缓冲作用的地域,且该地域必须有先进的疫病监控计划,实行与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相同的防疫监督措施。缓冲区缓冲区 环绕某疫病免疫无规定疫病区而对动物进行系统免疫接种的地域,是依据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所划定的按免疫规定疫病区标准进行建设的对免疫无规定疫病区有缓冲作用的一定地域,且该地域必须有先进的疫病监控计划,实行与免疫无规定疫病区相同的防疫监督措施。四、疫区四、疫区感染区感染区 是指有疫病存在或感染的一定地域,由国家依据当地自然环境、地理因素、动物流行病学因素和畜牧业类型而划定公布的一定范围。自然屏障自然屏障 是指自然存在的,具有阻断某种疫情传播、人和动物自然流动的地理阻隔,包括大江、大河、湖泊、沼泽、海洋、山脉、沙漠等。人工屏障人工屏障 是指为建设无疫区需要,限制动物和动物产品自由流动,防止疫病传播,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隔离设施、封锁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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