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法律法规专题培训课件(XXXX092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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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 法律法规 专题 培训 课件 XXXX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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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员工医院员工法律法规专题培训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医护人员常用法律法规摘录医护人员常用法律法规摘录培训主要内容培训主要内容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二、二、护士条例护士条例 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四、四、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五、五、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江泽民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
2、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一)适用主体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 的专业医务人员。(二)授权性规定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 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 防、保健方案;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 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二)授权性规定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
3、的福利待遇;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 行政部 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三)义务性规定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 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 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 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 书;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 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师的告 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4、(三)义务性规定 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 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三)义务性规定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 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向有关部门报告。(四)禁止性规定 1、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 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
5、进行诊治;不 得拒绝急救处置 4、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 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 收受患者财物 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保护性规定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 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六)惩罚性规定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 书;构成犯罪的
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惩罚性规定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 重后果的;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 重后果的;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 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六)惩罚性规定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 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 医疗的;(六)惩罚性规定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
7、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 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 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 政部门调遣的;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 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二、二、护士条例护士条例 2008年1月31日温家温家宝宝总理签署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一)适用主体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条例规 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 的卫
8、生技术人员。(二)享有的权利 1、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 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2、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 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 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二)享有的权利 3、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 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
9、利。4、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 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 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承担的义务 1、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 规范的规定。2、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 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 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 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 管理的人员报告。(三)承担的义务 3、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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