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关保税惯例查对操纵规程及保税查对实务商量[宝典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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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海关稽查处 江凌二O一二年九月第一部分第一部分海关保税常规核查操作规程(试行)定义定义背背 景景n2011年开始,“三查合一”工作正式启动,各海关在开展核查工作中,迫切需要总署出台相关规定指导和规范核查工作的开展。n研究建立“三查合一”工作机制,是2011年总署确定由稽查司牵头承办的署级课题,稽查司将海关保税常规核查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作为课题研究的重点。起草经过起草经过n稽查司关于对征求意见的通知(稽查传2011121号)n稽查司关于印发的通知(稽查函201267号)n操作规程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必必 要要 性性n是“三查合一”工作运转顺畅的重要保障。n是规范保税常规核查
2、操作的迫切需求。n是防控稽查部门执法、廉政和管理风险的客观需要。目的目的n主要是解决稽查部门内部操作程序性的问题。n同时解决部分需要稽查和加贸两部门联系配合的事项,即稽查部门和加贸部门分歧最大的问题:核查量核查量n总量控制原则;n工作密集度原则;n操作规程第六条【退单】第三款:“核查需求短期内过于集中,超出稽查部门能够承受的工作量的;”n工作量与工作力量的匹配原则。核查期限核查期限n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做好企业稽查、减免税核查和保税中后期核查归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署厅发2010405号),“稽查部门根据需求实施核查作业并按期反馈加贸部门”,因此操作规程均未规定具体的作业时限。
3、n操作规程第十六条【核查延期】:“稽查部门应当按加贸部门的时限要求完成核查作业。”核查项目核查项目n在总署层面,加贸部门原先就没有核查项目的规定;不同的直属海关,规定也不尽相同。n加贸司关于加强保税核查选查工作的通知(加贸函201214号)对选查项目的分类对选查项目的分类n36个选查项目,具体可分为八大类:与备案(变更)有关的项目与备案(变更)有关的项目n对电子化手册(纸质手册)展期情况的核查;n对单本备案合同金额激增情况的核查;n对某一时间段内企业的执行合同金额激增情况的核查。与核销有关的项目与核销有关的项目n对下厂催核手册业务的核查;n对剩余料件业务的核查;n对电子化手册(纸质手册)核销业
4、务的核查;n对手册、账册料件两次或两次以上余料结转情况的核查;n对手册、账册超期未核销情况的核查;n对加工贸易手册核算后剩余料件出现负数且无正当理由情况的核查。与手册执行情况有关的项目与手册执行情况有关的项目n对手册存在先出后进情况的核查;n对手册首次料件进口半年无成品出口情况的核查;n对手册增值比例不合理情况的核查;n对手册进出口重量比例异常情况的核查;n对余料结转、料件复出退换比例过高等异常情况的核查。与电子账册有关的项目与电子账册有关的项目n对电子账册企业盘库业务的核查;n对电子账册企业切换环节盘库业务的核查。与单耗有关的项目与单耗有关的项目n对单耗业务的核查;n对非保税料件比例的核查;
5、n对企业申报单耗长期不变、紧贴单耗标准、明显偏高等异常情况的核查;n对同类商品进口原料与国产原料可相互替代但价格相差悬殊情况的核查。与保税货物有关的项目与保税货物有关的项目n对消耗性物料业务的核查;n对边角料业务的核查;n对残次品业务的核查;n对企业副产品情况的核查;n对成品退换业务的核查;n对不作价设备结转、解除监管业务的核查。与保税审批业务有关的项目与保税审批业务有关的项目n对深加工结转业务的核查;n对内销保税货物业务的核查;n对外发加工业务的核查。与企业异常动向有关的项目与企业异常动向有关的项目n对企业进行巡查的核查;n对企业分立、合并或者破产业务的核查;n对三无(倒闭)企业联合勘验业务
6、的核查;n对法院查封保税货物的核查;n对上份手册核销后企业长期未签新手册情况的核查;n对企业长期开展简单加工的核查;n对涉及案件举报的核查。核查需求核查需求n尽可能“一事一议”,防止需求过于复杂,无法突出核查重点;n尽可能明确时间段、具体料件或成品,防止范围过于宽泛,无法达到核查目的;n尽可能准确描述核查内容,防止因语焉不详导致核查方向偏离;n尽可能提供足够的资料、预留足够的时间,防止仓促核查走过场。n我关在中第七条第三款、第九条及第十条中明确提及加贸部门的义务,各关(处)应根据以上要求进行核查前的准备工作。明确选查项目的意义明确选查项目的意义n立足监管重点,提高核查的针对性;n关注过程监管,
7、提高核查的覆盖面;n贯穿风险思路,提高核查的有效性。结构和主要内容结构和主要内容n操作规程共5章23条。n第一章“总则”共3条。n第二章“核查准备”共5条。n第三章“核查实施”共8条。n第四章“核查处置”共3条。n第五章“附则”共4条。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n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海关保税常规核查执法行为,保证海关稽查人员正确行使权力,制定本操作规程。”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n第八条【通知】:“海关实施核查前,核查组被核查人。”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n第九条【稽查证】:“海关实施核查时,核查组应当向被核查人出示,并说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有关事项
8、。”n为保证执法的统一性,做到一口对外,同时降低海关内部管理成本,稽查和核查有必要采用同一证件,因此不再使用核查证。n海关可以通过数据核实、单证检查、实物盘点、账物核对等方法对被核查人进行核查。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n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对常规核查中的具体行使方式予以明确。n检查权和复制权是核查中最常使用的两种权力,调阅权作为复制权的补充,而询问权仅在发现被核查人涉嫌走私违规线索的情形下使用。n核查组需要进入被核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保税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时,应当要求被核查人代表到场,由其按照核查组的要求,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开启和重封货物包装,打
9、开生产经营场所、提供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文件资料(包括计算机文件资料)等。n注意:第十一条中有规定检查结束后,核查组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核查组成员和被核查人代表签名确认,并加盖被核查人印章,正本交被核查人,副本海关留存。检查记录应在核查卷宗中保留归档(核查企业仓库库存等应制作相关检查记录)。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n第十五条【工作记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核查人,一份海关留存。”n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由原先的一式三份改为一式两份。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n取证材料应注意几方面问题:n1、检查记录内容双方无争议的,被核查人代表应签署“以上检查记录情况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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