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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反洗钱法律制度培训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3586755
  • 上传时间:2022-09-21
  • 格式:PPT
  • 页数:34
  • 大小:22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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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洗钱 法律制度 培训 课件
    资源描述:

    1、反洗钱法律制度培训反洗钱法律制度培训2007-10一、相关主要法律、法规、部门一、相关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7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正)2004年 2月1日实施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2007年1月1日实施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2007年3月1日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2007年5月21日实施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2007年6月4日实施金融机构报告涉

    2、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2007年6月11日实施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2007年7月27日实施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2007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发布,1997年1月14日实施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2003年3月1日实施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2004年10月27日实施二、立法目的二、立法目的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

    3、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三、洗钱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

    4、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四、反洗钱的定义四、反洗钱的定义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五、反洗钱主体五、反洗钱主体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特定

    5、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及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六、反洗钱监督管理制度六、反洗钱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

    6、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应当通报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

    7、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七、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七、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1、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2、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1)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 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

    8、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2)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3)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4)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5)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6)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

    9、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7)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3、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4、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5、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金融机构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

    10、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6、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7、发现洗钱活动后,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8、配合有关机关开展反洗钱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配合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冻结措施,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9、保密义务(1)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密;(2)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1

    11、0、按照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有关的内容。八、反洗钱行政调查八、反洗钱行政调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调查程序: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否则,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调查方式:(1)询问有关工作人员并作笔录(2)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 他有关资料(3)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4)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九、反洗钱国际合作九、反洗钱国际合作合作依据:国际条约或

    12、平等互惠原则合作代表机关: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依法提供司法协助 十、法律责任十、法律责任1、反洗钱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法律责任2、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

    13、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

    14、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一: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附一: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1、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组织机构体系:n设立或指定一个专门的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n配备适当人员n制定相应工作制度2、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操作流程制度体系: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制度举报、报案及配合调查制度保密制度考核激励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反洗钱宣传、培训制度附二:关于外汇领域反洗钱附二:关于外汇领域反洗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条: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为切实履行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职责,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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