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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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学习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讲义)9月7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修订后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新制定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四个办法”)。其中,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办法的出台背景动物诊疗、检疫、防疫条件审查及兽医管理等工作都是动物防疫的重要环节。现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分别制定于2008年、2010年,对规范动物防疫活动
2、管理、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动物检疫工作量大幅增长,动物诊疗新业态发展迅速,执业兽医考试、相关场所选址评估等改革加快实施,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需要予以修改完善。2020年6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通过推动修法改革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方式,允许兽医相关专业高校学生在校期间报考、考试合格的毕业时即取得执业资格。同时,取消执业兽医注册和乡村兽医登记许可,降低了就业门槛,只要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备案即可执业,具有兽医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的人员备案即可担任乡村兽医。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调整并强化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3、动物检疫等制度规定,设立官方兽医任命制度,调整执业兽医报考规定,鼓励乡村兽医向执业兽医转变。为适应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和改革要求,并与上位法的规定相衔接,农业农村部成立起草组,对五个原有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将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两个规章合并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形成了新公布的四个办法。第二部分:办法的主要规定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细化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备案规定。一是调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将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十年以上的乡村兽医纳入报考范围。二是明确考试类别和科目,考试类别分为兽医全科类和水生动物类,包含基础、
4、预防、临床和综合应用四门科目。三是完善备案要求,将执业兽医注册和乡村兽医登记均修改为备案,规定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备案成为乡村兽医。四是允许多点执业,规定执业兽医可以备案多家执业的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兽医可以在备案机关所在县域的乡村从业。在此基础上,本次修订新增了多项管理与服务措施。一是建立完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从业活动监管,提高备案效率。二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要求兽医行业协会为兽医人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三是制定实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计划,鼓励兽医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四是对执业助理兽医师的诊疗活动范围作出细化规定,允许执业助理
5、兽医师在乡村独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壮大乡村动物诊疗力量。第三部分:办法的贯彻落实为了确保新办法有效贯彻实施,我们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对四个办法的宣传解读。做好四个办法主要条款的细化解读,详细解答行业内较为关注的问题,推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持续提高监督管理、行业指导、依法行政等能力。二是继续完善各项配套制度。主要包括修改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完善动物诊疗病历管理制度,制定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计划;修改有关动物检疫规程,完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格式及填写要求;指导各地制定完善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评估办法,规范开展选址评估。三是做好新旧办法的过渡工作。对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动物
6、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现有的相关场所需要对布局、设施设备以及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调整完善。新办法设置了一年左右的整改过渡期,我部将组织各地指导从业主体平稳做好过渡工作。四是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通过自评估、实地调查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四个办法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及时了解各地对新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总结成效,查找不足,提出完善制度的措施建议。第四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合法权益,规范动物诊疗活动,加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
7、助理兽医师。本办法所称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备案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信息管理系统。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的继续教育计划,提升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素质和执业水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备案、执业活动、继续教育等监督管理。第四条鼓励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接受继续教育。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工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组织具体承担。执业兽医所在机构应当支持执业兽医
8、参加继续教育。第五条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依法执业,其权益受法律保护。兽医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兽医人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第六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确定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第二章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第七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一)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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