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金融中心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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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 金融中心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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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節境外金融中心的意義與特徵一、境外金融中心的意義境外金融中心(Offshore Financial Center)OBU(Offshore Banking Unit)是指一個以境外貨幣為交易中介,境外客戶為交易對象,減免金融及外匯管制,並在租稅市場上提供優惠待遇,以吸引國際金融者,從事金融市場交易。其特色為外對外的交易、特別立法、國家風險較高。目的:為了要吸引國際金融性機構、外國企業與外國自然人來台參與國內投資一、台灣境外金融中心的設立台灣19821982年7 7月行政院指示財政部籌設國際金融中心。19831983年2 2月財政部會同央行擬具 境外金融業務分行特許條例草案,同年1111月2
2、929日立法院修正名稱為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完成三讀,次月1212日經總統頒佈施行。19841984年5 5月2020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目前之兆豐銀行)率先申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同年6 6月5 5日營業,是台灣首家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台北之境外金融中心正式建立。Offshore Banking Unit(OBU)Offshore Banking Unit(OBU)是指境外金融中心裡從事境外金融業務的場所,在台灣稱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ffshore(Offshore Banking Branch)Banking Branch)。在台灣實務上,不管境外金融業務單位或是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均習慣稱為OB
3、UOBU。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每年須繳特許費新台幣八十萬元。二、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主管機關、參與者及其形態主管機關:台灣國際金融業務是屬於特許業務,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才可以辦理,其行政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務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參與者:凡經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本國銀行及外國銀行、經核准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外國銀行及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著名外國銀行,均得由其總行申請主管機關特許,在境內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形態: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屬人為規劃設立的實體市場,並且屬內外分離型境外金融中心,即境外金融與境內金融完全分開,各自獨立設帳。是屬於會計獨立之分行組織形態。三、台
4、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業務(一)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規定之業務:一、收受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境內外金融機構之外匯存款。二、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授信業務。三、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銷售本行發行之外幣金融債券及其他債務憑證。四、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及代理業務。五、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信用狀簽發、通知、押匯及進出口託收。六、辦理該分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及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匯兌、外匯交易、資金借貸及外幣
5、有價證券之買賣。七、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有價證券承銷業務。八、境外外幣放款之債務管理及記帳業務。九、對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保管、代理及顧問業務。十、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外匯業務。(二)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外匯業務:(二)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外匯業務:主要有主要有 購買國外共同基金及可轉換公司債。購買國外共同基金及可轉換公司債。辦理境外客戶之新種金融商品,包括:辦理境外客戶之新種金融商品,包括:()外幣保證金交易。()外幣保證金交易。()利率交換。()利率交換。()遠期利率協定。()遠期利率協定。()選擇權。()選擇權。()金融期貨。(
6、)金融期貨。()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辦理外幣支票存款。(辦理外幣支票存款。(2008年年1月開放)月開放)適用OBUOBU帳戶開戶資格自然人:持有外國護照,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 之個人法人:(1).本國法人:我國企業之海外分支機構(2).境外法人,如:A.外國企業(不包括在台之分支機構)B.外國政府及金融機構五、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交易對象(一)僅限境外居住民(個人、法人、政府機關及金融機構)及其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OBU)。(二)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及金融機構與OBUOBU來往時,第六條(外國銀行融資)中華民國境內之
7、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向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融資時,應依照向國外銀行融資之有關法令辦理。六、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帳務處理(一)會計獨立。(二)免提呆帳準備。(三)除於年度終了時,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並應定期填報主管機關有關報表。但其資產負債表免予公告。七、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優惠(一)排除銀行法規限制。(二)存放利率不設限:由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自行訂定。(三)免提存款準備金。(四)對支付之利息免扣繳所得稅。(五)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六)免繳營業稅。(七)免繳印花稅。(八)免提呆帳準備:除其總行所在國法律及其金融主管機關規定,應提之呆帳準備外,免提呆帳
8、準備。(九)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之義務。(十)可專案引進通訊系統。(十一)資產負債表免公告。八、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限制(一)辦理外匯存款,不得收受外幣現金。(二)辦理外匯存款,不得准許以外匯存款兌換為新臺幣提取。(三)非經中央銀行核准,不得辦理外幣與新臺幣間之交易及匯兌業務。(四)不得辦理直接投資及不動產投資業務。(五)為配合國際打擊犯罪,主管機關得對危害國際安全之國 家、地區或恐怖組織相關之個人、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 付工具,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 必要處置。九、台灣境外金融中心現況九、台灣境外金融中心現況(一)市場規模:(一
9、)市場規模:參與家數:參與家數:2012 2012年年7 7月底止月底止底共底共6262家,本國家,本國3737家,外商家,外商2525 家。家。資產總額:資產總額:全體全體OBU 2012OBU 2012年年7 7月底總資產月底總資產1,601.47 1,601.47 億億億美億美元。元。九、台灣境外金融中心現況(二)全體OBUOBU資金狀況分析(2012(2012年7 7月):去路去路來源來源 分類分類細類細類百分比百分比分類分類細類細類百分比百分比 業業務務別別存金存金融機融機構構及及聯往聯往聯行往來聯行往來21.7%21.7%36.6%36.6%金融金融機構機構存款存款聯行往來聯行往來
10、44%44%59.259.2%境內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1.9%1.9%境內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 3.2%3.2%OBUOBU5.5%5.5%OBUOBU5.5%5.5%境外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7.5%7.5%境外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 6.5%6.5%放款放款42%42%非金融機構存款非金融機構存款25.4%25.4%投資票券投資票券9.5%9.5%14.1%14.1%其他資產其他資產11.9%11.9%其他負債及總行權益其他負債及總行權益1.3%1.3%合計合計100%100%合計合計100%100%地地區區別別亞洲亞洲64%64%亞洲亞洲70%70%美洲美洲24%24%美洲美洲20%20%歐
11、洲歐洲9%9%歐洲歐洲8%8%其他其他3%3%其他其他2%2%合計合計100%100%合計合計100%100%九、台灣境外金融中心現況九、台灣境外金融中心現況(三)全體(三)全體OBUOBU放款餘額分析放款餘額分析:全體全體OBU 2012OBU 2012年年7 7月底外幣放款餘額為月底外幣放款餘額為672.63672.63億美元,億美元,其中境外放款占其中境外放款占99.97%99.97%,境內放款占,境內放款占0.03%0.03%。以放款別而。以放款別而言,包括:言,包括:境外短期放款餘額境外短期放款餘額277.81277.81億美元。億美元。境外中長期放款餘額境外中長期放款餘額394.6
12、1394.61億美元。億美元。境內放款餘額境內放款餘額0.210.21億美元。億美元。九、台灣境外金融中心現況九、台灣境外金融中心現況(四)全體(四)全體OBUOBU外匯交易量分析外匯交易量分析:外匯交易量:全體外匯交易量:全體OBU 2012OBU 2012年年7 7月份外匯交易量為月份外匯交易量為310.71310.71億美元,包括:億美元,包括:即期交易即期交易151.22151.22億美元。億美元。遠期交易遠期交易89.4889.48億美元。億美元。換匯交易換匯交易70.0170.01億美元。億美元。九、台灣境外金融中心現況九、台灣境外金融中心現況(五)全體(五)全體OBUOBU外匯交
13、易量分析外匯交易量分析:外匯業務承作量:全體外匯業務承作量:全體OBU 2012OBU 2012年年7 7月份出口業務承作量月份出口業務承作量298.02298.02億美元(含出口託收、匯款、應收帳款承購億美元(含出口託收、匯款、應收帳款承購及及出口押匯出口押匯10.5310.53億美元),進口業務承作量億美元),進口業務承作量278.97278.97億美元。億美元。承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共計承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共計312.96312.96億美元,億美元,以選擇權以選擇權207.23207.23億美元居首,億美元居首,其次為金融期貨其次為金融期貨101.38101.38億美元,億美元,商品價格交
14、換商品價格交換3.443.44億美元,億美元,保證金交易保證金交易0.470.47億美元,億美元,信用生性商品信用生性商品0.440.44億美元。億美元。1、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及印花稅。境外公司於OBU內所進行的交易行為,若以境外公司接單並從事國際貿易,因交易行為發生在國外,無須繳交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印花稅等稅捐。2、外幣帳戶不受匯率波動影響。3、OBU資金成本較低,境外客戶向OBU借款,可享較優惠的放款利率。4、資金調度自由,以境外公司名義在OBU往來,可免去境外盈餘匯回台灣母公司,再匯出時造成之匯率差價損失;同時也不受台灣外匯匯出、匯入款金額 的限制。5、開信用狀、押匯等進出
15、口業務操作方便。6、除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管制。資金進出自由,便利海外投資及國際貿易之拓展,不受境內銀行法及中央銀行法規的限制不受利率管理條例管制。7、由於OBU免提存款準備金、免提呆帳準備,因此存款戶可享有較高之存款利率。8、視為台灣境外之銀行帳戶、具隱密性。9、以境外公司方式在OBU分行開戶之台商,可享有調撥母公司額度的好處。項目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外匯指定銀行(DBU)1.匯款申請人限外國人、法人本國人持有我國居留證的外國人2.收受外匯存款及放款對象境內及境外客戶境內客戶或外人有居留證者3.金融相關法規限制僅受OBU條例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限制須受相關規定限制4.收受外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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