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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国际贸易实务课件3.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3584445
  • 上传时间:202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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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国际贸易 实务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一节第一节 贸易术语的产生及贸易术语的产生及其发展其发展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有关交易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划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为了明确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交易双方在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时,通常都要商定采用何种贸易术语,并在合同中具体订明。贸易术语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因此,国际贸易的从业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中现行的各种贸易术语及其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以便正确选择和使用各种贸易术语。一、贸易术语的产生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和风险大等特点,因此买卖双方需要经过细致磋商,明确各自应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方能达成交易。在交易磋商中,

    2、通常都要涉及以下几个重要问题。买卖双方在何地、以何方式交接货物;由谁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和通关过境等手续;由谁承担办理上述事项时所需的各种费用;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何地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单据。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人们逐渐总结和规范了一些专门用语,用以表明成交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这些专门用语被称之为贸易术语。例如出口运动衫的报价:“运动衫每打100美元CIF纽约”,其中的贸易术语CIF表示了以下有关信息:每打100美元的价格构成中包含了运至纽约的成本、运费及保险费;由卖方自付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以及货物的出

    3、口手续;卖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有效地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买卖双方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二、贸易术语的性质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来说明货物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有关责任、费用与风险的划分,确定卖方交货和买方接货应尽的义务。它是国际贸易中单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责任”是指因交货地点不同而产生的租船订舱、装货、卸货、投保、申请进出口许可证、通关等事务的办理;“费用”是指因货物的移动而产生的运杂费、保险费、仓储费、码头费、税费等;“风险”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货物损坏或灭失等危险。贸易术语是用来表示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义务

    4、的专门用语,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采用某种专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为了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贸易术语也可用来表示价格构成因素,特别是货价中所包含的从属费用。不同的贸易术语,表明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而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大小又影响成交商品的价格。综上所述,足见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即一方面表示交货条件,另一方面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因素,所以也有人称之为“价格 交货条件”(price-delivered terms)。三、贸易术语的作用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买卖双方只需商定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交接货物

    5、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必然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语中包含哪些从属费用,如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关税和其他费用等。3有利于买卖双方解决履约当中的争议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对合同条款考虑欠周,使某些事项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备,致使履约当中产生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在此情况下,可以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第二节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即指国际贸易中经反复实践形成的,并经国际组织加以编撰与解释的习惯性做法。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是以当事人的“意识自治”为基础的。国际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交易双方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因而,买

    6、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我国在对外贸易中适当地采用这些惯例,有利于外贸业务的开展,避免或减少贸易争端。一、1932年华沙 牛津规则1932年华沙 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简称W.O.rules对于CIF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该惯例在其总则中说明,这一规则供交易双方自愿采用,凡明示采用该规则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应援引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经双方当事人明示协议,可以对本规则的任何一条进行变更、修改或增添。如本规则与合同发生矛盾,应以合同为准。凡合同中没有规定

    7、的事项,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虽然该规则现在仍得到国际上的承认,但实际上已很少采用。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41年7月30日,美国商会、美国进出口协会及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了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简称1941年修订本。该修订本主要对以下六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1Ex(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如“工厂交货”、“矿山交货”、“农场交货”、“仓库交货”等。2FOB(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1941年修订本将FOB术语分为

    8、以下六种:(1)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2)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prepaid to(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到指定的出口地点。(3)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

    9、ight allowed to(named point)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减除至指定地点的运费。(4)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在指定出口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5)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在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6)FOB(named inland point in country of importation)在指定进口国内陆地点交货。3FAS(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交货。如果在FAS后面加上Vessel字样

    10、,则表示在船边交货。4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5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6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1941年修订本规定:此修订本并无法律效力,除非由专门的立法规定或为法院判决所认可。因此,为使其对各有关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建议买方或卖方接受定义作为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1941年修订本在美洲国家有较大影响。由于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特别是对FOB和FAS术语的解释与其他国际惯例的解释有所不同,因此,在与美洲国家进出口商进行交易时,应予特别注意

    11、。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通则),的公布和实施,使通则更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实践,这不仅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贸易法律的完善,而且起到了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作用,标志着国际贸易惯例的最新发展。2000通则有如下两个主要特点:12000通则继续采用1990通则的结构,共包含13种贸易术语,并按其卖方义务的不同特性分为E、F、C、D四组,具体内容见下页表。组别英文名称中文含义E组(启运)EXW(ex works)工厂交货F组(主要运费未付)FCA(free carrier)FAS(free alongside ship)FOB(free

    12、on board)货交承运人装运港船边交货装运港船上交货C组(主要运费已付)CFR(cost and freight)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CPT(carriage paid to)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成本加运费成本加保险费、运费运费付至运费、保险费付至组别英文名称中文含义D组(到达)DAF(delivered at frontier)DES(delivered ex ship)DEQ(delivered ex quay)DDU(delivered duty unpaid)DDP(delivered du

    13、ty paid)边境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码头交货未完税交货完税后交货组别英文名称中文含义E组(启运)EXW(ex works)工厂交货F组(主要运费未付)FCA(free carrier)FAS(free alongside ship)FOB(free on board)货交承运人装运港船边交货装运港船上交货C组(主要运费已付)CFR(cost and freight)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CPT(carriage paid to)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成本加运费成本加保险费、运费运费付至运费、保险费付

    14、至D组(到达)DAF(delivered at frontier)DES(delivered ex ship)DEQ(delivered ex quay)DDU(delivered duty unpaid)DDP(delivered duty paid)边境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码头交货未完税交货完税后交货E组术语下卖方的义务最小,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其货物所在地将货物提供给买方。F组术语由买方自费签订运输合同,即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C组术语要求卖方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即成交价格中都含有主要运费。但卖方不承担从装运地启运后所发生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及增加的额外费用。此外,CIF和CIP术语还

    15、要求卖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D组术语条件下卖方必须在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并承担货物交到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为止的一切责任、费用和风险。从上述可以看出,C组术语和F组术语具有相同的性质,即卖方都是在装运国或发货国完成交货义务。因此,按C组术语和F组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按D组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则属于到货合同。22000通则将买方义务和卖方义务逐项排列、上下对照,并在10项义务前注明“A卖方义务”、“B买方义务”,在每条具体义务前则分别加注“卖方必须”和“买方必须”。卖方义务和买方义务的具体内容见下页表。A 卖方义务B 买方义务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

    16、货物A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A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A4交货A5风险转移A6费用划分A7通知买方A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A9核查、包装、标记A10其他义务B1支付货款B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B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B4受领货物B5风险转移B6费用划分B7通知卖方B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B9货物检验B10其他义务第三节第三节 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根据上节介绍的内容,2000通则中共有13种贸易术语,使用较多的是FOB、CIF、CFR、FCA、CPT和CIP六种贸易术语。前三种价格术语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仅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后三

    17、种是根据前三种发展起来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一、对六种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现就2000通则对FOB、CIF、CFR、FCA、CPT和CIP六种贸易术语的含义、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以及在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介绍如下。1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拟将越过船舷作为完成交货,则建议采用FCA术语。1)卖方义务 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

    18、按照该港口的习惯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说明已按照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卖方必须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与货物有关的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1)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2)买方义务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并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

    19、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必须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与货物有关的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买方必须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按合同规定提交的交货凭证。买方为其自身利益考虑,应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2)使用注意事项在具体业务中,使用FOB术语时,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风险的界限是FOB、CIF、CFR同其他贸易术语的重要区别之一。“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包

    20、括在起航前和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例题【例题3-13-1】中国A企业以FOB术语(适用2000通则)成交向美国B企业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签订后B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租船,并向A企业发来通知:MAYER 5 V.203,预计2007年5月13日到达南通港4号码头,5月15日上午8点开始装船,10个工作日内装完。”A企业在接到此通知后积极组织货源,印刷唛头,并于5月12日将全部货物运至南通港4号码头存仓,等待装船。但买方指定的船舶于5月19日才到达南通港。5月16日夜,由于雷击引起火灾,导致30%的货物被焚毁。问此种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分析:分析:根据2000通则关于FOB术语买

    21、方义务的解释,此种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虽然此时尚未装船,货物没有越过船舷,但2000通则FOB术语买方第5条义务明确规定,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货物风险从约定的装船时间起(即2007年5月15日8点)转移给买方承担。2)船货衔接问题在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安排船只到达合同指定的装运港接受装货时,如果卖方因货未备妥而不能及时装运,则卖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空舱费(dead freight)、滞期费(demurrage)。反之,如果买方延迟派船,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船,则由此而引起的卖方仓储、保险等增加的费用支出,以及因迟收货款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在按FOB术语订

    22、约的情况下,若买方委托卖方办理租船订舱,卖方也可酌情接受,但这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运费和手续费)仍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不能完成买方之委托,则不承担后果,买方不得因此而向卖方提出任何异议或借以撤销合同。3)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在装运港的装船费用主要是指与装船有关的一些费用,如吊装费、理舱费、平舱费和加固费等。在FOB合同中,如买方使用班轮运输货物,由于班轮运费内包括装船费用和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所以装船费用实际上由支付班轮运费的买方负担。但在运输大宗货物需要使用租船装运时,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因此,买卖双方对装船费用由何方负担应进行洽商,并在合同中做出具体规定,也可采用在FOB术语后加

    23、列字句或缩写,即所谓的FOB术语变形来表示。常见的FOB术语变形有:FOB liner terms(班轮条件),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即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指卖方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从起吊开始的装船费用由买方负担。此变形易引起争议,一般不采用。FOB stowed(理舱费在内),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要的费

    24、用。若买方租用自动平舱船时,卖方应退回平舱费用。4)个别国家对FOB的不同解释有关FOB所涉及的交货地点、风险费用的划分,以及买卖双方的责任义务划分等方面的问题,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解释。例如,在北美洲一些国家采用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将FOB术语分为六种,其中前四种及第六种的FOB与2000通则中的FOB有明显的区别,只有第五种“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与2000通则解释的FOB术语相近。但要在FOB和装运港名称之间加上“Vessel”字样,并且买卖双方划分风险的界限不是在船舷,而是在船上。按1941年修订本规定,只有在买方提出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FOB Vessel的卖方才

    25、有义务协助买方取得由出口国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并且出口税和其他税捐及费用也需由买方负担。2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并负责租船订舱、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以及保险费,并自费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在实际业务中,有人称CIF为“到岸价”,这是一种误解。其实,按CIF条件成交时,卖方仍是

    26、在装运港完成交货,卖方承担的风险也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风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仍由买方承担;货物装船后产生的除正常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费用,也要由买方承担;CIF条件下的卖方,只要提交了约定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并不保证把货物按时送到对方港口。因此,CIF合同的性质仍属装运合同而非到达合同。1)卖方义务 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说明已按照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卖方必须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

    27、为止的一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船只)装运至指定目的港。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1)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2)买方义务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必须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

    28、舷之后的一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买方必须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按合同规定提交的交货凭证。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CIF与FOB贸易术语的不同点就在于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这两项主要义务,CIF这两项义务由卖方承担,FOB则由买方承担。(2)使用注意事项1)保险险别问题按CIF术语达成的交易,保险是卖方的责任。不同险别,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不同,收取的保险费率也不相同,因此办理保险须明确险别。2000通则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在无相反明确协议时,卖方只须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

    29、保险险别投保。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可代为投保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险。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款另加10%(即110%)。保险时应以合同货币投保。2)租船订舱问题采用CIF术语成交,卖方的基本义务之一是租船订舱,办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如果合同中对租船订舱的具体内容未做出规定,卖方应如何处理?对此2000通则的解释是:“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海运输的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即如果没有相反的约定,卖方只需负责按通常条件下习惯的航线,租用适当船舶将货物运往目的港。因此,对于

    30、在业务中有时买方提出的关于限制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船级以及指定装载某班轮公会的船只等要求,卖方均有权拒绝接受。但在出口业务中,如果买方提出上述要求,在能够办到又不会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考虑接受。3)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按照CIF条件成交,卖方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往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并支付正常的运费。至于货到目的港后的卸货费用由谁负担也是一个需要考虑并加以明确的问题。如果采用班轮运输,有关装卸费用均由班轮公司负责,实际上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在租船运输情况下,卸货费用应由谁负担呢?为了避免引起争议,卸货费可采用CIF的变形来解决,国际贸易中有关CIF的变形主要有:CIF的变形

    31、也只是为了说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CIF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CIF liner terms(班轮条件),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办理,即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卖方)负担。CIF ex ships hold(舱底交货),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目的港船舱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CIF ex tackle(吊钩交货),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CIF landed(卸至岸上),是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此变形一般不采用。4)象征性交货问题在交货方式上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所谓象征性

    32、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3CFR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并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1)

    33、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按照2000通则规定,CFR与CIF的不同之处仅在于:CFR合同的卖方不负责办理保险手续,不支付保险费,也不提供保险单据。有关海上运输的货物保险转由买方自费办理。除此之外,CFR与CIF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基本相同(详见CIF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2)使用注意事项1)CFR也是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CFR与CIF术语十分雷同。不仅在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线上完全相同,在交货方式以及在术语后需要加注目的港名称方面也都一致。其区别仅在于海运保险的责任和费用方面。采用CIF术语成交时,卖方要负责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而在CFR术语下,则由买方承担以

    34、上的责任和费用。因此,国外有些贸易专家称CFR是CIF的一种变形。另外,前述关于CIF合同的问题中,租船订舱问题以及为了解决卸货费用负担问题而产生的变形,也完全适用于CFR合同。2)装船通知的重要性问题按照CFR术语成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卖方在货物装船之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这是CFR合同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如果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甚至可能漏保。有的国家法律,如英国1983年货物买卖法(1979年修订本)中规定:“如果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对货物办理保险,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被视为由卖方负担。”就是说,如果货物

    35、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坏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由此可见,尽管在FOB和CIF条件下,卖方装船后也应向买方发出通知,但CFR条件下的装船通知却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综上所述,FOB、CIF和CFR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有:l 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均属于装运合同;l 风险划分点一致,都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l 都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l 卖方都要负责装货,及时通知买方,办理出口手续,提供有关单证;l 买方都要负责接货,办理进口手续,受理有关单据,并支付货款。这三种术语的不同点有:l 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对卖方来讲,他的责任在FOB

    36、条件下最小,CFR居中,CIF最大;对买方来讲则相反,即FOBCFRCIF。l 价格构成不同。对卖方来讲,责任越大,价格越高;责任越小,价格越低。CIF术语的价格最高,CFR术语次之,FOB术语最低。l 买卖双方在价格中应注意的问题各不相同。在FOB条件下,卖方应注意装船费用的划分问题;在CIF条件下,卖方应注意卸货费用的划分;CFR条件下,卖方应注意及时发出通知,买方应及时保险。如从风险、手续及费用的角度分析,三种常用价格的异同可以用下表来表示。价格术语风险手续费用何方承担货上船后的风险何方办理租船订舱何方办理保险何方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何方支付保险费FOBFOB买方买方买方买方买方CFRCF

    37、R买方卖方买方卖方买方CIFCIF买方卖方卖方卖方卖方4FCAfree carr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在指定地或地点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监管,并负担货物被交由承运人控制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该术语是在与FOB同样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当事人无意采用“船舷为界”的标准时,可采用FCA。1)卖方义务 卖方必须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给予买方说明已按照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

    38、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被交由承运人监管为止的一切与货物有关的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给承运人的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1)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2)买方义务 买方必须自费订立自指定地承运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承运人名称及其他有关信息及时通知卖方。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必须承担货物被交由承运人监管之后的一切与货物有关的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

    39、坏的风险。买方必须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按合同规定提交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买方应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取得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2)使用注意事项1)关于承运人、交货点和装卸货物的责任划分问题在FCA条件下通常是由买方安排承运人,与其订立运输合同,并将承运人的情况通知卖方。该承运人可以是拥有运输工具的实际承运人,也可以是运输代理人或其他人。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交货地点的选择直接影响到装卸货物的责任划分问题,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如果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在卖方所在地,卖方必须负责把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所提供的运

    40、输工具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如果交货地点是在其他地方,卖方则可在自己所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负责卸货。如果在约定地点没有明确具体的交货地点,或者有几个交货地点可供选择,卖方可以从中选择为完成交货义务所最适宜的交货点。2)风险转移问题在采用FCA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这在海洋运输以及陆运、空运等其他运输方式下,均是如此。但由于FCA与F组其他术语一样,通常情况下是由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及时通知卖方,卖方才能如约完成交货义务,并实现风险的转移。而如果买方未能及时给予卖方上述通知,或者他所指定的承运人在约定的时

    41、间内未能接受货物,其后的风险是否仍由卖方承担呢?2000通则的解释是,自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货物已被划归本合同项下为前提条件。3)明确有关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FCA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卖方交货的地点也因采用的运输方式不同而异。有时,卖方须在出口国的内陆(如车站、机场或内河港口)办理交货。不论在何处交货,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卖方都要自付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这一规定对一些在出口国的内地口岸就地交货和交单结汇的做法是十分适宜的。在FCA条件下,买卖双方承担的

    42、费用一般也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进行划分,即卖方负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有关费用,买方负担货交承运人之后的各项费用。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买方委托卖方代办一些本属自己义务范围内的事项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由于买方的过失所引起的额外费用,均应由买方负担。由此可见,在特殊情况下,费用也可同风险一样提前转移。5CPT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负责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控制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该术语适用于

    43、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1)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根据2000通则,按此术语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与FCA术语的区别主要在于:货物运输合同与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的支付由FCA的买方划归CPT的卖方负责。因此,只要将前述的FCA买方义务中第(1)项义务归在CPT的卖方义务中即可,而买卖双方的其他义务与FCA术语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2)使用注意事项 风险划分的界限问题按照CPT术语成交,虽然卖方要负责订立从启运地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契约,并支付运费,但是卖方承担的风险并没有延伸至目的地。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货物自交货地点至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而不是卖方承担,卖方只承担货物

    44、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在多式联运情况下,涉及两个以上的承运人,卖方承担的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控制时即转移给买方。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采用CPT术语时,买卖双方要在合同中规定装运期和目的地,以便卖方选定承运人,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往指定的目的地。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应及时充分地向买方发出货已交付的通知,以便买方及时自费办理货运保险,并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受领货物,支付货款。关于通知的重要性及其处理办法,在前文CFR中所作的说明,也同样适用于CPT术语达成的交易。按按CPTCPT术语成交,卖方只是承担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术语成交,卖方只是承担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正常运费。正常

    45、运费之外的其他有关费用,一般由买方负担。的正常运费。正常运费之外的其他有关费用,一般由买方负担。货物的装卸费可以包括在运费中,统一由卖方负担,也可由双方货物的装卸费可以包括在运费中,统一由卖方负担,也可由双方在合同中另行订明。在合同中另行订明。6CIP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负责订立货物运输合同与货运保险合同并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控制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各种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

    46、方式,包括多式联运。(1)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根据2000通则,按此术语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与FCA术语的区别主要在于:货物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的办理和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与保险费的支付由FCA的买方划归CIP的卖方负责。因此,只要将前述的FCA买方义务中第(1)、(2)两项义务归在CIP的卖方义务中即可,而买卖双方的其他义务与FCA术语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2)使用注意事项 正确理解风险和保险问题按CIP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货物从交货地运往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卖方的投保仍属于代办性质。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一般情况下,卖方要

    47、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险别投保,而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规定应投保的险别,则由卖方按惯例投保最低的险别,保险金额一般是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加成10%,并应采用合同中的货币投保。因此,CIP术语中买卖双方的风险与保险出现分离,是使用这一价格术语时应特别注意的问题。应合理确定价格与FCA相比,CIP条件下卖方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费用。卖方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承担有关运费;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这些都应反映在货价之中。所以,卖方对外报价时,要认真核算成本和价格。在核算时,应考虑运输距离、保险险别、各种运输方式和各类保险的收费情况,并要预计运价和保险费的变动趋势等。从买方来讲,也要对卖方的报价进

    48、行认真分析,做好比价工作,以免接受不合理的报价。FCA与FOB、CIP与CIF、CPT与CFR区别:(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FOB、CIF、CFR仅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而FCA、CIP、CPT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2)交货地点及风险、费用转移界限不同。FOB、CIF、CFR三种术语的交货地点均为出口国装运港,风险和费用的划分则以装运港船舷为界;FCA、CIP、CPT三种术语的交货地点一般都是出口国境内指定装运地,但应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它可以是出口地的某运输工具上,也可以是承运人的运输站或其他地点,至于风险则于卖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控制时转移至买方。(3)运输单据不同。FO

    49、B、CIF、CFR条件下,卖方一般提供海运提单。而FCA、CIP、CPT条件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因运输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等。(4)装卸货费用负担不同。FOB、CIF、CFR三种术语,在租船运输情况下,有关装卸货费用必须通过价格术语的变形或合同的具体规定来确定。而FCA、CIP、CPT三种术语由于其风险费用的转移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因此就不存在上述问题,装卸货费用均由支付运费的一方承担。(5)运费的负担与保险的内容不同。就运费负担而言,按FOB、CIF、CFR术语,运费主要是指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海运运费;而按FCA、CIP、CPT术语,运费则包括从出口国指定

    50、地点到进口国指定地点的运费,中间可能涉及到几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费用。就保险而言,FOB、CIF、CFR主要涉及的是海洋货物运输保险;FCA、CIP、CPT则涉及各种运输方式下的货物保险。二、对其他贸易术语的解释1EXWex works(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将货物从工厂(或仓库)交付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义务。除非另有规定,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车上或船上,也不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买方负担自卖方工厂交付后至最终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办出口手续,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情况下,卖方可协助办理。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在发货时负责将货物装上收货车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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