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PPT模板.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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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报者:党支部汇报时间:20XX.XX.XX学习解读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总则总则认定条件认定条件申请及受理申请及受理终止救助供养终止救助供养目录审核确认审核确认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生活自理能力评估123456附则附则7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条总则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二条第二条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二)严格规范,高效便民;(三)公开、公平、公正。(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第三条第
2、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认定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第四条第四条无劳动能力;(一)无生活来源;(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第五条第五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一)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3、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四)认定条件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第六条第六条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第七条第七条认定条件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第八条第八条特困人员;(一)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
4、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三)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六)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第九条第九条申请及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5、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第十条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第十二条第十二条l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
6、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l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
7、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审核确认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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