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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建设工程法规模块课件2.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3582689
  • 上传时间:2022-09-20
  • 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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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建设 工程 法规 模块 课件
    资源描述:

    1、 2.1建设工程法人制度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2.2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2.3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2.4 工程工程债权制度工程工程债权制度 2.5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2.6 建设工程诉讼时效制度建设工程诉讼时效制度 2.7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1.理解建设工程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和地位,理解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2.掌握代理的含义及种类,掌握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3.掌握物权的法律特征及种类,掌握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4.掌握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常见种类和消灭情形。5.掌握

    2、建设工程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方式的担保制度。6.掌握建设工程诉讼时效制度。7.掌握法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了解建设工程活动的法律责任。1 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2 2)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产生,它的产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这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 1)(3 3)(4 4)2 2.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3 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项目经理是企业法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工程施工项目上

    3、的管理者。上的管理者。(2)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由企业法人承担。某设计院承担了坐落在M市的某项“设计采购施工”承包任务。该设计院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M市的某施工单位。设计院在施工现场派驻了包括甲在内的项目管理班子,施工单位则由乙为项目经理组成了项目经理部。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工程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主要依据是甲签字确认的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院认为甲并不是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不承认甲签字的效力。经查实,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的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事实上,该

    4、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有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案例案例2-1 问题:问题: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因为,由于设计院方面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权力,致使本案付款纠纷出现。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存在着名义上的项目负责人经常不在现场的情况。本案对施工单位的教训是:施工单位需要让发包或总包单位签字时,一定要找其授权人;如果发包或总包单位变更授权人的,应当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的手续。2 2.2 2.1 1代代理理的

    5、的含含义义及及种种类类1 1.代理的含义代理的含义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的第三人。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 2.2 2.1 1代代理理的的含含义义及及种种类类2 2.代理的种类代理的种类 (1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2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3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2 2.2 2.2 2建建设设工工程程代代理理行行为为的的设设立立和和终终止止

    6、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某些建设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某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实施。建工程代理行为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实施。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民设工程代理行为多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代理人的姓名或者

    7、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1 1.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2 2.2 2.2 2建建设设工工程程代代理理行行为为的的设设立立和和终终止止2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2 2.2 2.3 3代理代理人和人和被代被代理人理人的权的权利、利、义务义务及法及法律责律责任任1 12 23 34 45 5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

    8、施代理行为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表见代理表见代理2 2.3 3.1 1物物权权的的法法律律特特征征(1 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支配权(3 3)物权是财物权是财产权产权(2 2)物权是绝物权是绝对权对权(4 4)物权具有物权具有排他性排他性2 2.3 3.2 2物物权权的的种种类类1 1.所有权所有权(4 4)处分权处分权 (2 2)使用权使用权 (3 3)收益权收益权 (1 1)占有权占有权 2 2.3 3.2 2物物权权的的种种类类2 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 用益物

    9、权是权利人对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用权和地役权。2 2.3 3.2 2物物权权的的种种类类3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

    10、,为保障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物权物权法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2 2.3 3.3 3物物权权的的设设立、立、变变更、更、转转让、让、消消灭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

    11、权可以不登记。登记。1.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2 2.3 3.3 3物物权权的的设设立、立、变变更、更、转转让、让、消消灭灭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段。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经登记,不得对

    12、抗善意第三人。2.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2 2.3 3.4 4物物权权的的保保护护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2 2.4 4.1 1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债债的的产产生生根根据据(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2 2.4 4.2 2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债债的的常常见见种种类类(1 1)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债债(2 2)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债债(3 3)侵权之债侵权之债2 2.4 4.3 3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债债的的消消灭灭

    13、 (1 1)债因履行而债因履行而消灭消灭(6 6)债因当事)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人死亡而解除(5 5)债因免除而债因免除而消灭消灭(3 3)债因提存而债因提存而消灭消灭(4 4)债因混同而债因混同而消灭消灭(2 2)债因抵消而债因抵消而消灭消灭2 2.5 5.1 1保保证证 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由于担

    14、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由于担保的标的额较大,保证人往往是银行,也有信用较高的保的标的额较大,保证人往往是银行,也有信用较高的其他担保人,如担保公司。银行出具的保证通常称为保其他担保人,如担保公司。银行出具的保证通常称为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一般称为保证书。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一般称为保证书。2 2.5 5.1 1保保证证1.1.保证合同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保证

    15、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以上规定内容的,可以补充。2 2.5 5.1 1保保证证2.2.保证方式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保证2 2.5 5.1 1保保证证3.3.保证人资格保证人资格2 2.5 5.2 2抵抵押押1.1.抵押财产的确定抵押财产的确定 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有: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有: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

    16、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2 2.5 5.2 2抵抵押押1.1.抵押财产的确定抵押财产的确定 不得抵押的财产有: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不得抵押的财产有: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

    17、权;学校、幼儿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2 2.5 5.3 3质质押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

    18、受偿的担保方式。2 2.5 5.3 3质质押押 1.质权人的权利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和义务2.质权人的权利质权人的权利2 2.5 5.4 4留留置置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2 2.5 5.4 4留留置置1.1.留置人的权利留置人的权利(1)收取留)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置财产的孳息 (2)留置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优先受偿权2 2.5 5.4 4留留置置2.2.留置权的实现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

    19、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2 2.5 5.5 5定定金金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

    20、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供给甲公司限量生产的某特殊型号的混凝土预制桩1 000根,每根单价300元;甲公司应交付定金10万元;如果一方违约,则应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立即将10万元定金交付乙公司,并很快与丙公司就同一

    21、批货物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每根单价350元。后乙公司没有按期履行合同,导致甲公司无法履行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为此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7万元。现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赔偿甲公司支付给丙公司的违约金7万元损失。乙公司则以定金条款无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案例案例2-5 问题:问题:(1 1)定金条款是否无效)定金条款是否无效?(2 2)如果定金条款无效,是否会导致合同全部无效)如果定金条款无效,是否会导致合同全部无效?为什么为什么?(3 3)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既承担违约金责任,又承担定金责任)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既承担违约金责任,又承担定金责任?(4 4)丙公司能否直接要

    22、求乙公司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能否直接要求乙公司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为什么?(1)定金不能超过主债务的20%,超过部分无效,简单地说就是定金条款有效,但定金是6万元。(2)定金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是主合同条款有效,从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3)甲公司不可以要求乙公司既承担违约金责任,又承担定金责任。因为定金和违约金只可择其一使用。(4)丙公司不可以直接要求乙公司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乙丙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合同关系。1 1.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种类的种类(4 4)最长保护最长保护期限期限 (2 2)短期诉讼短期诉讼时效时效 (3 3)特殊诉讼特殊诉讼时

    23、效时效 (1 1)普通诉讼普通诉讼时效时效 2 2.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即诉诉讼时效的起算,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3 3.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法律规定暂时停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进行,累计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

    24、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4 4.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其诉讼时效期间断事由消除后,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重新计算。2 2.7 7.1 1法法律律责责任任种种类类及及承承担担方方式式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4.违宪责任2 2.7 7.2 2工工程程建建设

    25、设活活动动中中的的法法律律责责任任1.1.违约责任违约责任Eye-Catching Visual1)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2)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3)拖欠工程款的违约责任2 2.7 7.2 2工工程程建建设设活活动动中中的的法法律律责责任任2.2.侵权责任侵权责任 1 1)勘察设计中)勘察设计中的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2 2)施工中的侵权)施工中的侵权责任责任2 2.7 7.2 2工工程程建建设设活活动动中中的的法法律律责责任任3.3.行政责任行政责任 1 1)行政管理机)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的责任关承担的责任2 2)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及内部管理中的行及内部管理中的行政责任政责任 一、案例背景

    26、 2010年,某街道办事处经某绿化办主任黄某同意,在某区绿化带上兴建清扫队办公室及仓库用房。2011年11月1日,该街道办事处将建房报告送该区城建局审批,该城建局在报告上签署了“根据上述情况,经研究同意建50 m2用于民办清扫队的临时设施,树木由建方移栽”的意见。2012年1月20日,某街道先在绿化带的另一位置打桩放线,后因位置太窄等原因,又在原确定的位置施工。在现场施工的绿化带上打了长14.6 m,宽4.2 m,面积为61.32 m2的钢筋混凝土基础,并将该地的17棵水杉树移栽到北面绿化带上。由于该位置建房会影响其他单位的通风、安全及垃圾运出,后在该市规划办、市政管理处等单位的制止下,该街道

    27、办事处于同年的2月25日停止施工。所移栽的17棵树木,成活10棵,死亡7棵。2012年9月3日,某绿化办公室认为该街道办事处,一无市规划办的建设许可文件,二无市绿化办移(砍)树木的审批手续,擅自毁坏某塘坝绿化带定植的17棵水杉树,因此对该街道办事处罚款3.6万元,对该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张某罚款1 000元。该街道办事处不服,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越权执法越权执法 二、法院审理 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区城建局越权批准建50 m2的临时设施,无权批移栽树木,其批示无效,对所批50 m2以内的水杉树受损负主要责任;某街道办事处在建房、移栽树木前,虽然取得了某区城建局的同意,但并未办理施工和移栽树

    28、木的许可证,对50 m2内的水杉树受损负一定责任;原告在施工中又擅自扩大建房面积,应对擅自扩大的11.32 m2内的绿化带损失负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院的判决如下。(1)撤销被告(某绿化办)的处罚。(2)由原告(某街道办事处)负责赔偿移栽树木费8 400元,在被损坏的绿化带上补种胸径5 cm以上的水杉树21棵,并保证成活。(3)对原告擅自扩大建筑中移栽的水杉树3棵,罚款3 000元。(4)某城建局主要负责人在知道自己所批示的临时设施属违章建筑时,及时派人与有关单位制止了施工,又在被告处理原告的会议上主动承担了责任,故不予追究。越权执法越权执法 三、案例分析 本案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分清了责任,适用法律恰当,处理较好。本案某区城建局应对其越权行为造成的后果负主要责任,这种后果也是本案全部违法行为中的主要部分,对主要责任人不予处罚显失公平。所以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和人民法院都可对作出错误决定和许可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罚。越权执法越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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