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法规8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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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 工程 合同 法规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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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o consideration,no contract.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条)(二)合同的特点:(二)合同的特点:1.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系为目的和宗旨;3.是当事人协商
2、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一致的协议。二、合同的种类二、合同的种类 1.以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以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以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以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3、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以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以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合同 6.以合同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以合同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合同和从合同第二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一)概念(一)概念(二)调整对象: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二)调整对象: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相互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相互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三)适用范围(三)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订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平等主体之间订立民事权利义
4、务关系的协议;2.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同;3.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四)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内容(四)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内容二、合同法的特点二、合同法的特点(一)合同法的特点(一)合同法的特点(二)合同法与物权法比较共同点:都属于财产法(二)合同法与物权法比较共同点:都属于财产法区别:区别:1.调整的财产关系不同:物权法财产占有关系静态调整的财产关系不同:物权法财产占有关系静态合同法财产流转关系动态合同法财产流转关系动态2.保障权利范围不同:物权法物权保
5、障权利范围不同:物权法物权合同法债权合同法债权3.权利保护方式不同:物权法刑法、行政法、民法权利保护方式不同:物权法刑法、行政法、民法合同法民法合同法民法4.基本原则不同:物权法法定主义原则物权法定基本原则不同:物权法法定主义原则物权法定合同法协商自愿原则合同自治合同法协商自愿原则合同自治 三、我国合同立法的状况三、我国合同立法的状况(一)合同法制定以前的状况(一)合同法制定以前的状况 1982年年12月月13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法 1985年年3月月21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外经济合同法 1987年年6月月23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技中华人
6、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术合同法 存在的主要问题存在的主要问题:1.缺少系统科学的合同总则性规定;缺少系统科学的合同总则性规定;2.三部法律针对的是三个不同合同关系,三部法律针对的是三个不同合同关系,内容不一致,互相不协调,存在空白和内容不一致,互相不协调,存在空白和中间地带;中间地带;3.规定的合同种类过少,不足以规范各规定的合同种类过少,不足以规范各种经济交往;种经济交往;4.规定过于简略,法律适用时常发生困规定过于简略,法律适用时常发生困难。难。(二)统一合同法的制定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对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1.对合同订立制度的完善:合同主体、合同形式、缔约过
7、失责任;2.对合同效力制度的完善:确认了表见代理制度;3.对合同履行制度的完善:抗辩权制度、合同保全制度;4.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违约责任原则、损害赔偿范围 预期违约;第三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法条 一、平等原则:合同法以平等主体之间一、平等原则:合同法以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为调整对象。因而平等是合的合同关系为调整对象。因而平等是合同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同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第(第3条)条)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体现在:合同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体现在:合同当事人有订立合同或不订立合同的任何当事人有订立合同或不订立合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有选单位和个人不得
8、非法干涉;当事人有选择相对人、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的自由;择相对人、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的自由;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在协商、调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在协商、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诉讼等解决合同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诉讼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中有权作出选择。(第纠纷的方式中有权作出选择。(第4条)条)三、公平原则:公平指利益均衡作为价三、公平原则:公平指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值判断标准,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公平原则是以公平观念为核利益关系。公平原则是以公平观念为核心,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心,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第5条)四、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四、诚实
9、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真实地向对方陈述与合同有着的时,要真实地向对方陈述与合同有着的情况,相互合作,努力促成合同的成立情况,相互合作,努力促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订立后,在认真做好履行与生效;合同订立后,在认真做好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的准备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积极履合同义务等。(第要积极履合同义务等。(第6条)条)五、合法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遵守五、合法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法律又保护当事人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法律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的合法权益。(第7条)8.2 合同的成立 A contract is established
10、 when the acceptance becomes effective.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一、合同成立的意义一、合同成立的意义 1.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2.是区分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是区分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3.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紧密联系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紧密联系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二、合同成立的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主体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订约主体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订立合同的主体
11、的主体 1.当事人要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当事人要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产生于出生,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产生于出生,每个人的权利能力的内容一致。每个人的权利能力的内容一致。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产生于成立,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产生于成立,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其受经营范围的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其受经营范围的 限制限制 2.当事人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出生出生10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周岁以上18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 18周岁以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周岁以上完全
12、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产生于成立,终止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产生于成立,终止于解散解散 行为能力的范围受经行为能力的范围受经营范围的限制营范围的限制 3.当事人的代理人可代为签订合同委托代当事人的代理人可代为签订合同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 第二节要约第二节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法律性质一、要约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概念:要约人受要约人概念:要约人受要约人 性质:性质:1.要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要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并能产生法律后果;示,并能产生法律后果;2.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效力,违反有效的要约将产生缔上法
13、律效力,违反有效的要约将产生缔上的过失责任。约的过失责任。约 二、要约的有效要件:二、要约的有效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区分标准:区分标准:1.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区分: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区分: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作
14、出区分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作出区分 3.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括合同的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区分;主要条款进行区分;4.根据交易习惯区分。根据交易习惯区分。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案例: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市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和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
15、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了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没有到达食品公司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的水泥质量比较好,且价格比较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出函电:“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的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 承担。”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回函告知已准备发货。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经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建设水泥厂认为,我们之间
16、的合同已经签订,拒收货物就构成违约。最后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向法院提起诉讼。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发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2.三家水泥厂向食品公司回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3.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四、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效(到达主义)(到达主义)(第(第16条)条)要约的期间:要约的期间:1.口头要约:约定要约期口头要约:约定要约期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要约期的即时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要约期的即时生效;生效;2.书面要约:约定要约期的,按其约定;书面要约:约定要约期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要约
17、期的,合理期间作为要约没有约定要约期的,合理期间作为要约期。期。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1.对要约人的效力:不得随意撤销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不得随意撤销要约或对要约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或对要约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2.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只有受要约人才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承诺的权利不能由受要约人随意承诺的权利不能由受要约人随意转让;转让;受要约人是否作出承诺由受要约受要约人是否作出承诺由受要约人自己选择,不负有必须承诺人自己选择,不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 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第17条)要约到
18、达受要约之前或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 要约的撤销:(第要约的撤销:(第18条)条)受要约人没有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受要约人没有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要约不可撤回的情形:(第要约不可撤回的情形:(第19条)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六、要约的失效 导致要约失效的原因:(第20条)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
19、出实质性变更 第三节承诺第三节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二、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二、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三、承诺的期限三、承诺的期限 三、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在承诺通知三、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在承诺通知 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 通知同时到达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签订合同的招投标方式和拍卖方式签订合同的招投标方式和拍卖方式 招投标方式招投标方式 招标投标定标招标投标定标 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拍卖方式拍卖方式 拍卖邀请竞卖拍定拍卖邀请竞卖拍定 要约邀请要约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第四节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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