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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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 卫生 行政部门 许可 擅自 从事 二次 供水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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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活饮用水包括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自备水等 集中式供水:集中式供水(又叫自来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形式。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二次供水: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 生活饮用水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供水条例 长沙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2、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04年12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
3、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建设部的第53号令)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第三条 卫生部主
4、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了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5、。第八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
6、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清毒,各类蓄
7、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清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第十五条 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
8、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第二十二条 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第
9、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源水质
10、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11、。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倍以下的罚款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元,或处以500元以上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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