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管理法与财务知识分析课件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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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目标和要求 12一、市场经济与涉外经济法 表表1 2003-2012年年1-9月中国进出口总体情况月中国进出口总体情况 金额单位:亿美元金额单位:亿美元资料来源:中国海关统计资料来源:中国海关统计 12二、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三、涉外经济法的定义三、涉外经济法的定义 五、涉外经济法的渊源u v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国际条约:v1.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v2.巴黎公约(1985)v3.专利合作条约(PCT)(1994)v4.洛迦诺协定(1996)v5.斯特拉斯堡协定(IPC)(1997)v6.布达佩斯条约(1995)v7.内罗毕条约v8.海牙协定日内瓦条约v9.专利法条约(PLT)
2、六、涉外经济法的基本原则v(一)维护国家主权,促进民族经济发展 v国家经济主权包括:v(1)一国有权自主选择其经济制度,任何其他国家和其他实体都无权加以干涉。v(2)国家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为民族经济的民展创造良好条件。v(3)一国对其境内的自然资源和全部财富享有最终的处置权 v(4)一国对其自然资源和全部财富享有永久主权v(5)外商在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不行违反东道国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v(二)坚持平等互利原则,谋求国际合作与共同发展v(三)信守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七、涉外经济法的作用v1、创立涉外经济关
3、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v2、保障国家对涉外经济活动的管理,建立良好的涉外经济秩序;v3、赋予中外双方当事人涉外经济活动的权能,明确合法与违法的界限;v4、确保涉外经济纠纷的妥善处理,促进涉外经济关系的持续发展。八、涉外经济法地位的主要学说 u u九、涉外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v1、与国内经济法的关系v区别:vA、调整对象不同(是否有涉外的成份);vB、调整的手段不同(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vC、作用不同;vD、争议解决方式不同(涉外仲裁机构、协议管辖、选择适用法律)。v2、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v联系:v涉外:一国与国际的经济关系;国际:国际社会国家间的经济关系。v区别:vA、调整
4、对象不同;vB、法律性质不同(国内法OR国际法的部门);C、任务和作用不同(一国对外经济关系、国际间经济关系的合理调整);vD、法律渊源不同v3、与国际私法的关系v国际私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v区别:vA、调整对象不同;vB、法律性质不同(国内法OR国际法的分支);C、任务和作用不同(一国对外经济关系、涉外民事关系的合理调整);vD、法律渊源不同(国际私法的渊源更广泛)关于对外贸易的立法 关于吸引外资及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 关于引进技术的立法 关于涉外税收的立法 关于涉外金融、保险的立法十、涉外经济法的体系学习目标和要求v掌握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掌握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v了解涉
5、外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分类了解涉外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分类v了解涉外经济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后果了解涉外经济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后果v了解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方法了解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方法 12一、涉外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v涉外经济法律关系是由涉外经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法定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vA、涉外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纽带:物)vB、涉外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法定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根据法律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vC、涉外经济法律关系是由涉外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v(1)涉外经济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要求掌握的难点问题)vA、法律关系主体的一
6、方是外国当事人或含有外国当事人;vB、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或涉及跨越我国国境的活动,如境外发行债券;vC、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即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涉外经济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v(2)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产生于对外经济领域。v(3)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横向与纵向法律关系的有机结合。v(4)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特征v政府机构v自然人v法人v其他经济组织二、涉外经济法的主体(第三章详讲)三、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v涉外经济权利:指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法定权能。v A、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各种经济活动;v B、有权要求对方作出一定行
7、为或不作一定行为,以保证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v C、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保护自己。v涉外经济义务:指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涉外经济法的规定,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履行某种行为的必要性。A、要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作一定的行为,以保证国家利益和权利主体的权利的实现;B、其履行的义务应限制在涉外经济法规定的范围内;C、其应履行的义务受国家强制力的监督、约束,如不履行或履行不当,都要负法律责任。四、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v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事物,也就是主体享有涉外经济权利和履行涉外经济义务的目标。(物、行为、科学技术成果)v
8、物: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行为:完成一定的工作、提供一定的服务科学技术成果:工业产权(商标和专利)、专有技术 四、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分类 v1、横向的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特点:vA、主体双方地位平等;B、实质是主体双方之间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C、通常采用合同形式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D、目的是为了直接保证中外双方经济交往活动顺利开展和相互实现经济利益;E、产生于涉外经济交往活动的过程中。v2、纵向的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特点:vA、主体双方地位不平等;B、实质是主体双方之间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C、由法律直接确立并规定内容,是一种非合同性质的关系;D、目的是为了直接保证我国政府能够顺利、
9、正确和有效地对涉外经济活动进行管理;E、产生于国家对涉外经济管理的过程中。五、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v1、概念:指那些能够引起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v2、涉外经济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后果vA、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vB、涉外经济法律关系变更;vC、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消灭。v3、涉外经济法律事实的分类vA、行为:涉外经济管理行为、涉外经济立法行为、涉外经济合同行为、涉外经济违法行为、涉外经济司法行为和仲裁行为vB、事件:指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但能够引起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客观情况。案例一:u v问题:v1、本案涉及什么法律关系?v2、协议有效与
10、否?是否存在保底条款?v3、如何处理?u分析:分析:u案件性质:涉外经济合作协议纠纷案件案件性质:涉外经济合作协议纠纷案件u合作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合作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u联营合同中的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保底条款”:案例二:v问题:v1、本案涉及什么法律关系?v2、若本案的合同出现变更、终止或无效,对仲裁协议有影响吗?为什么?v3、若本案货物符合合同规定,但在交货过程中出现纠纷,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将如何处理?v原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因欺诈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虽然原告轻纺公司和被告裕亿公司、太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但由于被告是利用合同进行欺
11、诈,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围,构成了侵权。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非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轻纺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上诉,而不受双方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裕亿公司、太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于1997年9月10日裁定:驳回裕亿公司、太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v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仲裁机构是否有权对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作出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规定:“下列
12、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二条也明确规定:该委员会“解决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从被上诉人轻纺公司在原审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看,其所述上述人裕亿公司和太子公司的侵权行为,均是在签订和履行CC960505号和CC960506号两份销售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同时也是在仲裁法实施后发生的。而该两份合同的第8条均明确规定:“凡因执行本合约所发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13、,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上述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侵权纠纷,因此本案应通过仲裁解决,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六、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v1、概念: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就是运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实现自己的权利,督促义务主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权利主体不当地行使权利或义务主体不当履行义务从而发生争议,则保证能够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处理。v2、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方法A、行政救济措施:强制执行、复议、行政诉讼B、涉外经济审判C、涉外经济仲裁v3、涉外经济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A、涉外经济法律责任B、
14、涉外经济法律制裁一、涉外经济法的主体资格一、涉外经济法的主体资格v涉外经济法主体涉外经济法主体:是指能够参加涉外经济法:是指能够参加涉外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或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或承担涉外经济法上的权利或义务的实体(当承担涉外经济法上的权利或义务的实体(当事人)。事人)。v涉外经济法的主体包括涉外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构)、私人国家(机构)、私人(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和国际(经济)组织。和国际(经济)组织。v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特点: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特点:vA、法律关系主体必然有一方是我国当事人,、法律关系主体必然有一方是我国当事人
15、,而另一方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外国国家或地区而另一方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外国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的当事人。B、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的本国当事人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的本国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较严格的限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较严格的限制。vC、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的外国当事人、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的外国当事人的范围具有广泛性。的范围具有广泛性。涉外经济主体的种类涉外经济主体的种类vA、从法律关系角度划分、从法律关系角度划分v横向涉外经济法主体和纵向涉外经济法主体横向涉外经济法主体和纵向涉外经济法主体vB、从组织形式划分、从组织形式划分v国家机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国家机构、法人
16、、非法人组织和个人vC、从国籍划分、从国籍划分v中方主体和外方主体中方主体和外方主体案例案例vA A市友谊餐厅有限公司市友谊餐厅有限公司为建造为建造“亚洲大酒店亚洲大酒店”,同同香港某公司香港某公司签订了定购日本某公司电梯合签订了定购日本某公司电梯合同,并以该合同为基础,由同,并以该合同为基础,由日本某银行驻我日本某银行驻我国国A A市的办事处市的办事处作为香港某公司的担保人与作为香港某公司的担保人与A A市友谊餐厅有限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该合市友谊餐厅有限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该合同连同定购合同在要求我方公证机关公证时,同连同定购合同在要求我方公证机关公证时,我公证机关提出异议。据查,该办事处
17、的注我公证机关提出异议。据查,该办事处的注册资本仅册资本仅500500元,而被担保合同涉及的总金额元,而被担保合同涉及的总金额为为12751275万港元。公证员认为,该办事处所发万港元。公证员认为,该办事处所发得担保书,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一旦合得担保书,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一旦合同发生争议或造成损失,我方当事人的经济同发生争议或造成损失,我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就有落空的危险。利益就有落空的危险。案例评述案例评述v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的办事处只是母公司派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的办事处只是母公司派出机构的性质,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能出机构的性质,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能以自己名义设立担保,不能从事
18、其他银行业以自己名义设立担保,不能从事其他银行业务,只能代表派出它的机构进行业务联系。务,只能代表派出它的机构进行业务联系。日本某银行驻日本某银行驻A A市办事处不具有保证人的权利市办事处不具有保证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作为担保合同的保证人,能力和行为能力,作为担保合同的保证人,它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根本不能成为中国涉它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根本不能成为中国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此担保合同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此担保合同没有合法主体,属于无效合同,此外用没有合法主体,属于无效合同,此外用500500元元注册资本去担保注册资本去担保12751275万港元合同的履行,也万港元合同的履行,
19、也是虚假担保,不产生法律效力。是虚假担保,不产生法律效力。二、国家机构二、国家机构 v国家机构包括中国的国家机构和外国国国家机构包括中国的国家机构和外国国家机构,这里主要讲的是中国的国家机构,家机构,这里主要讲的是中国的国家机构,主要是我国政府经济行政主管机关。主要是我国政府经济行政主管机关。v作为涉外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政主管机作为涉外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政主管机关,主要是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和依关,主要是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和依照法律规定的分工和权限行使特定对外经济照法律规定的分工和权限行使特定对外经济管理权限的其他职能机关。管理权限的其他职能机关。v1、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外经济
20、贸易部是我国管理对外经济贸易是我国管理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专门机关。活动的专门机关。v2、地方各级政府的外经部门地方各级政府的外经部门按规定的范围在按规定的范围在本级政府的领导和经贸部的业务须导下负责本级政府的领导和经贸部的业务须导下负责本地区的外经贸管理工作。本地区的外经贸管理工作。v3、计委与经委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计委与经委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审计机关、外汇管理机关、海关、务机关、审计机关、外汇管理机关、海关、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疫检机关、标准化行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疫检机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在分工,在分工范围内具有
21、管理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职能,范围内具有管理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职能,成为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成为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国家机构作为涉外经济法主体的条件(一)国家机构作为涉外经济法主体的条件 1、我国法律赋予其某种涉外经济管理职权;2、该机构职能受一定的涉外经济管理职权范围限制。必须具有从事涉外经济交往活动的权能,能够与外国企业或个人进行经济交易活动。国国家家机机构构作作为为横横向向经经济济法法主主体体的的资资格格(二)国家机构作为涉外经济法主体的双重性(二)国家机构作为涉外经济法主体的双重性 具有行政主体性质,在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者、管理者地位 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性质,在法律关系
22、中与对方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横横向向涉涉外外经经济济法法律律关关系系主主体体可可以以直直接接从从事事国国际际商商事事活活动,动,与与外外国国的的当当事事人人进进行行经经济济交交往。往。例例如,如,由由政政府府机机构构从从国国外外采采购购国国防防物物资,资,以以政政府府的的名名义义从从外外国国银银行行借借款。款。在在这这种种情情况况下,下,一一国国同同外外国国的的当当事事人人之之间间就就不不是是一一种种管管理理与与被被管管理理的的关关系,系,而而是是一一种种比比较较特特殊殊的的契契约约关关系。系。这这种种以以国国家家或或其其机机构构为为一一方方当当事事人人的的契契约约被被称称作作国国家家契
23、契约约(State Contract)国家契约国家契约一般契约一般契约国际商事活动中的主权豁免问题国家契约中的国国家契约中的国家违约责任问题家违约责任问题矛盾三、国际经济组织三、国际经济组织 v国际组织是不同国家或不同国家的自国际组织是不同国家或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实体,为特定宗旨,在然人、法人或其他实体,为特定宗旨,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依照某种程序所建立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依照某种程序所建立起来的,具有起来的,具有独立人格独立人格的法律实体。的法律实体。v 1 1、根据国际经济组织的参加者类型不同,、根据国际经济组织的参加者类型不同,可分为政府间的和非政府间的可分为政府间的和非政府间的
24、 ;v2 2、根据国际经济组织主要的活动范围不同,、根据国际经济组织主要的活动范围不同,可分为广泛性的和专业性的可分为广泛性的和专业性的 ;v 3 3、根据国际经济组织作用的地域范围不同,、根据国际经济组织作用的地域范围不同,可分为全球性的和区域性的可分为全球性的和区域性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四、法人四、法人v(一)法人作为涉外经济法主体的条件(一)法人作为涉外经济法主体的条件v1、法人制度概述、法人制度概述v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会组织。v (1)
25、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登记设立、批准设立和特登记设立、批准设立和特许设立)许设立)v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v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v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v法人国际上分类法人国际上分类v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有无营利目的)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有无营利目的)v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有无组织成员)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有无组织成员)v公法人和私法人(法人职能性质)公法人和私法人(法人职能性质)v我国法人分类我国法人分类v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分类法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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