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监管工作会议讲稿课件.ppt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海淀区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监管工作会议讲稿课件.ppt》由用户(三亚风情)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海淀区 医疗机构 医疗器械 使用 监管 工作会议 讲稿 课件
- 资源描述:
-
1、 海淀区医疗机构医疗器械 使用监管工作会n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海淀分局 医疗器械科 谢立伟 2007年12月6日医疗器械使用方面的相关法规n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2000年)n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2001年)n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2004年)n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2004)医疗器械使用方面的相关法规n关
2、于印发关于印发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市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463号号n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通知的通知(国药监械国药监械2002302号号)n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的指导性意见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的指导性意见京药监京药监械械200449号号n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医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京药监械京药监械200541号号n北京市药品监督
3、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抽验管理的暂行规定督抽验管理的暂行规定(2007)征求意见n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稿)n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年11月月15日稿)(征求意见稿)日稿)(征求意见稿)n关于征求关于征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药监办20041号号 工作动态n关于开展骨接合用无源金属植入医疗器械产品市关于开展骨接合用无源金属植入医疗器械产
4、品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7197号 n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有关事宜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有关事宜的公告的公告 国食药监械2006406号n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2400号 n开发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软件系统(明年即将开发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软件系统(明年即将推广,要求按时上报重点器械使用情况。推广,要求按时上报重点器械使用情况。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n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
5、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一)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二)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三)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四)妊娠控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n第五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n第八条 国家对
6、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通过临床验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n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n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
7、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n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或者对应当销毁未进行销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医疗机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8、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n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的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报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资格,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n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无菌器械)是指无菌、无热 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n第十七条 经营企业销售人员销
9、售无菌器械,应出具下列证明:(一)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复 印件及产品合格证;(二)加盖本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 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其授权范围;(三)销售人员的身份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n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从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许可证的企业购进无菌器械。医疗机构应建立无菌器械采购、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并做好记录。采购记录至少应包括:购进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 等。按照记录应能追查到每批无菌器械的进货来源。(一
10、)从生产企业采购无菌器械,应验明生产企业销售人员出具的证明,所出具证明 的内容按第七条规定。n(二)从经营企业采购无菌器械,应验明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出具的证明,所出具证明 的内容按第十七条规定。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n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无菌器械使用后销毁制度。使用过的无菌器械必须按规 定销毁,使其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经消毒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医疗机构不得重复使用无菌器械。n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应立即停止使用、封存,并及时报告所 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经验证为不合格的无菌器械,在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处理。n 第二
11、十四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合格无菌器械,不能指明不合格品生产者的,视为使用 无产品注册证的产品;不能指明不合格品供货者的,视为从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的企业购进产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n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n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非法渠道购进无菌器械;(二)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三)使用过期、已淘汰无菌器械;(四)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无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的无菌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n第三十五条 医
12、疗机构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无菌器械的,或者从非法渠道购进无菌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 二条处罚。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重复使用无菌器械的,或者对应当销毁未进行销毁的,按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罚。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n第三十七条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一)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的;(二)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三)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四)生产、经营企业将有
13、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五)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六)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 的;(七)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 无菌器械交易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令第10号)n第三条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n 第六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字、照片、图片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