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司法鉴定意见的应用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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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司法鉴定 意见 应用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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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司法鉴定意见的应用n一、司法鉴定意见的法律性质和证据效力 n二、司法鉴定意见的举证 n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 n四、司法鉴定意见的认证 Company Logo一、司法鉴定意见的法律性质和证据效力n1、鉴定意见的法律性质 n司法鉴定意见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将司法鉴定意见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n2、鉴定意见的诉讼功能 n是法官借以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是鉴别、认定其他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的主要手段。一、司法鉴定意见的法律性质和证据效力n3、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n鉴定意见不可替代,但是其证据力并不当然优先于其他证据。二、司法鉴定意见的举证n1、
2、举证责任概述 n重点阐述举证责任的概念及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的联系与区别。n2、举证责任承担 n重点区分三大诉讼法中举证责任承担主体及立法的区别。二、司法鉴定意见的举证n3、履行举证责任的程序保障 n保障当事人双方作为对等的诉讼主体,平等地参与诉讼程序,给调查和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据声明提供程序保障。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n1 1、质证的概念和作用、质证的概念和作用 n指在庭审过程中,由质证主体就指在庭审过程中,由质证主体就法庭上所出示的的司法鉴定结论法庭上所出示的的司法鉴定结论进行的询问、质疑、说明、辩驳进行的询问、质疑、说明、辩驳等活动。等活动。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n质证主体n质证主体是
3、在质证程序中享有质证权利、承担质证义务的当事者。他们与案件事实、审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质证主体略有差异。n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n当事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n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内容和对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内容和对象象n内容是否科学:内容是否科学:n序言序言是否准确;案情是否准确;案情是否客观;资是否客观;资料摘要料摘要是否重点突出、恰当;检验所是否重点突出、恰当;检验所见见是否全面客观,无主观因素;分析是否全面客观,无主观因素;分析说明说明-论证是否有理有据,建立在客观论证是否有理有据,建立在客观检验结果的基础上;结论检验结果的
4、基础上;结论是否是论证是否是论证的必然结果,是否科学客观、明确。结的必然结果,是否科学客观、明确。结论是否针对委托要求作出。论是否针对委托要求作出。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n质证的作用n证据质证的前提是证据出示。证据出示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展示证据的行为。只有当事人出示证据后,法官才可以组织当事人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n(1)质证是实现证据诉讼功能的必然要求n在诉讼中,司法鉴定结论必须接受当事人的互相质证,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n这是一种正当的程序保障,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的发问,解答鉴定过程中的相关技术性问题,是其法定义务。当事人等对在法庭出示的司法鉴定结论都享有发表意见
5、、进行询问、予以质疑和说明的权利。这些权利的本质是对其不利的证据依据法律和事实而享有的异议权,其目的在于实现证据的诉讼功能,影响或动摇法官对其证据力的认定和采信。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n(2)质证是当事人为实现胜诉目的的诉讼权利n诉讼权利是诉讼主体在正当程序中藉以维护其实体权益的保障,是诉讼正当程序的标志。这种程序保障是为保障审判的公正,而在程序上设置特定的程序要求和规范性的规则,使法官不能凭借自己的好恶或从某种利益观念出发来对是非问题加以判断,而是以某种特定化的、能够反映客观公正的准则来解决纠纷。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n(3)质证是法院审查、认定证据的法定方式n质证作为当事人或其他诉讼主体举
6、证与法院认证中的关键环节,为法律所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应根据自己的主张和诉讼请求,提出相应的证据。当双方当事人对某一证据争执不下时,法院或者出示依法调查的证据,以便当事人质证,或者决定案件延期审理,由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根据证据规则依法判决。因此,只有充分发挥庭审的质证功能,才能达到去伪存真,依法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n质证的原则n质证主体平等和法官中立原则 n交叉询问规则 n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n质证主体平等和法官中立原则n只有坚持法官中立地位,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位和平等质证的诉讼权利的前提下,质证活动才能正常开展。同时,坚持这一原
7、则,也有利于防止法官产生偏见或者先入为主,使质证能够真正取得实效。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n交叉询问规则n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5条规定:“向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要求传唤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n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证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第2款规定:“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
8、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n为庭审质证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n直接原则是指法官调查证据,必须以直接的方式进行。言词原则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法庭审理活动应当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言词原则和直接原则要求法官必须对证据保持直接接触,并在各方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证据调查,也即要求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以及检验物证、审查书证和鉴定结论,从而产生直接的感知,进而形成对有关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n质证程序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n当事人依据自有的知识往往不能适应诉讼上的需要,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一般也是在法律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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