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第三者责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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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 安全法 实施 第三者 责任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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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第一专题第一专题 山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将根据山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将根据 受害人收入确定受害人收入确定第二专题第二专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第三专题第三专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第三者责实施:第三者责任险谁来负任险谁来负第四专题第四专题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第五专题第五专题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第六专题第六专题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第七专题第七专题 婚姻法律制度婚姻法律制度3第八专题第八专题 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第九专题第九专题 继承法继承法第十专题第十专题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 第十一专题第十一专题 遭受人身损害如何确定索赔费用遭受
2、人身损害如何确定索赔费用第十二专题第十二专题 骑自行车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吗?骑自行车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吗?以华联培交通肇事案为例以华联培交通肇事案为例 第十三专题第十三专题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第十四专题第十四专题 排除犯罪事由排除犯罪事由4第一专题第一专题山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将根据山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将根据受害人收入确定受害人收入确定5w2006年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将根据事故受害者从事行业及其所在地的平均收入为标准,核算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数额。w以误工费为例,依据规定:“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6一、撞死乞丐不用赔?一、撞死乞丐不用赔?w北京人比山东人贵?按照规定,受害人所在地的平均收入也是核算损害赔偿金的标准之一。如此一来,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北京人获得的赔偿肯定要比山东人要高。w收入应该如何计算?规定称,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本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计算。但除了其本人的收入减少外,不少人还有连锁反应造成的损失,这该怎么算呢?w乞丐和学生怎么赔?对于无固定收入的,规定称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那么,对于乞丐和学生,又该按照什么行业标准来计算?7二、生命
4、也有贵贱之分?二、生命也有贵贱之分?w赞成:贡献不同,身价不同赞成:贡献不同,身价不同w很多人觉得规定应该是更加人性化了很多人觉得规定应该是更加人性化了,赔偿标赔偿标准上限是平均生活费的准上限是平均生活费的3倍倍,下限是平均生活下限是平均生活费费,并不是象大家抨击的完全按照收入水平。并不是象大家抨击的完全按照收入水平。这个规定既规避了超高的赔偿标准,又保证这个规定既规避了超高的赔偿标准,又保证了一个基本的赔偿底线。即使对一个家庭来了一个基本的赔偿底线。即使对一个家庭来说说,不同的成员发生事故对整个家庭的影响也不同的成员发生事故对整个家庭的影响也是完全不同的是完全不同的,如果说你是家里主要的经济
5、支如果说你是家里主要的经济支柱柱,那出了事故以后对家庭生活的影响肯定要那出了事故以后对家庭生活的影响肯定要大得多。大得多。8反对:人有贫富,命无贵贱反对:人有贫富,命无贵贱w公民生而平等,这是毋庸置疑的。虽然这一原则现在还不能完全实现,但山东省的这个赔偿办法,明明确确的告诉穷人,他们的命没有富人们值钱,这实在是令人心寒。9三、同命不同价是否违宪三、同命不同价是否违宪?w赞成:不同标准符合国情赞成:不同标准符合国情w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说,该司法解释是根据中国的国情,考虑到受害人以及侵害人双方的利益制定的。在当时的情况下,确定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10反对:司法解释与宪法抵
6、触反对:司法解释与宪法抵触w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是宪法第五条的规定。而“同命不同价”显然是同宪法相抵触的,因为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1四、二元制为差别的根源?四、二元制为差别的根源?w赞成:改革户籍制度才能治本赞成:改革户籍制度才能治本w宪法学者、经济学家和律师呼吁,从改革城乡二元宪法学者、经济学家和律师呼吁,从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入手,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才能真正符合户籍制度入手,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才能真正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的原则。w反对:别事事都归因于户籍制度反对:别事
7、事都归因于户籍制度w道理很简单,将道理很简单,将“同命不同价同命不同价”归因于户籍制度,归因于户籍制度,实际上意味着告诉公众,实际上意味着告诉公众,“同命同价同命同价”只有等到户只有等到户籍制度彻底得到改革时才能实现籍制度彻底得到改革时才能实现那是何等漫长那是何等漫长啊?啊?12五、法律尴尬如何消解?五、法律尴尬如何消解?“同命同价同命同价”就一定公平?就一定公平?w如果实行“同命同价”,就会面临一个技术性的问题:中国从来没有公布过一个城乡统一的人均收入标准,人身伤害赔偿如何计算呢?即使有了一个折中的标准,对农村受害人可能偏高,而对城镇受害人又可能偏低。建议赔偿死亡人的建议赔偿死亡人的“余命余
8、命”w真正的死亡赔偿金,所赔偿的应当是死亡人的“余命”,即一个人应当生存的年限由于侵权行为的侵害造成死亡结果而没有享有的生存年限。13w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29条规定的内条规定的内容容:w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9、按五年计算。以上的,按五年计算。w 14第二专题第二专题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15道路交通事故受侵害的第三人可直接道路交通事故受侵害的第三人可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向保险公司求偿w一、据以研究的案例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2004年年7月月19日,甲驾驶货车在日,甲驾驶货车在204国道上与骑自国道上与骑自行车的乙相撞,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管部行车的乙相撞,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管部门责任认定,甲与乙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相当,双门责任认定,甲与乙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相当,双方负同等责任。方负同等责任。2004年年5月月9日,甲的货车在丙保日,甲的货车在丙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
10、额为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20万元,万元,保险期限保险期限1年,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年,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后因赔偿事宜。后因赔偿事宜各方协商未果,乙的近亲属于各方协商未果,乙的近亲属于2004年年9月月6日起诉日起诉丙保险公司和甲,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因事故造成丙保险公司和甲,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因事故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的死亡赔偿金185240元、丧葬费元、丧葬费7790元、医疗费元、医疗费7900元、交通费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合元,合计人民币计人民币241430元。
11、元。16w法院的判决:法院的判决:w法院遂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险法第50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丙保险公司赔偿18万元,甲甲赔偿25000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丙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w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7w二、问题的提出二、问题的提出 w案件的争议的焦点是:w(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否为同一险种;w(2)保险公司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w(3)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折扣赔付条款的效力。18三、问题的法理分析三、问题的法理分析 w(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否为同一险种w 首先保
12、险法于1995年6月月30日公布,同年10月1日施行。当时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施行)没有出台。w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法在立法时不可能预见。对保险法中的“机动车第三人责任保险”的含义应作扩大解释,以与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含义相一致。19w其次,自2004年5月1日起,机动车所有人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第三人责任保险合同”是机动车办理所有权登记、车况年检的必备条件,因此“机动车第三人责任保险”实质上就是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在与机动车所有人签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时借助行政强制力获得了商业上的利益,而在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却
13、认为其不是“强制保险”而是“商业保险”,以逃避其赔偿责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20(二)保险公司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 w根据保险法第10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相对人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即机动车所有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在特定情形下,保险合同还可涉及被保险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时是同一人)及受益人。w受害人虽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21w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第三者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w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
14、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22(三)关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折扣赔付条款的效力 w至于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公司免赔率”条款效力问题的认定,在实务上比较混乱,有的法院判决有效,有法院的判决无效。w对“保险公司免赔率”条款效力的否定,在目前情况下不应由司法机关来作出,而应由立法机关作出统一规定,以结束实践上存在的混乱局面。至于折扣赔付条款,并不涉及保费计算和保险利润的问题,此只是保险公司为减轻自己的赔付责任,并提请被保险人尽注意义务的约定,此条款不能
15、对抗第三人。23第三专题第三专题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实施:第三者责任险谁来负第三者责任险谁来负24研究的案例w人死了责任不能减人死了责任不能减 w今年22岁的徐有武,大学毕业到一家钢铁公司工作了两年,在公司和家里都是绝对的主力。今年7月2日凌晨一点多钟,徐有武和同事一起驾驶摩托车回家,意外发生了:徐有武驾驶摩托车,一头撞上了停在路边正在修理的一辆货车上,当场死亡。w据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九大队交警陈海斌介绍,事故是一起很典型的追尾事故。按照新的交通法,徐有武未安全驾驶车辆,负主要责任。但是货车抛锚修理没有按照规定停放,也没有设立安全的交通标志,负次要责任。25w不同法律关系能
16、否放于同一案子不同法律关系能否放于同一案子 w在徐有武车祸身亡后一个月,郭庆为了事故赔偿走进了法院。8月3日,郭庆经过再三权衡,把刘清华货车挂靠的银城汽车运输队作为被告,将诉状递到了浦口区人民法院。就在等待开庭期间,他无意中得知,现在已经有人依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偿。于是郭庆向法院递交了第二份起诉书,把刘清华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追加为第二被告,并要求它赔偿20万元。26w保险公司为何成了赔偿主角保险公司为何成了赔偿主角 w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如果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那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责任限额来承担,
17、就应该作为本案的一个主体即被告,来参与诉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27w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立法原意是,只要交通事故双方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了财产或者是人身损害方面的损失以后,如果对方是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那首先就应该由保险公司在其投保的责任限额范围之内承担责任,而不需要分清楚交通事故发生双方之间的责任。这样对保护弱者,尤其是非机动车和行人很有意义。28w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w被告银城汽车运输队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险,应先由人保南京分公司对造成徐有武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人保南京分公司给付人民币20万元;银城运输队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29案例探讨:w阅读下面的案
18、例谈人身伤害可得双份赔偿。w刘先生在当地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之后,刘先生在上班的途中,被一辆逆行的出租车撞伤,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肇事司机耿某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出院后,人寿保险公司依法给予了赔付,但肇事司机耿某却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刘先生将耿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耿某赔偿刘先生各项费用共计2.2万余元。接到判决后,耿某一直不明白:不是说受害人得到了保险公司的理赔,就不能同时得到其他赔偿吗?30w其一,从法律上来看,耿某混淆了法律对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不同规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
19、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额。可见,在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中,因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最终取得的赔偿总额不得高于其实际遭受的损失额,即被保险人至多只能得到一份赔偿,而不能得到双份赔偿。31w保险法第68条对人身保险作出了完全不同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本案中,刘先生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合同,当然可以获得双份赔偿。32w其二,从法理上来看,刘先生请求保险公司理赔与请求交通事故人身损
20、害赔偿,是基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w刘先生请求保险公司理赔是基于双方之间在此前成立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保险法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给予理赔。33w而刘先生请求耿某给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则是基于双方之间存在的侵权法律关系,在此次事故中,耿某是侵权人,刘先生是受害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交警部门的认定,耿某在此次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具有完全过错,当然应对刘先生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34第四专题第四专题合同法概述35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w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21、系的协议。w大陆法系国家-合意 案例 w英美法系国家-允诺36基本特征:w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w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w合同的内容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w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37二、合同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w概念w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w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10月1日实施38w我国合同法w曾先后颁布过三个合同法:w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w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10月1日实施39w合同法的基本原则w平等原则w自愿原则 案例一w公平原则w诚实
22、信用原则 案例二w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益原则40据以研究的案例 王某系某部委转岗干部,某日在朋友聚会上,恰遇新春商贸公司总经理潘某,王某告诉潘某,他有诸多关系,可以给潘某提供生意上的方便,助其订立合同,但须给予一定好处。潘某当即应允,又对王某说,如其愿意可提供一批商贸公司的商品,王某可以自己名义以不低于公司指定价格出卖,公司支付报酬。王某见有利可图,也爽快答应了。41w现问:w1.王某和潘某及其公司间是否有合同关系?说明理由。w2.若王某以帮助潘某公司订立合同为名,向潘某公司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其利益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w3.若王某接受潘某的商品后,以低于公司指定价格出卖,王某并未补偿差额
23、,该买卖对潘某公司是否发生效力?42法理分析法理分析1.王某和潘某及其公司有合同关系,主要涉及居间合间和行纪合同。理由主要是: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据此推断,在法律、法规及作规定和当事人没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43w1.王某 和潘某及其公司间形成的合同关系,符合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w2.王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违诚信原则。w3.合同对潘某公司发生法律效力。44第五专题第五专题合同的订立合同
24、的订立45一、合同订立的形式口头形式w书面形式 案例w合同书 合同确认书w车船票、保险单 数据电文形式w格式合同 示范文本特殊形式w其他形式46二、合同订立的内容w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w标的w数量w质量47w价款或报酬w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w违约责任w解决争议的方法w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案例分析48三、合同订立的程序w要约w概念和条件w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w要约应具备的条件:w要约内容具体、确定w表明受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49w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w要约的生效:指要约产生法律拘束力w要约撤回: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w要约撤销: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
25、受要约人承诺之前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w要约失效: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50w承诺w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w承诺应具备的条件:1)由受要约人作出2)在规定期限内作出3)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方式以通知的方式作出51w承诺的生效合撤回w采用到达主义w合同成立的其它问题w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w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到达的地点w实际履行和合同成立的关系52第六专题合同的效力53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1、一般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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