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第二章著作权法律制度第4、5、6节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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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节第四节 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 一、著作权的主体一、著作权的主体 也叫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国家。二、著作权主体的分类二、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一)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二)内国主体和外国主体(三)完整的著作权主体和部分的著作权主体(四)普通著作权主体和特殊著作权主体三、三、原始主体原始主体作者作者(一)自然人为作者 自然人作者须具备的条件:1、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对作品的完成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2、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 作品。3、作者享有最完整的著作权。但只是相对而言,没有绝对的意义。如转让或赠与后,即
2、不完整;又如职务作品中,作者仅享有署名权。(二)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四、继受主体四、继受主体作者以外的其他著作权人作者以外的其他著作权人 继受主体著作权的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而取得(二)因合同关系而取得 1、委托合同:如在委托作品中,委托人因合同 而取得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2、著作权的转让
3、。3、著作权的赠与。(三)著作权的特殊继受主体国家 1、购买著作权如购买国歌的版权;2、接受赠送;3、依法律规定,如公民死亡,在保护期内无继承人的;或法人等组织终止后,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五、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著作权的归(著作权的归属)属)(一)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另: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作者与演绎作品作者的同意。(二)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合作作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他们对创作行为及后果有明
4、确一致的目标认识。如未经许可而在他人创作的乐曲上添上歌词而创作的歌曲就不是合作作品。2、必须都参加了创作劳动:相互分工、彼此配合。作为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的和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1)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即分割后就会丧失完整性而不能单独使用的作品。(甲乙共同绘制的山水画)(2)可以分割的的合作作品:即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的著作权。(词曲作者)(三)编辑(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编辑作品是指,1、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创造合意;2、各作者的成果是独立并可以区分的;3、编辑作品以编辑人而非各作者的名义发表。编辑作品著作权归属:1、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
5、2、编辑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3、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四)影视作品的权利主体,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演员、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由其作者单独行使著作权。如电影少林寺中的牧羊曲。(五)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1、所谓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自该作品完成2年内,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2、特殊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
6、条 件(即专门资金、及设备或资料等)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 图、产品实际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 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 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2)法律、行政法规规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 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 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 组织享有。(六)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七)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可以申请专利外观设计或著作权保护。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7、八)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 匿名作品,指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该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1 1、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 2.2.来源地群体来源地群体由来源地的居民集体或由来源地的居民集体或者来源地公认为传承人的个人享有。者来源地公认为传承人的个人享有。3 3、收集者、整理者、收集者、整理者 4 4、出版者、出版者 5 5、依法成立的专门组织、依法成立的专门组织 。(十)计算机软件作品的权利主体著作权属软件的开发者。第五节第五节 邻接权邻接权 一、一、
8、概念概念(一)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英语为:neighbouring rights.在我国法律中,将其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二)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 联系:二者同属知识产权范畴,著作权是邻接权产生基础,然而没有邻接权的保护,著作权的保护又是不完全的。区别:1、主体不同:著作权主体:作品的创作者;邻接权:作品的传播者,如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的原创作品;邻接权保护艺术传播者对原创作品加工后的作品。如剧本和表演的关系3、内容不同:著作权是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人
9、身权 及财产权;邻接权是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著作权是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受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二、二、出版者权出版者权(一)概念: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权利。主体:一般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等类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主要以文字、线条、代码、图案表示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舞蹈作品等。并且主要以印刷的形式进行复制。客体及权利:出版者所出版的报纸、图书、期刊及其版式、装帧设计等。实际上保护作品的载体形式富有艺术和美感的包装体。这里既涉及表达思想和感情的作品本身,又涉及作品的载体。
10、对作品,出版者拥有专有出版权,删节、修改权;对载体,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的版式、装帧拥有专有使用权。(二)出版者权的内容 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区,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注:只有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拥有法定的专有出版权,报纸、期刊出版者是否拥有,取决于同作者的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只能享有普通的非独占的出版权。期限:只能在出版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且期限不能超过10年。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可以续订,续定期限仍不能超过10年。地域约定:专有出版权只能
11、在合同约定的地域内有效,地域约定应以国家为单位。版本限制:图书出版者只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手稿所使用的文字的版本享有专有出版权,包括该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2、出版者的修改权、出版者的修改权(1)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品修改、删节。(2)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作者许可。3、版式、装帧设计的专有使用权 版式是指出版者出版图书、刊登文章所使用的开本、字体、自行、篇章结构安排等。装帧设计是指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的封面、封底、
12、护封所作的装潢设计和报刊出版者对其出版的报纸、杂志的刊头、封面、版面、封底等所作的装潢设计。(三)出版者的义务 1、与著作权人订立书面合同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同著作权人订立书面合同。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不需订立书面合同。决定采用或刊登的期限:图书是6个月,不采用应及时通知作者;不通知作者也不签订合同,6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与经济补偿。报社15日、杂志社30日,过期未收到杂志社决定刊登的通知的,可改投。2、按期、按质出版作品;3、重印、再版作品;4、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三、三、表演者权表演者权(一)概念: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 权利。其产生的前提是著作权人将其
13、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注意区别: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人。表演是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借助技术设备的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所以,我国邻接权所保护的表演只涉及对作品的表演,并且只有公开的表演才能得到保护。而诸如杂技表演、马戏表演、体育项目表演等均不属于著作邻接权保护范围。(二)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的身份(包括演员姓名和演出单 位)。属人身权,不受期限限制。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属人身权,不受期 限限制。表演者本身肖像受民法肖像权的一般保护,而表演形象却归入邻接权的保护体系中。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4、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
14、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第 36项规定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的12月31日。(三)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 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应当按照规定支 付报酬;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则不得 使用。但属于法定免费表演的,表演者无须向 著作权人支付报酬。3、表演者使用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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