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生育待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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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保人 生育 待遇 管理办法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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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员生育待遇管理办法(生育保险结算办法)为保障参保人员的生育待遇,根据关于完善参保人员生育待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一、生育待遇内容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员,根据不同参保类型享受相应的生育待遇。2、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已连续足额缴费满3个月且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享受孕期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待遇,已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且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3、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居民生育时已连续缴费1年以上且正常享受生育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享受孕期检
2、查费和生育医疗费待遇。二、待遇享受的标准1、孕期检查:参保人员的孕期检查待遇统一执行800元/人的标准。生育时,与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一并结算。2、生产:参保职工顺产的,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为2800元/人,剖宫产的为3800元/人;参保居民的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统一为2800元/人。参保人员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高于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支付,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3、计划生育:参保职工实际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高于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支付,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1)流产术、引产术4个月以下500元/人,4个月以上1300元/人;(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费150元/
3、人;(3)输卵管结扎术费694元/人;(4)输卵管修复整形术(吻合、再通、整形)费1616元/人;(5)输精管结扎术费455元/人;(6)输精管单侧吻合术费874元/人。4、参加医疗(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规定的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5、参保职工生育津贴:参保职工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年的,方可领取生育津贴,其中,生育时已参保但连续缴费不满1年的,待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生育津贴。2019年10月24日之后生育的,因不符合原规定条件未领取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后,可申请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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