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安全立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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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形成与发展 安全生产立法发展 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第1页,共54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o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生产经营人员的利益和应享受的法定权利,保障社会生产资料和国家及人民财富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总称。第2页,共54页。安全生产法律体系o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第3页,共54页。第一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发展o重要事件o各国安全生产立法的发展第4页,共54页。安全立法的起源o人类最早的安全立法,13世纪德国矿工保护法o最早具有现代意义的安全立法,1802年英国保护学徒的身心健康法o世界范围的安全生产立
2、法,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制定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第5页,共54页。安全生产立法发展的两个阶段o安全立法起源于18世纪工业革命后,通过立法手段来减少日益严重的事故。n18021970(单一、零星、特定范围)n1970s开始,职业安全卫生综合立法第6页,共54页。英国安全立法进程o1802,英国保护学徒的身心健康法,国际上第一个重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o1833,英国工厂法o1850,英国,第一部煤矿安全监察法 o1954,矿山与采石场法o1974,职业健康与安全法o1975,煤矿可吸入粉尘法规,该法对矿山工作场所相关粉尘的监测、防护、样品的采集、记录的保存和评价都有详细的规定。对雇用下矿人
3、员超过30人的煤矿,做出了空气采样和由批准的实验室进行样品评价的规定。矿山经理还必须为矿工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口罩的型号必须经健康与安全执行委员会根据该法规的要求而批准的。o近年来,先后颁布的矿山健康与安全各项法令已达50多件,主要有职业健康与安全法、煤矿健康与安全管理规定、重大伤害、疾病及危险事故报告规程等。英国除执行本国制定的安全法规外,还要执行“欧盟指南”,。第7页,共54页。美国安全立法进程o1877,美国马萨诸塞州,工厂检查法o1891年,美国国会通过第一个联邦政府管理采矿安全的法规 o1947年,第一个煤矿安全联邦管理法案o1952年,煤矿安全法案o1966,52年法案适用范围扩大
4、到所有地下煤矿o196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o1969,联邦煤矿健康与安全法案o1970,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最早的综合、全面的职业安全立法;“有雇员的地方就有安全”o1977,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o2006,矿山促进与新应急响应法案第8页,共54页。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立法o立法程序n事故调查:工人补偿法的制定依据n提出立法建议:成立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后,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授权劳工部部长主持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组织,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院或咨询委员会提出立法方案建议,草拟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法规方案n提出方案:经两院辩论提出的方案,通过国会众议院、参议院的劳资双方小,两党组委员会举行听证,
5、两党议员辩论,表决后交总统签署意见,立法生效,第9页,共54页。o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机构n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n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n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复审委员会第10页,共54页。o职业安全与健康监督管理程序n优先监察方案o紧急危险:立即造成人员死亡或身体严重伤害,或采取正常执行程序消灭这种危险之前有可能发生上述情况o灾难性事件或死亡事故:造成5人或以上住院的灾难性事故或死亡事故。雇主48小时内向监察局报告o雇员提出申诉:雇员提出申诉,抱怨雇主违反标准活劳动条件不安全、不健康的优先放在监察的第三位o高危害性企业的定期检查o跟踪监察n监察方法:签发传票、处罚第11页,共54页。o完善的事后补偿
6、机制n工伤强制保险n工伤赔偿法案o有关预防事故的内容n实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制(工作时间、休息放假、工资、劳动保护)n雇主必须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n部长或其委托人有权在合理时间内进入工厂、企业、行政机关等工作场所检查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执行情况n罚款第12页,共54页。日本安全立法进程o1877,日本大阪府,制造厂管理规定o1897,日本职工法,后改名为工厂法o1972,劳动安全卫生法o工伤事故的预防通过监督官的执法监察和技术检查进行。监督官有具有司法警察权限的监察人员构成,另一部分由技术人员构成,进行必要的技术检查。第13页,共54页。德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o法律体系:1欧盟制定的有关职业安全
7、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2德国联邦矿业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联邦法律、法规;3矿业公会制定的矿山安全卫生规章和技术标准o监管制度:有相对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伤保险与安全监管相结合第14页,共54页。国际劳工组织的安全生产立法o国际劳工组织是在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法国召开的和平大会上成立的,通过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n人道目的n政治目的:不公正的对待引起革命n经济目的:改善劳动条件引起成本的增加“任何一国不采用合乎人道的劳动条件,会成为其他国家愿意改善其本国状况的障碍”第15页,共54页。8个核心公约基本人权o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1948年)n赋予所有工人
8、和雇主无须经事先批准,建立和参加其自己选择的组织的权利,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确保这些组织在不受公共当局的干涉的情况下自由行使其职能 o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n要求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但允许某些例外,如服兵役、受到适当监督的服刑人员的劳动和紧急情况下的劳动,如战争、火灾、地震 o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n呼吁制定一项国家政策,消除在获得就业机会、培训和工作条件方面,任何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的歧视,促进机会和待遇平等。o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1999年)n呼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它包括奴役制和类似的
9、做法,强迫征募儿童参与武装冲突,使用儿童卖淫和从事色情服务,任何非法活动,以及可能危害儿童的健康、安全和道德的工作。消除童工第16页,共54页。8个核心公约基本人权o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49年)n为防止发生排斥工会的歧视,防止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之间相互干涉提供保护,并对促进集体谈判作出了规定。o同工同酬公约(1951年)n呼吁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给予同等报酬和同等津贴。o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n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近或强制劳动作为一种政治强制或政治教育手段,作为对发表政治或意识形态观点的惩罚,作为动员劳动力的手段,作为一种劳动纪律措施,作为参与罢工的惩罚或歧视的手段。o最低
10、就业年龄公约(1973年)n旨在消除童工劳动,规定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不得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第17页,共54页。我国批准加入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国际劳工组织公约(p142)o第155号:1981年职业安全卫生公约o第161号:1985年职业卫生服务设施公约o第170号: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o第182号: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第18页,共54页。三方会谈o政府o雇主o员工n中国于2001年10月27日和2002年6月分别通过和颁布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法以及安全生产法。第19页,共54页。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 o(1)安全生产法规从专门化走向综合化,从分散发展到体系建设。o(2)安全
11、生产法规的任务更突出预防性,更强调超前和本质安全化的特点。o(3)安全生产立法的目标体系更趋明确。立法的目标不但包含防止生产过程的人员伤亡,还包括避免生产过程的的危害(职业病)以及生产资料的安全保障和社会财产损失的控制等方面。o(4)安全生产立法的层次体系更为全面。国际通用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规(ISO标准、ILO法规、国际公约等)、各国的国家安全生产法规、世界范围及本国的行业安全生产法规(石油、核工业等)、地区安全生产法规(欧盟、亚太等)等,得到全面的发展。o(5)安全生产立法的功能体系更为合理。建议性法规,如ISO国际标准;强制性法规,一般各国制定的国内安全生产法规都属此类;承担不同法律功能的
12、法规,如法律、技术标准、行政法规、管理规章等,各守其责,发挥各自的功能和作用。第20页,共54页。我国安全生产立法o新中国成立前n1910年,大清矿务章程n1930年,中华民国矿业法n19251938年期间,工厂法工厂检查法工会法等第21页,共54页。建国以来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建国以来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o第一阶段:初建时期(19491957年)n在我国的第一部宪法中明文规定:“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对改善劳动条件和建立工时休假制度也都有明确规定。n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由中央产业部门和地方人民政
13、府制定和颁布的各种安全生产法规就有119种。1956年5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即“三大规程”。这些法规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对我国的安全生产和保证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第22页,共54页。o第二阶段:调整时朝(19581966年)n从1958年下半年,出现了盲目冒进的苗头,造成新中国成立以来伤亡事故的第一个高峰。自1961年开始的调整中,安全生产工作也转入正轨。由于“大跃进”时期忽视科学规律,冒险蛮干,只讲生产,不讲安全,大量削减安全设施,伤亡事故又明显上升,出现了第一个事故高峰期,这就是安全生产工作有发展但受挫折的阶段
14、。1963年我国进入国民经济三年恢复调整时期,在这一时期我国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规、规章,使安全生产法制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第23页,共54页。o第三阶段:动乱时期(19661978年)n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被认为是“活命哲学”而受到批判,因此,使工业生产秩序混乱,劳动纪律涣散,安全生产工作出现倒退,伤亡事故急剧上升,形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二个事故高峰,这是安全生产工作遭受破坏和倒退的阶段。第24页,共54页。o第四阶段:恢复发展时期(19781990年)n中央(78)76号文件和国务院(79)10
15、0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批准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 n1979年4月,国务院重申认真贯彻执行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顶规定。n1979年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了对交通、运输、工矿、林场、建筑等企业、事业单位,因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作业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的惩办,并规定了量刑标准 n1984年,首次提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n1984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n1987年1月,卫生部、
16、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25页,共54页。第五阶段:逐步完善时期(1991年至今)o1991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程的第75号令o1992年4月3日,新工会法颁布实施,o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 o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o1995年6月,原劳动部颁布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o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安全生产方面的犯罪作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o2002年6月,安全生产法颁布第26页,共54页。安全
17、生产法制建设中的问题o立法尚不完善,分散、多头立法o法律关系尚不明确o法律的可行性o法的执行o执法监督第27页,共54页。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的任务o加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制建设,真正做到有法可依o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利o通过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安全生产n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许可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及责任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和企业的从业人员第28页,共54页。第二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o基本框架n安全生产法律o安全生产法o劳动合同法o消防法n安全生产法规o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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