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第二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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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8-11国际投资法第二章国际投资法第二章国际投资法第二章2022-8-11国际投资法第二章国际投资法学的主要内容体系导论第一章 发展中国家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制第二章 发达国家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制第三章 国际投资形式的法律与实务第四章 国际投资的双边法制第五章 国际投资的多边法制2022-8-11国际投资法第二章第二章 发达国家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制 发达国家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制以海外投资促进法制为主要内容。第一节 发达国家促进海外投资的法制第二节 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第三节 发达国家关于外国投资的法制2022-8-11国际投资法第二章第一节发达国家促进海外投资的法制 发达国家是主要的资本
2、输出国,资本输出对发达国家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因此发达国家普遍取消或至少弱化了对海外投资的限制,并广泛的采取保护和鼓励措施,以促进其对外投资的开展。一、取消对海外投资的限制二、直接财政支持与鼓励三、情报及技术支持2022-8-11国际投资法第二章一、取消对海外投资的限制 由于投资自由化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趋势,加之经济实力的增强及金融监管、调控能力的提高,使得发达国家有必要也有信心解除对海外投资的限制而不致产生消极的后果。因此,总体而言,发达国家对海外投资的限制已日渐弱化乃至最终取消,只有个别国家出于经济需要或政策传统的原因仍保留对金融等特定领域的海外投资的审批。2022-8-11国际投资
3、法第二章二、直接财政支持与鼓励 许多发达国家通过各种开发性的金融机构向海外投资提供条件优惠的融资,这些机构将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与对海外私人直接投资项目的支持结合起来。发达国家设立的开发性金融公司往往以贷款或股权投资形式向在发展中国家的海外直接投资提供金融支持。对海外投资进行直接财政支持与鼓励的发达国家由日本、法国、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2022-8-11国际投资法第二章三、情报及技术支持 基本上所有发达国家的政府机构或公营政策性银行都向本国的海外投资者提供情报和技术方面的帮助,包括发展中国家及其他东道国中与外国投资有关的宏观经济情况、经营费用、行政程序及法律框架等。大多数发达国家还为海外投
4、资者的可行性研究提供一定的资助,资助及金额相当于投资前研究费用的一半。此外,发达国家还由政府协助成立民间非营利团体,进行咨询服务工作。2022-8-11国际投资法第二章第二节 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现状二、承保机构三、承保险别四、承保条件五、其他相关规定2022-8-11国际投资法第二章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现状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随着跨国投资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其首先发端于美国。根据美国1948“经济合作法案”,美国海外私人投资者向欧洲地区投资时,只要符合条件均可向美国经济合作署申请投保货币兑换险,发生保险事故时,均可向美国经济合作署提出索赔,并将
5、相应的财产权转移给该机构。随着50年代初美资投向重点由欧洲转向“利厚险多”的发展中国家,美国投资保险制度适用的重点也由欧洲转向发展中国家。1959年后,仅限于投向发展中国家的美资,才能适用美国的投资保险制度。2022-8-11国际投资法第二章 随后在日本(1956)、联邦德国(1959)、法国(1960)、丹麦(1966)、澳大利亚(1966)、荷兰(1969)、加拿大(1969)、瑞士(1970)、比利时(1971)、英国(1972)等国分别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80年代世界上主要的公营信贷和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组成了“信贷和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国际联盟”(简称伯尔尼联盟),其成员主要来自于经合组
6、织开发援助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国和韩国、印度。其中日本、美国、德国所承保的数额居前三位。2022-8-11国际投资法第二章二、承保机构 海外投资保险与一般保险业务不同,由于其高度风险性,一般私营保险公司不愿承保,所以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都是由政府部门或公营公司经营的。各国的海外私人投资保险机构分别是:2022-8-11国际投资法第二章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国际开发合作署德国信托股份公司、黑姆斯信贷担保股份公司联邦政府是法定保险人,审批权则掌握在部际委员会手中法国 法兰西外贸银行、法兰西对外贸易保险公司法国对外投资保证委员会新西兰国家保险署瑞典出口信贷提供委员会日本通商产业省出口保险部2
7、022-8-11国际投资法第二章三、承保险别 一般来讲,征收险、战争或内乱险和禁兑险是各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必有的险种,还有一些险种只有个别机构承保,如:营业中断险(OPIC)、延期支付或停止支付险(法、德)、政府违约险及信用险(日)。以下介绍各种险种的主要内容:(一)征收险(二)战乱险(三)禁兑险(四)其他险种2022-8-11国际投资法第二章(一)征收险 征收是指剥夺投资者在某一项目中的基本权利或财政利益的政府行为,实践中表现为国有化、没收、征用或蚕食式征收。征收风险是指因东道国政府当局的征收行为给投资者直接造成的损失的风险。由于东道国的合法管理或征税行为导致的投保人的损失和由于投保人的违
8、法不当行为造成的自己损失,不属征收险的风险范围。征收险的构成要件包括:2022-8-11国际投资法第二章征收险的构成要件包括:1.征收行为2.损失后果3.征收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2022-8-11国际投资法第二章(1)行为主体 征收险中征收行为的实施主体应该是东道国政府当局或其某一机构。在某些情况下,东道国政府虽未直接实施征收行为,但却授权、认可或纵容第三方采取行动,从而对投资项目的财产或经营产生特定的影响,或者对投资者的各种权利或财政利益产生特定的影响,也被认定为是征收行为。1.征收行为2022-8-11国际投资法第二章 根据OPIC的观点,一个实体只要是对投资项目所在的东道国那一部
9、分拥有事实上的控制权,并正在行使政府或某一机关的职能,这个实体就可以被视为“外国政府当局”,从而构成征收行为的主体。1968年美国国际开发署所处理的印第安头人公司索赔案体现了这一观点。2022-8-11国际投资法第二章(2)行为内容 征收行为不仅包括典型的把企业收归国有或夺取财产的行为,而且包括各式各样的可以称之为“蚕食式征收”的事态。“蚕食式征收”是指征收事件并非作为一项单独的、决定性的行动而偶然出现,而是东道国政府的一系列措施所积累形成的。OPIC处理的费尔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案就是一个典型的蚕食式征收案件。该案中,费尔国际股份公司在索马里投资建立了一个贝类动物加工厂,后来,索马里政府制造各种
10、骚扰活动,包括逮捕关键的雇员,封锁通往厂区的道路及没收生产必不可少的储油库等,致使该公司最终停止经营。返回2022-8-11国际投资法第二章2.损失后果 各国的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制度通常要求损失必须严重到一定程度并持续一定的时间。有些国家,将投资者在海外企业中的股份与在海外企业中的资产区别开来。2022-8-11国际投资法第二章 OPIC处理的“1971年贝尔彻木材公司索赔案”和“1978年列维尔铜矿及铜器公司索赔案”是关于征收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的典型案例。返回3.征收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2022-8-11国际投资法第二章(二)战乱险1.风险事件 战乱险的风险事件一般包括:战争
11、、革命、内乱、暴动、骚乱或其他政治暴行。2.损失:(1)资产损失:OPIC补偿政治暴行对投资者财产的损害,这种财产限于有形财产,补偿以财产的调整费用或重置费用为基准。2022-8-11国际投资法第二章(2)经营收益损失:OPIC补偿因政治暴行造成的财产损害所导致的预期收益损失。即使投资项目措施以外特定场地的损害所导致的收益损失,如铁路、电站或供应渠道等,致使无法向投资项目提供交通便利、电力或其他必需品,从而导致投资者的收益受到损失,也可以得到赔偿。3.风险事件与损失间的因果关系 以下几个案例体现了OPIC对风险事件与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所持的观点。返回2022-8-11国际投资法第二章(三)禁兑险
12、 禁兑险是指投资者无法将投资收益、利润或清算所得由东道国当地货币兑换成外汇汇回本国,在这种情况下承保机构应负责兑换。OPIC将禁兑分为积极的禁兑和消极的禁兑,且其承保的财产范围限于来源于承保投资的所得。OPIC在判断当地货币无法兑换成美元方面有自己的标准,如果仅是兑换比率比原有途径不利或者需通过第三国货币的中介,则将不予赔付。2022-8-11国际投资法第二章 OPIC认为以下几种情况,尽管确有禁兑的情形,也不构成禁兑险:(1)签订保险合同时,东道国法令已经存在禁兑规定,投保人知情或理应知情;(2)由于投资者的违法行为,导致东道国作出合理反应而采取禁兑措施的。2022-8-11国际投资法第二章
13、(四)其他险种 除征收险、战乱险和禁兑险是各国保险机构普遍开设的险种,还有一些险种是个别或少数开设的,包括营业中断险、迟延支付险、政府违约险和信用险。1.营业中断险(美)由于发生禁兑事故、征收事故或战乱事故,致使投资人投保的某项营业暂时中断,从而遭到损失时,应由保险人予以赔偿。2.迟延支付险(法、德)投资者因投资所产生的到期债权因停止支付或延迟支付的原因无法实现,均属此险。2022-8-11国际投资法第二章 3.政府违约险(日)涵盖因东道国政府违反投资契约导致的下述风险:(1)无法继续经营(2)破产或类似情形(3)银行交易中止或其他类似情形(4)中止营业达六个月以上者。4.信用险(日)承保由于
14、接受投资的企业破产或其债务延迟履行(达6个月以上)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以不可归责于日本海外投资者为限。2022-8-11国际投资法第二章四、承保条件 为使其投资保险业务可持续运营,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需要考虑商业性的因素;但作为母国政府对外政策的工具,他们更多考虑的是政策性因素。一项海外投资要获得承保,需要满足投资者、投资及投资东道国等方面的商业性和政策性条件:2022-8-11国际投资法第二章 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都要求投保的投资者和本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1.自然人(1)国籍(2)住所2.公司、合伙或其他组织(1)国籍(2)控股:(3)住所(一)适格投资者2022-8-11国际投资法第二
15、章 对适格的投资的要求包括投资时间、投资形式、投资领域、投资效益四个方面。1.投资时间2.投资形式 3.投资领域4.投资效益(二)适格投资2022-8-11国际投资法第二章1.投资时间 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一般只承保新投资,除创建新企业外,还包括现有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和重建。2022-8-11国际投资法第二章2.投资形式(1)股权投资(2)长期贷款(3)向分支机构划拨的资金(4)依据租赁、技术援助、许可证协议等享有的收益。2022-8-11国际投资法第二章3.投资领域 对投资领域的要求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但一般均将投资领域与本国对海外投资的鼓励与限制性政策相结合。2022-8-11国际投资法
16、第二章 投资效益是指一项海外投资所产生的政治、社会、经济各方面的效益,既包括本国的效益也包括东道国的效益。返回4.投资效益2022-8-11国际投资法第二章 对于适格东道国的要求各国规定不尽一致。美国对适格东道国的要求最为严格,其条件主要是:(1)限于友好的发展中国家(2)东道国国民人均收入低于3881美元,低于896美元的优先考虑。(3)尊重人权和国际上公认的工人权利(4)。(三)适格东道国2022-8-11国际投资法第二章 德国不以东道国与德国签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承保的前提条件,但实践中德国投资者多向与德签订有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日本、澳大利亚则实行单边投资保险制。20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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