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系的历史发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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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 法系 历史 发展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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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专题讲座:西方法学流派法理学专题讲座:西方法学流派n 一、格局:百花齐放一、格局:百花齐放n 二、演变:百家争鸣二、演变:百家争鸣一、格局:百花齐放一、格局:百花齐放n(一)自然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古代自然法学、神学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n观点:观点:法律分为实然法和应然法;应然法是实然法善与恶的评价标准;恶法非法;公民有反抗恶法的权利。n研究路径:研究路径:价值分析方法是建立在价值判断基础上,运用价值理论对外界事物进行评价的一种思维方法。在法学研究中,该方法旨在探寻“法律应当是什么?”、“法律的意义应当是什么?”、“秩序与正义何者为首要价值”等法学的“症结”或“永恒的主
2、题”。西方法学流派的格局及演变西方法学流派的格局及演变1.1.古代自然法学古代自然法学n西塞罗,公元前106年前43年。古罗马著名政治家、演说家、雄辩家、法学家和哲学家。n出身于古罗马阿尔皮努姆的奴隶主骑士家庭,以善于雄辩而成为罗马政治舞台的显要人物。n公元前63年当选为执政官,被政敌马克安东尼派人杀害于福尔米亚。n著有:论共和国、官吏篇、法律篇n斯多葛学派斯多葛学派l自然法是普世的、永恒的和至高无上的法则l人定法应该符合自然法l自然法体现客观、公正n1.自然法思想。自然法和人定法之分;自然法是人的正确的理性;自然法是正义(法律)的基础;人定法要符合自然法。n2.国家理论。在君主制、贵族制和民
3、主制的基础上,而建立一“混合政体”。执政官、元老院和平民会议势力均衡。n12271274年,意大利人,西欧中世纪著名的神学家、政治思想家和经院哲学家。n14岁,入那不勒斯大学深造,学习哲学、雄辩学、逻辑学和拉丁语法。1257年,获得博士学位;服务于教宗法庭。1274年,赴里昂大公会议途中去世。n1323年教皇追封他为“圣徒”,1567年被教皇命名为“教义师”,1879年教皇宣布他的学说是“天主教会至今唯一真实的哲学”。2.2.神学自然法学神学自然法学n神学大全基督教神学的经典:调和奥古斯丁和亚里士多德,融合“神启”与“理性”,以神学为主,哲学为辅。n法的分类n1.永恒法:神的理性的体现,上帝统
4、治和支配宇宙的大法。永恒法源于神的智慧,至高无上。n2.自然法:理性动物参与(懂善恶)永恒法,上帝统治人类的法律。永恒法的一部分。n3.人法:在自然法基础上,根据人的理性制定的行为准则。n4.神法:神的启示,上帝的礼物。n15831645年,荷兰人,自然法创始人,国际法之父。著论海洋自由、战争与和平法。n国际法理论的两大贡献:n.他第一次真正意义上阐述了国际法的概念;n.他提出了公海自由的经典理论。3.3.古典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n自然法理论n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指示,符合理性法则的行为就是正当的,反之就是罪恶的。n自然法的两条基本原则:各有其所有;各偿其所负。n自然法是从
5、理性产生的,而国际法则是由共同的社会契约组成的。n自然法理论特点:1.完善了自然法的理论;2.摆脱了中世纪的神学观,奠定了近代理性主义的基石。霍布斯n15881679年,英国著名哲学家、思想家。n著有利维坦,利维坦圣经记载的巨大的海兽,力大无穷,用以比喻强大的国家。n自然法理论从性恶论出发,对自然状态、自然法和社会契约展开论述,建立其自然法体系。n性恶论:人类本性的平等性(时间、体力、智慧)相互争斗(竞争、猜疑和荣誉)n自然状态: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n自然法: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用于保存自己。自然法的目的是寻求和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n社会契约:自然状态下的战争源于无公共权力;公
6、共权力必须通过契约产生;公共权力来自经过契约所转让的自然权利;通过契约,人们统一于一个人格中利维坦。n洛克,16321704年,英国思想家、哲学家。n1688年光荣革命革命后,先后发表政府论上下篇。n上篇批驳了菲麦尔的“君权神授”、“王位世袭”论。n下篇针对国家主义、绝对主权,提出自由主义法哲学,主张政府分权,以确保人民的自然权利。n1.自然法理论:将其与资产阶级利益结合起来,系统阐述了自然权利问题。n自然状态:完备无缺的自由、平等和秩序状态n自然法: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n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财产权和惩罚违反自然法的行为的权利n社会契约论:自然状态的缺陷(无法、裁判者和裁判者);人们合意组成共
7、同体;契约具有信托的性质政府的宗旨。n2.自由主义理论:自由分为自然自由和社会自由;自由对个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自由应受法律的约束;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和扩大自由。n卢梭,17121778年,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n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n不平等与私有制有关;自然状态下平等;文明进步不平等;专制暴政下不平等到达顶点;新的平等的原因和起点:暴力支持暴君,革命暴力推翻暴君。n自然法理论: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n自然状态黄金时代性善论自由、平等n社会契约论:每个结合者将自己和全部权利转让给社会;结合行为组成了一个道德与集体的共同体;主动时主权者,被动时国家。n人民主权理论:以
8、社会契约方式组成的国家,最高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即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是公意的体现,永远正确。人民主权的原则: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代表,至高无上。n古典自然法理论与近代西方宪政制度n人权原则n社会契约论n人民主权原则n分权原则n法治原则n富勒,19021978,美国著名法哲学家。法律的道德n理论基础:理论基础:道德分为追求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前者是引导人们追求至善生活的灯塔,后者是社会生活最基本的准则。法律是内在与外在道德的统一。n法律的内在道德(合法性原则):程序自然法法律的内在道德(合法性原则):程序自然法普遍性;公开性;无溯及力;明确性;一致性;可行性;稳定性;官方行为与法
9、律之间的一致性。4.4.新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n法律的外在道德:实体自然法法律的外在道德:实体自然法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法律是为一定目的服务的,“应当”与“实际”是不可分的,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方面。作为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实体目标是经过平衡的多元目标。核心原则:建立和保持人们相互传达他们所察觉、感觉和要求的事物中必不可少的交往渠道。n德沃金,西方当代最富盛名的法哲学家,著有认真对待权利、法律帝国。观点:n权利论是其法律理论的核心部分。n批判并超越法律实证主义;n坚持认为法律理论依赖于政治与道德理论;n把法律理论根植于一种解释理论;n1.1.权利论权利论自由主义的法律学说自由主义的法
10、律学说法律实证主义:法律实证主义:法律权利不可能在任何立法形式以前存在。否认自由裁量规则或原则的区别功利主义:功利主义:政治或道德权利不可能先于法律权利而存在。公民无反对立法的任何理由原则和政策的区别个人权利:不仅仅是指法律权利,而且指道德上的权利。个人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平等的关怀和尊重的权利。原则就是道德原则或权利,法律和特定的价值是联系在一起的。n2.2.三种法律观:坚持解释和完整性两个基础。三种法律观:坚持解释和完整性两个基础。惯例主义:惯例主义:法官发现和执行特定的惯例。实用主义:实用主义:法官创造性的、不顾原则的行事。完整性:完整性:法律的内容不应依靠特定惯例,而应依靠已经开始解释的
11、同一法律实践的比较精致和具体的解释。l完整性是指一种“政治道德原则”,一种“独特的政治理想”,它有时要求与其他理想妥协。n(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功利主义法学、分析法学、新分析法学n传统:传统: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坚持实证主义哲学观,强调实在法与道德的分离,主张以分析方法对实在法进行研究。n研究路径:研究路径:规范分析方法是以分析哲学的逻辑分析和概念分析运用于法律规范体系研究的一种方法。逻辑分析方法逻辑分析方法强调实在法的渊源、结构、概念和规则,注重从体系上分析法律规范体系。概念分析概念分析是通过区分观念和范畴的逻辑结构或必然的、本质的属性来探求我们的世界的某些方面的真。n
12、杰里米边沁(17481832),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1.1.功利主义法学功利主义法学nA.A.功利主义功利主义n鞭笞自然法和普通法,自然法与普通法的逻辑虚构不过是神话而已,必须借助彻底的法律改革,才能建设真正理性的法律秩序。n边沁阐明了法律和社会改革这些法律所基于的潜在的道德原则“功利主义”。n任何法律的功利,都应由其促进相关者的愉快、善与幸福的程度来衡量的。n边沁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中,阐述了他主要的哲学思想:趋乐避苦、最大的
13、幸福原则nB.边沁就明确区分了立法学和法理学。前者是批判性的,它是伦理学的一部分,其中贯穿了功利主义原则;后者是阐述性的,它是严格意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这是区分“法律应该是什么”和“法律实际上是什么”的较早区分,认为科学的法理学应该严格地限定在实在法领域。nC.法学总论中,边沁则明确地将法律定义为主权者的一种命令,这为奥斯丁创立分析法学开辟了道路。n约翰奥斯丁,1790-1859,伦敦大学法理学教授,法理学的范围n20世纪的哈特的总结奥斯丁的理论时,他把奥斯丁的理论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这种命令以制裁作为后盾,第二,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而不管它道德上的善与恶
14、,也就是后人所谓的“恶法亦法”,第三,严格界定法理学的任务,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限定于“法律的实然”。2.2.分析法学分析法学n凯尔森,奥地利法学家,1881-1973,纯粹法学、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n“纯粹法学的核心是从结构上研究法律,而不是从心理和经济上论证法律的作用,也不是从政治和伦理上探讨法律的价值。即一种比奥斯丁分析法学更加纯粹的分析法学。从结构上研究法律,是指研究法律一般概念、原则和原理,纯粹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规范,即一个国家具体的实在法,或者说是“法律的实然”;从心理上和经济上研究法律是社会法学的任务,而从政治和伦理上研究法律则是自然法学研究的任
15、务。3.3.纯粹法学纯粹法学n凯尔森认为法律是由强制性的规范构成、以法律规范效力等级为标准的体系。效力是法律规范的特征,实效使人们实际行为的特征。每一规范的效力理由源自一个更高的法律规范,直至“基本规范”。n国家是一种法律体系或者法律秩序,是法律的集中体现,是法律的人格化,是法律发号施令的机关。n国际法高于国内法,反对国家主权论,提倡世界政府的理论。n哈特是英国牛津大学著名的法理学教授,长期从事法理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新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也是二次大战后西方法学界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代表作法律的概念。4.4.新分析法学新分析法学l哈特的理论是在奥斯丁分析法学上的进一步延续,是在二战后与美国新自
16、然法学者富勒的论战中发展起来的。n1.1.规则说规则说n哈特提出了法律规则论,他认为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是一个失败的记录,法律是“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的结合”。n主要规则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是设定义务的;次要规则是辅助主要规则的,是授予权力的。n哈特认为在一个小型、简单的前法律社会,仅存在非官方的主要规则,这是一种简单的社会控制形式,它具有不确定性、静态性和用以维护规则的社会压力的无效性三个缺点,而要保证一个复杂的、正常运转,就必须引入次要规则来补充。n可以用承认规则消灭不确定性,用改变规则消灭静态性,用审判规则消灭社会压力的无效性。其中承认规则最主要,只有通过承认规则的承认,主要规则才
17、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承认规则是“法律制度的基础”,“提供了用以评价这一制度其他规则的效力的准则”。n2.“2.“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n哈特坚持奥斯丁关于“法律应然”和“法律实然”的区分,将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该限定在实在法,坚持法律和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他也承认两者有一定的联系。n提出了著名的“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的概念,这被学界认为是二战后分析法学与新自然法学的一种妥协。即,人的目的是生存,根据公理,某些行为规则构成社会的法律和道德的共同因素。n3.3.法律的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理论法律的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理论n一个具有法律的社会,既有从内在观点出发,接受法律规则并以
18、此为指导的人,也包括持外在观点,必须以武力或武力的威胁为之强行设定这些法律准则的人。n这二部分之间的平衡将取决于许多不同因素。如果这一制度是公正的,并真正关注所有它所要求服从的人的巨大利益的话,它就可以取得和保持大部分人长期对它的忠诚,从而也将是稳定的。相反地,这一制度可能是一个狭隘的、排它性的、为了谋求统治集团利益的制度,它可能日益成为压制性的和动摇的,具有产生埃的潜在威胁。n(三)社会学法学:(三)社会学法学:实用主义法学、法社会学、现实主义法学n观点:观点:社会学法学关注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即“活法”;被发现或创造的法律是服务于一定社会目的的工具;法律是一项以最小社会消耗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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