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课件《法律基础知识读本(第三版)》A013249第六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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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出品出品 理性处理纠纷理性处理纠纷合理选择救济途径合理选择救济途径第六章第六章知识目标:知识目标:了解三大诉讼、法院管辖及其受案范围,理解诉了解三大诉讼、法院管辖及其受案范围,理解诉讼程序的一般过程,懂得证据的作用及种类,认清举证责任讼程序的一般过程,懂得证据的作用及种类,认清举证责任的不同规定,知道在实际生活中解决纠纷的非诉讼方式。的不同规定,知道在实际生活中解决纠纷的非诉讼方式。能力目标:能力目标:通过学习,提高诉讼能力;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通过学习,提高诉讼能力;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
2、通过学习诉讼知识,增强依法维权通过学习诉讼知识,增强依法维权意识。意识。教学重点:教学重点:三种非诉讼方式和三大诉讼。三种非诉讼方式和三大诉讼。教学难点:教学难点:举证责任的确定。举证责任的确定。案例探究法、小组合作学习法、讲授法、讨论法等。案例探究法、小组合作学习法、讲授法、讨论法等。教师:准备多媒体课件,搜集相关案例资料;将教师:准备多媒体课件,搜集相关案例资料;将“调解、仲裁、调解、仲裁、行政复议三种方式的含义和特点行政复议三种方式的含义和特点”表格、表格、“法院管辖的范围法院管辖的范围”表格、表格、“三种诉讼的举证原则三种诉讼的举证原则”表格发给学生;打印案例表格发给学生;打印案例“无
3、无罪辩护罪辩护”;指导两位女生排演小品;指导两位女生排演小品“借钱借钱”。学生:分成五个学习小组,每个小组推荐一名组长,按照圆桌学生:分成五个学习小组,每个小组推荐一名组长,按照圆桌形式坐好;预习并思考教材中问题,填写好下发的表格;上网形式坐好;预习并思考教材中问题,填写好下发的表格;上网看阅民事或刑事诉讼程序;两名女生排演小品看阅民事或刑事诉讼程序;两名女生排演小品“借钱借钱”。01法律纠纷与解决机制02诉讼纠纷解决机制03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法律赋予了我们权利和义务,而现实中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义务得不到履行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我们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得到救济呢?不打官司也能解决纠纷吗?怎样打官
4、司呢?由谁来提出证据呢?律师在其中起到什么作用呢?这些都是我们需要学习的内容,通过学习我们可以了解到,有关机关和个人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各种方式,对权利受到侵害的人给予补救,就是法律救济;我们还会懂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实现法定权利的法律救济手段,有了法律救济,公平正义不再是一句空话.第一节 法律纠纷与解决机制一、法律纠纷一、法律纠纷二、法律纠纷解决机制二、法律纠纷解决机制知识概要知识概要 纠纷,也可以称为争议,是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因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协调关系,是人类社会群体生活的必然产物,有社会就会产生矛盾纠纷,社会纠纷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几乎是不
5、可避免的.有纠纷就需要纠纷解决机制.公正、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是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高发期,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和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与传统社会的纠纷相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纠纷具有许多新的特征,表现为:一是社会纠纷的数量急剧上升,特别是集团诉讼和群体性纷争上升趋势最快;二是社会纠纷的内容发生了变化,从杀人、放火、盗窃等传统的刑事犯罪以及民间的婚姻、家庭、抚养、赡养、邻里、宅基地、民事赔偿、债务等纠纷,转型为贩毒、走私、挪用公款、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等新型的犯罪,民间纠纷也注入了新的内容,如下岗待业、房屋拆迁、婚外恋
6、、股权纠纷等;三是纷争矛盾引起的冲突对抗性增强,一旦处理不当,极易激化社会矛盾,引发冲突,发生群体性事件或恶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这些社会纠纷的存在意味着对权益的侵害,也意味着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破坏.概括而言,我们可以从社会关系区分的角度,将这些上升为法律纠纷的社会纠纷划分为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刑事纠纷.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纠纷多种多样,而法律纠纷的不同,也意味着其救济方式有所区别.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民事纠纷,如离婚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著作权纠纷等.青少年学生最容易遭受的法律纠纷就是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
7、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民事纠纷作为法律纠纷的一种,一般来说,是因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民事纠纷的特点有: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根据民事纠纷特点和内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民事纠纷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仅会损害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而且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各国都很重视民事纠纷的解决并建立了相应的处理民事纠纷的制度.(一)民事纠纷(一)民事纠纷 行政权是我
8、们日常生活中接触最多的国家权力,行政管理活动也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国家权力活动.青少年学生生活与行政管理的关系日益密切,无论是学习中的学籍、学位管理,还是生活中的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治安管理,抑或是创业就业过程中的工商税务管理,青年学生都是行政管理活动中重要的相对人,也可能因此面对着诸多的行政纠纷.行政纠纷又称行政争议,是行政主体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的关于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争议.通过对比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区别,可以发现行政争议具有的特点:一是行政争议主体的一方总是行政主体,行政争议只能发生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二是行政争议是由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引起的;三是行政争议是
9、基于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而产生的争议.如果行政主体事实上没有运用行政权力,而是以平等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民事活动与他人发生争议,就属于民事纠纷.例如,某市住建委修建本单位办公大楼的过程中,与承建方之间发生的争议就不是行政争议.(二)行政纠纷(二)行政纠纷 犯罪是刑事法律的核心概念,刑事法律与民事等其他法律的最大区别在于刑事法律所规范的是侵害整个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因此,刑事纠纷受到国家刑事法律的规范,必须以犯罪为外在表现形式.刑事纠纷受到国家刑事法律的规范.一方面,刑事法律制度规定了刑事纠纷的准入标准,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另一方面,刑事程序法的规定决定了刑事纠纷如何被解决
10、和“导出”,由于犯罪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加害人和被害人在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之外自行处理犯罪和解决刑事纠纷,而且只能通过刑事诉讼这一唯一途径来解决.伴随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提高和中国同国际社会接轨趋势的日益加强,在价值多元化的今天,社会秩序、公平、个人自由和效率均成为刑事司法追求的价值,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对刑罚权的独占地位也越来越受到挑战,近年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刑事司法和解制度做了一些研究和探讨,并已经在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部分领域中达成了一定的共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至第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
11、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三)刑事纠纷(三)刑事纠纷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我国,对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刑事和解,司法实践中具体处理方式有:()和解后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和解后起诉.()和解后暂缓起诉.在刑事纠纷中,青年学生有可能是受害人,也可能是加害人.一般而言,纠纷既可
12、以通过纠纷双方直接交涉商谈来解决,也可以通过第三方的介入来解决.第三方的介入存在多种形式,从程序化和制度化的诉讼体制,到亲戚朋友的劝解都在此列.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纠纷解决的方式和手段越来越丰富,从而形成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其中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处于核心地位,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三大类.当然,国家并不倡导公民将所有纠纷都通过诉诸法院来解决,反而希望有些纠纷可以自行消弭,提倡当事人通过一些司法制度以外的途径加以解决,哪怕最终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也设置了一些包括和解与调解等在内的渠道以代替正式的严肃的审判程序.为了给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缓解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日益增长
13、的解决纠纷需求之间的矛盾,也为了使不同特点的矛盾得到妥善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这是人民法院建立与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衔接机制的重要标志.非诉讼途径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裁决、信访、行政复议等.(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第二节 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一、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三、行政诉讼三、行政诉讼知识概要知识概要二、刑事诉讼二、刑事诉讼 我们前面学过的民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劳动法等都属于实体法,它们具体规定了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14、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义务无人履行时,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纠正不当行为和补救受损权益,“没有救济便没有权利”,为公民权利提供救济途径是权利保障的重要手段.在所有的救济途径中,诉讼救济因其具有公开、公平和公正等特点,成为对权利最有力的保障方式.所谓诉讼,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解决争讼和处理案件的活动,诉讼活动最大的特点是国家强制性和程序规范性,因此,诉讼活动都必须由国家立法,严格规范程序.目前,我国三大诉讼遵循同样的审级制度,我国法院共有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级设置,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经过任何连续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我们通
15、常所说的“打官司”,主要是指民事诉讼,即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我国民事诉讼的程序主要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执行程序等,与之相关的制度主要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管辖、证据、时效、审判监督等.绝大多数情况下,青少年学生所涉民事纠纷的解决,只涉及最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下图为民事案件审理的常见流程.起诉的基本条件 起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特定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起诉首先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最基本的条件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
16、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主要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其中共同诉讼人主要是诉讼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的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的情形,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大多数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并不一定熟悉整个诉讼程序,因此很多当事人会选择聘请代理人参加诉讼.所谓诉讼代理人,即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权的权限范围内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一般而言,诉讼代理人
17、包括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法定代理一般适用于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诉讼原告和第三人,法定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权的取得是基于法律所规定的监护关系.(一)起诉(一)起诉 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在日内立案,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应当在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民事诉讼进入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主要是指现在立案后至开庭前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其中也有当事人的参与,主要包括起诉状、答辩状的相互送达、合议庭组成、材料审核、证据收集等.此外,人民法院还通过保全、先予
18、执行等措施,保障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这些诉讼保障措施,可能在诉讼开始前实施,可能在法院受理诉讼后、判决效力发生前实施.(二)诉讼保障(二)诉讼保障 .保全 所谓保全,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先予执
19、行 一般而言,执行是在判决生效以后进行的活动.但对于一些特殊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判决生效发生前,可以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即刻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即刻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这就是先予执行制度.先予执行,一般适用于包括追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案件及其他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 的解释的解释 第条的规定第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民事诉讼法第条第 项规定的情况紧急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包括:(一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20、的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二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三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四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五五)不立即返还款项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的.证据是贯穿整个诉讼活动的重要元素,直接决定诉讼成败与否.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案件事实的根据.当然,诉讼活动中的事实并不是强调客观真实,而是强调法律上的真实,是必须有证据能证明的事实.在诉
21、讼中,证明就是依靠证据说服法官、法官支持其主张的过程,一方面,证据要能证明自己主张的成立,另一方面,证据应围绕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展开.一般而言,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三)证据与举证(三)证据与举证 当事人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搜集主要由当事人完成,即谁主张谁举证,但证据如果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必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时限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可能提出不受举证时限限制的新
22、证据.其中一审中新证据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二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申请延期后经法院准许,但在延长的期限内,仍然无法提供的证据.二审中的新证据,既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也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证据搜集与举证时限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举证责任存在的理论前提是,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实体法规范无法适用
23、,法院只能根据举证责任进行裁判,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败诉的不利结果.举证责任分配如下:民事举证责任分配一览表民事举证责任分配一览表 .质证的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能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
24、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当事人质证时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法庭质证的顺序是: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再由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最后是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庭审就是开庭审理,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一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过程.普通程序 无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和特殊程序,开庭审理的程序大体相同,不同的主要是对审理期限方面的规定.庭审主要包括四个阶
25、段:()庭审准备.包括庭审准备以及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决定是否公开审理,公布开庭公告,查点和核对出庭人员.开庭后,当事人有权提出对法官、陪审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回避申请.()法庭调查.这一阶段主要是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案情和出示证据并进行质证.()法庭辩论.这一阶段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的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辞辩驳的诉讼活动.(四)一审庭审(四)一审庭审 ()宣告判决.判决是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判断.判决可以当庭宣布,也可以定期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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