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研习成功大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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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張啟祥律師2011/05/19成功大學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並由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產生財產上價值例如:考試寫的考卷、論文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簡稱TRIPS)第二篇,所列為智財權標的:1、著作權及相關權利(著作權法)2、商標(商標法)3、產地標示(公平交易法第21條)4、工業設計(工業設計法草案)5、專利(專利法)6、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積體電路電路布局 保護法)7、未經公開資訊之保護(營業秘密法)8、契約授權時有關反競爭行為控制(公平交易法記者
2、吳明良、吳振福台南報導【2001-04-12/聯合報】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陳昆廷昨天指揮警方到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宿舍搜索,查扣十四台擅自下載國內版權流行音樂的個人電腦。檢方表示,擅自下載有版權的流行音樂,違反著作權法的重製罪,如果版權所有人提出告訴如果版權所有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將傳訊涉案學生依法究辦。成大表示,學生宿舍被檢察官搜索,使學生如驚弓之鳥而深感遺憾;未來如學生有盜版行為的話,將依學校獎懲辦法懲處,並將加強宣導。成大學生則對檢警搜索行動議論紛紛,頻頻打聽檢察官晚上是否還會來,可不可以開電腦,校方人員忙著安撫學生情緒。昨天中午檢警搜索時,有的學生在宿舍休息,有的則到下午五時多下課回來才發現電腦
3、不見了,現場僅留下鍵盤,連門也未上鎖,他們還以為遭小偷光顧,忙著找宿舍管理員李昭富了解,才知道宿舍被搜索;學生對事先未被通知即搜索,覺得很不可思議。有人電腦內存了許多功課及作業,不知道怎麼辦。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趙中岳昨天表示,刑事警察局偵查員昨天會同成大職員到成功大學學生宿舍查證時,當場發現學生有違反著作權法的情形,而且情況急迫,因而逕行搜索,程序完全合法。大學校園內有犯罪情形,檢警得依法查辦,此舉與學術自由無關。檢察官陳昆廷說,查扣的電腦內如有學生的功課或與犯罪無關的資料,學生可以到地檢署拷貝,檢方會全力配合,避免因檢警的辦案行動影響學生課業。憲法層級:言論自由、居住自由(憲法第10條
4、)、講學自由/大學自治(憲法第11條,釋字第380號)、比例原則刑事訴訟法:搜索適法性刑法:有無告訴?著作權法:違法重製?合理使用(著作權法 51)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等學術範圍的創作具有原創性或創作性著作為人類精神活動成果,故須具有一定程度的創意之作品,始受著作權法保護須非法律所規定不保護之客體(著作權法第九條)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述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表格或時曆等。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著作權法僅保護具體的表達,不保護 抽象的思想必須要具體表達出來的創作,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
5、的創作已完成的著作,僅該著作具體表達的部分受保護,著作內容所傳達的思想,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他人可以再行以自己的方式闡述該思想,亦即,思想不能被壟斷,才能促進國家文化發展Q1:故宮複製畫有無著作權?(思考方向:人類精神力作用)Q2:小實跟小co講,我想到了一個非常好的論文題材:宅經濟及個人經濟對社會發展之經濟上分析。結果被小co採用完成論文,並獲獎補助。(思考方向:表達而外顯)Q3:歷盡千辛萬苦,動用數台掃描器以及網路檢索和複雜的電腦指令,即COPY 和 PASTE所完成的學期報告或碩士論文,有沒有著作權?(思考方向:原創性)Q4:何謂抄襲?何謂重製?Q5:甲應成功大學的邀請於校內牆上繪有水彩
6、壁畫。是否甲之畫作有美術著作?公開發表權(15)著作的創作人,有權利決定他的創作是不是要公諸於世 姓名表示權(16)創作人有權利要求在作品上表示或不表示其名稱(包括:本名、筆名、藝名等)禁止不當變更權/同一性保持權(17)若是有人以變更、扭曲、竄改的方式,變更著作的內容、形式、名目的話而損害作者的名譽,作者可以加以禁止著作財產權可說是一群不同著作利用權利的集合重製權、出租權(不完整,因此小說、漫畫出租店都是合法的)、改作權、讓與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權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權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現場表演的公開演出權未發行美術或攝影著作的公開展示權著作:表達,
7、不一定有附著之物(著作原件)著作物:為著作所附著之物,包括:(1)著作原件:原畫、手稿、底片或錄音及電影母帶等;(2)著作之重製物:複製畫、手稿印刷成書籍、照片,錄音帶或錄影帶等著作權又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得約定不行使。著作人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則因不同之著作類別分別包括重製權(22)、公開口述權(23)、公開播送權(24)、公開上映權(25)、公開演出權(26)、公開展示權(27)、改作權與編輯權(28)及出租權(29)。著作財產權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或授權他人行使。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8、著作權原則上是屬於著作人(作者)著作權不需要登記,於著作創作完成的時候,就自動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法也沒有要求一定要在著作上表示自己的姓名或是要公開發表才受保護,因此,匿名發表的著作,或是已完成但沒有發表的著作,一樣還是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利用行為原則上均須取得授權始得合法利用,例外在符合合理使用規定時,無須取得授權(但有判斷標準不明確的缺點)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為合理使用之個別規定,包括:政府機關因公務需要作為內部參考資料、司法程序使用、教學使用、教科書、博物館或圖書館、因時事報導使用所接觸之資料、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使用等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為合理使用之概括規定,不屬於個別規定之
9、合理使用行為,仍有可能依個案被認定為合理使用行為著作權法第65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凡具有原創性、能具體表現,且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均屬之。本件原告所創作之論文,係援引、整理多項研究資料後,經其加以閱讀融會,探討貞節氛圍的瀰漫以及貞節實踐的諸多困境,而提出足以表達原告之個性或獨特性之論點,該論文即屬具
10、原創性而應受著作權法保障之著作。被告雖主張係合理使用,惟抄襲重製之情形明顯,且被告創作論文之目的係為研究所畢業用途,亦與公益無關,而不符合同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合理使用判斷基準。(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著訴字第40號)判斷重製要件:一為被告是否曾接觸(access)著作權人之著作,二為被告之著作與著作權人之著作是否 實質相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實質類似性,既不需要逐字逐句 全然相同,亦不需要全文通篇實質類似,而是只需要在足以 表現著作人原創性的內容上實質類似即可,尤其在大篇幅的 碩博士論文的案例,否則,取巧抄襲之人 只需要增加一些不重要的或完全不相關的內容,就可以
11、免除 侵害著作權之責任。(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著訴字第40號)本件比對118處原被告碩士論文內容,發現其中只有極少數(第24、25、28、61、69、77、82、113處)之內容欠缺實質類似性,其餘絕大多數之內容的表達都具有高度的實質類似性;經比對被告單篇論文亦有抄襲原告碩士論文之32處,亦發現與上述相同之事實,業見上述,足見被告抄襲重製原告碩士論文極為明顯,而且該論文係被告就讀研究所畢業應提交者,與公益無關,亦非供上課(教育)使用,抄襲重製之處甚多比例不少,造成日後原告之單篇文章(發表於95年6月)反而可能被認定是抄襲被告單篇或其論文之虞,綜合一切情狀判斷應非合理使用。本件送請劉中教授鑑定結
12、果,亦認定被告碩士論文及單篇論文重製原告論文,不構成合理使用(見本院卷第147至51頁)。第46條: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行為主體為學校或教師,不包括學生須為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不包括一般補習班或其他民間公司的教育訓練須限於合理範圍內所重製者應避免為考題或是專用於銷售予學生之著作除了重製之外,尚有公開傳輸之問題。案例:A於其教學網站上,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 授權,將之昆蟲圖鑑、昆蟲入門內系爭攝影 著作1,040 件及系爭語文著作748 則全部重製於e-Learning 教學網站,供
13、不特定人(含該校學生)瀏覽有關合理使用之判斷,不宜單取一項判斷基準,應以人類智 識文化資產之公共利益為核心,以利用著作之類型為判斷標 的,綜合判斷著作利用之型態與內容。應將所有著作利用之相關情狀整體納入考量,且應將該條項所定之四項基準均一併審酌。其中著作權法第 65條第2 項第2、3 款判斷基準亦輔助第4 款判斷基準之認 定,此三項判斷基準係屬客觀因素之衡量。而第1 款判斷基 準則強調利用著作之人之主觀利用目的及利用著作之客觀性 質有關利用著作性質之判斷,應審究著作權人原始創作 目的或是否明示或默示允許他人逕自利用其著作。並應審酌利用結果對於人類智識文化資產之整體影響,以及其 他情狀,綜合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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