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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第二篇金融调控与监管法金融法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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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金融 调控 监管 金融法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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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金融法第二篇第二篇 金融调控与监管法金融调控与监管法第二章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中央银行法第三章第三章 金融监督管理法金融监督管理法第二章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中央银行法 概要概要 中央银行法是确立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责权限,规范中央银行的组织及其活动开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具有发行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与监管的银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与监管的银行等职能。等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1995年3月通过、2003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

    2、民银行法是关于我国中央银行的专门立法,它就人民银行的性质、法律地位、组织机构、基本职能与职责、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及操作、人民银行的法定业务、金融监管、财务会计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第二章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中央银行法 关键术语关键术语o 中央银行中央银行o 中央银行法中央银行法o 中央银行职能中央银行职能o 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中央银行货币政策o 货币供应量货币供应量o 法定准备金制度法定准备金制度o 再贴现政策再贴现政策o 公开市场业务公开市场业务 第二章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中央银行法 第一节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中央银行法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第三节

    3、第三节 中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中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中央银行法概述一、一、中央银行的概念中央银行的概念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三、中央银行法的概念、性质与地位三、中央银行法的概念、性质与地位四、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与基本原则四、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与基本原则(一)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二)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中央银行法概述一、中央银行的概念一、中央银行的概念o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在现代社会中,一般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

    4、行、金融调控与监管的银行等重要职能。o识别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不能单纯看其名称,而应深入了解它的地位和职能。第一节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中央银行法概述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一)中央银行的产生(一)中央银行的产生 中央银行的产生与中央银行制度在世界范围的普遍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经济原因。概括而言,中央银行是随商品经济和货币信用的高度发展,以及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而产生的。一般认为,中央银行的产生有四个方面的原因,即统一银行券发行的需要,管理存款准备金、充当最后贷款人的需要,统一进行票据清算的需要,加强金融管理和监督的需要。第一节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中央银

    5、行法概述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二)中央银行的发展(二)中央银行的发展 西方国家的中央银行制度经历了初创、普及和完善的过程。其发展轨迹可概要如下:1.从建立方式看,早期的中央银行是随资本主义货币信用经济的发展,从一般商业银行发展到大银行以至发行银行,最后形成中央银行。而后期的中央银行,则多半是在学习和借鉴别国经验,结合本国实际,通过立法而创设的。2.从中央银行的职能来看,中央银行的发展过程就是其职能不断完备的过程。3.从中央银行的活动宗旨来看,中央银行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是一个逐步放弃自身营利目的、与国家政权融合的过程。4.从中央银行的资本来源看,在中央银行的发展过程

    6、中,存在着以资本所有权私有为主向以所有权国有为主演变的明显趋势。第一节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中央银行法概述三、中央银行法的概念、性质与地位三、中央银行法的概念、性质与地位o综观各国中央银行立法的内容,不外乎三个大的方面:一是确立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责权限;二是规范中央银行的组织管理结构;三是规范中央银行的行为。o因此,我们可以说中央银行法是确立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责权限,规范中央银行的组织及其活动开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o中央银行法是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与金融服务法的统一体,融合了公法和私法的特点,具有社会法的性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属于经济法的二级子部门法。第一节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

    7、述中央银行法概述四、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与基本原则四、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与基本原则(一)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 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合并立法,即将中央银行和普通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同立一法,统称为银行法;二是分别立法,即单独制定中央银行法和普通银行法,甚至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专业银行法分别立法。鉴于金融业务的日趋复杂和金融调控、监管的日益重要,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后一种立法模式,我国目前也采取分别立法的模式。第一节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中央银行法概述四、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与基本原则四、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与基本原则(二)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 1.稳定货币原

    8、则 稳定货币包括稳定币值和维护货币秩序两层含义。前者主要通过货币发行、货币政策的操作等实现,后者则依靠货币流通的管理与金融监管来达成。稳定币值根本目的是要维持物价的基本稳定,防止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的产生,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日常生活提供一个良性的货币环境,为经济的平衡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基本条件。稳定货币原则之所以成为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是由中央银行肩负的职能、设立的宗旨和货币政策目标所决定的。第一节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中央银行法概述四、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与基本原则四、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与基本原则(二)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 2.独立自主原则 指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

    9、政策,执行金融监管、调控与服务的过程中应依法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和职权,并在人事、财务、组织管理体制诸方面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的提出,最早是要使其与一般商业银行相对脱离,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专注于中央银行业务。但目前各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主要是强调中央银行与政府之间的相对独立。将独立性原则确立为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其理由主要有两点:(1)独立的中央银行是稳定货币的必要保障;(2)独立的中央银行是避免政党政治弊病、制衡政府过热经济决策倾向的重要力量。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一、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与职能一、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与职能(一)中央银行的法律性

    10、质(二)中央银行的职能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一)总分行制(二)复合二元制(三)跨国制(四)准中央银行制 三、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与法律地位三、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与法律地位(一)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二)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四、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四、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一)权力机构(二)内部职能机构(三)外部分支机构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一)货币政策的概念及内容(二)货币政策目标(三)货币政策工具(四)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11、一、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与职能一、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与职能(一)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 综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实际情况,中央银行在性质上应属于调节宏观经济、监督管理金融业的特殊国家金融调控与监管机关。对这一性质,应从以下两个角度加以理解:1.作为国家机关,中央银行与一般政府机关相比,有着显著的特殊性。亦即它带有银行的性质,执行着金融机构的业务。2.作为金融机构,中央银行虽然具有银行(金融企业)的一般性质,但它和普通银行相比,又更多地体现出国家机关的性质。我们认为中央银行在性质上属于国家机关,是特殊的国家机关。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一、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与职能一、中央

    12、银行的法律性质与职能(二)中央银行的职能 o中央银行的职能,是指中央银行作为特殊的国家金融调控、监管机关应有的作用,是中央银行的性质的具体反映,在各国的中央银行立法中具体体现为中央银行的职责。o中央银行的职能,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类:1.按照中央银行的性质来分,中央银行的职能可分为调控职能、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中央银行的调控、监管、服务职能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统一的。2.按照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为标准,中央银行的职能可分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三大职能。o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的职能实际上都体现了中央银行的服务职能,所以,归纳上述两个方面的划分,我们可

    13、以说中央银行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与监管的银行四大职能。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一)总分行制o或称集中单一制。在这种体制下,全国只设独家中央银行,其总行之下设若干分支机构,组成一个中央银行的统一体。总行一般设在首都,分支行一般按经济区域设立。分支行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不得独立地制定自己的货币政策,而是执行总行的货币政策。这种体制的特点是权力集中统一、职能齐全、业务多样、决策迅速及时,便于贯穿业务方针政策。因而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英格兰银行、法兰西银行和日本银行都采用这种体制。第二节第二

    14、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二)复合二元制o又称多元制。是指在中央一级和相对独立的地方一级都设立中央银行机构,分别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此构成一个中央银行体系。在这种体制下,地方的中央银行不是隶属于总行的分支机构,它们有自己的权力机构,除执行总行统一的货币政策外,在业务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因其主要适用于联邦政体国家,故又称联邦式中央银行制。其特点是有利于适应地方的具体情况,但权力和职能相对分散。美国和德国是这一体制的代表。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三

    15、)跨国制 o跨国中央银行制是指某一货币联盟的成员国共同成立一家中央银行,由它在货币联盟范围内统一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制度。这种中央银行制过去主要是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中国家争取独立、加强合作的结果,而今,区域经济一体化也催生着类似的结果。目前,跨国中央银行制主要有欧洲中央银行、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和东加勒比海货币管理局等。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三)跨国制 知识链接欧洲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o欧洲中央银行是世界上第一个管理超国家货币的中央银行,它是根据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规定于年6月日正式成立的。其前身是设在法兰克福

    16、的欧洲货币局。欧洲中央银行以德国联邦银行为模式建构,在组织结构和履行职责方面具有高度独立性。其职能是维护货币的稳定,管理指导利率、货币的储备和发行,及制定欧洲货币政策,并通过公开市场业务、流动资金经常便利和准备金制度来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它不接受欧盟领导机构的指令,不受各国政府的监督,是唯一有资格在欧盟内部发行欧元的机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由欧洲中央银行和欧盟所有成员国(包括尚未加入欧元区的成员国)中央银行组成,各成员国中央银行在辖区内负责执行欧元区货币政策的日常工作。欧洲中央银行的主要决策机构是行长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其中,行长理事会是欧洲中央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欧元区的货币政策,并就

    17、涉及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指导利率以及法定准备金等做出决策,同时确定其实施的行动指南。执行董事会主要负责货币政策的实施等日常工作。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四)准中央银行制 o准中央银行制是指没有真正专业化的、具备完全职能的中央银行,而是由有关政府机构(或与商业银行)一起共同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制度形式。如新加坡由货币局发行货币,金融管理局负责银行发照、存款准备金收存、监理及融资等业务。我国香港地区由港府授权三大商业银行发行港币,香港金融管理局管理外汇基金、负责币制与汇率的重大决策,香港银行公会参与协调各银行的信贷和利率政

    18、策,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承担港府财政出纳和最后贷款人的职责,汇丰银行承担票据交换责任,金管局和证券监理专员则分别具体负责银行和证券监管事务。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四)准中央银行制 o准中央银行制是指没有真正专业化的、具备完全职能的中央银行,而是由有关政府机构(或与商业银行)一起共同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制度形式。如新加坡由货币局发行货币,金融管理局负责银行发照、存款准备金收存、监理及融资等业务。我国香港地区由港府授权三大商业银行发行港币,香港金融管理局管理外汇基金、负责币制与汇率的重大决策,香港银行公会参与协调各银行的信

    19、贷和利率政策,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承担港府财政出纳和最后贷款人的职责,汇丰银行承担票据交换责任,金管局和证券监理专员则分别具体负责银行和证券监管事务。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四)准中央银行制 o准中央银行制是指没有真正专业化的、具备完全职能的中央银行,而是由有关政府机构(或与商业银行)一起共同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制度形式。如新加坡由货币局发行货币,金融管理局负责银行发照、存款准备金收存、监理及融资等业务。我国香港地区由港府授权三大商业银行发行港币,香港金融管理局管理外汇基金、负责币制与汇率的重大决策,香港银行公会参与协调

    20、各银行的信贷和利率政策,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承担港府财政出纳和最后贷款人的职责,汇丰银行承担票据交换责任,金管局和证券监理专员则分别具体负责银行和证券监管事务。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四)准中央银行制 知识链接香港金融管理局(简称香港金融管理局(简称“金管局金管局”)o香港金融管理局于1993年4月1日成立,由外汇基金管理局与银行业监理处合并而成。金管局的主要职能由外汇基金条例和银行业条例规定,并向财政司司长负责。金管局是香港政府架构中负责维持货币及银行体系稳定的机构,其主要职能为:1.维持港元汇价稳定;2.透过稳健投

    21、资策略,管理外汇基金(即香港的官方储备);3.促进香港银行体系稳健;发展香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使货币畅顺流通。金管局的政策目标为:1.在联系汇率制度的架构内,透过外汇基金的稳健管理、货币政策操作和其他适当措施,维持货币稳定;2.透过规管银行业务和接受存款业务,以及监管认可机构,促进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定;3.促进金融体系,尤其是支付和结算安排的效率、健全性与发展。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三、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与法律地位三、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与法律地位(一)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 o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是指法律规定的中央银行的主体资格形式。各国中央银行法一般都对中央银行的

    22、法律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但具体表述不一。有的国家规定为官方组织;有的国家规定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是法人;有的国家规定为公司。虽然各国规定不一,但从实践运作看,中央银行一般都有自己的资本,实行独立运营和管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三、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与法律地位三、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与法律地位(二)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o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是指各国通过立法规定中央银行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如何,决定了其权限大小及其在国民经济调节体系中的地位。评判一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主要从它与国会、政府和财政的关系加以考察,

    23、特别是从其在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开展业务时享有多大的权力或有多大独立性方面加以判明。o各国立法对中央银行地位的规定不尽相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类型:1.直接向国会负责、独立性较强型;2.名义上属于财政部、但实际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型;3.隶属于政府、不具有独立性型。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三、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与法律地位三、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与法律地位(二)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延展阐述英国和日本央行的相对独立性英国和日本央行的相对独立性 o1946年英格兰银行国有化法案规定,财政部有权向英格兰银行发布命令。但实际上,由于英格兰银行一直与政府密切合作,关系融洽,财政部

    24、从未向英格兰银行发布过命令。英格兰银行实际享有很大的独立性。而1997年的英国金融大爆炸改革,更使得英格兰银行获得了独立制定利率政策的权力;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规定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英格兰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由其根据英格兰银行各部门提供的信息作出决策,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再交由相关部门执行。这从法律制度上增强了英格兰银行的独立性。在日本,1942年以来的旧日本银行法规定:日本银行受政府财政监督,大藏大臣拥有对日本银行一般业务的命令权,对总裁、副总裁的监督权,对一般理事的任命权等。但日本银行在实际金融活动中仍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它的最高决策机构是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而委员会中的政府代表(大藏省和经

    25、济企划厅的代表)却没有表决权。而1997年6月11日通过、自1998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日本银行法,虽然仍然保留了旧法中关于财务省(即原大藏省)批准日本银行分行、代理行的设置,修改章程,铸币费、工资等方面的规定,但其更多的修改,包括日本银行的运营宗旨、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人事调整、日本银行与政府的业务关系等,都是从制度上改进和提高日本银行的独立性。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四、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四、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o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最高权力机构(包括决策和执行机构)、内部职能机构、外部分支机构。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四、

    26、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四、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一)权力机构o中央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一般称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委员会。成员一般为520人。任免程序和条件较为严格,理事一般由国会、总统或皇室任命,地位较高,任期较长,4年、5年、8年、14年不等。理事会由各方面人士参加,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有些国家的中央银行还设有监督机构和咨询机构。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四、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四、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二)内部职能机构o中央银行根据其职能和业务管理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作为其执行机构。如英国设有政策和市场部门、业务和服务部门、金融监督部门三大部门,日本银行也设有18个局、室

    27、。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四、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四、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三)外部分支机构o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即其分、支行)的设立,一般是根据其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按经济区域设立,并在数量上有严格控制。分支机构是中央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它根据总行的授权,在各自辖区内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应该说明的是,联邦制国家的地方中央银行,同样也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如美国联邦储备系统12个联邦储备银行就设有25家分行。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一)货币政策的概念及内容o货币政策是指主权国家为

    28、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用的各种调节货币供应量或管制信用规模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是一国主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由于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的核心职责,所以,人们一般称货币政策为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o货币政策的内容,按其运行机制,分为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中介目标、操作目标、货币政策工具、传导机制、政策效应和监测等。按其实施的措施,可分为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外汇政策及金融监管政策等。按其在宏观经济中发挥的作用,可分为紧缩性货币政策、扩张性货币政策、中性货币政策。按货币政策操作原则,可分为单一规则货币政策、反周期货币政策、相机决策货币政策。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29、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二)货币政策目标o货币政策目标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所预定要对宏观经济产生的明确效果,包括最终目标、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最终目标是指一国中央银行采取货币政策所要达成的总目标,是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中介目标,也称中间指标,是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和最终目标之间的过渡性指标。作为中介目标,应具有可控性、可测性、相关性、抗干扰性、适应性,一般包括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总量。操作目标是指受货币政策工具直接作用的金融变量指标,一般包括短期利率和基础货币中的准备金。o在货币政策诸目标中,中介目标意义尤为重大。因为,它是联结最终目标

    30、和操作目标的中介变量,是货币政策调控的主要对象。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三)货币政策工具 o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实现其政策目标的政策手段。根据货币政策工具的调节职能和效果来划分,货币政策工具可分为以下三类:1.常规性货币政策工具2.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 3.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 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三)货币政策工具 1.常规性货币政策工具o或称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中央银行所采用的、对整个金融系统的货币信

    31、用的扩张与紧缩产生全面性或一般性影响的手段,是最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俗称中央银行的“三大法宝。”主要是从总量上对货币供应量和信贷规模进行调节。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三)货币政策工具 1.常规性货币政策工具延伸阐述三大法宝各有利弊三大法宝各有利弊o严格说来,作为常规性货币政策工具,三大工具各有利弊:(1)公开市场业务和变动存款准备金率可由央行控制,而再贴现率变动政策则效果有限,且是被动的,只有当金融机构向央行贴现借款时才能起作用;(2)公开市场业务比较

    32、具有弹性,特别是再回购合同交易等可以在短期内规律地改变货币基础,而准备金比率和再贴现率因其“讯号反应”如经常调整则可能会扰乱金融市场;(3)公开市场业务没有宣传效应(或称),而再贴现率和准备金率的变动具有宣传效应,可能带来经济生活的起伏动荡。因此,为使效果最佳,三大工具宜根据具体情况协同使用,互相配合。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三)货币政策工具 2.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o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中央银行针对某些特殊的信贷或某些特殊的经济领域而采用的工具。侧重于对银行业务活动质的方面进行控制,是常规性货币政

    33、策工具的必要补充。常见的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主要包括:(1)证券市场信用控制。(2)不动产信用控制。(3)消费者信用控制。(4)优惠利率。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三)货币政策工具 3.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o除以上常规性、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外,中央银行有时还运用一些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对信用进行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包括:(1)信用直接控制工具。是指中央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业务进行直接干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主要有:1)信用分配;2)直接干预;3)流动性比率;4)利率限制;5)特种存款

    34、。(2)信用间接控制工具。是指中央银行凭借其在金融体制中的特殊地位,通过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磋商、宣传等,指导其信用活动,以控制信用。其方式主要有:1)窗口指导;2)道义劝告。第二节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四)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o货币政策由谁制定和实施,是货币政策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目前,世界各国中央银行法对此都有较为详细的制度设计。综合起来看,可分为两种模式:1.货币政策由中央银行制定并予执行,决策权与执行权相统一。如美国、德国等国家。2.设立专门机构制定货币政策,由中央银行负责执行,决策权与执行权相分离

    35、。日本、韩国、意大利、法国等采用这一模式。第三节第三节 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一、我国中央银行的沿革与中央银行法的制定一、我国中央银行的沿革与中央银行法的制定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法律地位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法律地位(一)人民银行的性质(二)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一)人民银行的职能(二)人民银行的职责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一)领导机构(二)总、分支机构(三)内设机构(四)咨询机构第三节第三节 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五、中国人民

    36、银行的货币政策(一)货币政策目标(二)货币政策工具 六、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六、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一)人民银行业务活动的特点与原则(二)人民银行的法定业务(三)人民银行的禁止性业务 七、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权七、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权第三节第三节 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八、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八、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一)财务预算管理(二)财务收支与会计事务(三)年度报表与年度报告九、违反九、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人民币发行及流通管理规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二)违反金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三)人民银行及其

    37、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四)其他组织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一、我国中央银行的沿革与中央银行法的制定一、我国中央银行的沿革与中央银行法的制定 (之一)(之一)o我国的中央银行萌芽于20世纪初。新中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但中国人民银行并非一开始就是专门的中央银行。人民银行是1948年12月1日以华北银行为基本,在合并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于石家庄成立的,1949年初人民银行总行迁至北京。o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金融体制也开始了改革。人民银行的管理职能与经营具体金融业务的职能逐渐分开。尤其是1995年

    38、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的地位。1998年下半年,我国对人民银行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撤销了省级分行,设立9家跨省区分行和2家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并对干部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第三节第三节 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一、我国中央银行的沿革与中央银行法的制定一、我国中央银行的沿革与中央银行法的制定 (之二)(之二)o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从法律的高度对前列职能变化予以确认。年月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挂牌成立,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决

    39、策和操作体系,发挥金融市场一线的优势,提高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水平和效率。o2003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共8章53条,依次为总则、组织机构、人民币、业务、金融监督管理、财务会计、法律责任及附则。内容主要包括:人民银行的性质与法律地位、职能与职责、组织机构、货币政策、法定业务及操作、金融监督管理、财务会计、法律责任等。第三节第三节 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法律地位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法律地位(一)人民银行的性质o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

    40、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该法第8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在性质上,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特殊的国家机关。第三节第三节 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法律地位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法律地位(二)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o法律地位是指人民银行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人民银行的性质,及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结构,决定了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只能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国家金融调控与监管机关。这一地位,可以从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一系列规定中得到说明。1.对中央政府的行政隶属性 2.依

    41、法享有相对独立性o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就可以保障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科学性、权威性,保障金融体系稳健运行,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第三节第三节 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一)人民银行的职能o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的规定,人民银行的基本职能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其第4条又规定了人民银行的13项职责,而职责是职能的具体化。综合这两条规定来看,人民银行具有中央银行应当具备的一切职能,即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和监

    42、管的银行等职能。第三节第三节 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二)人民银行的职责 o人民银行的职责,依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的规定有以下13项: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

    43、、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o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o上述规定中,第2、3、7项职责是人民银行调控职能、发行的银行的具体体现;1、4、5、6、10项职责是金融监管职能的体现;8、11、12项职责是政府的银行的体现;而第9项职责及依该法第四章开展的金融业务则比较集中地反映了人民银行的银行的银行的职能。第三节第三节 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一)领导机构o人民银行的领导机构是人民银行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包括行长一

    44、人,副行长若干人。行长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人民银行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第三节第三节 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二)总、分支机构1.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人民银行总行的设立地没有作明文规定,人民银行总行依历史沿革设在北京。为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决策和操作体系,发挥金融市场一线的优势,提高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水平和效率,年月日人民银行设立了上海总部。上海总部作为总行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总行的领导和授权下

    45、开展工作,主要承担部分中央银行业务的具体操作职责,同时履行一定的管理职能。2.国内分支机构。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置分支机构,作为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目前,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有天津、沈阳等个分行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3.驻外机构。为适应金融对外开放的需要,人民银行还设有驻外机构。第三节第三节 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三)内设机构o根据2003年9月中央编制委员会印发的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国人民

    46、银行内设18个职能司(局;厅)。分别是:(1)办公厅;(2)条法司;(3)货币政策司;(4)金融市场司;(5)金融稳定局;(6)调查统计司;(7)会计财务司;(8)支付结算司;(9)科技司;(10)货币金银局(国务院反假货币联席工作会议办公室);(11)国库局;(12)国际司;(13)内审司;(14)人事司(党委组织部);(15)研究局;(16)征信管理局;(17)反洗钱局(保卫局);(18)党委宣传部,机关党委。第三节第三节 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四)咨询机构o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2条和1997年4月15日国务院

    47、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的规定,人民银行还设有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其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其基本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o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人民银行行长、副行长2人、国务院副秘书长1人、国家发改委副主任1人、财政部副部长1人、国家统计局局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银监会主席、中国证监会主席、中国保监督会主席、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金融专家1人。第三节第三节 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四)咨询机构延伸阐述我国货币

    48、政策委员会的立法有待完善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立法有待完善o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订,虽然在第12条中增加第2款强调:“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如何发挥重要作用,却缺乏进一步的制度安排和保障。因为,该条第1款仍然沿用了1995年旧法的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而国务院自身的规定,在实践中又并未严格执行,而是弹性多多,且其人员构成几为清一色的政府官员,有关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与运行程序的规定也存在不少问题。反观国外,鉴于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极端重要性,其职责、组成和表

    49、决程序等往往要在高层次的法律(一般是在中央银行法)中加以明确确定,借以排除政府干预,确保货币政策的独立、稳健和权威,确保货币币值的稳定。在此方面。值得我们进一步深思和借鉴。第三节第三节 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五、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一)货币政策目标o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这是我国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是有层次和主次之分的单一目标。对此可从三方面理解:1.人民银行首要的和直接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这是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点。2.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

    50、政策,并不是为稳定币值而稳定币值,而是为了促进经济增长而稳定币值。3.稳定币值目标和经济增长目标在货币政策目标序列中并不是并列的,而是有层次和主次之分的。第三节第三节 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五、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二)货币政策工具 o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3条规定了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的六种货币政策工具:1.存款准备金制度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3.再贴现政策 4.再贷款政策 5.公开市场业务 6.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第三节第三节 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六、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六、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一)人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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