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与合同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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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四章第四章 债与合同法债与合同法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第一节第一节 债的概述债的概述n第二节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n第三节第三节 债的分类债的分类n第四节第四节 债的履行债的履行n第五节第五节 债的保全债的保全n第六节第六节 债的担保债的担保n第七节第七节 债的移转债的移转n第八节第八节 债的消灭债的消灭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第九节第九节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n第十节第十节 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n第十一节第十一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n第十二节第十二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n第十三节第十三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
2、变更和解除n第十四节第十四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n第十五节第十五节 合同法分则概述合同法分则概述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本章教学目的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债与: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债与合同法有一个全面、完整的理解和掌握。合同法有一个全面、完整的理解和掌握。本章教学要求本章教学要求:首先阐释关于债的基础知识,然:首先阐释关于债的基础知识,然后深入地分析和讲解债的履行、保全、担保、转后深入地分析和讲解债的履行、保全、担保、转移、消灭以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移、消灭以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对合同法分则的功能和体系给予一般性的介绍,对合同法分则的功能和体
3、系给予一般性的介绍,使学生对债与合同法的基本框架和基础知识有清使学生对债与合同法的基本框架和基础知识有清晰、准确的掌握。晰、准确的掌握。本章导语本章导语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章教学重点本章教学重点:债的履行、保全、担保、转移、:债的履行、保全、担保、转移、消灭以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消灭以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本章教学难点本章教学难点:缔约过失责任、债的履行规则、:缔约过失责任、债的履行规则、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本章导语本章导语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节第一节 债债 的的 概概 述述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一、债与债法的概
4、念一、债与债法的概念n民法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或民法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不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n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8484条对民法上的债作出了明确规条对民法上的债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定,即“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人。”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一、债与债法的概念一、债与债法的概念n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5、称。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意义上的债法,是指有关债之关系的专门立形式意义上的债法,是指有关债之关系的专门立法或民法典中的法或民法典中的“债编债编”;实质意义上的债法,;实质意义上的债法,是指以债之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所有法律规范,包是指以债之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所有法律规范,包括规范债之关系的单行法、有约束力的判例以及括规范债之关系的单行法、有约束力的判例以及司法适用中的国际条约等。司法适用中的国际条约等。n债法可从下列方面来理解:债法可从下列方面来理解:1.1.债法是财产法。债法是财产法。2.2.债法是任意法。债法是任意法。3.3.债法具有普遍性。债法具有普遍性。高等教育出版
6、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二、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n债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债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其有人身关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其有人身关系法和财产关系法两个主要部分,债法和物权法系法和财产关系法两个主要部分,债法和物权法同为财产关系法的重要支柱。物权法主要规范物同为财产关系法的重要支柱。物权法主要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而无论是物的归属关系还是的归属和利用关系,而无论是物的归属关系还是物的占有利用关系,都是静态的财产关系,物权物的占有利用关系,都是静态的财产关系,物权法即以调整静态的财产关系为主。债法
7、主要调整法即以调整静态的财产关系为主。债法主要调整物的流通或交易关系,并建立财产与人身受到不物的流通或交易关系,并建立财产与人身受到不法侵害时得以救济的规则,重点在于维护动态财法侵害时得以救济的规则,重点在于维护动态财产关系的安全。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产关系的安全。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今天,债法较之于物权法之地位更显优越。善的今天,债法较之于物权法之地位更显优越。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一)债权(一)债权n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以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以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三、债权与债务三、债权与债务1.
8、1.债权的法律特征债权的法律特征2.2.债权的权能债权的权能()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为请求权(1 1)请求权能)请求权能()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为相对权(2 2)保持受领权)保持受领权()债权具有非排他性()债权具有非排他性(3 3)保全权能)保全权能()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具有平等性(4 4)处分权能)处分权能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三、债权与债务三、债权与债务(二)债务(二)债务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债权人给付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债权人给付的义务。债务与债权相对应,其内容包括作为和不的义务。债务与债权相对应,其内容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债务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作为
9、。债务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1.债务具有特定性。债务具有特定性。2.2.债务具有期限性。债务具有期限性。3.3.债务的履行具有强制性。债务的履行具有强制性。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三、债权与债务三、债权与债务此外,在债之关系中还有不真正义务。此外,在债之关系中还有不真正义务。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债务附随义务给付义务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节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一、合同一、合同n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除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除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之外的民事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之外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10、议。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n合同是引起债之关系产生的最常见、最重要合同是引起债之关系产生的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的原因。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二、侵权行为二、侵权行为n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依法应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n在多数情况下,侵权行为都是由行为人以积在多数情况下,侵权行为都是由行为人以积极的加害行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构成,但极的加害行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构成,但在行为人负有积极保护他人的义务的情况下,在行为人负有积极保护他人的义务的情况下,其不作为也将构成侵权行为。其不作为也将构成侵权行为。n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
11、债被称为侵权之债,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被称为侵权之债,这是一种典型的法定之债。这是一种典型的法定之债。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三、不当得利三、不当得利n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n不当得利的事实发生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不当得利的事实发生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的一方应当将该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益的一方应当将该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此即为不当得利之债。其中,没有合法根方,此即为不当得利之债。其中,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据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
12、之债的债务人,负有向对方返还不当利益的义之债的债务人,负有向对方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受有损失的一务;受有损失的一 方为受损人,是不当得利之方为受损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权利。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三、不当得利三、不当得利n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与当事人意志无关,只要存在没有合法根据取与当事人意志无关,只要存在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则产生不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则产生不当得利之债,故不当得利在性质上属于事件。当得利之债,
13、故不当得利在性质上属于事件。n根据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是否基于给付行为,根据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是否基于给付行为,可以将不当得利区分为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可以将不当得利区分为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和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两利和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两种类型。种类型。n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其行为是否具有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其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都不应被考虑在不当得利之债中。违法性,都不应被考虑在不当得利之债中。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三、不当得利三、不当得利n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利益的范围依其取得利益是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利益的范围依其取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否善意而
14、不同:n()受益人为善意,即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其()受益人为善意,即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其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的,则受益人以现存利益为限负返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的,则受益人以现存利益为限负返还义务;取得的利益已不存在的,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还义务;取得的利益已不存在的,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n()受益人为恶意,即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受益人为恶意,即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的,则受益人应返还取得之全部利益,利益无合法根据的,则受益人应返还取得之全部利益,即使取得的利益已不存在,受益人仍负有返还义务。即使取得的利益已不存在,受益人仍负有返还义务。n()受益人取得利益时
15、为善意而嗣后为恶意的,受益()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为善意而嗣后为恶意的,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恶意开始时尚存的利益为准。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恶意开始时尚存的利益为准。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四、无因管理四、无因管理n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他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人管理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为管理人;接受事务管理或服务供服务的人,为管理人;接受事务管理或服务的人,为本人。因本人一般会从管理人提供的的人,为本人。因本人一般会从管理人提供的管理或服务中收益,故又被称为受益人。管理或服务中收益,故又被称为受
16、益人。n无因管理发生后,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无无因管理发生后,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其中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付其因管理之债,其中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付其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则负有偿付该项费用的义务。则负有偿付该项费用的义务。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四、无因管理四、无因管理n作为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与人的意志有关,作为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与人的意志有关,其属于行为而非事件。在无因管理之债中,尽管管理人其属于行为而非事件。在无因管理之债中,尽管管理人为管理行为需要有管理意思,但该意思并不以设立民事为
17、管理行为需要有管理意思,但该意思并不以设立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而且管理行为不以管理人的意思表示法律关系为目的,而且管理行为不以管理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故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为要素,故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n在无因管理之债中,自管理开始,管理人应当以符合本在无因管理之债中,自管理开始,管理人应当以符合本人意思且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同时,在能够通人意思且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同时,在能够通知且有必要通知时,管理人应及时将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且有必要通知时,管理人应及时将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本人。在管理终止后,管理人需将管理事务获得的各知本人。在管理终止后,管理人需将
18、管理事务获得的各种利益移交给本人。无因管理行为以管理人没有法定的种利益移交给本人。无因管理行为以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前提,但在管理过程中,或约定的义务为前提,但在管理过程中,本人对管理人本人对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予以追认的,则无因管理之债转化为委托合的管理行为予以追认的,则无因管理之债转化为委托合同关系。同关系。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五、缔约过失五、缔约过失n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19、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害赔偿责任。n我国我国 合同法第合同法第4242条、第条、第4343条专门规定了缔条专门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因此,缔约过失也是我国法约过失责任制度。因此,缔约过失也是我国法律制度中重要的债的发生原因。律制度中重要的债的发生原因。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节第三节 债债 的的 分分 类类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n按照债的设定方式以及债的内容是否依据当事人按照债的设定方式以及债的内容是否依据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确定,可以将债分为法定之债和意
20、定的自由意志确定,可以将债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之债。n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以及债的内容均由法律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以及债的内容均由法律予以确定的债。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予以确定的债。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其特点在于发生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其特点在于发生与否非基于当事人自由意志,而是由法律直接规与否非基于当事人自由意志,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定。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n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以及债的内容均依据当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以及债的内容均依据当事人自由意志而发生的债。事人自由意志而发
21、生的债。意定之债包括合同意定之债包括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当事人可自由设定债之关系,并确定债的性俗,当事人可自由设定债之关系,并确定债的性质、内容、履行方式以及不履行债务时应承担的质、内容、履行方式以及不履行债务时应承担的责任等,法律对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予以确认并保责任等,法律对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予以确认并保护。意定之债在法律上的规定以任意性规范为主,护。意定之债在法律上的规定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当事人可通过自主意愿排除其适用。当事人可通过自主意愿排除
22、其适用。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二、主债与从债二、主债与从债n按照两个相互关联的债之间的依存关系,可以将债分为按照两个相互关联的债之间的依存关系,可以将债分为主债和从债,两者均各自独立存在。主债和从债,两者均各自独立存在。n主债,是指在两个具有相互关联的债中居于主导地位,主债,是指在两个具有相互关联的债中居于主导地位,不依存于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债。不依存于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债。n从债,是指在两个具有相互关联的债中以主债的存在为从债,是指在两个具有相互关联的债中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债。前提而存在的债。n区分主债与从债是为了明确两者在效力上的依存关系:区分主债与从债是为了
23、明确两者在效力上的依存关系:主债是从债的发生依据,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是从债的发生依据,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从债的效力依附于主债,主债无效,从债也无效;主债从债的效力依附于主债,主债无效,从债也无效;主债因清偿、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消灭的,从债也随之因清偿、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消灭的,从债也随之消灭。但从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主债的效力不消灭。但从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主债的效力不因此受到牵连。因此受到牵连。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三、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三、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n按照债的给付标的物在债成立时是否特定,可以将债分按照债的给付标的物在债成立时是否特定,
24、可以将债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n特定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给付标的物就已经确立的特定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给付标的物就已经确立的债。特定之债一经成立就对当事人产生效力,债的标的债。特定之债一经成立就对当事人产生效力,债的标的物便不能为其他物所替代。特定之债有如下特点:物便不能为其他物所替代。特定之债有如下特点:()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的标的物,债务人负()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的标的物,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的标的物的义务。有交付特定的标的物的义务。()特定之债的标的物灭失则发生履行不能的后果,如果()特定之债的标的物灭失则发生履行不能的后果,如果不可归责于债
25、务人,则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消灭;如果标的物不可归责于债务人,则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消灭;如果标的物的灭失可归责于债务人,则债务人须承担违约责任。的灭失可归责于债务人,则债务人须承担违约责任。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三、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三、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在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的特定之债中,当事人约定债()在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的特定之债中,当事人约定债成立时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的,即使债务人未实际成立时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的,即使债务人未实际交付标的物,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也移转给债权人,标的物意交付标的物,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也移转给债权人,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亦自债成立时由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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