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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PPT法律风险控制与防范PPT课件(带内容).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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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企业 刑事法律 风险 防范 PPT 法律 控制 课件 内容
    资源描述:

    1、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法律风险控制与防范P R E V E N T I O N O F E N T E R P R I S E C R I M I N A L L E G A L R I S K培训师:XXX培训时间:202X目目 录录CONTENTSCONTENTS企业家面临的常见刑事法律风险0201企 业 高 管 与 刑 事 犯 罪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控制与防范04国有企业的刑事风险03企业家身处危境的自我保护050101企业高管与刑事犯罪企业高管与刑事犯罪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刑事法律风险指企业或者企业高管触犯刑法受到 法律制裁以及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承

    2、受伤害或者损失所必须面对的风险一、企业家刑事犯罪的特点国企高管涉嫌金额巨大民营企业家普遍政治地位较高集各种奖项荣誉于一身企业家所属企业规模及社会影响力巨大国企高管和民营企业家犯罪类型不同但罪名相对集中同时触犯多个罪名二、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原因(1)法律意识淡薄,犯罪界限认识不清(2)不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3)人性弱点:亲情、情感生活、陋习、虚荣自身原因自身原因(1)企业管理制度不科学(2)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善管理原因管理原因外部原因外部原因(1)社会风气(2)政策及体制0202企业家面临的企业家面临的常见刑事法律风险常见刑事法律风险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虚报注册资本的风

    3、险u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u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设立中的风险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

    4、逃出资罪 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已取得公司登记。公司登记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标志。虚报注册资本罪不存在未遂。虚报注册资本罪中“公司”的范围界定?什么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用其他欺诈手段1、为登记成立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才能构成犯罪 我国的公司分为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无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者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本罪指的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认定本罪的关键 2、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 在申请公司登记时,申请人需向工商行

    5、政管理机关提交的证实注册资本真实性的文件。主要指“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能证实注册资本真实性的文件。一般指验资、验证、评估等有关的文书、文字材料。如:公司法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或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文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证明文件。其他欺诈手段 是指利用“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外的其他方法虚报注册资本。被告人管某盗用岳母胡某的身份证和照片编造了一份胡某投资58万元加入仁立公司的申请。利用与新疆海华物业管理公司马某的业务关系,在马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马某身份证

    6、、照片和公司印章编造了一份马某投资40万元加入仁立公司的申请认定本罪的关键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风险 虚假出资:指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具体表现形式:以货币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未将货币出资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包括未全部存入也包括未足额存入。以实物出资的,

    7、公司发起人、股东未将实物(如房屋、机器等)全部或者部分交付给成立的公司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未按法律规定的手续转移财产所有权给成立的公司 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在进行评估价值的过程中,故意高估或低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风险抽逃出资实践中的表现形式:(1)行为人为达到设立公司的目的,通过向他人借款或向银行贷款等手段取得资金作为出资,待公司成立后再将这些资金抽回还贷。(2)行为人在公司设立时,依法缴纳了自己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为减少出资风险又抽回已投入的出资。在公司设立时,依法足额缴纳了自己的出资,但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已投入的出资撤回的情形。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风险

    8、立案标准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

    9、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风险 证券融资中的刑事风险: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刑法第161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修正案,刑法第180条)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修正案,刑法第181条)编造并传播证

    10、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第181条)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第181条)操纵证券市场罪(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刑法第182条)二、融资环节的风险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布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

    1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融资环节的风险 本罪的构成:主体:特殊主体 两类:(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2)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自然人和单位均构成本罪的主体。二、融资环节的风险主要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实际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员,如秘书、打字员;5、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因其业务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6、保荐

    12、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8、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报刊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9、其他可能通过合法途径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二、融资环节的风险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具体样态:(1)利用行为:行为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正式公开前,利用自己所知道的内幕

    13、信息,掌握有利的条件和时机,进行证券的买入或者卖出。(2)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将处于保密状态的内幕信息公开化,通过明示、暗示、书面或口头等方式,透露、提供给不应知悉该信息的人员,使信息受领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二、融资环节的风险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立案标准:(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

    14、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二、融资环节的风险贷款融资中的刑事风险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修正案六)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二、融资环节的风险贷款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

    15、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贰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融资环节的风险立案标准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是本罪的主体行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下列情形之一(1)携带贷款逃跑的;(2)假冒他人名义贷款的;(3)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擅自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

    16、偿还的;(4)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经济活动或投机行为造成重大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5)隐匿贷款去向,转移资金,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6)将贷款用于个人挥霍或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期满后拒不偿还或无法偿还的。二、融资环节的风险行为方式:(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5)以其他方式诈骗贷款。比如:伪造或私盖公章;以存贷、虚构贷款理由骗贷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立案标准二、融资环节的风险提醒:贷款诈骗与一般贷款纠纷的风险:(1)看贷款前行为

    17、人对其履约能力的认识。(2)看贷款后贷款的用途。(3)看行为人贷款到期后的表现其他融资途径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二、融资环节的风险立案标准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

    18、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如果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融资环节的风险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150条)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142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修正案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法修正案四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147条)生产、销售不

    19、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147条)三、生产、销售中的刑事风险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提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在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一般以共犯论处。行为方式: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犯罪构成:三、生产、销售中的刑事风险立案标准:销售金额必须达到5万元以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即

    20、:指出售伪劣产品后没有扣除成本、税收等的全部违法收入。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应累计计算三、生产、销售中的刑事风险(一)税务管理:逃避缴纳税款罪(刑法修正案七)抗税罪(刑法第202条)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四、财务管理中的刑事风险(二)发票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刑法第205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

    21、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一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二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四款)四、财务管理中的刑事风险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修正案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修正案六)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修正案六)五、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中的刑事风险 主体:特殊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22、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企业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自己主管、经手或者管理公司、企业财物的便利。不仅包括利用自己职务上形成的权力上的便利,还可以是自己执行职务而持有单位财物的便利。只是利用其在本单位工作,熟悉工作环境等条件,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管:在职务上对公司、企业财物的购置、调配、流向等具有决定的权力。经手:因执行职务而具有支取、使用、支配公司、企业财物的保管和管理,例如:会计、出纳人员对钱财的管理,保管人员对物资的保管。五、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中的刑事风险非法占位己有:包括侵吞、窃取、骗取。实践当中的表现:(1)虚列凭证,

    23、虚构内容(2)记录错误,侵占长账(3)毁灭收据,侵占收入(4)公款私存,侵占利息(5)修改已下账的付款进账单日期立案标准 数额较大: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五、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中的刑事风险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2款和刑法修正案六)立案标准:(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强迫职工劳动罪(刑法第244条)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244条六、生产用工中的刑事风险0303国有企业的刑事风险国有企业的刑事风险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贪污罪(刑法第382条、第383条、3

    24、94条)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受贿罪(刑法第385条、388条)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行贿罪(刑法第389条、第390条)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条第1款)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第395条第2款)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396条第1款)一、违反职务廉洁性的风险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修正案)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二、妨害公司管理秩序的风险贪污罪 主体:特殊主体 国有公司、企业中

    25、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公司、企业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二、妨害公司管理秩序的风险行为表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管理、经营公共或者国有财产的便利条件。管理、经营的行为必须是本人的职务或者业务行为。行为手段:侵吞-收入不入账,据为己有;涂改账目、单据,缩小收入,加大支出,从中侵吞;多报消耗,加大报废物资数量,从中贪污;伪造支款凭证套取现金或顶库贪污。盗窃-直接盗取款物;现金抽头诈骗-用虚假票据、单据报账;伪造支款凭证套取现

    26、金或顶库贪污;故意记错帐,盗支款物;伪造结算凭证,偷盖业务用章。其他手段-内外勾结;白条抵库利用计算机利用彩票、福利抽奖作弊贪污二、妨害公司管理秩序的风险行为对象:公共财物-(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4)在国有公司、企业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立案标准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财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多次贪污未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二、妨害公司管理秩序的

    27、风险挪用公款罪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表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利用职务便利:利用主管、经手、管理国有财产的便利,既包括直接经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条件,也包括因其职务关系而具有的调拨、支配、使用公款的便利条件。二、妨害公司管理秩序的风险挪用公款归本人使用和借给他人使用 注意: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财经制度,未经合法审批手续,将公款擅自划拨、挪借给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等单位使用的,如果行为人从该挪用行为中谋取了个人利益,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否则,不能构成犯罪。因为该公款仍属公

    28、用行为对象:国有财产中的公款或者在国有公司、企业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中的货币;还包括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物。挪用特定款物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挪用国库券等有价证劵也构成本罪。立案标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二、妨害公司管理秩序的风险受贿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行为表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人所担任职务的便利和利用本人职权

    29、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两种情况行为方式索取他人财物索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立案标准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二、妨害公司管理秩序的风险0404企业家刑事法律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控制与防范风险控制与防范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

    30、范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风险控制与防范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健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完善廉洁从业制度0505企业家身处危境企业家身处危境的自我保护的自我保护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一、保持良好心态二、企业或自身被调查时的应对1、正确认识双规以及在此阶段交到案件事实的性质;2、正视危机,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三、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应如何主张自己的诉讼权利1、侦查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时,有权要求核实对方身份;2、有聘请律师寻求法律帮助的权利;3、有要求侦查机关及时讯问的权利;4、家属知悉涉案原因和羁押处所的权利;5、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

    31、强制措施;6、有要求核对、补充或者改正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和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7、申请回避的权利;身处危境自我保护8、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15.16条)10、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刑事诉讼法第14条)11、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第159

    32、条)12、在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60条)13、对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刑事诉讼法第180条)14、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身处危境自我保护四、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引起重视的几个问题(1)刑讯逼供(2)骗供、诱供灵活应对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清醒认识“翻供”的法律后果慎重选择代理律师或者辩护人身处危境自我保护五、判决生效后的自我保护(一)抗争到底,申请再审,争取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案(二)认罪服法,争取早日重获自由1、申请监外执行2、积极争取减刑机会3、申请假释身处危境自我保护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法律风险控制与防范P R E V E N T I O N O F E N T E R P R I S E C R I M I N A L L E G A L R I S K培训师:XXX培训时间:20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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